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商法论文(模板8篇)

时间:2024-09-10 作者:薇儿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农商法论文篇一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101、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102、权利配置视角下的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103、论我国民商实体法中的法律拟制

104、公司小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研究

105、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研究

农商法论文篇二

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1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农商法论文篇三

商法是研究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对于商法的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广大商业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商法知识,也能够为商法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在阅读了大量的商法论文后,我深感商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此给出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为商法学者略尽微薄之力。

首先,商法的发展和变革是不断进行的。在商法的研究中,我看到了商法与时俱进的重要性。商业活动日新月异,新出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形态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时,商法理论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商法学者需要关注当前商业趋势的变化,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推动商法实践的发展。商法研究不应囿于过去的范围,而应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紧密结合实际,为商业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商法研究需要与其他学科相互交融。商法作为一门学科,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而需要与其他相关学科相互交叉和融合。例如,商法和经济学的关系密不可分,商法的制度设计和经济效率密切相关。此外,商法与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商法研究者需要有广博的知识储备,能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商法问题提供更全面和深入的思考。

再次,商法的研究方法需要创新和多样化。在商法研究中,我发现了不少前辈学者用于解决商法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有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大量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来揭示商法现象的规律性;有些学者则倾向于案例研究法,深入研究某一具体案例,以分析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问题。这些方法各有优势和不足,商法研究者需要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研究目的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获得全面和准确的研究结果。

此外,商法研究需要注重实践应用和立法建议。商法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需要具有实践应用的意义。商法研究者应该积极关注实际商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此外,商法研究还需要关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立法工作。商法学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商法立法的完善和改进。只有将商法的研究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够为商业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综上所述,商法的研究必须与时俱进,与其他学科交融,采用创新的方法,关注实践应用和立法建议。商法研究者需要具备广博的知识储备和系统的研究方法,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商业社会的发展不断贡献力量。商法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并不容易,但只要有不断努力和创新精神,我们相信商法学科一定能够迎来更加繁荣和辉煌的未来。

农商法论文篇四

商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和保障。作为一个学习商法的本科生,我有幸参与了商法论文的撰写,这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商法的重要性和深度,也对商法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分享一下我在商法论文写作中的心得体会和收获。

首先,商法论文需要广泛的研究和分析。商法作为一个综合性法律学科,涉及范围广泛,内容繁杂。在撰写论文时,我们既要掌握商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知识,也需要熟悉相关的实践案例和政策法规。此外,商法研究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交叉,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因此,在撰写论文时,我们需要广泛查阅相关文献,整理和比较各种观点,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见解。

其次,商法论文需要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学科,研究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在撰写论文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需要深入思考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分析各种法律规则的效果和影响。同时,商法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关注现实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因此,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思考和分析,提出对商法发展的新观点和新思路。

第三,商法论文需要严格的逻辑结构和条理清晰的论证。商法作为一个严谨的学科,论文写作也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好的商法论文应该有明确的研究目的和问题陈述,清晰的论证过程和结论,以及充分的数据和实证分析支持。在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先整理好材料和思路,然后按照逻辑顺序将它们组织起来,使论文的结构和论证过程清晰明了。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练性,使论文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

第四,商法论文需要注重实践应用和实证研究。商法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撰写论文时,我们需要关注实际商法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应用效果。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相关实践案例,分析并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来验证和评估不同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在商法论文中注重实践应用和实证研究,不仅使论文更具实用性,也有助于紧密结合理论和实践,推动商法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商法论文需要不断的学习和进步。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因此,作为商法研究者,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知识和成果,而应该保持持续学习和进步的态度。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参加学术研讨会、阅读最新的研究文献、听取专家讲座等方式,了解最新的商法研究动态,并将其运用到论文中。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在商法研究领域中保持竞争力,为商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商法论文的撰写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它要求我们广泛研究和分析、深入思考和论证、注重实践应用和实证研究,并且持续学习和进步。通过参与商法论文的写作,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也深刻感受到了商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研究商法,为商法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商法论文篇五

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制。撰写商法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写论文的过程,不仅可以加深对商法理论的理解,还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论证能力。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撰写商法论文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选择适合的课题是一个关键的步骤。商法领域广阔且复杂,有无数的问题值得研究。但在目前的学术环境中,选择一个独特、有深度的课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选择课题时,我们需要广泛阅读相关文献,了解最新的研究动态和学术争议,以找到一个有挑战性并且有研究价值的话题。在我自己的论文写作过程中,我选择了研究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这个课题具有实践意义,并且在学术界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因此,对于我的论文来说,选择合适的课题为我做好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次,充分调研和理论研究是论文写作的关键步骤。在写论文之前,我们需要对相关领域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理论研究。这包括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和学术论文,在了解当下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我发现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因此我需要大量阅读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和政策文件,在理论上找到研究的空白点,并对相关的理论框架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三,系统思维和论证能力是论文写作的核心。商法论文不仅需要对现有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还需要能够发挥批判性思维进行推理和论证。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发现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要求我们具备系统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将研究材料有机地连结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架构。在论文撰写中,我总结了相关案例,批判性地分析和评价了各种观点,并通过归纳整理形成自己的思维框架。

第四,论文写作需要规范和精确的语言表达。商法论文作为学术论文的一种,需要遵循学术写作的规范和要求。这包括严谨的逻辑结构、清晰的叙述和精确的语言表达。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发现合理的段落结构和清晰的论点是确保论文连贯性和逻辑性的重要因素。此外,精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和概念,避免歧义和模糊性,是写论文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最后,反思和修订是写论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完成初稿后,我们需要对论文进行反思和修订,以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在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写作过程,思考是否有疏漏或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对论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我的论文撰写中,我经常与导师进行讨论和交流,接受他的指导和建议,通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篇相对完整和准确的商法论文。

总而言之,撰写商法论文是一项有挑战性的任务,但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批判性思维和论证能力。因此,在写论文时,应该选择适合的课题,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理论研究,并发挥系统思维和论证能力。此外,合理地组织论文结构,精确地使用语言表达,以及反思和修订也是确保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提高,我们可以写出更好的商法论文,并为商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做出贡献。

农商法论文篇六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

[摘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国际商法渊源特点

一、作用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

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们自己实施,他们自己组成相关的行业行会,建立了商人法院,通过行业内自律的方式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因此,在商人们看来,他们调整与规制他们行为主要法律的“来源”是他们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正是这样一些交易的习惯做法使他们可以很清楚地预测他们交易相对方的行为,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一旦某个商人不按照交易习惯行事,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会都会认为他违反了他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国家把大部分的商人习惯都纳入到他们的商法典之内,使国际“商人法”披上了国家法典的外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整个国际商法体系已然重新回归到国际主义这一时代的“主旋律”上。因此,国际商事惯例必然重新成为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类法律规范的产生地并不是在国家的议会的表决席上,而是在每天都繁忙无比的国际交易市场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国内法解决争端时,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无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后查明法律,然后通过各种推理方式把各种成文的法律进行适用。而在国际商法中大量法律规范是以不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虽然,有很多的国际组织在对各种商事惯例进行编纂,但是这并不能涵盖国际上存在的所有国际商事惯例。再者国际惯例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相关国际组织的这种成文化活动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滞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编纂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中有很多也属于非政府性组织(ngos),它们汇编惯例所产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所以,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法官和仲裁员们可能面临一种“不知法”的困境。商事争端解决程序不得不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动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

此外,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非常模糊,如约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则”,“自然正义”等来解决争端,而且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也倾向于进行非国内化的解决,尽量适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exaequoetbono)、“自体法”等。

那么在适用国际商法规则时,当事人和法官们必须要从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去寻找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即证明某个具体的国际商事规则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用传统法律渊源的概念很难解释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方式。

总之,与国内法那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国际商法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很强的“二元性”。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制处于其主权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国际市民社会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立法的活动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有着至少不亚于国家的推动作用。这是由于虽然各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是因为商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支配他们的规则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而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以至于一位波兰的法学家十分肯定地说:世界各国的商法学者和商人们都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在讨论国际商法渊源时必须摒弃那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将国际商法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移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身上。既然国际商法就是被国际商事活动主体所普遍接受,并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部门,那么国际商法渊源的概念就应该是:可以证明某个规则或原则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一切证据来源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马齐林:新编国际商法[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7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2

农商法论文篇七

a:出票人

b:见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选题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这是证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则

b: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可知,题干所述内容为有偿原则的内涵。b项为正确答案。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单选题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以人民币表示

c: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说法错误。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错误。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项正确。

4、多选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该条款的解释,做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例中,法官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而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即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属于赔付范围。a、b、c三项所述的解释原则是不正确的。

5、多选题以下关于人身保险,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6、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10人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职

d: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制定,但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释:【答案】abcd。

7、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

d: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

a:免责条款无效

b:保险合同无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解释条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释条款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

9、多选题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

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归于无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b、c、d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a: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比例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20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11、单选题下列有关基金募集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b:基金份额的发售,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准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60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款项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0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所以a正确。第41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在我国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第29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并不涉及基金份额的发售,所以b错误。第43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所以c错误。第46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错误。

12、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个是正确的_____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应选。《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选。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

14、多选题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a、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由此可知b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d项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3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释:[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管理人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a项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c项属于已有的财产权利;d项属于既有财产。a、c、d项均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因此b项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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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法论文篇八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立法部门加强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批单行商事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确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事公司、商法、历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及中国商事立法概况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术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国际性。

(三)中国商事立法概述

奴隶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国家立法采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形式。因此,这一阶段,中国没有独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渐增多,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形式有一定的发展。同时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影响中国,先后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间政府成立后,对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进行修正并颁布了《中华民国商律》。现如今,我国的商事立法不断完善发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的内在属性,是公司与其他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从组织依据上看,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从组织基础上看,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组成的,具有股东性。从组织目的上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从组织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从适用对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为适用对象的法律。从基本内容的角度看,它是规定规定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从形式和实质的角度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规范公司法律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专门规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体系化的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关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从内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的部分行为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管理关系。从范围上看,它可分为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公司的外部关系。从性质上看,它可分为分为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

四、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西欧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公司的雏形已经出现,但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碍,公司立法滞后。1673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纪,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来,是西方公司法的发展变革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公司法的表现形式看,出现了单行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公司的法定形式趋于集中,即越来越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出现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权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更加严格。

(二)我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大清公司律》、19《大清商律(草案)》、19《中华民国公司条例》、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只,没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国现代商法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渐兴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问题高管”的表现有三类:一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三是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有些行为甚至构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团的违规担保。《公司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都大大加强了,各个企业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章约定。

另外,民营经济要实现大发展,也是要依靠于公司法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自身必须加倍努力,全社会也要支持、帮助、关心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公司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为塑造健康的民营企业的法律环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基础,但是能不能真正培养起来还是靠执行。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公司竞争成为新一轮经济浪潮的显著特征,营造公司良性发展的法治环境,吸引外资到国内来创办公司,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为实现中部地区的崛起培育有竞争力的公司群体,需要充分运用好新《公司法》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为例研讨商法的问题,是为了准确把握公司法与商法的密切联系和存在的不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特权逐渐被取消,传统的商法典无法证明其能够成为一种严谨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这就需要不断的发展民法,努力实现民商统一,在此补过多讨论。法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和基础性确立了民法的统帅作用,商法与公司法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看,“民商合一”已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主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司发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总则的简约化、行为规定的具体化,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无疑是得益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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