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交了违约金合同还有效么篇一
乙方: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二、乙方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甲方施工的所有楼层及地面所有混凝土浇筑工程。
三、工程劳务承包价
本工程采取计量劳务承包,每立方单价如下:c15:c25:c30:
四、付款方式
五、其他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乙方有权力停止提供甲方任何混凝土,其损失由甲方自负,甲方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付清尾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了违约金合同还有效么篇二
半月谈记者调研了解到,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虽然也能获得休假的机会,但休假时间不能得到保障。
兴隆县蘑菇峪乡党委书记孟庆华告诉半月谈记者,今年年初乡党委、政府对干部职工的公休假和年假进行了安排,原则上除了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均可正常休假,但由于临时性、突发性任务较多,全乡干部职工没有一个能够按时休假。
“周六日单位有事随叫随到,手机24小时开机,能休假,但休不好。”刘如冰是兴隆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每天“满负荷”工作,加班是常态。
“和家里人定好的周末计划经常会因为临时性的工作通知而一再取消。”刘如冰表示,虽然经常需要加班,但已经很知足了,毕竟和乡镇干部比,县直干部虽然休不好,但至少还能休上假。
“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少。”宽城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宋立新介绍,科里目前就1人,全县的脱贫攻坚、“四个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各种活动的动员会议、宣传方案、阶段总结汇报全部要做,工作日做不完的,只能在休息日加班做。
工作多、人手少的问题在乡镇更为突出。宽城县松岭镇党委副书记赵长浩表示,乡镇责任越来越重,而人员编制少,并且部分乡镇还存在缺编现象,部分业务能力强、学历高的干部被上级部门借调,导致一个干部兼任多个职务,工作应接不暇。
交了违约金合同还有效么篇三
王某某与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0122民初7134)
2016年1月26日,原告王某某作为买受人与被告福家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出卖人未能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资料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宽限期内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上述期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及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自宽限期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违约金。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确认位于中牟县××商品房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首次登记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福家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已交付房屋于原告使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涉案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亦未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告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权。故关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商品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问题。
2015年12月12日,桑旭东华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产权初始登记,如出卖人未能按合同第15条约定在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资料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宽限期内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上述期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自宽限期满之日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初始登记(首次登记)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桑某某华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且在宽限期内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上述期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自宽限期满之日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的违约金。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1日交付使用,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重大政策调整、变更,郑州市于2016年8月20日启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产权初始登记的政策均发生变化,从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变为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首次登记”。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时间在上述时间之后。
张某某与郑州东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0122民初3694号)
2015年,张某某与东工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买受人同意给予60日顺延期,如出卖人仍不履行产权登记备案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承担已付房款的1%的违约金”。请求:1.判令被告持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鉴于初始登记尚未办理完毕,现暂不符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客观条件,故原告关于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具备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客观条件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根据《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确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在中牟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产权初始登记的政策均发生变化,从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变为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首次登记”。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时间均在上述时间之后。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应重新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张志勇、王海燕关于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与中牟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0122民初887号)
原告与被告中牟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六、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2017年3月1日前(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卖人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材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违约金。
本案中,关于逾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违约金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实施后,《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确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在中牟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产权初始登记的政策均发生变化,从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变为由不动产中心负责办理“首次登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六条“产权登记的约定”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不论接收报送登记资料的行政主体是否发生变更,改变不了被告作为开发商应向作为购房人的原告提供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登记资料,被告应当根据政策变化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但是,2016年8月份以后,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办理主体和办理流程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首次登记资料”与“初始登记资料”相比,资料内容有所增加,被告确需一定时间准备新增资料,相应增加了被告的履约责任,同时在此期间还存在着操作规程逐步完善和顺畅的过程。这些因素对被告办理权属登记的周期均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仍按照“60日”的期间要求被告完成首次登记资料的报送义务,不符合客观情况。因此在确定被告违约责任时对上述因素应当予以考虑,从而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降低违约金数额。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由被告承担50%的违约责任为宜。
2014年6月7日,刘某某作为买受人,雅居乐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60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退还房屋面积差额款,车位返工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雅居乐公司2014年6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雅居乐公司返还房屋面积差额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雅居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额款,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位返工滞纳金,原告刘某某提交的手机短信信息显示,雅居乐国际花园物业,对地下车库进行改造施工,但信息中明确提示涉及相关车位车主可将车停放到指定地点。雅居乐公司不认可是被告雅居乐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施工,原告刘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雅居乐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的施工,且原告刘凤霞并未提交损失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位返工滞纳金,不予支持。
交了违约金合同还有效么篇四
热门地段新建商品房供不应求,摇号“屡摇不中”,一些消费者不得已把目光转向了二手房市场。但二手房交易中频发的卖方单方面违约成了纠纷的“火药桶”。
“签合同时单价大约在万元/平方米,但房价不停上涨,房东觉得卖亏了。”
李女士说,无奈之下,她选择起诉对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今年她第二次购买二手房时再次遭遇卖方违约。
“4月,我通过中介公司和西安市高新枫林绿洲一卖方签订居间合同。”
李女士说,当她向对方支付定金5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权证服务费等共计8万余元后,卖方故意提出再交50万元定金等无理条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她放弃购买。
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半月谈记者从多名律师、房地产中介了解到,近期房地产市场因毁约引起的纠纷增多。一位律师说,她目前手上就同时在处理多个涉及二手房违约的案件,因违约相关事宜前来登门咨询的客户络绎不绝。
交了违约金合同还有效么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的计算机信息机房工程及其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确定乙方为施工安装单位,根据《^v^合同法》,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多次洽商,达成如下合同: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主要包括系统计算机机房装修.机房设备的提供安装调试.及其工程。
项目名称:
承包范围
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
施工地点
本合同遵循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及优先原则:
质量合保证
乙方须承诺,本工程中所选用的材料及设备均严格按照本合同材料及设备清单中所列出的产地和数量去选项购,并须获得甲方的认可和支持,以确保本工程符合以上标准。
第二章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
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工种间的配合。
2)负责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3)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用水,电及相应的办公条件及堆放材料的库房。
4)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技术文件,资料保密,不以任何形式扩散给第三者。
乙方的责任:
1)负责本系统工程施工图纸设计。
2)负责按合同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进度,按照甲施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3)负责按照经过甲方审批过的施工设计图和有关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负责成品交验前的保护,保养。
5)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并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6)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确保系统按期验收使用。
7)负责培训甲方使用和管理本系统的技术人员。
8)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如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器材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做到文明施工。
10)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现场施工严格遵守甲方及地方安全部门的多项管理制度,乙方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章材料及设备
材料及设备到达目的地为工地现场。
装修材料10天内交货,设备7天交货。本项目施工时间为30个工作日;
所有材料均由乙方组织采购,甲方须提供一封闭场所供乙方保管材料使用。
材料.设备除甲方另有书面变更要求外,均须按投标报价中所列产品型号.产地进行采购。
第四章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
计人民币:元整
合同总价包括附件的设备清单所列设备.系统的安装调试及其运保费.税金等所有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备料款,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甲方支付至所有款项90%的竣工款,乙方工程价款计人民币:(以最后决算为实际价格)。剩余10%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1年付清。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乙方必须开具有效的正式的工程安装发票,给甲方入帐。
第六章工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乙方即开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工作。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施工。
乙方的施工计划安排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及工期延误,乙方必须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以供审批;甲方须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若逾期不予答复,则表示甲方同意乙方的报告。
第七章设计变更
甲方因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规定需变更时,应由甲方签证,竣工时按工程量增减的签证进行调整和结算,未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变更无效,不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章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乙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七日内由甲.乙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系统全套工程设计.施工文件及图纸,并提供全套电子管理文档。
按国家和地方当局的相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标准作为验收依据。
甲方需在三日日内验收完毕,并在验收报告单据上签字盖章。
若经确定为不合格工程,则乙方应及时修正,并直至工程验收合格。
第九章保证及处罚
乙方保证本系统中所使用的所有产品免受第三方提出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乙方保证本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开通.正常使用。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施工进度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如逾期,每天按工程款的支付违约金。
乙方保证在本系统保修内提供4小时快速响应,24小时内现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