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

时间:2024-12-25 作者:笔砚

写检讨书需要客观、真实地对待自己的过去行为和做事方法,不回避和掩饰自己的错误。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检讨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一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频曝光,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热议。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谴责逃逸行为,这种关注正是一种社会觉醒的体现。最近,我观看了一部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深有感触,产生了很多思考。

肇事逃逸的危害不可小觑。首先,逃逸行为剥夺了受害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正义。其次,肇事逃逸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埋下了更多隐患。更为重要的是,逃逸行为背离了人们共同的道德底线,减弱了社会的信任和凝聚力。这种非人道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并且需要加大社会执法力度。

第三段:逃逸心理的反思。

为什么会有人进行肇事逃逸?在纪录片中,向我们呈现了一系列的案例和幕后故事。逃逸者之所以会做出逃逸行为,往往是由于他们对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和道德舆论的天真幻想。同时,还有一些人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私利而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无论是幻想还是自私,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批判。逃逸并不能摆脱责任和罪恶,只会给自己的未来和内心留下更大的阴影。

第四段:社会共治的重要性。

观看纪录片让我更加明白,肇事逃逸并非个体行为,而是社会问题。惩治肇事逃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首先,我们应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肇事的可能性。其次,政府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系统,加大对肇事逃逸行为的惩处力度,让肇事者无处可逃。另外,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引导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曝光肇事逃逸案例,唤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第五段:个人的责任与担当。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担当起社会职责。首先,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和问题,都不能逃避责任。其次,如果我们目睹了肇事逃逸行为,应主动报警,尽力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追责工作。此外,爱心和关怀也是关键,如果我们发现了逃逸车辆和受害者,要第一时间提供援助,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助调查。通过我们个人的努力,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总结:肇事逃逸是一种罪恶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观看肇事逃逸的纪录片,我深感这些逃逸者无视人命和法律的蔑视态度。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政府打击力度提高、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等多方合力,才能遏制这一恶劣行为。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和担当,善待他人的生命和尊严,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法治的社会。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二

6月14日7时左右,北仑城区松花江路与恒山路路口北侧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骑摩托车青年被一过往车辆当场碾压死亡,事故现场惨不忍睹,肇事车辆驾驶员漠视生命、道德沦丧的行为令人发指。目前警方正全力开展侦查,同时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凡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我大队将予以重奖。

联系电话:110,13906690121。

北仑交警大队。

年6月14日。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三

【案情】。

2011年10月,惠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正常行驶至某公路一路段时,与车头右侧逆向行驶的石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辆受损、驾驶人石某受伤及摩托车上两名乘车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车主石某无驾驶执照、醉酒驾车且有超载和违规不带头盔的行为,且其驾驶的摩托车悬挂挪用的机动车号牌。事故发生后,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巡警支队投案。

2010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本案审理中对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因此应依照责任认定书主要责任的认定,对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本案中认定惠某负主要责任的理由仅是其案发后逃逸,而石某(无照、醉驾、超载、违规)却因次要责任的认定而逃脱法律惩罚,如此认定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刑事因果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刑事因果关系看。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车驾驶员有多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在惠某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逆向行驶并撞上惠某车辆,惠某的驾驶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发生在前,惠某逃逸行为在后,让“后发生的行为”成为“先发生的结果”的原因,“原因发生在结果产生之后”这一推断违背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的逻辑顺序,因而逃逸行为不可能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定案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审查核实,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观事实,而不能直接不加审查和分析就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本案中,行政责任的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对“逃逸”的规定,在行政法惠畴,这是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作出的推定过错责任,但行政责任认定书也存在错误划定责任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可申请复议,而进入刑事诉讼后则需经过审查或质证。

最后,本案危害后果的产生显然是由石某引起的,惠某的危害行为仅仅是逃逸,如果因为惠某的逃逸而认定其与危害后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对公民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做到科学准确,如果不加审查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关系,也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则。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四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以及道德风气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肇事逃逸事件持观望态度,缺乏必要的关注和谴责。最近,我刚好观看了一部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深深地感受到了肇事逃逸的严重性以及带给受害者的痛苦。下面,我将结合个人观看心得,来探讨肇事逃逸的影响及应对之道。

首先,肇事逃逸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折磨。在纪录片中,我见证了无数受害者因为肇事逃逸而遭受到了生命威胁和精神创伤。有些受害者被撞倒后,肇事者夹紧油门逃离现场,让受伤者痛苦地躺在地上,没有人及时伸出援手。更为令人恐怖的是,有些肇事者为了抹掉犯罪证据,选择再次将车辆使用在道路上,无视受害者的求救声。这种无视和冷漠,极大地加重了受害者的伤势和新增了他们的痛苦。

其次,肇事逃逸对社会治安和道德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肇事逃逸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人们开始怀疑大家的道德底线,纷纷感到无法保证自己的安全。此外,肇事逃逸的行为也让人觉得不公平,给那些承担责任的人增加了巨大的经济和法律压力。当肇事者逃避责任而受害者的家庭被迫承担各种费用时,社会的公正感受到了挑战,道德底线开始变得模糊。

再者,观看纪录片让我认识到了肇事逃逸犯罪并非没有解决之道。影片中有些案例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追踪,最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还受害者一个公平的判决。这说明,通过加强执法的力度,增加监控设施以及提高调查技巧等手段,能够有力地打击肇事逃逸犯罪。同时,影片中也提到了人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只有当大家意识到肇事逃逸的危害,并将其排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才能阻止这种恶劣行为的蔓延。

最后,观看纪录片让我深刻意识到,教育和宣传在预防肇事逃逸事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道德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明白肇事逃逸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从而避免这种恶劣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要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力度,培养他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责任心,使他们成为道德正直的公民。

总之,观看肇事逃逸的纪录片,使我深刻认识到肇事逃逸对受害者的伤害和社会的不良影响。通过强化执法、加强教育宣传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肇事逃逸犯罪。同时,每个个体也要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拒绝肇事逃逸的行为。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让道德回归、社会安全有保障,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五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接下来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推荐交通肇事逃逸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下车处理现场及报警等义务,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还需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联系保险公司。

当时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当事人在警察到来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5、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六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也侵犯了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为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案件的举报和扭转过程中,许多警方和社会团体推出了相关舆论宣传活动,其中包括以记录肇事逃逸事件为主题的影视作品。最近,我观看了一部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深受触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肇事逃逸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也对全社会和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影片中展示了各种各样的肇事逃逸案例,包括交通事故、车辆抢夺等,这些案例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肇事逃逸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举报和扭转过程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段:个人责任的意识。

观看这部纪录片,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举报中去。我应该保持警觉,及时报警,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警方能够迅速有效地捕捉逃逸者,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而且,在我们自己成为目击者或遭遇肇事逃逸事件的受害者时,更要保持冷静,保留相关证据,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段:社会力量的推动。

肇事逃逸的解决不仅依靠个人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和推动。在影片中展示的一些案例中,受害人的亲友和社会团体都积极参与到逃逸者的追捕和司法程序中去,他们的支持和努力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相关的舆论宣传活动也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它可以加大社会对肇事逃逸的厌恶力度,引导公众共同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制止中来。

第五段:影片的启示。

这部纪录片让我看到了肇事逃逸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强化了我个人积极参与的意识和动力。通过观看这部纪录片,我明白了每个人都应该担负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责任。我将积极关注社会新闻,参与到相关的举报和防范工作中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观看这部纪录片,加深对肇事逃逸事件的认识,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公平、和谐的社会。

总结:

肇事逃逸事件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安全和公平正义。观看了关于肇事逃逸的纪录片后,我对个人的责任和社会的力量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举报中去,并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参与其中。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社会的支持和推动,才能最终实现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制止和惩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七

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八

通肇事罪又是这一类罪名中非常重要的罪名,其重要性不容忽略。《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量。

刑幅度,然而,社会在变革,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频繁多发,现有的刑法逐渐不。

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而刑法在大众的一片呼声中进行了重大的调整,97年刑。

法针对交通肇事罪新增了两款,即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明确了具体。

的量刑,以及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使该罪的规定变得日趋完善。立法总是人。

民法律意识的体现,从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重刑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已经成为。

时代的问题,需要法律进行严格规制的,立法应该给司法一个明确的标准。然而,

97年刑法第133条只是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量刑幅度,并没有对其构成做。

详细解释,对于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有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后致人死亡的情形。

并未作出规定,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在理解和适用这两种情节时往往做法不一。

针对混淆的概念,为了进一步阐明“逃逸”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最高院《解。

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

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然而,从该解释来看,并没有对交通肇事事故的程度进行限。

制,是否包含所有的交通肇事呢?并没有对“逃跑”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没。

有对逃跑的主观目的进行一定的说明。显然,该解释并没有对“交通肇事逃逸”

的含义做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还是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且这样的定义常常引起司法界的模糊认定,这明显违背了立法原意。关于法条中对“逃逸”

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4。

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

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2

跑,

3

或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

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4

5

第一种观点是公安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准则,第三种观点认为“逃逸”

就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第二种、第四种观点认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

律追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救助义。

务”。笔者认为,上述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都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基本原。

理。刑法13条对犯罪的规定,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成立犯罪的标准,只有。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法律将“逃逸”作为加重情节规定在刑。

法中就说明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后的逃跑行为。然则,从。

犯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对刑事法律的恐惧、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出于其他主观原。

因,犯罪后逃跑,这是人之天性,趋利避害,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勇气主动等待接。

受法律制裁,因而,该逃跑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任何。

法律都无法做到让犯罪人犯罪后抑制自己的本能而不逃跑,并且,刑法中对其他。

犯罪的“逃逸行为”并没有规定为加重情节,但在交通肇事罪中却规定了逃逸的加重情节,这明显会导致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的合理性要求。

立法加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目的是为了督促肇事者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

律责任,没有一个人还愿意在犯罪后自愿承受法律责任,犯罪后逃逸是犯罪人合。

2

高铭暄、赵秉志著:《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3

陈明华著:《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4

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页。

5

导言。

古往今来,交通是否发达就是一个国家是否发达的证明,交通越方便,经济。

于其引起的社会影响之大,而且还因为其在诉讼阶段的量刑问题,一直倍受学界。

的关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处理实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997年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这说明交通肇。

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通常导致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

还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针对如此严重的交通肇事行。

为,我们的立法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的解释,并未对该条做出准确到位的阐述,

造成司法实务界在处理该问题时的混乱。关于“逃逸”的主观问题,大家往往争。

论不休,有学者认为逃逸可以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有学者则不赞同;“逃逸”

的客观方面即对“现场”的认定关乎案件的处理过程,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认。

定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入法院对该案件的认定呢?而关于过失犯罪存在共犯的规。

定更是与刑法通论不相符;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论,在分析肇事者对死亡。

结果的主观罪过时,学者们各说纷纭,各抒己见,往往没有一个定论。这些种种。

争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更没有一个可参见的标准,全国各地的做法不一。

在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时,现行的立法已经无法全面揭示并解决现实问题,提。

出一个能够解决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完善的立法已经是众望所归的想法。因而,

本文旨在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具体情形的研究,分析其主客观构成,分析该。

罪的法律性质及定位,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行的标准,5。

乎逻辑的出于本能的反应,期待犯罪人不逃逸是根本不现实的。

6

因而,在交通。

肇事罪中,笔者认为,立法的原意并不是要规制那些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的人,

而是对那些逃避救助义务的人进行惩罚,逃避法律责任可以成为事后不可罚的理。

由,但是逃避救助义务从而引起更严重的后果是法律禁止的。从应然的角度分析,

刑法惩罚的对象并非犯罪后的逃逸行为,而是有其更为实质的内涵。本文认为,

交通肇事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避肇事后产生的救助义务的行。

为。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是为了逃避由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行为人有为。

自己行为负责的义务。在众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主要是行为人的主观。

方面和客观方面比较难认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定性和处罚也各不相同。

1.主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要。

件即可,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的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多。

变、复杂,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需要非常细致,根据许多地方性的交通法规。

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如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致人重。

伤、死亡的,也应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本罪。

因而,本罪的主体不仅仅是交通运输人员。

2.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在交通肇事。

的整个过程中,在发生“逃逸”的一瞬间,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已经发生了实质。

性的变化。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上是只能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肇。

事后逃逸的必须首先明知自己有了交通肇事的行为,然后才会产生逃逸的直接故。

意,具有直接的逃逸动机。只要行为人具备了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都应认定为。

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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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肇事的情形纷繁复杂,但是,无论因何。

种目的而“逃逸”,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推卸和逃脱法律上的责任,因而,逃逸。

6

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7

第254页。2。

规范此类犯罪的处理。

现阶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的犯罪实例越来越多,不管是上一年。

的浙江“5·7杭州胡斌飙车案”还是南京“张明宝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案一。

直在人们的视线和思考之中。

1

一直困扰人们的是此种案例的不好控制和很难管。

理和监督,更让人感觉不可理解的是交通肇事案所造成的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和量。

刑幅度之间的矛盾,尤其让人感到悲愤的是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犯罪当事人,也。

正因此,刑法规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对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具体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情况的处理方法,如此频繁多发的交通肇。

事案件,必然有许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出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的,产生。

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对“逃逸行。

为”进行了狭义的解释,将其含义限制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之内,不利于打击交。

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得重罪轻罚的现象时常发生,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

纵观法律对交通肇事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逃逸的处罚情况是完全不同。

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范围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后没。

有逃逸的刑期范围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案。

件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对肇事者的量刑,因而有必要对交通肇。

事逃逸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晰的标准,使交通肇事。

逃逸的规定日趋的完善。

1

行为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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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被害人在事实上也是受到了肇事。

者的严重侵害,肇事者必须对他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在司法实。

践中,“逃逸”的目的有很大不同,但主观上逃逸都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3.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肇事者必。

须先有过失引起的肇事行为,并且产生了相应的危害结果,其次,行为者的肇事。

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在肇事后有逃逸的行为,才能。

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的五。

种情形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4.“逃逸”的时间空间条件: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肇事行为之后,这是交通。

肇事罪加重情节之一的必要条件。“逃逸”从何处逃离算作逃逸?有学者认为,

逃逸的标准就只按照案发的事故现场为标准。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认定是指,与犯。

罪分子犯罪有关的地点和相关联的事物(包括事故当地、附近地带等)。有学者。

认为,即便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离开现场,而是滞留在事故现场,但能够履行而没。

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自首报案”的义务时也应当认定为“逃。

逸”。

9

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应该采用广义的解释,不应该仅仅停留。

在对“现场”的字面意思的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3条并没有限定逃逸的场。

所、地点,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送去医院治疗后又。

现场”的行为,但是肇事者将人送进医院,实施了一定的救助抢救义务,然后又。

离开只是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同于将被害人置之不理的情形,行为人履行。

了相当的救助义务,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

一加重情节,当然,救助义务怎样才算相当的履行,这种相当程度应该按照使被。

害人脱离生命危险财产得到大部分保护为标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款的法定刑规。

定的就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那么在将被害人送入医院。

救治,摆脱产生比重伤、死亡更严重后果的逃跑就不应该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

逸”,此时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交通肇事罪基本刑的危害程度是相当的,不。

8

版第2期。

9

能再苛责行为人。

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行为人是已经有了直接的逃逸动机,有的学者。

认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应该独立成罪名。

10。

而有的则认为法律应该。

11。

法律未完全规定“逃逸”的性质,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第一,行为人必须已。

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交通肇事但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

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解释》并没有对“交通事故”

做具体的解释,但是从该《解释》中关于构成犯罪的要求来分析,这个交通事故。

的程度应该为“重大或者以上”。关于“重大”就按学理的通说来定,即必须侵。

害严重的法益。如果事故尚未达到严重得程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事故后。

“逃逸”行为就不具有量刑情节的意义,而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因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构成犯罪后在决定刑罚时的一个加重情节。实践中,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致使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能否认定为因逃逸致。

人死亡?由于肇事致一人重伤,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交通。

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的一个加重情节,是在基本刑规定的情况外又产生了一个加。

重情形,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基本行为无法定罪,更无法对其基本刑以外的加。

重刑进行认定,因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未遂情形处理。

第二,行为人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由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义务,肇事者。

有能力履行而未尽自己的义务,行为人不作为且逃离现场,主观罪过已经由过失。

转向了故意,立法设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不是为了惩罚逃逸行为,

而是为了惩罚逃逸行为所导致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对法律责任的规避行为,实质。

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逃逸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肇事者正是出于害怕法。

10。

1期。

11。

枉不纵。

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之一,是从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角度来考虑的,避免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延误治疗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立。

个规定一方面符合学理的规定,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另一方面还。

能够起到警告或者威慑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个过失犯罪,

但如果肇事者有意逃跑造成严重的后果,一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就无法评。

价“逃逸”的性质,立法在交通肇事罪中加入“逃逸”这一情节也是合理的。因。

而,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关系着整个刑事司法对此种案件的处理。判断“逃逸”

行为,对于有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应该从更客观的标准来看,行为人单纯只是害。

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因而导致了被害人严重的后果,其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不救。

助,而是当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一个解释,笔者并不赞同,行为人在逃跑的过。

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而置之不顾,因而,笔者认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的逃跑。

并不能说明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有救助义务,仍旧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对。

“逃逸行为”的认定还要坚持立法目的的标准。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有其。

侧重点,立足于及时救助被害人,打击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司法部门在理解。

应用该条规定时,应充分认定“逃逸行为”构成时才能追究其责任。

在刑法理论界中,面临着这样的一个困境,立法既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

这一加重情节,旨在将它与一般的肇事行为区别开来,以体现它确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而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如何给它定性和细化开来,法律要求的明确性和。

法定性,不容许在立法时太过于模糊,而对“逃逸”一词的具体含义又随着司法。

实践的变化而难以具体,只能抽象涵盖。因而,笔者认为将“逃逸”限制在救助9。

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角度是比较合理的,逃逸行为如果导致被害人生命岌岌可危,

第二节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肇事后“逃逸”的“逃离现场”,对“现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危害行为的定罪量刑都应。

按照法律来定,但是实践中,却发生很多问题。

《程序规定》强调“逃逸”的对象必须是交通事故现场,而《解释》第3条。

并无此规定。关于“现场”的理解主要围绕一个争议点,即“逃逸”是否专指逃。

离“事故现场”,该“事故现场”按照公安机关对该事故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有。

学者认为,只要是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不仅限于从事故现场逃离,

都应认定为“逃逸”。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应仅限于逃离“事。

故现场”。

12。

笔者认为,逃逸不是专指逃离事故现场,逃逸的“现场”应该是更广。

义的,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集合,而不是用一个特定的地点,对于“现场”的理解,

应该是与肇事地点有密切联系的地方,肇事人逃离这种相互联系又处于动态的地。

13。

如果将“现场”仅仅进行狭义的理解,就会出现许多。

人将被害人从事发现场救助出来而抛弃到另一个地方而逃跑的行为,因为法律并。

泛的理解,只要是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逃逸”,无论地点、场所都应认定。

逸”;

就情形一,行为人因对现场的惨状的恐惧而逃逸,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制。

12。

刘红斌、史友兴:《对一起交通肇事再审抗诉案的评析》,载《人民司法》2003年版第8期。

13。

裁的心理,而是由于意志因素未能控制自己而逃跑,逃跑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

的性质,此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本能的行为,刑法并不是谴责行为人犯罪后出。

于本能的逃跑行为,而是重在处罚逃跑后在时间空间上对被害人的不救助。刑法。

对“逃逸”加重处罚的原因在于,交通肇事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而肇。

事后的不救助相当于给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导致更严重可。

怕的后果,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刑法要求更不符合人们对道德的基本。

要求。司法实践中,对这种“逃逸”行为是否加重处罚应该看逃逸后,造成危害。

结果,行为人是否主动承担法律义务来定。如果在产生危害结果后,逃逸的行为。

人并未事后主动承担责任,就表明在事发之后,他本人选择了继续逃避责任,有。

明知放任的故意动机,因而,其前后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如。

果行为人在受害者获救后,主动承担责任,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则可以考虑此情节,

情形二: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派人救助,自己离开现场;

就情形二,行为人不论是去自首或去办事如至关重要的公事,参加重要的会。

议(但不是逃避)而离开现场,并且派人进行救助,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掩盖犯罪。

逃避追究的目的,虽然不在现场,行为人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并非逃避救助。

义务而离开,并且被害人也得到了救助,此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

派遣的人没能在及时有效的时间内赶到救治伤员导致伤员严重后果的,派遣人应。

当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在根据当时客观的情况来看,被害人需要的是非常紧。

急及时的救治,而肇事人明知这样一种紧急情况还坚持叫其他人来救治而自己离。

开,那么显然,对于被害人的情况,行为人是一种明知而放任,此时就该行为不。

仅给被害人更是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所有肇事者都如此模仿,那么我们。

的立法对这一条的规定就显得毫无意义可言。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派人救治必。

须产生了救治的效果才能作为不认定“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理由,否则,还是。

应该严格的科处加重刑。

情形三:为救治其他伤员离开现场但在伤员入院后离开能否认定逃逸。

就情形三,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并不是想逃避救助义务,而是由于其他更。

加紧急的情况,比如救治其他伤员等情况,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在定罪。

量刑时应该酌轻处理,而不能一味地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当时是在11。

救治伤员的紧要关头,在分析了具体情况下,肇事的受害者如果与要救治的伤员。

伤势相比较轻时,肇事者选择先离开后来处理肇事受害者,这种情况可以说不认。

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两种利益相较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紧急避险,同样这种。

就以上三种情形来看,不管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什么,只要逃逸导致没。

有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因此,如果。

肇事者并非是本人亲自履行救助义务也是可以不认定为“逃逸”的,履行救助义。

如果“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有直接的密切的联系,那么就不管肇。

事人出于何种合理的理由都无法消除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都应认定为“逃。

逸”。

三、肇事者留下证件有要事离开,是否应按“逃逸”处理。

例如,行为人离开现场但将车辆及身份证明相关证件留在现场以供警方调。

查;

就案例来说,交通肇事罪设逃逸的加重情节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法定刑期的增。

加来严惩那些逃避法律救助义务的肇事者,行为人留下证件以待查证,表明其没。

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出于其他目的而离开现场,对其行为而产生的结果,不。

能一律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留下证件后,

经警方查证后又逃离,无论如何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先前的留证件行。

为并不能说明其无逃逸的主观目的。对于留下证件后,仍造成了被害人严重后果。

的行为,在量刑时应当适当考虑其客观的行为,并且仍然在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法。

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经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并不能完全按照《解释》。

的规定来定,对有些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和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应当定为交通肇。

事逃逸,而有的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并12。

不能一概而论,在交通肇事后,不能因为行为人有逃逸的行为,就认定其为交通。

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而应视具体情况来定。刑法在加重处。

罚的同时也要做到罪行的均衡,法律条文之间的平衡。13。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一部分当事人主动投案,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但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恐惧,在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后逃。

离事故现场,从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了弥补。

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者严厉性不够、惩罚不足的漏洞,1997年《刑法》新。

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纵观此款并没有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

罪过也没具体说明,似乎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这显然又与前一、二款。

的规定有矛盾之处;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必须是已经死亡,如果是逃逸。

而后在一段时间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又如何定性此条款也没有说明,更没有。

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阐释,此条款看似解决了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导致更严。

重后果应加重处罚的情况,实则司法中是很难把握此条的主客观要件,应用时反。

而限制很多,使得该条款给理论界带来了很大的争议。

14。

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就必须明确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

则。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第三款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解释,首先应当在。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按照其字面含义来阐释,但是,

必须依据刑法的立法愿意、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目的等刑法基本理念,结合。

主客观情况从而得出一个该条款应有的合理内涵。只有坚持这样的一个原则,解。

释刑法条款才是合理的、合法的。有时候,法律在要求明确性的同时,由于语言。

的狭窄性、模糊性、多义性和复杂性,不得已导致法律条文的模糊性,造成了理。

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分歧性。因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也就产生了。

各种不同观点:

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这是目前的通说。

15。

14。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页。

15。

第二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

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

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16。

第三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即由过失的交通。

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17。

具体可细分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后,

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杀人灭口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者将被。

害人移至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第四种观点,即最高院《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为具有共同。

性,逃逸行为是肇事者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者逃避救助义。

务,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先有逃逸行为的违法性,后有致人死。

亡的结果,二者具有一定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上述。

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观点,通说的观点是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基本原则的,逃逸致。

重的法律后果,因而需要法律给予更严重的刑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警告预防。

他人再犯。而本罪中的人应特指此次交通肇事的被害者本人,如果是第一次交通。

肇事后逃逸,后又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就应该对第一次的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定罪量刑和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两个罪行在时间空间上都应该是独。

立的,应按两个罪处理,同种罪数罪并罚。

对于第二种观点,两次连续肇事致一人或者两人死亡的情形也符合“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规定,这一观点明显不符合法理。连续两次交通肇事中的第二次交。

通肇事完全可以构成另一个交通肇事罪,它并不符合刑法中的连续犯和想象竞合。

犯的规定,两次交通肇事存在两个独立的过失行为,刑法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认定为犯罪,给予其否定的评价,立法不能因为两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的连贯性。

而进行一个评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涵盖两次肇事行为,第一。

16。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6页。

17。

情节加重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加。

重情节通常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性质相比基本行为更加的恶劣,法律为。

了加重对该行为的惩罚,因而处以较基本刑更重的刑罚。而“逃逸致人死亡”所。

导致的死亡后果,相对于前两款来说,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以重刑罚的方式。

将该情节和前两款区别开来。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在构成特征上有一定的相。

似性,并且在刑法分则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法定性。

独立罪名说。这一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可以独立构成一个。

新的罪名,符合独立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不妥之处,虽然逃逸。

行为相对肇事行为有其独立性,但是独立构成犯罪只会造成刑法条文的重复评。

价,不利于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和应用。逃逸行为是依托于肇事行为才。

存在的,没有交通肇事就没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将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会无。

形当中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反复评价,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将其独立成罪显然。

不符合立法原意。

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从“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后果来看,该情节相对于前两款规定更恶劣,肇事者是能。

履行救助义务而不为,主观上具有更大的刑法责难性。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是对基本犯罪行为。

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加重结果并不是泛指不同于基本犯罪结果的任何结果,而是。

在程度上和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并非是基本犯。

罪实行行为的加重结果,而是肇事者在肇事后,发生了逃逸的行为,从而进一步。

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情节相比基本刑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法律有必要对其加。

重处罚。该死亡结果并不是由其肇事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由逃逸行为和致人死。

亡的结果共同造成的,并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情节加重犯重在惩罚该行为。

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警惕其他人模仿,而结果加重犯是对产生加重结果的行为的惩罚,两者侧重点不同。

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指发生重大事故后,肇事者对因其逃逸致人死亡。

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兼而有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17。

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

过与其基本犯罪有所不同,刑法也正是考虑到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死相对于基本。

罪更恶劣,更严重,更需要提前预防才制定了两款加重情节,通过提高法定刑来。

警戒人们依法行事。实践中,肇事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是判断其是否。

适用加重情节的关键之所在。刑法条文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并没有。

说明,而立法者仍旧将其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那么,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将其主。

罪过主要有三种:过失说。

19。

;故意说。

20。

;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21。

在现实中,肇事案件往往很复杂,案情难以理清,因而,司法机关根据立法。

所能包含的意思,结合行为的特定时间、地点等环境和各方面综合因素,认定逃。

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肇事案。

件,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可以保障社会生活的顺利进行。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赞同过失说。对于故意说,故意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在刑法理论中,不管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还是行为加重犯,基本犯罪可以。

是故意也可以过失,但是,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不能超过基本犯的罪过形式。

的,如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超过了基本犯,那么,就没有必要作为加重犯来处理,

而应该是独立成罪,从主观客观上区别于原来的基本犯。立法将“因逃逸致人死。

亡”作为刑法第133条的加重情节,其基本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就表明。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不包括故意,首先从量刑上来看,逃逸致人死亡。

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的话,也就是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那么,“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故意的主观恶性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应该是相当的,但是,立法。

却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不同的刑期;如果两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故意,刑期却不同,

这样会造成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的放纵,造成司法的不公,这显然是。

19。

人死亡的情况。

20。

故意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21。

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九

夜晚肇事逃逸主要包括酒驾、超速、疲劳驾驶、技术不好、驾驶证不全等多种原因,从其中一种原因下手来防范,就可以有效降低夜晚肇事逃逸的发生率。

第三段:预防措施。

1.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如着重强调夜晚开车应注意灯光的使用,减少驾车疲劳等等。

2.加强管理。车辆维护和驾驶员资格证的管理都需要加强,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人的资格满足规定。

3.加强执法。对于违法者不仅要进行公开曝光,还要依据规定加强执法,严格制裁违法行为,加强警示效果,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段:个人应该怎么做。

1.从自身做起。身为一名司机,应该从自身做起,文明驾车、遵守规定、合理安排时间、细心观察路况、规范驾驶行为,不能随意违反交通规则。

2.规划行车路线。出行前应该规划好行车路线,结合路况选择合适的路线,减少夜间行车的不必要风险。

第五段:总结。

每年因夜晚肇事逃逸导致不幸的生命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既然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社会,就应该有文明的交通秩序,从自我做起,从周围做起,用自己的力量,用社会的力量,共同为夜晚运输的安全出一份力,避免让家庭蒙受不必要的伤害。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十

现今社会之中,肇事逃逸事件屡有发生。车祸、交通事故就算是意外,但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加上许多肇事者私心而起,逃离现场,不但无法替受害者承担责任和帮助,更会给自己带来更不利的影响。

肇事逃逸并不是普普通通的道德问题,也不只是是否准确应该被执法部门接受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了人的根本意义。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约定,也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公共利益。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的行为对家属和受伤者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我们要认识到这样的行为可以撼动社会的道德规范,并引起公众对现行法律和执法机构的不满。

肇事逃逸行为已被我国刑法所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罪行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逃离现场的驾驶员有抢救、送医的时间和条件,但仍然私自逃离,而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失,那么其行为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第四段:如何避免肇事逃逸。

虽然肇事逃逸不仅对自己有害,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健康。但事实上,很多逃逸行为是出于惊恐和失控的情绪反应,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提高驾驶员的道德素质和安全意识。在因意外或者其他原因发生车祸的情况下,驾驶员需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获得救援,保障人员生命的安全,并尽最大的可能及时处置和承担责任。。

第五段:总结。

在汽车时代的今天,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而作为驾驶员,我们必须意识到自身行为影响地久天长的事实,必须时刻记住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利益,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必须保持最高的道德标准,始终做到心安理得,常怀感悟。每一个人的举止和言谈,都需要时刻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为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十一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肇事逃逸的打击力度,国家重视肇事逃逸,提倡遇事不逃逸,做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好公民。作为一名普通人,也应该时刻牢记“肇事逃逸警示录”的警示,不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更是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规,珍爱生命。以下是本人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危害性。

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一旦发生肇事逃逸,最终受害的肯定是事故中的其他被害人或者被损害的财产。严重的肇事逃逸者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和身体上的伤害,不但造成了社会减损,也给祖国的安全建设带来很大的隐患,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惩罚,以期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段: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性,营造全社会要珍爱生命、保护生命的氛围,对于减少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我们普通人应该深刻认识到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性,用法律规范和自身的行为规范来压制肇事逃逸的发生,实践法律的权威性,建设和谐社会。

第三段:强化权威。

肇事逃逸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公敌,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顽疾。针对肇事逃逸这个不道德、不人道、不负责任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对肇事逃逸者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加大对肇事逃逸的惩处力度,使得惩处与犯罪相对应,提高司法实效。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必须要把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下去。

第四段:主动承担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要始终保持一颗有爱、有责任的心。当我们受到违反法律的侵害时,要加强自我保护,尤其当我们在驾车、骑车、步行等活动中,遇到了道路交通事故时,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要因为忍受不了损失而逃离现场,这样会导致危害的加剧,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五段:提高安全意识。

肇事逃逸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样的行为不仅已经成为了公敌,更要引起我们广大公民的关注。我们要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视力度。同时在生活中,也要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传递文明、阳光,推动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大家都能够从这些角度去思考,那么,这样我们就可以共同维护安全,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社会。

总之,肇事逃逸已成为社会毒瘤,对于肇事者要从法律角度制约,对常识决策者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推动和谐发展。让我们共同呼唤文明交通,从日常生活中做起,珍爱生命、拒绝肇事逃逸,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安全、和谐、有爱的社会。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十二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作为一个市民,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迫在眉睫。通过参与讨论和反思,我深刻意识到肇事逃逸对社会的危害性和造成的伤害,也意识到了个体责任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反思。

首先,肇事逃逸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肇事逃逸让被害人家属面临着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也让整个社会失去对正义和法律的信任。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仅是民事责任方面,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每个人都有追求公正的权力,而肇事逃逸行为无疑对社会正义的坚守产生了严重冲击,导致社会的公平意识逐渐淡化,进而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因此,肇事逃逸不仅是对个体责任的逃避,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严重忽视。

其次,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伤痛。正如一句古语所说:“生命只有一次”,然而,肇事逃逸导致了太多无辜的生命被夺取。在这些被害者的背后,有着无数的家人、亲戚、朋友,他们需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而肇事逃逸行为往往使得这些家属无处申诉、无力追责,进一步加大了他们的伤痛。作为一个个体,我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决定和行动对他人造成的影响,珍惜人生、珍惜生命。

再次,肇事逃逸是否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对社会法律权威的冒犯,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蔑视。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肇事逃逸者往往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法律公正的质疑。如何遏制肇事逃逸行为成为当务之急。加强公安部门力量、优化交通管理制度、提高司法回应速度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同时,国家也应该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加大对肇事逃逸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逃逸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个体责任的呼唤和引导对于解决肇事逃逸问题也至关重要。作为一个全体公民,我们应该树立起“人定胜天”的信念,牢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肇事事件时。不论行车、走路,我们都应该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和绅士的行为,站在他人的角度去思考,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此外,还需要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引导人们从根本上养成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习惯。只有每个公民都能够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交通安全,才能真正解决肇事逃逸问题。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行为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和个体伤害,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个体和社会都应该意识到肇事逃逸的危害性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冲击,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和引导个人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迈向更为安全、稳定和和谐的社会。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十三

《xxx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xxx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十四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xxx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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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肇事逃逸检讨书大全(15篇)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字数:200)。

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暴露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当我们听说这样的事情发生时,我们往往会感到愤怒和不解,为什么有些人会选择逃避责任,而不肯勇敢面对自己的错误呢?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有责任对这种行为进行反思,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情,并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段:了解肇事逃逸行为(字数:250)。

要反思肇事逃逸,首先要了解其背后的原因。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离现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肇事逃逸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驾驶人酒后驾车,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担心被抓住;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想要逃避处罚。无论是哪种情况,肇事逃逸都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必须引起我们的深刻警觉。

肇事逃逸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首先,逃逸行为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导致本可以被挽救的生命的丧失;其次,肇事逃逸会让法律无法追踪到犯罪嫌疑人,导致大量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再次,若没有及时的赔偿,受害者将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身心痛苦也将长时间持续。由此可见,肇事逃逸必须引起我们对道德和法治重要性的深思。

肇事逃逸行为的不断发生,反映出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下降,对社会秩序形成了威胁。我们需要对肇事逃逸进行反思,以加强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的宣传教育: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严重违法者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不仅仅是罚款;其次,学校和家庭应从小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将传统美德注入他们的血液中;最后,媒体和公众也应加强对肇事逃逸的谴责和揭露,形成社会舆论压力,让肇事者无法逃避舆论的追击。

第五段:个人反思与行动(字数:250)。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在反思肇事逃逸行为的同时也应反思自己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我要从自己做起,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超速、乱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同时,我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此外,我也会通过宣传和教育他人,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肇事逃逸的危害,从而推动社会对于道德和法治的重视。

结尾段:总结(字数:150)。

肇事逃逸行为是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严重缺失,我们需要从个人和社会层面进行反思,并采取行动来改变这一现状。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法制建设,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才能减少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人民的共同利益。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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