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优质5篇)

时间:2024-10-22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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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篇一

由于预重整不同于法定重整,因此法院在接受预重整申请时,会对预重整案件编立“破预登”或编“立调”或“引调”案号。

2 举行听证

对于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我国破产法并未设置相应的听证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中指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据此,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裁定受理前可以进行听证。

3 决定预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预重整的,可以作出预重整决定。

4 指定管理人

法院决定对债务企业进行预重整的,应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5 选任主导债权人或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建立债权人联络与协商机制

6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指导预重整的内容并制定方案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_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_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

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许多事项都有时间的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的时间限制制定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作的计划。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张,清算工作的时间又比较长,各种开支也较多,因此,管理人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的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一)债务人的留守人员通常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根据债务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1、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回答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询问;

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

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可以提请法院外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包括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报告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拟聘请期限、拟聘请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

(一)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

1、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5至7人,可以兼职;

4、破产管理人其他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的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破产清算的常设机构: 1、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额。编制资产明细表,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等事项。并负责有关资产的清理、保管、评估、变现,以及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负责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的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监管工作,保证未了事宜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协助办理资产评估审计、鉴定等事项。持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的清户手续。

5、文秘组: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的接管,并负责有关清算文件材料的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运行。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十、债权债务核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及职工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在核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二)核查破产企业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核查,并根据职工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公司涉诉、涉执行及公司财务保全情况等;

十一、提请表决或者批准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债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上报人民法院的报告应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的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应当选择合适的媒体(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企业破产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包括:

1、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日期、文号; 2、破产管理人地址、电话、邮编;

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人寄发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存所有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加由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申报债权状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五、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4、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列席会议,解答债权人的有关咨询;

5、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十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5、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管理人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6、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十七、管理人报酬的异议处理

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规定的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预测的基础上,包干确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或包干金额及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委托审计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评估

破产财产变现前,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地评估资产价值,力求评估结果准确地反映实际价值。

三、委托拍卖

破产财产评估后,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取买受人应缴的拍卖成交价款,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的移交及不动产过户手续。

四、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管理人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评估价为参考,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变现及追缴对外债权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5、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分配方式、分配步骤、分配提存等); 6、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五、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仍不能通过的,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七、公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债务人办公地点进行张贴。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严格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列明的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将分配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

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最为复杂,在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职工安置费用发放的准备工作

管理在发放职工安置费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核实领取安置费用的职工人数、金额等,制定职工领取安置费用须知,在管理人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张贴,主要是在破产企业公示栏内。

(二)发放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用应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不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发放安置费用前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清算组现场核对、签字后交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去银行逐一办理个人账户。

在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上岗事宜。破产企业职工在确认个人安置费用数额后,在《安置情况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以便管理人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三)职工异议复核

职工对安置费用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安置费用的异议应及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

(四)对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释明工作

对于经法院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逐一寄发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裁定书,并做好事后的释明工作。

第五章破产终结

一、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分配执行情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终结审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执行全过程及破产程序执行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

三、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履职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清算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由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债务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解散管理人,文书、资料、账册归档

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解散破产管理人,交回破产管理人公章,在清算期间形成的帐册、文书、资料等也一并交回人民法院。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7日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篇三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_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

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四)财务与保障

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2.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篇四

原青海省特种水泥厂于2003年10月因遭受山体滑坡重大地质灾害,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减轻企业的债务压力,维护职工利益,特水职工通过采取原企业投资、职工集资、吸收社会资金等办法,报经省工商局核准,成立了青海鼓楼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维持正常秩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原特种水泥厂的厂房、设备进行;如果离开原厂的厂房和设备,该公司就无法正常运作。成立该公司时,法定代表人是闫虎平,后来,因该公司管理层次内部问题等原因,将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改选,法定代表人由闫虎平变更为张守金。

2004年9月16日,原青海省特种水泥厂由于资不抵债被互助县人民法院“(2004)互民破字第1069-1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同年9月22日互助县人民法院“(2004)互民破字第1069-2号”民事裁定由兰国宝(经贸局副局长)、翟进全(财政局)、温得全(国税局)、郑霖贤(经贸局)、崔斌年(社保局)、李美珍(国土资源局)、权国存(审计局)、徐丽君(中国人民银行互助支行)等人组成特种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其中兰国宝为组长,翟进全为副组长,(后因翟进全变动,法院指定温得全为副组长),对特种水泥厂进行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工作情况 青海省特种水泥厂破产清算组进驻破产企业后,按清算程序开展了工作。首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委托青海明鑫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截止2004年底的所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全面审计;其次委托青海大正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委托互助县土地估价事务所对企业的土地进行了评估。经审计评估企业总资产为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评估资产值为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评估土地总面积为18870平方米,土地总评估价为万元。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安臵制定了方案,将方案上报政府批准后,按方案进行了破产清算。具体为:

1、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

2004年12月22日清算组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确认债权为万元。其中:职工债权及安臵费万元(安臵费万元、失业金万元、医疗金万元、公积金万元、养老金万元、职工工资万元、退休职工高原生活补助及安家费万元、职工集资款224万元、伤残人员一次性安臵生活补助费万元、职工医疗费万元、抚养人员安臵费万元),海东法院诉讼费55万元,崖头村土地补偿款万元,其它债权人债权万元。

2、依法公开拍卖破产资产确认买受人

2005年7月6日,清算组委托青海金槌拍卖公司将原青海特种

2 水泥厂破产资产(不包括流动资产和车辆)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为张守金,成交价1800万元。但是,买受人张守金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于2005年10月9日将其拍买物转让给了青海华融集团公司,然后与2005年12月27日向清算组递交了张守金、张耀、王保刚、徐涛、_信“合作收购特水投资协议书”,退出了收购特种水泥厂,2006年7月31日清算组、金槌拍卖公司、华融集团签订了《青海特种水泥厂破产资产拍卖成交价款付款协议书》,2006年8月21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以(2004)互民破字第1069-4号民事裁定将青海特种水泥厂裁定拍卖给了青海华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7日县人民法院又以(2004)互民破字第10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海华融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青海华融集团。

3、特水破产资产拍卖款清收情况

原青海省特种水泥厂破产资产拍卖后,截止2012年3月15日,张守金、_信等合伙人分别向青海金槌拍卖公司、互助县人民法院、清算组共缴纳破产资产拍卖款元。其中:张守金缴款元(缴青海金槌拍卖公司264万元,缴县法院100万元、缴清算组元),_信缴款元(缴县法院100万元、缴清算组1658746。67元),张耀向县法院缴款200万元,王宝刚向县法院缴款130万元,徐涛向县法院缴款90万元。

4、华融集团兼并青海鼓楼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情况

清算组在特水破产清算过程中,青海华融集团于2005年10月7

3 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收购特种水泥厂及鼓楼公司资产的报告”,清算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给青海华融集团的回复函中,同意了青海华融集团收购鼓楼公司,鼓楼公司也召开了股东会议表示同意兼并。2005年10月10日由青海华融集团与青海鼓楼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兼并协议书,15日通过互助县公证处进行了公正。鼓楼公司被华融集团兼并具体操作过程及法定代表人更变过程清算组均未参与。

另外,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根据青海鼓楼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关于将青海省特种水泥厂主要生产线设备、厂房租赁给鼓楼公司实施生产自救性经营的报告》,经请示县人民法院和县有关领导同意,将青海省特种水泥厂破产资产(固定资产)从2004年10月1日起租给了鼓楼公司,约定租金为每月1万元。

二、未能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

4 破产程序无法终结。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截止2012年3月底,清算组共收到青海华融集团及其合 伙人缴纳的特水破产资产拍卖款元,按实际拍卖成交款1800万元计算还差元尚未收清。

2、鼓楼公司从2004年10月1日到2012年3月租用的原特水 公司破产资产租赁费90万元至今未缴(约定租赁费为每月1万元)。

四、解决方案

1、因破产程序尚未结束,清算工作还在进行之中,为此,清算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款,以解决存在的问题。

2、待款项收清后,尽快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第三次分配方案,偿还债务,终结破产程序。

3、通过法律途径清收鼓楼公司拖欠的租赁费。

青海省特种水泥厂破产清算组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篇五

一、破产法与破产程序

破产制度肇于古代罗马,它的萌芽形式始见于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表法》。而最早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则是在1807年法国的商法典中。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规《破产律》出现在1906年,即光绪三十二年。1935年_政府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分总则、和解、破产和罚则四章,共十节一百二十九条。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它包括了破产的条件、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内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实质上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进行的重要一环。

破产法总是涉及到当事人各方及

其所属集团、人群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破产法对履行程序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它以破产宣告为连接点,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与破产宣告后的程序。破产宣告前的程序是指破产申请程序,破产宣告后的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整过破产程序实际上分为三个阶段,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与破产文书

整个破产文书就是按照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这三大程序阶段的需要而组织撰制的,并且前后衔接,形成系列。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两大类:一是破产申请文书,二是破产案件受理文书。

又称准债务人。按照这一规定,破产申请文书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债权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申请书,二是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三是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宣告申请书。

2、破产案件受理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文书后,在自己权限管辖范围内,经过审查,表示受理破产申请的一种司法文书。它可分两种:一是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申请裁定书》,二是受理债务人自己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四大类:一是破产债权申报文书,二是和解协议,三是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四是破产宣告文书。

享有债权人的各种权利。如破产参与权、异议权、决议权等,尽管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若未呈递破产债权申报文书,则在法律上并未承认其破产债权人的资格,也就无法享受上述各项权利,可是却有义务接受和解协议。因此,制作破产债权申报文书是参加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破产债权申请文书又分为两种:一是《破产债权申报表》,二是《破产债权登记表》。

2、和解协议。破产过程中的和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因为它具有减少破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作用,再加上和解程序比较简单,费用较少,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其业务,而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有着较大的商量余地,如果能够避免破产,对社会经济也不会造成损害。因此,自从1883年比利时首创破产预防和解制度,并于1883年制定破产预防的和解法后,各国纷纷仿效,致使和解协议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文书。

3、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当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在法律上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终止,债务人必须提出重振企业,避免破产的《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它与一般企业整顿方案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不管那种企业整顿方案,制订目的都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之处则在于它是以避免企业破产为直接目的,一般法定期限不超过两年。并且纳入了法律程序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复已终止的破产宣告程序而进行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文书有三种:一是《破产宣告裁定书》,二是《破产宣告公告》,三是《破产宣告通知》。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最后一环。它的主要任务是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在返还第三人的财产、清偿别除权、共益权以及行使抵销权以后,将剩余财产进行变卖而取得现金,然后经过法定程序,按申报债权的程序与债权相应的比例制订出清偿债权计划,用以指导清偿程序的实施。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主体文书是《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

三、企业破产文书的一般特征

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这些文书具有以下特征:

企业破产文书属于系列文书的范围

一旦程序提起性文书出现的时候,便会自然地引出一糸列文书制作,上下衔接,因果相连。它本身又可归结为两大系列:

l、债权人与准债权人提起程序的文书系列。这一系列的文书及其出现先后次序是:《破产宣告申请书》;《破产申请鉴定书》;《破产债权申请表》;《破产债权登记表》;《和解协议》;《破产企业整顿方案》;《破产宣告裁定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破产财产分配’’案》。这一系列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文书种类多,过程完整;二是中间环节上包含终止性程序。如《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其它程序便自然终止。

2、债务人自己提起破产程序的文书系列。这一系列的文书及其出现先后

次序是:《破产申请书》;《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破产债权申请表》;《破产债权登记表》;《破产企业裁定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相对而言,这是一个较简单的系列,中间环节上没有终止性程序。

企业破产文书属司法性文书范围

由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属于一种法律性程序,因此,企业破产文书也应严格遵守司法文书的一般要求。在格式上也与司法文书相接近。例如,企业破产文书中的申请文书近似于起诉书,它也由标题、首部、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尾部等五部分组成;首部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两大项,近似于起诉书的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两大项。

企业破产文书中有集束性文书

送达工商行政、税务、银行、检察以及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这三种文书必须同时发出。这在其它文书中是较为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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