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汇报发言稿 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汇报(通用5篇)

时间:2024-10-07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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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汇报发言稿篇一

我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基本思路,坚持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逐步深化”的改革路子,采取“先入轨、后完善”的改革方法,以推行人员聘用制为重点,大力推行进人考试,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推行情况

××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了人员聘用、分配制度、人员考核、公开招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下发,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

在全面推进的过程中,我们将推行人员聘用制改革作为整个改革工作的重点。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除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其它的事业单位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聘用制;对新进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政策,不超编的单位可整体聘用过渡,超编的单位可实行竞争上岗或先签订在编人员聘用合同。结合人员聘用制改革,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目前,在全市××个事业单位,××多职工中,已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占×%;其中教育、卫生等系统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完成×%;建设、交通等系统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完成×%以上。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了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的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二、公开招聘开展情况

根据《××市事业单位增补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把事业单位人员“入口关”,始终坚持将进人考试作为改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的重要途径。在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的复杂性、兼容性和个性的基础上,实行岗位竞争考试,改“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我们改变以往各级自行组织考试的方法,2003年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进行一次公开招考聘用。此次考试采取了更为全面、科学、严密的考试方法。在考试中,我们坚持五条原则(党管人才的原则、编制限定的原则、政策倾斜的原则、区别对待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五统一”(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的特点,在考试中增设了专业考试环节。对考试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5年多来,我市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聘用的人员共有×多人。通过推行进人考试,把用人自主权交还给事业单位,使事业单位真正选到了所需要的人才,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人员结构逐步改善,促进了单位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减轻了财政负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单位和干部职工对事业单位人事制

度改革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有更深理解,尤其是要加大对改革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宣传力度,形成一个更浓厚的改革社会氛围。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积极派人到改革单位指导改革工作,继续组织调查组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面试考官库,研究制定《考试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汇报发言稿篇二

第一节人事争议概述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二、人事争议的分类

对于人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三、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和意义

1.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规则等。

2.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意义

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人事争议的预防

由于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改革又涉及双方利益的调整,所以双方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积极的预防来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

1.增强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规范意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是直接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不遵守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和职工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事业单位和职工能够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和履行聘用合同。

2.强化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人事争议的发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机制,通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方式来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监督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开展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来消除聘用合同签订不规范埋下的纠纷隐患。

3.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民主化,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人事争议的有效措施。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工作民主管理,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促使单位在人事管理决策中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正确意志和合法利益,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形成良好、和谐的人事工作环境,从而避免人事争议的发生。

五、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1)人事争议协商;(2)人事争议调解;(3)人事争议仲裁:(4)人事争议诉讼。

单位的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六、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特点

1.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人事管理的规范程度是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处理争议要依据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人事行政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争议的处理。

2.处理争议及时快捷。调解、仲裁等争议处理程序比较简便、灵巧,同时处理争议的周期比较短,如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就结案,这样能使争议在较短时间里得到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3.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人事争议属人民内部矛盾,采取调解方法来解决,双方易接受,效果比较好,可以防止激化矛盾,这就决定了调解是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的主要手段。

七、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是:

1.合法原则。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要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

2.公正原则。人事争议的处理要以事实为基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所偏袒。

3.及时原则。处理人事争议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能无故拖延不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节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

1.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

2.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

4.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2.人事争议处理有管辖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信访则不同,公民或法人可以按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3.申请处理争议一般有时效规定,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巧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时效限制。

第三节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人事争议协商

(一)人事争议协商的概念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某些问题,采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二)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事争议双方都愿意协商时,协商才能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协商,要求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争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2.平等互信原则

事业单位和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人事争议协商时,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过程,就是双方增进了解,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协议的过程。协商过程和采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协商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意志,双方都能够接受,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二、人事争议调解

(一)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1.自愿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自愿原则包括:

(i)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进行。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愿意就此解决争议时才一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

(3)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

2.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合法、合情、合理原则,是指调解组织既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调解,又要注意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单位与职工的实际情况和主观愿望,对当事人陈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法、情、理相一致,妥善有效地解决好人事争议,防止无原则的进行调和,或只考虑合法不顾及合情、合理的工作倾向。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不是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他们可以提请调解组织出面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对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经调解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而要求仲裁的情况时,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不得进行干涉或阻拦。

三、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从字面解释,“仲”是地位居中的意思,“裁”是评断的意思。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指居中裁断。人事争议仲裁就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人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第二,人事争议仲裁是“自愿提交”。第三,仲裁机构是居于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权的机构。第四,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性。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该受理;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地进行。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方面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但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先行调解是指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要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避免案子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4.性质特殊。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的制度,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

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四)人事争议的仲裁依据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依据,包括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政策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规定等实体性依据,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等程序性依据。

2.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有些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人事管理规范问题,也须作为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如劳动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著作权法等。

3.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人事争议的发生往往与这些规章制度有关系,所以仲裁应参考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他依据不同的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作为仲裁的依据前,仲裁机构要对其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四、人事争议诉讼

(一)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

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二)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和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三)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根据法释〔2003〕13号和法函〔2004)3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人事争议诉讼的意义

第一,把人事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是人事争议从制度上得到彻底解决,就必须将法院的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因为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能够使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的人事权益从根本上得到维护。

第二,缺乏司法保障的仲裁是不完善的仲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这就是人事争议仲裁权得到了司法权的保障,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威性。

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处理人事争议具有仲裁职能的专门机构。它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并对后果承担责任。第二,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事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决权,它的行为对仲裁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仲裁的参与人相比,它在整个仲裁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件。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其确定的受案范围,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机构在法定范围行使职权,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概念

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

第一,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一,从案件范围来看,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何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二)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确定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是辞职争议,包括单位不给职工办理辞职手续的争议,单位不给职工接转人事档案的争议,辞职人员与单位关于培训费的争议等。

二是辞退争议,包括辞退条件方面的争议,辞退程序方面的争议,有关辞退费的争议等。

三是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包括因订立、执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单位与职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等。

三、案件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管辖,即上下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权限的分工;二是同级但不同地区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限分工。根据《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方法》,我省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具体划分是:

1.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仲裁;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仲裁。

2.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市(州)所属单位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3.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四、仲裁申请条件及时限

申请条件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时效,在法律上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指符合管辖与受案范围要求的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内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机构就受理,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争议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把仲裁时效规定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这一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就不再受理。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化过程中引入选人用人竞争机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就业公平的重要措施。为配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方便参考人员,我们组织编写了本资料。

本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公民道德、四川省情、公文写作、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人事争议仲裁等知识要点。编写时参考了大量的专著和教材,在此对这些专著和教材的作者表示感谢!由于时间紧迫,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并见谅。

事业单位工作汇报发言稿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划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门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并分别对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相比,该条仅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而没有“平等协商确定”的表述,只能说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在行政管理模式下的有限民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规定。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且要求事业单位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表明了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方向。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解读】本条是关于岗位设置方案的程序性规定。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的部门参照《条例》第3条的规定。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

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此次《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由于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条例》同时对对公开招聘的范围作了规定,即“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

但是,监督措施的缺失,有可能导致公开招聘流于形式,个别单位招聘“换汤不换药”,打着公开招聘的幌子,依旧暗箱操作,实行“萝卜招聘”、“内部招聘”。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督措施,以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目的真正实现。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开招聘基本程序的规定。

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因此,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内部竞聘基本程序的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流动的规定。

内部交流包括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为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的规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而《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本条规定初次订立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试用期12个月。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人员,通常是指应届毕业生。而对于已经就业,仅是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长期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俗称“长期合同”,分别是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本《条例》中,只有连续工作10年且离退休不到10年的职工,合同期才能一直签到退休,该条规定显然比劳动法苛刻得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过错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

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方解雇,本条将连续性旷工天数增加到15个工作日、累计旷工天数增加到30个工作日,加大了对职工聘用合同的保护程度。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条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没有培训的机会,仅能调整工作岗位,如不同意,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看似《条例》对于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比《劳动合同法》宽泛,但是,事业单位对于考核的时间跨度比劳动合同法严格的多,根据本条规定,要解聘一名员工,至少需要两年。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本条类似《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赋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定事实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但是,本条又增设了“例外条款”即“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离职,可能会变相限制了员工的单方解除权,不能实现本条的立法目的。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过错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开除系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方式。该处分的必然结局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与员工人事关系终止时间的规定。

本条明确解除聘用合同的日期与人事关系终止的日期一致,实践中如果因为手续未办妥并不能导致人事关系持续。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规定。

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意味着考核应当确保职工的权利,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实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但是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考核的具体程序还需要细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解读】本条是关于考核方式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三类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的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解读】本条是关于考核结果作用的规定。

本条将所有考核结果都纳入到岗位、工资调整的依据上来,使考核结果的运用更加全面。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培训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分级分配培训的基本原则以及培训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培训经费的规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受到奖励的五类情形。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解读】本条是关于奖励原则的规定,即以“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解读】本条是关于奖励类型的规定,奖励分为三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受到处分的六类具体情形。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解读】本条是关于五种处分类型及对应期间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处分工作人员的依据及具体要求。

事业单位处分工作人员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必须符合要求,实体方面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方面必须合法切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读】本条是解除处分的规定。

满足两个条件,处分有效期届满后,处分单位应当解除处分,一是工作人员所受处分是开除以外的处分;二是,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另外,本条规定了解除通知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以及工资分配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为未来开展事业单位薪酬改革作铺垫。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规定。

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过去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基本是在走平均分配的路子,整体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低于公务员和效益好的企业,但高于效益差的企业,其工资增长率低于社平工资增长率。

《条例》规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意味着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增长比例,可能会向当地社平工资增长率靠拢。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属性,这种工资水平的提升方向应该是向公务员靠拢,而非“学习”一些企业的高薪。因为待遇偏低,近年来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流失愈演愈烈。因此,考虑到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留住人才,建立这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增长机制有其迫切性。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福利待遇的规定。

本条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时休假制度上完全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规定的法定年休假、产假等各类假期。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国内曾出台相关规定,并在一些事业单位试点,让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更多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形式,再次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参加社保这一方向性问题,使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向更加明确。但是,《条例》并未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举措,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如何让其工作人员参保的细致步骤。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规定。

本条规定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相同的退休年龄条件。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本条适用于与劳动争议相同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作人员不满考核、处分等处理的规定。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因此,本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诉处理回避机制的规定。确保申诉处理的公平,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利益。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诉权、举报权的规定。本条赋予员工投诉、举报的权利,加强了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处理侵害工作人员名誉权的处理规定。名誉权侵权纠纷既不属于《条例》第37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也不属于第38条规定的对考核、处分不服的争议,因此,当事人不能适用以上两条的规定寻求救济。本条仅规定寻求救济的结果,但是未对救济途径做出明确规定,如发生名誉权纠纷,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该类争议救济是不受理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实施以前发生的但是目前进入申诉或司法程序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但是自2014年7月1 日后发生的争议和处理事项,则应当完全适用新法。尚未终审的案件均可以适用该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文章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出自http:///,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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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汇报发言稿篇四

在谈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时,尹成基介绍,2011年,人保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中组部印发《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率达到85%。

尹成基说,事业单位改革将通过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人保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公司架构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第九条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所有与原单位有关系的手续(包括所有事业单位技术资格证的变更与注册等)。原单位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解聘职工办理解聘相关手续(如执业医师变更)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考核培训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第五十八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汇报发言稿篇五

敬爱的党组织:

自20xx年11月被组织确定为积极分子后,我在支部的带领和指导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现将本人近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

在思想上我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总的八荣八职精神;结合党的先进性教育,经过自学,我认识到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现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从新的历史条件出发,紧密结合新的实际,把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贯彻和体现到全部工作中去,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执政为民,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了《党章》及其他一些党的理论书籍,从报纸、电视、网上学习了有关党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已的理论水平。

今后,我会继续把学习作为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努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积极开展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20xx年11月以来,我在局创卫办的领导下,坚持做好创卫宣传工作,先后上报创卫周报8期、起草创卫文件6份,约一万字,检查局系统环境卫生3次,为我局顺利通过三、四季度的创卫检查作出了贡献。在组织人事处许浩处长的领导下,我积极协助处里其他同志,完成了处室年终工作总结,组织了全局的目标考评思想汇报工作,对我局20xx年度的目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此外,对于领导交付的一些临时任务,我也能积极予以完成。

通过工作实践,我有意识的促使自己在实践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自己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能够正确面对挫折,辨证的看待问题,从而更加努力的开展工作。

以上是我在近两个月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深入思考,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并深入领会,坚持身体力行,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员,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在此,对一直关心和帮助我的党支部全体同志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希望大家在今后继续监督和帮助我,最后,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事业辉煌!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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