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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一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三个字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10000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xxx人民法院。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二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注:请按说明填写。
填写说明。
1.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2.商标异议撤回申请应当在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审理决定之前提出。
3.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或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异议人一致。
4.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三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杭西民二初第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四
申请人:湖南湘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一步两搭桥——银桥公寓70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尹维辉,总经理。
请求事项。
撤回对(xx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以生效的(xx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五
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xxxx)杭西民二初第xx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六
申请人:
住址:海口市东方洋路外贸冷冻厂宿舍2栋403。
被执行人:海口酒家有限公司。
住址:海口市丘海大道西侧东方洋号。
请求事项: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七
申请人(被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被申请人递交了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由申请人由...书写的整张借条,该借条有“...”签字,2018年6月,申请人请求对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三个字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是否为申请人...所书写。现在申请人撤回对该笔迹鉴定的申请。
申请事实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305民初...号,贵院正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申请人欠借款405000元的事实,并且主张该借条的“...”三个字的签字及其整张借条的字迹皆是...所书写,2018年6月申请人申请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三个字的签字的字迹是否...所书写。之前因时隔多年,申请人记忆模糊,无法记清该签名是否是自己亲笔书写,经仔细回忆,恐该字迹系申请人书写,因此,再此向贵院申请撤回对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三个字的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法院正常工作的劳烦,实属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8年,月,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八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xx3号。
撤回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8月4日和20xx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九
申请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镇xx村。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x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敬礼!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申请人:xxx,x,x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镇xx村。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xx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xx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xx元,xx年x月xx日,x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x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xx族。
住址:xx。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方式:xxxx。
: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资料: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___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资料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构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能够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构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职责,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xxxxxxx,现住济南市xx路xx号某小区x号楼xxx室。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xx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xxx涉嫌受贿一案,我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赵海根律师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因案件需要对涉案的书证材料上xxx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笔迹进行笔迹鉴定。因xxx曾于xx年因xx案件接受贵局调查,在贵局案卷材料中留有其本人签名,可作为对比检材,故委托贵局对书证和对比检材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签进行鉴定。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x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xxx”三个字是由被告xxx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10000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25000美元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6月1日,住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提供的xxx年8月12日合同上手写的:“施工工期60天”、“南后外墙砖”、“7月6号封顶”、“xxx”是否由xxx所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xxx于xxx年4月13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4年8月12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xxx在申请人所执的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第一款后添加文字“施工工期60天”,第五条(乙方义务)第二行“包括主体建筑”后添加文字“南后外墙砖”,第六条(付款办法)第二行“三楼封顶付2万元”后面“四楼封顶付2万元”下面添加文字“7月6号封顶”,并在建房合同第八条(补充条款)下面的乙方签名处签名“xxx”。
现双方产生纠纷且已诉至法院,被告xxx否认申请人所执合同中上述添加文字为其所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0月31日。
申请人:何_洋,性别:男,________人,身份证号: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_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_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_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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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
申请人:xxx,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8月4日和20xx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xxx。
被执行人:xxx。
请求事项。
撤回对(20xx)大民合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9月26日作出(20xx)大民合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就借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已收到申请执行的'款项,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二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北京泰格科信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因现场准备不充分,故主动申请撤回受理通知书编号为:(京房)[20xx]38-7-01-6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法人):________________。
北京泰格科信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三
申请人(被告):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被申请人递交了日期为20xx年8月15日由申请人由xxx书写的整张借条,该借条有“xxx”签字,20xx年6月,申请人请求对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xxx”三个字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是否为申请人xxx所书写。现在申请人撤回对该笔迹鉴定的申请。
申请事实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xx)浙0305民初xxx号,贵院正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申请人欠借款元的事实,并且主张该借条的“xxx”三个字的签字及其整张借条的字迹皆是xxx所书写,20xx年6月申请人申请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xxx”三个字的签字的字迹是否xxx所书写。之前因时隔多年,申请人记忆模糊,无法记清该签名是否是自己亲笔书写,经仔细回忆,恐该字迹系申请人书写,因此,再此向贵院申请撤回对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xxx”三个字的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法院正常工作的劳烦,实属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四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因1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材料名称)共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五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__________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________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六
被申请人:张永利、男、出身于:____年08月08日。
原起诉案由:父母遗留财产纠纷案。
我于____年月日向贵院起诉张永利财产纠纷案。
现因被申请人张永利经法院查明,并无隐瞒财产行为,并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现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七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x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x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十九
原审被告人刘善柱非法行医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刘善柱无罪。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正原一、二审判决错误。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万兴已经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害人尚万兴就诊病历记载,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即出院。
此后,尚万兴家属声称尚已经死亡,但是医院、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人均未见过死者尸体,没有看到确切死亡的证据,故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否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万兴死亡原因的事实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未采纳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现整理并补充此意见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离开医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为家属放弃救治而导致死亡。
根据病历记载,5月29日0:55分,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后家属声称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救治导致的。
2、死者可能因为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据古冶区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尚万兴住院期间存在多种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万兴因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帮助死亡、帮助自杀、他杀等情形在司法实践屡见不鲜,不能排除尚万兴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本案证实死者死因的唯一证据为《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但不能得出确切结论。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鉴(法检)字【20xx】157号《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通过查阅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脑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脑出血死亡”。
可见,鉴定人仅仅是根据死者生前病历推断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其为脑出血死亡,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
4、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不能确定死者的真实死因。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其证实在没有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死者是否真实因脑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推断,死者是脑出血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但可以确定与刘善柱无关。
1、本案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鉴定意见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与死者死亡时间间隔49天,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
另,本案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词语,如“脑出血考虑与高血压或颅内动脉瘤破裂有关”,“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等,此推理性的词语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2、多种因素均可以引发脑出血从而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学资料所载,如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西医临床用药手册——内科分册》第732页所载,脑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压外,还有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病、脑淀粉样血管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炎、硬膜静脉窦血栓形成、夹层动脉瘤、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梗死后脑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疗等。
本案中,在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种因素引发脑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医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可以确定如果有脑出血也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关。
根据出庭法医所述,被害人如果确有脑出血,则也与刘善柱行为无关。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以确定,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为与脑出血无关。
(三)如果高血压或脑动脉瘤破裂引发脑出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在输液前或输液时有脑出血,且即便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之行为也无过错。
1、脑出血的时间不能确定。
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死者尚万兴脑出血的时间,有可能是急性脑出血,是在输液后因自身疾病引发脑出血,此种情况下,脑出血与刘善柱无关。
2、鉴定意见不能确定死者当时是否有脑出血。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表述,“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可见鉴定意见中仅是假设当时有脑出血的情况,不能证实死者当时确有脑出血。
3、死者到刘善柱处就诊时无脑出血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龙主编的《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35页记载,脑出血常于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发病,发病时有反复呕吐、头痛、血压升高,病情发展迅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
本案中,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并无脑出血症状。
4、如果死者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应其要求输入葛根素只能为不适宜,而非不能用。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新编药物学》、《简明新药特药手册》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科学合理用药》所载,葛根素对脑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过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万兴当时确有脑出血倾向,使用葛根素对其治疗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谨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刘善柱的供述、陈新的证言可知,当死者尚万兴出现呕吐反应后,刘善柱对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违反葛根素的用药说明。
另,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见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说明,在脑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适宜使用葛根素,故刘善柱对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疗并无过错。
(四)在不能确定死者到刘善柱处时有脑出血症状的情况下,刘善柱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在病发时有脑梗塞。
根据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入院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死者尚万兴入院时考虑第四脑室血肿至中间孔外侧孔阻塞,在病发时明显具有脑梗塞症状。
另,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住院记录记载,死者因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
2、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17页和第435页所载:脑梗塞常在安静的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发病时无明显头痛、呕吐,发病后1至2天内意识清楚或轻度意识改变。
本案中,根据刘善柱供述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
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明显为脑梗塞症状。
3、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是对症的。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药物学》第392页所载,葛根素有舒张冠状动脉和脑血管作用,用于治疗血性脑血管病。
个别患者在用药开始时出现暂时性腹胀、恶心等消化道反应,继续用药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为脑梗塞,则刘善柱用葛根素对其治疗是正确的,其呕吐反应也属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应,继续用药会自行消失。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善柱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时载明对辩护人有关死者之死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判决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刘善柱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一、二审法院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善柱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1、刘善柱不具有前三种明确列明后果的罪状。
2、刘善柱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刘善柱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行医均在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情况下定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导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证实其有非法行医行为,而根据上述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必须是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刘善柱虽然有非法行医行为,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行医两次处罚再在行医构成犯罪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量刑:刘善柱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即便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量刑畸重。
一、刘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刘善柱之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1、刘善柱系自动投案:刘善柱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且主动到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郝树娥于20xx年5月25日0时在刘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东北区派出所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刘善柱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避侦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到东北区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分别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刘善柱被讯问。
可见,刘善柱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刘善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给死者使用的药物,死者的反应等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刘善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请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合议庭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减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在区卫生局的调解下,刘善柱给付被害人家属36万元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家属郝树娥明确表示谅解刘善柱,不追究刘善柱的法律责任,说明刘善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十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合议庭依法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处罚。
三、刘善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刘善柱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四、刘善柱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刘善柱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诊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如果其构成犯罪,刘善柱也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二十
被申请人:_______。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撤回鉴定申请书(模板21篇)篇二十一
范文一:
申请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楼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xx,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某。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第x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