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

时间:2024-12-17 作者:储xy

通过写转正申请书,可以对自己的工作方向和职业规划有更深入的思考。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辞职申请书范文,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借鉴写作方法。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同意,现双方协议如下:

一、停薪留职期限。

本协议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协议期满后,可申请复职或办理继续停薪留职的有关手续,复职时间自批准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超过批准期限十五日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的部分,自批准之日起______日内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一次xxx清,否则后果自负。

四、停薪留职期间,可予计算工龄,原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定等次”,教龄不予计算,调整工资按政策正常办理。

五、停薪留职教师要遵纪守法,凡违反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者,除依法处理外,不予办理复职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归入乙方档案一份。

七、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二

停薪留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二、劳动法如今已废除停薪留职。

但是,企业职工停薪留职,这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现在已经废除了。这个《意见》是。

1995年8月4日由劳动部颁布的,从《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国家的态度,即国家不同意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人处就业。这么多年过去了,企业全民所有制时代早就结束了,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也早就退出历史舞台了。

三、废除停薪留职后更多保证权益的是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停薪留职期内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企业若单方解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的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满加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三

[案情]:黄某于2002年入职深圳市某公司.2006年12月4日,黄某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2007年1月7日认定为工伤;2008年1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结论,并确定黄某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7年9月4日;2008年2月1日,因黄某申请复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同评定结论.

作者:郑建中作者单位:刊名:劳动保障世界英文刊名:laodongbaozhangshijie年,卷(期):2009“”(11)分类号:关键词: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四

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停薪留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同意,现双方协议如下:

一、停薪留职期限。

本协议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协议期满后,可申请复职或办理继续停薪留职的有关手续,复职时间自批准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超过批准期限十五日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的部分,自批准之日起______日内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一次xxx清,否则后果自负。

四、停薪留职期间,可予计算工龄,原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定等次”,教龄不予计算,调整工资按政策正常办理。

五、停薪留职教师要遵纪守法,凡违反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者,除依法处理外,不予办理复职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归入乙方档案一份。

七、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五

工伤事故给劳动者的人身造成损害的,此时由于需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此就会耽误劳动者正常的上班工作。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要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那这个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

3、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相信在经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大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吧。停工留薪期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受伤无法工作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强行解除的话,则单位的行为就会构成违法。

10.2016大庆工伤保险新政: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不变。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六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七

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就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指什么,条例并未明确。我们认为,由于条例采用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一表述,比工资范围要广很多,而且该待遇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评残之前的治疗、休息期间的收入不降低,因此不仅包括津贴、补助、奖金等工资部分,而且应包括全部收入在内。如果职工加班在该公司属于常态,或者无论加班与否,公司都有加班工资的名目,其收入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受伤前具体什么时间内的,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现在实行绩效工资的情形非常普遍,职工各个月份的具体收入有多有少,如果以受伤前一个月的收入为准,就可能发生偏多偏少的现象,要么对工伤职工不公平,要么对用人单位不公平。我们认为,可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作为“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个数额能准确反映工伤职工的收入状况。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八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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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九

停薪留职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法对停薪留职有如下几点具体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如下: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上的申请,报予所在单位批准。企业跟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一般停薪留职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文件规定处理。

(三)对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金发放标准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要说明的一点是停薪留职只适用于单位的固定职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的职工。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十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

待遇规定。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4、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山东省达洋律师事务所・孙瑞玺。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工伤事故给劳动者的人身造成损害的,此时由于需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此就会耽误劳动者正常的上班工作。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要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那这个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

3、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相信在经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大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吧。停工留薪期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受伤无法工作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强行解除的话,则单位的行为就会构成违法。

4.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

5.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6.湖北工伤保险认定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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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刚入职半月出工伤能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吗?

10.大庆工伤保险新政: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不变。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方式。

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康复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用总额。

社保支付。

工资福利。

按原福利待遇标准。

单位支付。

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单位支付。

伙食补助。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社保支付。

交通食宿。

经批准到市外就医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假肢辅助器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指定的安装机构安装规定标准产品。

社保支付。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5.刚入职半月出工伤能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吗?

6.湖北工伤保险认定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7.2017湖南工伤保险认定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9.大庆工伤保险新政: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不变。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经查,你公司于20xx年7月5日,在进场装修原材料中存在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与投标报价单中不符的情况。

当日已责令你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工,待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构配件后继续施工。

限你公司20xx年7月11日前书面回复整改意见,如未按时回复,我方将另择施工单位施工,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作废处理。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字:

甲方人员签字:

日期:

最新停工留薪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向某在某煤电公司从事采煤工作。6月12日,向某在井下帮忙推矿车时,不慎被矿车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后向某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经治疗后,向某于209月继续到煤电公司工作至今。停工留薪期内,向某从单位共领取费用1628元,从社会保险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972元。2月,向某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万元未果,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煤电公司支付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989.5元。煤电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于是否应当支持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也属于劳动报酬。向某因工受伤,其没有上班是具有正当理由的,单位应当为其核发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向某至今尚在单位上班,其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超过仲裁时效,应支持其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中的一种,并不是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向某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已远远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支持其请求。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等同于劳动报酬,直接决定了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案中,向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向某受伤后治疗期间并未上班,即没有进行劳动,故煤电公司没有支付给向某劳动报酬的义务。可见,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为1年,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本案中,向某要求公司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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