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签订由谁签订(通用7篇)

时间:2024-11-02 作者:LZ文人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一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有幸到某市一所著名的初中监考,百无聊赖之际,发现教室里赫然贴着两张功课表。贴在上面的是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功课,开设的学科一应俱全,节数也分毫不差;贴在下面的是平时实际上课的功课表,语文、数学、科学等严重超标,体育、思想政治明显不足,综合实践课则根本不存在。

其实,出现这两张功课表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应付上级新课程标准的检查。而实际则是表面上根据标准开齐开足功课,操作中还是传统的老一套:与升学关系密切、分数比例大的所谓“主课”就大大扩充课时,与升学关系不大的所谓“次课”就少作安排或索性砍掉。

新课程标准就这样在一些学校的实施过程中被变通、走样,在这所无论硬件、软件建设都堪称全市一流的示范初中尚且如此,那些条件一般甚至较差的学校会置新课程标准于什么位置就可想而知了!

现在有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学条件较差,只得因地制宜,依照学校的现有设备来落实新课程;有的学校学科教师短缺,一些科目就只能暂停;对于内容广泛的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一些学校从未见过做过,就只好滥竽充数,得过且过,其教学效果自然与新课程设置的目标相距甚远。有新课程却无新课程教师,不仅难坏了许多学校,也说明有的地方新课程改革的全面铺开操之过急,结果堪忧。

其实功课表上的阳奉阴违毕竟还是表层现象,可怕的是教师、学生深层的教学、学习观念和学校一时难以改变的简陋教学条件,这才是新课程标准遭遇的最大难题。新课程改革原本是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师生的大好喜事,但现实操作中喜中有忧,喜少忧多。我想,什么时候新课程让全体师生都喜气洋洋、无忧无虑了,新课程改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个人或联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否则,承运方无权对外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输执照的主体包括:专业汽车运输企业(国营或集体)、工业企业运输队(在完成本企业运输任务以后所承接的任务)、联合运输企业和农村经营运输的.专业户。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三

建筑行业中,很多建企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出现很多问题,需要去及时处理,合同一般有非常重的法律作用,但是并不代表合同都有效,其实法律针对此问题是有规定的,法律当然会先保护当事人双方正当权利,所以,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是,这5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资质证书

根据《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第三种:施工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违法分包的类型, 同时《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违法分包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因此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也无效。

经常关注的.是,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却把发包人忽略了,发包人将已由总承包人中标的部分工程,另行分包,系发包人违约行为,由此给总承包人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予以赔偿。如总承包人对于被肢解分包出去的工程所能带来的利润及施工配合费,可按行业标准进行主张(某类工程利润率在相关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取费表》等文件中有相应的体现)。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四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指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赠与、借用合同)与双务合同(买卖、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根据合

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直接规定

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就是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这一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实际生活中,商品带有标价陈列,投标书的寄送都构成要约。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如果要约规定有存续期间的,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做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对于口头要约,受要约人必须立即作出承诺;对于书面要约,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五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六、高利贷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六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买卖双方同意买卖马铃薯脱毒种薯,并按下列条件成交:

1、品种

加工型马铃薯(大西洋)

2、种薯级别

(按国家分级标准)原种二代脱毒种薯,品种纯度99%以上,净度98%以上。

3、规格

4、包装

_________公斤/麻包袋,或_________公斤/麻包袋,包装袋印刷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注册商标和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每袋附合格证标签一张。

5、数量

_________吨(根据实际装车量,约溢装_________吨)。

6、交货地点

7、价格

(货价、保价费、长短途运费、包装费)_________元/吨。

8、费用负担

由卖方办理运输事项,各项手续费用由卖方负担,在产地的装车费及短途运费由卖方负担,铁路运费由卖方承担。运抵惠州火车站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9、货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7天内,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_________万元。

10、支付方式

预付货款通过电汇至卖方银行账户,剩余货款在交货地点货物交割时现金结算清。(分三批汇入甲方账户)

11、检验和异议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三天内由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和装运单对商品质量和数量检验。如发现与合同规定和装运单不符,除承运方责任外,可凭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异议。

凡因执行合同发生的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12、不可抗力

如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原因,使卖方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以电话和传真立即通知买方。

1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卖方:_________(公章)买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由谁签订篇七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今天本站小编将告诉大家:怎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怎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2、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3、因欺诈转让房屋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预售违法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5、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6、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特征

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对于能够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就是有这么一种人,利用国人买房心切的心理制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诈骗。

近日,奇台县公安局接到报警,自6月,居民王某被他人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诈骗手段共骗取现金26万元。如何避免遇到虚假房屋合同诈骗呢?接下来就跟随昌吉公安来了解一下当前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吧!

一是类型新颖化

缔约者为规避法律对各种类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如借贷担保型纠纷中为规避法律禁止流押的规定,贷款人并不直接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而是要求借款人给予其房屋出售委托授权,在借款人有不能清偿之虞时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

二是矛盾尖锐化

基于通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等侵害当事人和第三人房屋财产权的现象频发,有些案件中甚至会关系到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唯一住房,巨大的利益纠葛导致此类案件矛盾冲突难以调和,案件调撤率极低。

三是牵连广泛化

纠纷或多或少均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套取贷款型房屋买卖合同涉及贷款银行的利益,借贷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常以第三人所有之房产提供担保,变相赠与型房屋买卖合同则涉及卖方的债权人及继承人利益等。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