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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一
各部门、各科室:
为表彰优秀,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经科室考核、民主评议及医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2016年12月26日讨论,最终确定本年度优秀员工共66名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员工们在新的一年里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同时,医院号召全院职工以他们为榜样,工作责任心再强一些,考虑问题再细一些,对自己要求再严一些,努力完成2017年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医院稳步、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成都xx医院。
20xx年1月10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16-)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记载,第六包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由内蒙古彼德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彼德公司)。
经比对投诉人和彼德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和价格”表后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货物名称为摇床,均是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hz-1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灭菌锅,均是由日本tomy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5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均是由湖南湘仪实验仪器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l-16的产品;货物名称为软胶囊灌装机,均是由北京中天精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lr-50的产品。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和潜在中标人投标的摇床、全自动灭菌锅、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和软胶囊灌装机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三
20xx年,在第xx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活动和第四届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活动中,我校选送的作品喜获殊荣,共获得5个国家级奖项,其中郑xx指导的一项作品获得三等奖,苏xx、赵xx指导的四项作品获得优秀奖;获得56个市级奖项,其中郑xx等教师指导的7项作品获得一等奖,赵xx等教师指导的23项作品获得二等奖,张xx等教师指导的26项作品获得三等奖。我校获得全国卓越组织奖和天津市优秀组织奖。(具体获奖名单附后)。
参加“文明风采”竞赛,丰富了学校德育实践活动,展示了我校学生的.文明风采,促进了校园文化建设。在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过程中,组织部门和各项目指导教师能够结合学生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辅导、指导,做了大量的工作。学校决定对获奖的集体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20xx年9月10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四
各县直教育单位、民办学校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2016年,我系统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党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投身双峰教育事业,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经广大党员民主推荐、各党总支(支部)严格审查,并报请局党委研究,决定授予朱惠邦等120名同志为“2016年度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双峰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双峰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7年2月想1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五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东方花园4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委托代理人:陈磊。
职业:售后工程师。
住址: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第小区4期b9—2—601。
联系方式:13209948844。
被投诉人名称:阜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37号。
投诉人新疆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投诉书收悉,经我办调查: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收取五家投标商的最后报价单后,现场开始宣读最后报价,当对第一、二、三家投标商最后报价宣读结束后,发现第四家未填写企业名称,但报价大小写、服务承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等其余内容均全部填写并已按手印,于是经过询问后将报价单返还该企业(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补充填写企业名称,随后宣读剩余投标商报价。宣读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回到专家评标室,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完成之后的各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决定如下:
对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做废标处理,此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康市财政局(盖章)。
年11月28。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六
各班委、年级组:
在过去的一个学年中,我校继续高举素质教育的大旗,不断完善教育质量管理环节,凝聚校风,锤炼学风,进一步提升了办学的实力和内涵。
在一年来的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奋发向上、积极进取、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学生和班集体。按照学校关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评选出了陈xx等198名三好学生,罗xx等197名优秀学生干部,彭xx等45名优秀室长以及高20xx级1班等8个先进班集体欲以表彰。对获省、市、县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一并通报表扬。
学校希望受表彰的同学,戒骄戒躁,将荣誉化作动力,再树新目标,再上新高度,敢做领头雁,呼朋引伴共同进步;学校号召全体师生向榜样学习,见贤思齐,反思改进,早日成为优秀团队中的一员。
二oxx年五月四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七
各县直教育单位、民办学校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我系统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党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投身双峰教育事业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经广大党员民主推荐、各党总支(支部)严格审查并报请局党委研究决定授予朱惠邦等120名同志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双峰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双峰县教育局委员会。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八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东方花园4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委托代理人:陈磊。
职业:售后工程师。
住址: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第小区4期b9—2—601。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名称:阜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37号。
投诉人新疆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投诉书收悉,经我办调查: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收取五家投标商的最后报价单后,现场开始宣读最后报价,当对第一、二、三家投标商最后报价宣读结束后,发现第四家未填写企业名称,但报价大小写、服务承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等其余内容均全部填写并已按手印,于是经过询问后将报价单返还该企业(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补充填写企业名称,随后宣读剩余投标商报价。宣读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回到专家评标室,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完成之后的各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决定如下:
对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做废标处理,此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康市财政局(盖章)。
20xx年11月28。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九
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301房自编306商铺。
委托代理人姓名:方康生。
职务: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08室。
电话:
职务:总经理。
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于20xx年2月7日提起的对“从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区村文化室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t-44011301001)”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一、“商务评审”不合法;二、“技术评审”不合法。招标文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以上不合理的评审标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认真细看了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经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并于20xx年2月6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当天推荐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商务评审”不合法。
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是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都是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据其服务对象性质不同又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作为代表。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一两年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为农家书屋图书采购,其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更贴近大专院校类图书采购。且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的阅读材料。毕竟,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采购人认为,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要求企业须有“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是适应形势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经调查了解,该项评分主要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品质、服务,“中国优秀企业家”是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虽是个人荣誉,但企业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其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机构在表彰对行业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时,也是颁发给企业家个人荣誉以表彰其企业的贡献,此做法已具有普遍代表性。若企业法人代表获得该荣誉,亦可体现该企业相关实力及信誉等方面。因此,我局认为,将这个作为评分之一也无可厚非,毕竟法规并没明确规定此类评分标准。
3、投诉人称“商务评审”采购能力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已指明出版社,也就是指明了产品的品牌;而且本次采购清单内有大部分图书都是大中专院校的教材,这些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用能否提供一批不属采购范围的图书来衡量各竞标企业的供货能力并不恰当;本项目要求提供32册图书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的出版社授权亦不恰当。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只占总采购图书(31800册)的千分之一,该项目样书比例要求合理,且并无指明图书出版社,也即没有指明产品的品牌,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四、第七款规定,也没有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相违背。从采购内容来看,大部分图书(少数如《检测与转换技术》是大中专院校教材)都属于科教科普类别,与农家书屋设立的目的相符合,就是为了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和通过自学提高农民科普科教知识水平,达到科学致富的目的。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其投标图书的出版社授权是为确保其投标图书的来源正当合法,以保障提供的图书必须为正版图书。
二、“技术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供货采购实力项,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只是民间组织,不具行业权威性,不能作为重要评分标准,而是否与上述单位共同举办过配书会与项目实际关联不大,更不能作为关键评分项目之一;而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理应面向所有具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招标文件却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此项评审并不合理。
经了解,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作为全国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的半官方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合法正版图书供货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都会通过各级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举办有关配书会或订货会,以向用户显示其图书订购配送能力及图书正规合法来源渠道,保证图书属于正版图书。我局认为,设立该项评分目的是为了考量投标人订书及配书能力,及保障其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社,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是采购人根据本行业特点提出的特定要求,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精神。
2、投诉人称“技术评审”装备样本库项,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就算要考察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非任何图书馆装备样本库都可,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评分项目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也充分考虑到由于图书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只要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同样都可获得评分,实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采购人采购需求已考虑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装备样本库证明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强,能让采购人选择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采购图书空间,我局认为,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经调查,该评分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对售后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如阅读讲座、文化交流、专题书展、专题讲座等均需与农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达到提高农民相关科普知识的水平和提升农民对阅读的兴趣以及通过“专题”等与专家或行业代表交流获得更丰富知识,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提升致富能力,使农家书屋设立的作用和意义达到最大化,我局认为,这样更符合采购人办农家书屋的目的,应予支持。
虹润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曾两次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均对其质疑作出了详尽、细致的答复以及耐心的解释,对某些的确存在考虑不周的评审条件进行了合理的更改并按规定作出更改公示,并不存在敷衍粉饰、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且在本项目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虹润公司并没有对质疑答复的内容再提出异议,且在其“投标书”内作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局认为,对于虹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后继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提出投诉,实有违其作出承诺及程序规则,有随意投诉之嫌。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方面的评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值,《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第一条第十款规定: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都是有范围值的,至于合不合理,只有评审专家有发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设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不合理的、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设置了商务和技术条件,以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没有随意提高本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具有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合壹公司,而该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壹公司只负责组织采购活动,无评审的权利,只有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才拥有评审的权利。该公司已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我们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至于技术、商务鉴定则依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因为他们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相信他们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六家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投诉无效,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从化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三月二十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
去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乡党委、政府深入实施“兴海富民”战略,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创建教育强乡为抓手,大力发扬“教师苦教、学生苦学、领导苦抓、家长苦供、社会苦帮”的五苦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涌现出了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切实提高全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授予相桐小学等3所学校先进集体奖;授予田广智等39名同志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不断探索,开拓进取,团结和带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携手并进,为我乡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再创新佳绩。
乡党委、政府同时号召全乡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忠诚教育事业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勤奋敬业、潜心育人的奉献精神,奋发有为,扎实工作,全力推进我乡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附:树台乡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__年_月_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一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房征〔〕号),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征收主体: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2。
七、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二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投诉人名称:新疆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东方花园4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
委托代理人:陈磊。
职业:售后工程师。
住址:昌吉市延安南路森林大第小区4期b9—2—601。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名称:阜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37号。
投诉人新疆天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投诉书收悉,经我办调查: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收取五家投标商的最后报价单后,现场开始宣读最后报价,当对第一、二、三家投标商最后报价宣读结束后,发现第四家未填写企业名称,但报价大小写、服务承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等其余内容均全部填写并已按手印,于是经过询问后将报价单返还该企业(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补充填写企业名称,随后宣读剩余投标商报价。宣读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回到专家评标室,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完成之后的各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决定如下:
对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服务站信息化设备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做废标处理,此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康市财政局(盖章)。
20xx年11月28。
投诉人:内蒙古双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xx-20xx)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记载,第六包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由内蒙古彼德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彼德公司)。
经比对投诉人和彼德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和价格”表后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货物名称为摇床,均是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hz-1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灭菌锅,均是由日本tomy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5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均是由湖南湘仪实验仪器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l-16的产品;货物名称为软胶囊灌装机,均是由北京中天精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lr-50的产品。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xx]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和潜在中标人投标的摇床、全自动灭菌锅、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和软胶囊灌装机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6月19日。
从财采决[20xx]1号。
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301房自编306商铺。
委托代理人姓名:方康生。
职务: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08室。
电话:
职务:总经理。
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于20xx年2月7日提起的对“从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区村文化室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t-44011301001)”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一、“商务评审”不合法;二、“技术评审”不合法。招标文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以上不合理的评审标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认真细看了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经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并于20xx年2月6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当天推荐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商务评审”不合法。
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是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都是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据其服务对象性质不同又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作为代表。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一两年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为农家书屋图书采购,其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更贴近大专院校类图书采购。且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的阅读材料。毕竟,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采购人认为,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要求企业须有“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是适应形势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经调查了解,该项评分主要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品质、服务,“中国优秀企业家”是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虽是个人荣誉,但企业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其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机构在表彰对行业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时,也是颁发给企业家个人荣誉以表彰其企业的贡献,此做法已具有普遍代表性。若企业法人代表获得该荣誉,亦可体现该企业相关实力及信誉等方面。因此,我局认为,将这个作为评分之一也无可厚非,毕竟法规并没明确规定此类评分标准。
3、投诉人称“商务评审”采购能力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已指明出版社,也就是指明了产品的品牌;而且本次采购清单内有大部分图书都是大中专院校的教材,这些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用能否提供一批不属采购范围的图书来衡量各竞标企业的供货能力并不恰当;本项目要求提供32册图书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的出版社授权亦不恰当。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只占总采购图书(31800册)的千分之一,该项目样书比例要求合理,且并无指明图书出版社,也即没有指明产品的品牌,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四、第七款规定,也没有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相违背。从采购内容来看,大部分图书(少数如《检测与转换技术》是大中专院校教材)都属于科教科普类别,与农家书屋设立的目的相符合,就是为了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和通过自学提高农民科普科教知识水平,达到科学致富的目的。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其投标图书的出版社授权是为确保其投标图书的来源正当合法,以保障提供的图书必须为正版图书。
二、“技术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供货采购实力项,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只是民间组织,不具行业权威性,不能作为重要评分标准,而是否与上述单位共同举办过配书会与项目实际关联不大,更不能作为关键评分项目之一;而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理应面向所有具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招标文件却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此项评审并不合理。
经了解,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作为全国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的半官方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合法正版图书供货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都会通过各级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举办有关配书会或订货会,以向用户显示其图书订购配送能力及图书正规合法来源渠道,保证图书属于正版图书。我局认为,设立该项评分目的是为了考量投标人订书及配书能力,及保障其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社,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是采购人根据本行业特点提出的特定要求,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精神。
2、投诉人称“技术评审”装备样本库项,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就算要考察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非任何图书馆装备样本库都可,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评分项目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也充分考虑到由于图书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只要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同样都可获得评分,实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采购人采购需求已考虑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装备样本库证明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强,能让采购人选择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采购图书空间,我局认为,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经调查,该评分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对售后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如阅读讲座、文化交流、专题书展、专题讲座等均需与农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达到提高农民相关科普知识的水平和提升农民对阅读的兴趣以及通过“专题”等与专家或行业代表交流获得更丰富知识,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提升致富能力,使农家书屋设立的作用和意义达到最大化,我局认为,这样更符合采购人办农家书屋的目的,应予支持。
虹润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曾两次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均对其质疑作出了详尽、细致的答复以及耐心的解释,对某些的确存在考虑不周的评审条件进行了合理的更改并按规定作出更改公示,并不存在敷衍粉饰、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且在本项目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虹润公司并没有对质疑答复的内容再提出异议,且在其“投标书”内作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局认为,对于虹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后继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提出投诉,实有违其作出承诺及程序规则,有随意投诉之嫌。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方面的评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值,《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第一条第十款规定: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都是有范围值的,至于合不合理,只有评审专家有发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设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不合理的、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设置了商务和技术条件,以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没有随意提高本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具有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合壹公司,而该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壹公司只负责组织采购活动,无评审的权利,只有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才拥有评审的权利。该公司已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我们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至于技术、商务鉴定则依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因为他们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相信他们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六家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投诉无效,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从化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三月二十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三
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301房自编306商铺。
委托代理人姓名:方康生。
职务: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08室。
电话:(020)81370178。
职务:总经理。
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于2月7日提起的对“从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区村文化室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t-44011301001)”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一、“商务评审”不合法;二、“技术评审”不合法。招标文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以上不合理的评审标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认真细看了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经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并于202月6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当天推荐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商务评审”不合法。
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是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都是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据其服务对象性质不同又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作为代表。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一两年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为农家书屋图书采购,其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更贴近大专院校类图书采购。且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的阅读材料。毕竟,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采购人认为,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要求企业须有“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是适应形势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经调查了解,该项评分主要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品质、服务,“中国优秀企业家”是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虽是个人荣誉,但企业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其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机构在表彰对行业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时,也是颁发给企业家个人荣誉以表彰其企业的贡献,此做法已具有普遍代表性。若企业法人代表获得该荣誉,亦可体现该企业相关实力及信誉等方面。因此,我局认为,将这个作为评分之一也无可厚非,毕竟法规并没明确规定此类评分标准。
3、投诉人称“商务评审”采购能力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已指明出版社,也就是指明了产品的品牌;而且本次采购清单内有大部分图书都是大中专院校的教材,这些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用能否提供一批不属采购范围的图书来衡量各竞标企业的供货能力并不恰当;本项目要求提供32册图书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的出版社授权亦不恰当。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只占总采购图书(31800册)的千分之一,该项目样书比例要求合理,且并无指明图书出版社,也即没有指明产品的品牌,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四、第七款规定,也没有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相违背。从采购内容来看,大部分图书(少数如《检测与转换技术》是大中专院校教材)都属于科教科普类别,与农家书屋设立的目的相符合,就是为了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和通过自学提高农民科普科教知识水平,达到科学致富的目的。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其投标图书的出版社授权是为确保其投标图书的来源正当合法,以保障提供的图书必须为正版图书。
二、“技术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供货采购实力项,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只是民间组织,不具行业权威性,不能作为重要评分标准,而是否与上述单位共同举办过配书会与项目实际关联不大,更不能作为关键评分项目之一;而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理应面向所有具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招标文件却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此项评审并不合理。
经了解,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作为全国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的半官方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合法正版图书供货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都会通过各级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举办有关配书会或订货会,以向用户显示其图书订购配送能力及图书正规合法来源渠道,保证图书属于正版图书。我局认为,设立该项评分目的是为了考量投标人订书及配书能力,及保障其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社,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是采购人根据本行业特点提出的特定要求,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精神。
2、投诉人称“技术评审”装备样本库项,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就算要考察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非任何图书馆装备样本库都可,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评分项目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也充分考虑到由于图书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只要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同样都可获得评分,实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采购人采购需求已考虑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装备样本库证明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强,能让采购人选择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采购图书空间,我局认为,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经调查,该评分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对售后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如阅读讲座、文化交流、专题书展、专题讲座等均需与农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达到提高农民相关科普知识的水平和提升农民对阅读的兴趣以及通过“专题”等与专家或行业代表交流获得更丰富知识,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提升致富能力,使农家书屋设立的作用和意义达到最大化,我局认为,这样更符合采购人办农家书屋的目的,应予支持。
虹润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曾两次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均对其质疑作出了详尽、细致的答复以及耐心的解释,对某些的确存在考虑不周的评审条件进行了合理的更改并按规定作出更改公示,并不存在敷衍粉饰、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且在本项目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虹润公司并没有对质疑答复的内容再提出异议,且在其“投标书”内作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局认为,对于虹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后继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提出投诉,实有违其作出承诺及程序规则,有随意投诉之嫌。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方面的评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值,《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第一条第十款规定: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都是有范围值的,至于合不合理,只有评审专家有发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设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不合理的、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设置了商务和技术条件,以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没有随意提高本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具有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合壹公司,而该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壹公司只负责组织采购活动,无评审的权利,只有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才拥有评审的权利。该公司已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我们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至于技术、商务鉴定则依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因为他们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相信他们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六家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投诉无效,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从化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四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x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大堂经济合作社。
桐梓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关于某某村令狐某某与令狐xx土地确权。
申请人:令狐某某,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朝门组11号。
被申请人:令狐xx,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
申请人令狐某某与被申请人令狐xx之间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人令狐某某向本机关申请处理,镇人民政府现已处理完毕。
申请人令狐某某称,1979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申请人整个家庭以4个人口划分了土地,并取得了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长期由申请人在具体经营和管理使用。被申请人原本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xx因购买本村房屋,从而迁入本村居住,与申请人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20xx年5月,申请人因年老外出进城居住,申请人外出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在申请人的上述自留地0.2亩内,占用了申请人土地宽约1米修建了房屋,并将申请人剩余的土地用水泥予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多次为此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为此,申请人向桐梓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
申请书。
》,要求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归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拟证明双方为涉案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事实;。
3、刘某某承包合同,拟证明令狐某某曾经将涉案自留地转包给刘某某承包经营的事实;。
11、令狐世环危房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书、档案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令狐xx流转土地修建房屋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被申请人令狐xx称,涉案的自留地大约0.2亩系自己的宅基地,认为自己没有侵占令狐某某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已经注明了前面抵公路对面。
现查明:被申请人令狐xx与申请人令狐某某原不是同一村集体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xx于1994年购买令狐某某母亲王先某的房屋搬迁入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且所购房屋与令狐某某房屋共墙,现令狐某某已于1991年2月3日将共墙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居住。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令狐xx新建房屋旁靠公路边有农村集体土地约0.2亩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该地东抵王某某(王志某父亲)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自土地承包下户以来,该地均是令狐某某在具体耕作和出租给他人使用。20xx年,被申请人令狐xx因流转王某某土地,从而在涉案土地旁修建房屋,并申请办理了农村危房补助。在修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占用了令狐某某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院坝,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现令狐某某依法向本府申请确权。
本府认为:根据令狐xx与王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令狐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土地承包协议、售房协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令狐xx在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没有承包责任地,令狐xx系购房迁入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结合涉案土地相邻人王宗某、令狐某钱、令狐某炳等人笔录,能够证明令狐xx现流转土地修建的房屋与令狐某某的自留地相邻,现被申请人修建房屋已经将申请人令狐某某的土地予以占用,并用水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因此,综合涉案土地四周农户的土地证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使用的自留地,该地归令狐某某承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决定如下:
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东抵王某某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归申请人令狐某某承包经营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桐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x年七月六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刘xx。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1.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证,存在代刷代购行为;2.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580.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xx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20xx〕333号)。
根据《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修订)》(温人社发〔20xx〕9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自11月4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月12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六
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将越来越趋于严格。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6585。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xx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xx〕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西门7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五星电影院——五星医疗器械配件厂——西门路7号——西门路9号,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号——西大街166弄15号,西至西大街180-3号——西大街167弄4号——西大街167弄3号,北至西门路——西门路9号——西门路7号——后街;兴宁南路220号、222号,兴宁南路252弄2号、6号、8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总户数84户,其中住宅80户,非住宅4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xx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门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xx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株石征[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xx市xx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xx区铜霞路与响田西路相交处(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8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清水塘片区棚改响石岭项目部与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株石征[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七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那么你知道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是怎样的吗?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工商行赔字〔〕号赔偿申请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赔偿申请人因认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人称:经审理查明:本局认为: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x,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琦,以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9月28日,李胜利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1月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李胜利房屋的行为违法。20xx年6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赔偿)字【20xx】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03号行政赔偿决定),并于20xx年7月5日向李胜利送达。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胜利对其已收到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因对该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服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李xx20xx年7月5日收到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0xx年2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胜利的起诉。
李胜利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虽然作出了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但并没有全额支付赔偿款,因此上诉人自知道被上诉人没有全额支付赔偿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赔偿,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胜利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补偿的请求后,李胜利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郑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书定,李胜利已领取赔偿金10万元,剩余2472.5元可以随时领取。郑州市人民政府向李胜利送达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xx年7月5日,李胜利于20xx年2月14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李胜利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庭审中答辩称:区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他意见同郑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年12月1日以前,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上诉人要求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理由不成立。(三)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均规定为两年,这一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法定期限,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上诉人以此时效作为起诉期限,理由不成立。(四)(20xx)凤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违法主体和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均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故李胜利对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李胜利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郑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xx年十一月七日。
城管赔字(20xx)9号。
赔偿请求人:刘,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电话安装费5000元;。
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8、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
通知书。
》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年二月十五日。
2023年政府表彰决定书(案例18篇)篇十八
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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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