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

时间:2024-09-08 作者: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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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

基础工资元+全勤奖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聚给予以补偿。

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本专卖店鼓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3、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进入本专卖店工作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________专卖店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签字乙方身份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合同签署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类型:

乙方(劳动者):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住所地: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的期限采用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的规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月

3.本合同自年月工作任务止。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3、如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4、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安排乙方休假。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式。但是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按照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的发放按照甲方的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规定予以调整。

3、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6、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经批准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甲方支付给乙方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均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承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1、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停工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发工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4、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5、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括号的福利待遇。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应当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本合同解除;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应当在终止情形出面之日起7日内为乙方办理停保手续及失业缴费登记、待遇资格认定、档案移送,并告知乙方应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手续。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需裁减人员,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的程序与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八)甲方依据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通报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通知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要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3、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或者乙方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本合同未尽一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证机关(盖章)签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证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电话: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从事工作,其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

(二)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四)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期工资标准为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元/月。

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劳动法》、《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对乙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甲方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福利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二)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

八、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教育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五)经济补偿金。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十一、解除与仲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乙方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告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

(五)合同期限内,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服务期,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竟业限制条款,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该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电话:

(一)合同期。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

(二)试用期。

本合同的试用期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从事工作,其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

(二)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四)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和带薪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种情形确定:

1、计时工资,期工资标准为元/时。

2、计件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件。

3、其他形式,其工资标准为元/月。

乙方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执行。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劳动法》、《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对乙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甲方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福利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二)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如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

八、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教育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五)经济补偿金。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十一、解除与仲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乙方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告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

(五)合同期限内,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服务期,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竟业限制条款,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该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六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七

2015年6月17日,自治区人大棠委会召开《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综合汇报和自治区总工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介绍。自治区人大棠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栗智主持会议。会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执法检查组就自治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作了汇报。

艾尼瓦尔•依明厅长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宣传教育培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劳资纠纷问题及早介入、及早引导,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截止2010年末,全区被调查各类企业33080户,涉及职工111.3万人,签订劳动合同108.8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占被调查职工人数的98%。《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执法检查组于6月20日至6月29日前往伊犁州、巴州和喀什地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情况及具体做法、配套规章政策的制定情况、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法律需要完善的内容。

劳动者最关心的2015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2.本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九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十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十一

劳动合同法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效就那几种情形。重点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险

单方解除分为约定的单方解除和法定的单方解除

法定的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即时解除、通知解除(提前三十天)、裁员时的解除,其中对裁员解除和通知解除法律都做了限制性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不限制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

(2)劳动者的解除:通知解除(30天)、即时通知解除、不需要事前通知即能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的法条一定要记清

2、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很重要,要关注。

二、公司法的也很重要,如何解读公司法案件题

公司法的案例题,其实间接在第三卷

公司法在第四郑其实是商法的案例题,把卷三里面的知识点把握比较好的话就比较易做卷四里面的案例题,把握好卷三的知识点卷四做起来不难。

三、现阶段的建议:

1、大胆的.放弃,放弃里面的非重点;

2、抓住重点,把握好课堂笔记里面重要的知识点。重要的知识点要建立在你的基础上,有背景知识点体系做基础。

ps :反垄断法考点应当是有限的。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 还要掌握各种垄断行为、构成要件: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协议,分别包含哪些情形,及为了社会利效力可以豁免的情形及二者的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其中重要的是推定的三种情形,及其例外情形。

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所做决定,相对人权利救济方式的独特性——先行政复议再诉讼。对经营者集中所做决定以外的其它的反垄断的决定,权对人的救济措施是灵活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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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十二

答: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问:制定实施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答: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法制办、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棠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的反馈意见82236条。经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棠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制定实施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

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问:对劳务派遣问题,实施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优秀贵阳劳动合同法范文(13篇)篇十三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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