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QJ墨客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

担保的实施需要在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下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担保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理解有所帮助。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

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是签订合同时由于主体等某种原因不具有形成签订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主体追认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人没有主体资格,后来有主体资格的人同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订立的合同有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节。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没有生效。如狭义的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处分处为,债务承担。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无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经有权处分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生效。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二

根据《民法典》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民法典》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典》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三

一、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二、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范文:

抵押权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_____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厦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___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号的__________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大厦。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四

如果我们想承包一些工程的话,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并不是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的,国家对于这项合同如何签订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发表了明确的范本,下面我就为大家整理一下如何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的范本。

工程承包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量: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三、工期:_________________。

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总工期为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至鲁班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种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预算价:_________________(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工程单价:_________________(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进行审计确认。

(3)所有工程量必须在每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

(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6)取费标准及说明:_________________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

(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_________________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

(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六、付款方式。

1、本工程预算款为: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按方式支付,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

(1)本工程无预付款;。

(3)总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对超出部分仍应予赔偿。

七、材料、设备供应:_________________。

八、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并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证期年,如工程内容涉及主体结构的,应终身质保。

2、项目经理须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岗位证书,且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每天不低于小时,负责处理工程上有关事务。

3、乙方所有进场人员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任意调换,若确实需更换,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否则,乙方任意调换人员达3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4、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资料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时供有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不合格资料及时修正。

5、分项工序验收,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甲方及监理应在收到乙方请验报告后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平时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出具限期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若多次发现质量问题,或经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支付违约金,严重的责令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乙方在竣工后天内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并应一式份。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按图纸说明施工,达到甲方、监理的要求,禁止随地洒落、倾倒。

九、施工组织与工期。

1、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施工图纸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施工组织方案,乙方自行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甲方对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安排图纸技术交底。

2、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甲方、监理有权责令限期改进,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月进度明显滞后于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明显无力按约定工期完工时,甲方有权调换施工队伍,乙方应在按到甲方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支付,否则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十、安全及文明施工与管理。

1、乙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2、不得招收无身份证、有劣迹、身体残疾人员及童工。否则后果自负。

3、特殊工程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5、所有机械设备需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殊设备须有安检证明。

6、乙方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场地标准化管理,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处罚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退场、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十一、甲方责任。

1、按约定提供图纸资料,及进行图纸技术交底。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因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兑现,应与乙方协商,并可视不同情况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

4、履行其它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负责。

十二、乙方责任。

1、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

2、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3、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注意施工安全,不得砍伐树木及损坏其它设施,注意护林防火。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威胁等不当手段,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日内进场维修,日内维修完毕,否则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减。

6、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跟踪回访。

7、

十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延误工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或每天按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乙方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10%承担违约金。

十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

3、本协议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日年月日。

看到了这儿想必大家已经对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如何签订,怎么签订有了一定的了解。签合同并不是小事,签合同不可以有任何马虎和疏漏。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范本上面来签订,这样才不会吃亏上当。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五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会怎样?看看下面吧!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释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确该态度,导致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

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表明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适用的立场。

但该判决仅否定独立保证之效力,并未否定独立物保的效力。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秉承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鲜明地表达了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法态度。

至此,对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立法和司法态度已非常明朗:独立人保在国内不能使用,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物保。

需要探讨的是,若当事人在国内市场中约定了独立担保,是否要绝对地认定该约定无效并判令独立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应以主合同效力状况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形而分别处理:第一,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认定独立担保合同无效,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场合,应运用民法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转换”之原理,通过“裁判解释转换”的方法,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效力,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合同。

即若当事人约定独立保证时,应认定独立保证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若约定独立的担保物权,应认定独立物保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物权。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

一部分民事行为归入无效,但另一方面又设计出诸如效力转换规则、区分隔离规则、事后补正规则等无效民事行为复活制度。

这一系列辨证精密的民法制度设计表明:传统民法虽不放弃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干预,却仍尽可能地将法律行为制度的起点和终点置于私法自治理念,尽量使民事行为有效,以贯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国内市场约定独立担保而言,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虚伪意思表示等法律强行规制之情形,法律禁止约定独立担保之目的,在于维护传统担保法之从属性规则。

因此只要否定担保的独立性而承认其从属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从而为无效独立担保向有效从属性担保的转换奠定立法论上的基础。

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场合,若人民法院强行认定独立担保为绝对无效并判令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明显违背当事人缔约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预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从属性规则的制度目的。

此外,彻底否定独立担保的效力,还容易促使担保人在信誓旦旦地表明愿意承担独立担保责任后,又背信弃义地主张独立担保无效而承担较少的缔约过失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其二,若不采用转换方式,则独立担保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若想实现其担保之初衷,必须再次协商重新缔结担保合同。

无疑,这种重新再来的做法明显违背节省交易费用的经济效益理念。

其三,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无效独立担保的有效转换,不失为一种体现维护交易安全价值、贯彻社会本位理念的良好方法。

此外,尽管物权法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禁止当事人约定独立物保,但上述转换无疑可以极大地缓解契约自由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

而根据上述分析,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但是上述分析并非权威分析,并且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也很难保证。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六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七

所谓担保。

合同。

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八

接受方:

担保方:

为确保______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抵押物价值(人民币)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整)。

2、抵押物:______牌______型汽车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抵押的车辆为______所有。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车辆登记证交给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5、乙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6、乙方对抵押物提供切实证明,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时,可归责于担保物提供单位,或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7、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8、抵押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接受方:

担保方:

年______月______日。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九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___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方(以下统称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需人民币:(大写)用于,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

1、本合同项下: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的借款;

2、本合同项下借款仅用于:;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4、本合同项下宽限期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5日内;

6、本合同项下借款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计收款利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未向出借人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则自该笔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全额偿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该笔借款的资金利息。

第二条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出借人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若逾期未全额偿还,在宽限期限内,逾期每日向出借人支付本合同下借款总额5%的滞纳金;若宽限期届满,借款人仍未向出借人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视为借款人根本性违约,借款人除应当向出借人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滞纳金、利息外,还应当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向出借人支付其实现债权过程中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丙方项下各担保人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资产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借款人及丙方项下个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在任何时候配合出借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所需费用有借款人支付。

第五条出借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出现任何可能致使本合同项下出借人债权难以实现以部分实现情形时,出借人有权提前主张本合同项下债权。

第六条本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活解除本合同;确须变更、接触的,必须经双方协议并一致同意;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和合同中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活沟通均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

4、附件一:借据(仅由借款人出具一份,有出借人留存)。

5、附件二:

出借人签字(盖章/捺手印):

借款人签字(盖章/捺手印):

丙方项下各方签字(盖章/捺手印):

本合同签到时间:

本合同签订地点: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一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贷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和人民币(小写)(大写如有不符,以大写为准,下同)。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1.3甲方应按第1.2条约定一次性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或延后提取贷款,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下月利率为%,利息从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贷款到期时,利润将与本金一起还清。

利率支付如下:。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4.保证。

4.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4.2丙方完全理解乙方贷款的目的,完全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含义均属实。

4.3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质保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失效日期的次日起两年。

4.5如甲方按合同规定提前收回款项,保证期为甲方通知乙方还款日次日起两年..

4.6甲乙双方同意在未经丙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本合同,丙方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如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丙方将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甲方根据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4.9丙方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不因甲乙双方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

5.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和电话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5发生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婚、结婚、外商投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甲方应按约定日期取款,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收取滞纳金。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收取利息。

6.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3.1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6.3.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和处分其资产;

6.3.5其他可能威胁甲方实现债权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7.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准。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应全部付清。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2.2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8.纠纷调解。

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其他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签约地点。

这个合同是在杭州签的。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二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三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必须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产生、或者间接产生,而不是与合同无关、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四、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没有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确立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四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2、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

3、甲方为×××××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万元(合同编号为××××)提供了担保。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部分(即××××万元)提供反担保。

二、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五

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连带责任保证人):________。

戊方(抵押物提供人):__________。

甲、乙、丙、丁、戊方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提供抵押,戊方提供抵押物,丁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达成以下协议,供甲、乙、丙、丁、戊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条款。

1、今借款人甲方向出借人乙方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rmb_____万元整)。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rmb_____元整)。

2、全部借款本息定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不减免)。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甲方应向出借人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rmb_____万元整),并继续按照上述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为止,承担出借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二条抵押条款。

抵押人丙方同意作为担保出借人乙方实现上述所有债权,由抵押人丙方提供抵押物,为出借人乙方设定抵押权。各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抵押物:__________汽车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所有。

二、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丙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丙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丙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丙方负担。

五、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丙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丙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戊方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_,丙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丙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戊方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丙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戊方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丙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丙方限期偿还,丙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第三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丁方同意为借款人甲方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条款,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同时为借款人甲方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二、借款人甲方与担保人丙方、丁方以及担保物提供人戊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均以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

五、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担保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丁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戊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本合同签订地点: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优秀16篇)篇十六

鉴于:________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_______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已与_______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________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_____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通则。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年。

第10条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仲裁。

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_________,多边机构:______________。

第13条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_________多边机构(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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