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 警务辅助人员心得体会(优秀6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JQ文豪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篇一

本人于_年10月通过公务员社会招考进入公安队伍,经过四个月新警初任培训后于今年2月进入西湖交警大队文教中队参加交通管理工作。一年来,我一直恪守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来要求自己,在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汇报如下:

思想上:我认真学习了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牢固树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尊重人民群众,强化服务意识,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通过市局的各种警示教育活动,也使我明白公安队伍作为一支纪律部队,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本人作为公安队伍中的一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铭记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责任,以健康良好的状态投身于本职工作。

工作上:我严格遵守队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不论天气如何恶劣我都能按时上班,认真站好每一班岗,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努力维护好自己辖区内的交通秩序。来到中队后我被分配到文三路警组,主要对学院路口进行管理。通过虚心地向中队领导和师傅前辈们学习,向他们请教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从一开始的绑手绑脚到现在的独当一面,我很快度过了适应期,针对路口流量非常大的特点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七月以来中队辖区道路开始改造,压力倍增,作为中队的年青力量,我积极参与交通管理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与同志们一起确保道路畅通。

学习上:我认真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业知识,坚持参加每周的中队学习会,对照自我,检查不足,及时加以纠正,加上平时的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同时,在平时的生活中,我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把中队当作自己的家。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比如理论水平还不够高,遇到疑难杂症还缺乏实际处理经验等,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再接再厉,做一名合格的交通警察,认真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2021警务辅助人员心得体会范文

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协勤人员和文职人员。

协勤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等。文职人员包括接警员、行政文秘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

(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全检查;

(四)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从事技术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七)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接处警工作,保护案件、事件、事故等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二)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

(三)协助执行看押、押解任务;

(四)协助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工作;

(二)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三)审讯或者独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

(四)保管和使用武器;

(五)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前款所规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四)不得从事与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招聘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在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员额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担任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除应当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应当进行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

第十七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采取直接聘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保安派驻等方式,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辅助岗位等级规范及等级晋升制度,参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办法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岗位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样式的服装、佩戴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具体样式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培训、奖励等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制定。

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因工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牺牲后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 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使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专业要求,有计划地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控制数量、提高素质,通过推广应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用人需求。

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计划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拟定,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选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

(二)十八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放宽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不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选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下列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涉及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警务活动;

(三)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警务活动;

(四)涉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承担。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的工作;

(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

(三)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警务活动;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兑现奖惩、决定是否继续选用的主要依据。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编制余额内招录人民-警-察时,经市政府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工作满二年、考核称职且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在岗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一定数量人民-警-察(公务员)。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按照所在公安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工资标准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所在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致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遗属。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服装样式、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有明显区别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交还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违法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主管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篇四

第一段:引入话题及背景介绍(200字)

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察队伍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一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各类行政、文书、情报等工作,为警察的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参加考核是必不可少的。近日,我也参加了一次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通过这次考核,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的重要性,并对如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二段:考核的内容及相关经历(300字)

这次考核主要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情报搜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不乏一些基础的法律条文的记忆。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各类办公软件的运用和警务文书的起草。作为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平时工作中经常使用这些工具,所以这次考核对于我来说并不算困难。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我还是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情报分析和文字表达方面的能力不够突出。

第三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的反思(300字)

考核中,我意识到自己在情报分析和文字表达方面的不足。我虽然熟悉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但在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炼重点信息时考虑的角度和方式不够全面。另外,在文字表达上,我发现自己的表达能力有待提高,有时候无法将自己的观点清晰且准确地表达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为我提供了改进和提高的方向。

第四段:如何提高自身的能力(300字)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自身的情报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首先,我将加强对行业的学习,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知识,以便能够更加熟练地应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次,我会注重提升自己的观察能力,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学会挖掘其中的潜在信息。最后,我会多参加一些辅导培训班或写作训练,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让自己能够更准确、清晰地传达自己的观点。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考核,我不仅认识到了自身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上的不足之处,也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工作能力需要时间和努力,我将以这次考核为契机,不断地积极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未来,我相信我能够不断进步,在这个岗位上做得更好。

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篇五

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他们承担着为警察提供辅助服务的重要任务。在这个角色中,他们必须严守戒律,以确保警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探讨警务辅助人员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如何借助戒律来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二段:警务辅助人员的重要性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负责处理各项行政工作,例如文件管理、办公室事务以及协助警察进行案件调查。他们的工作要求他们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因为他们常常会接触到重要的机密信息。同时,他们还需要面对不同人群和各种工作场景的挑战,例如处理急情、面对暴力威胁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严守戒律,并将其融入自己的日常工作中。

第三段:戒律的意义与具体体现

戒律是指一种严谨、按章办事的态度和行为准则。对于警务辅助人员来说,戒律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戒律可以帮助他们保持高度的自我纪律,确保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按照规定进行。这样一来,他们的工作将更加高效和可靠,不会因为个人情绪或不当行为而产生疏漏。其次,戒律可以帮助他们保护自己和警察机构的形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他们的行为和形象直接关系到警察机构的声誉和公众对警察的认可度。遵守戒律可以帮助他们规避损害声誉的行为,从而保护警察机构的形象。最后,戒律是警务辅助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协作的基础。每一个警务辅助人员都需要遵守相同的戒律原则,以确保团队的效率和协作。

第四段:戒律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警务辅助人员应如何应用戒律呢?首先,他们应时刻保持专注和警觉,以确保不会错过任何重要细节。其次,他们应时刻保持良好的与公众和同事之间的沟通,以便更好地协调工作。此外,他们还应完善工作报告和记录,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保存。最重要的是,他们应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不擅自超越自己的权限,不滥用权力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权益。

第五段:结语

在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中,戒律是不可或缺的。遵守戒律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并保护自己和警察机构的形象。通过专注、良好的沟通和遵守规定,警务辅助人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与团队合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每一个警务辅助人员都应铭记戒律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警务辅助人员谈心谈话记录表篇六

在每一个社会中,警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的重要力量。然而,除了警察外,还有一群默默无闻的警务辅助人员也一直在为社会的安宁做出贡献。他们不仅是警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还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最近,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仪式在我们的城市举行,我有幸参加了表彰典礼并深受启发。

第二段:印象深刻的表彰仪式

表彰典礼在一个大型的会议厅内举行。会场上气氛相当热烈而庄重,所有的工作人员都穿着整齐的制服,并手持鲜花和奖牌,格外显得庄重而神圣。在颁奖典礼的过程中,我看到很多警务辅助人员因为获得了表彰而激动得热泪盈眶,看到了他们幸福的笑容和喜悦的眼神。

第三段:警务辅助人员的贡献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工作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他们通常担任督察、文秘、司机和技术支持等角色,为警察工作提供高效的支持。他们致力于维护城市的治安,保护人民的安全,并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他们的工作范围包括指挥交通、搜查犯罪嫌疑人、处理证据、协助调查和收集情报等等,他们的日常工作为警察工作贡献了很多。

第四段:表彰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激励

表彰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对他们所做出的贡献的认可,并且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表彰是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激励,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肯定。在警务辅助人员中,无论是领导还是基层员工,他们都为社会的安宁付出了很多的汗水和青春,这份荣誉鼓舞了他们的斗志和动力。

第五段:反思

通过这次表彰活动,我认识到,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各司其职,缺一不可。就像警察需要警务辅助人员一样,社会也需要各类工作者的配合和贡献。作为普通人,我们也要切实加强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并尽力帮助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打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安全的社会。

总结

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扬尽了细致入微,简单而周到的职业精神,也是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贡献的最好见证。表彰活动为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舞台,呼吁社会关注并支持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我们应该为这些平凡而伟大的警务辅助人员鼓掌,并尽力帮助他们建立更加美好的社会。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