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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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一

申请人: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______民间借贷纠纷,我于____年____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现因被申请人财产已转移,特申请对该诉讼保全撤销。特此申请。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二

原审被告人刘善柱非法行医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刘善柱无罪。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正原一、二审判决错误。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万兴已经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害人尚万兴就诊病历记载,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即出院。

此后,尚万兴家属声称尚已经死亡,但是医院、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人均未见过死者尸体,没有看到确切死亡的证据,故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否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万兴死亡原因的事实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未采纳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现整理并补充此意见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离开医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为家属放弃救治而导致死亡。

根据病历记载,5月29日0:55分,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后家属声称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救治导致的。

2、死者可能因为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据古冶区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尚万兴住院期间存在多种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万兴因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帮助死亡、帮助自杀、他杀等情形在司法实践屡见不鲜,不能排除尚万兴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本案证实死者死因的唯一证据为《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但不能得出确切结论。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鉴(法检)字【20xx】157号《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通过查阅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脑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脑出血死亡”。

可见,鉴定人仅仅是根据死者生前病历推断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其为脑出血死亡,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

4、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不能确定死者的真实死因。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其证实在没有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死者是否真实因脑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推断,死者是脑出血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但可以确定与刘善柱无关。

1、本案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鉴定意见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与死者死亡时间间隔49天,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

另,本案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词语,如“脑出血考虑与高血压或颅内动脉瘤破裂有关”,“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等,此推理性的词语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2、多种因素均可以引发脑出血从而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学资料所载,如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西医临床用药手册——内科分册》第732页所载,脑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压外,还有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病、脑淀粉样血管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炎、硬膜静脉窦血栓形成、夹层动脉瘤、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梗死后脑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疗等。

本案中,在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种因素引发脑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医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可以确定如果有脑出血也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关。

根据出庭法医所述,被害人如果确有脑出血,则也与刘善柱行为无关。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以确定,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为与脑出血无关。

(三)如果高血压或脑动脉瘤破裂引发脑出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在输液前或输液时有脑出血,且即便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之行为也无过错。

1、脑出血的时间不能确定。

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死者尚万兴脑出血的时间,有可能是急性脑出血,是在输液后因自身疾病引发脑出血,此种情况下,脑出血与刘善柱无关。

2、鉴定意见不能确定死者当时是否有脑出血。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表述,“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可见鉴定意见中仅是假设当时有脑出血的情况,不能证实死者当时确有脑出血。

3、死者到刘善柱处就诊时无脑出血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龙主编的《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35页记载,脑出血常于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发病,发病时有反复呕吐、头痛、血压升高,病情发展迅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

本案中,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并无脑出血症状。

4、如果死者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应其要求输入葛根素只能为不适宜,而非不能用。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新编药物学》、《简明新药特药手册》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科学合理用药》所载,葛根素对脑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过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万兴当时确有脑出血倾向,使用葛根素对其治疗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谨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刘善柱的供述、陈新的证言可知,当死者尚万兴出现呕吐反应后,刘善柱对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违反葛根素的用药说明。

另,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见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说明,在脑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适宜使用葛根素,故刘善柱对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疗并无过错。

(四)在不能确定死者到刘善柱处时有脑出血症状的情况下,刘善柱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在病发时有脑梗塞。

根据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入院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死者尚万兴入院时考虑第四脑室血肿至中间孔外侧孔阻塞,在病发时明显具有脑梗塞症状。

另,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住院记录记载,死者因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

2、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17页和第435页所载:脑梗塞常在安静的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发病时无明显头痛、呕吐,发病后1至2天内意识清楚或轻度意识改变。

本案中,根据刘善柱供述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

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明显为脑梗塞症状。

3、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是对症的。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药物学》第392页所载,葛根素有舒张冠状动脉和脑血管作用,用于治疗血性脑血管病。

个别患者在用药开始时出现暂时性腹胀、恶心等消化道反应,继续用药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为脑梗塞,则刘善柱用葛根素对其治疗是正确的,其呕吐反应也属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应,继续用药会自行消失。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善柱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时载明对辩护人有关死者之死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判决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刘善柱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一、二审法院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5号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善柱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1、刘善柱不具有前三种明确列明后果的罪状。

2、刘善柱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刘善柱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行医均在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情况下定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导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证实其有非法行医行为,而根据上述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必须是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刘善柱虽然有非法行医行为,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行医两次处罚再在行医构成犯罪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量刑:刘善柱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即便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量刑畸重。

一、刘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刘善柱之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1、刘善柱系自动投案:刘善柱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且主动到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郝树娥于20xx年5月25日0时在刘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东北区派出所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刘善柱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避侦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到东北区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分别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刘善柱被讯问。

可见,刘善柱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刘善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给死者使用的药物,死者的反应等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刘善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请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合议庭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减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在区卫生局的调解下,刘善柱给付被害人家属36万元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家属郝树娥明确表示谅解刘善柱,不追究刘善柱的法律责任,说明刘善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十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合议庭依法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处罚。

三、刘善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刘善柱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四、刘善柱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刘善柱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诊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如果其构成犯罪,刘善柱也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三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

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

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月日。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四

申请人: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______民间借贷纠纷,我于____年____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现因被申请人财产已转移,特申请对该诉讼保全撤销。特此申请。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五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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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连发,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119号4童元1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申请人侯连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终民第1152民事判决及(20xx)哈民监字第78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首外区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特请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请求事项:

1、请求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侯连发与被申请人丁艳玲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侯兆云,现年32岁,丁艳玲、侯连发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中住房系侯连发承租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自管房产,面积22.41平方米,婚中共同财产有长虹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015型电脑一台、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两枚、债权14000元、集资债权2400,双方有争议的焦点是: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房屋应由谁承程。上诉人侯运发主张该房应由其承租,分房时是童位为了照顾侯家森,建国前第四野战军第160师,后调到广西49军任作战科参谋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书,当过红旗手,我家老少三辈9口人给我家解决的特困房。

但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严重不公。

一审没开庭,强办。一审五条债权14000元,各分7000元没执行,丁艳玲拿法院判决书到房产处把我的名更为她的名,二审杨凤云法官开庭不让我说话,满地晃,气的我没开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个人进室我问他们你们进来干什么,他们说:“我们来朵雨来了。中院于审当事人丁艳玲不出席,高级法院根本没开庭,高级法院王志友法官在电话里说:“我这官司打到联合国也打不嬴”。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现无下落,不能质证。若不是当,这小小的民事官司我就不打了。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我的门市平什么就判给他们,省长马国良的女儿马爱诗都租过我的房子,道外区法官武东斌说我这不是门市房,我所有的证据铁证如山。从到现在还在出租,20xx年9月25日本案进行了审查听证说我也旁听了,胡说,没这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当时我儿子19岁还是儿童吗?现在我老了,全身是病,没有房住,谁来保护我,丁艳玲新红旗小区有房子,已经在南极街127号迁出,(户口为证),现在不在成都、就是在上海。

望哈市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侯连发。

电话:18745690366。

201x年4月15日。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七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x年x月x日。

(院印)。

说明:本须知样式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补正材料,告知再审申请人时用。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八

地址:

被申请人: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月日做出的()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厦门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a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a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a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a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a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a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签字、捺印)。

日期:x年月日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九

申诉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申诉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诉人是行政机关,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联系方式)。

被申诉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申诉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诉人是行政机关,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申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要求申请再审所要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依法改判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十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十一

被申请人xx村委会。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xx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x诉被告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xx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x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x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xx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xx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xx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x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年7月7日xx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x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x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x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x承包的土地,孙x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x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x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x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x。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x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用撤回再审申请书大全(12篇)篇十二

申请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xx省x市x区x村x组。电话:。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1。依法裁定撤销x省x市xx区人民法院(x9)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x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9年x月x做出(x9)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x8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xx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x9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9)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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