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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一
所谓口才,是指一个人口头语言表达和表述能力的总和。一切社会都离不开语言,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律师在开展业务中对语言的使用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使用符号语言的书面语言交际,一是使用声载语言的口头语言交际。在律师法律咨询之中,这两种口才必须同时要予以使用。法律咨询是咨询业中很重要的一种咨询业务。现代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诸多领域;在每一社会领域之中,法律的因素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法律咨询口才的要素和玄机,希望能帮到你。
口才玄机之一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过程。法律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广泛与否、知识功底厚实与否,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得以体现;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法律工作人员对其专业知识造诣的深浅直接决定着咨询服务的质量,决定着咨询工作的成功与失败,以至决定着咨询者对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成功和失败。
因此,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涉猎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博览各行各业的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口才,是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关键,是法律工作人员承揽法律业务、取得咨询者信任、做好咨询者心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素养的高低,是法律工作人员面临的第一堂课,锻造这方面的才能,
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精神的学习和研究,一是依靠自己在长期的法律业务实践中丰富经验的积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化外在知识为内在知识,丰厚的基础才能得以建立、取胜的诀窍才能得以把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熟知的真理。
口才玄机之二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和所积累的心理学经验,揣度咨询者的心理发生和发展过程,分析咨询者言谈举止中的真伪虚实,把握充实证据材料、寻找问题焦点、攻克问题难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方面的知识,沟通对话者双方的心理,取得信任感和认同感,打开咨询者的话匣子,给咨询对象以帮助、启发和教育,使咨询对象的认识、情感和态度发生变化,解决其在法律问题中产生的各种不正常或不良心理问题,以便以一种健康、合理、合法的观点去认识和思考其所处的法律逆境,帮助其以健康、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史记·滑稽列传》中载有这样一个故事:楚庄王十分爱他的一匹马,这匹马死后楚庄王下令群臣为死马服丧。大臣们议论纷纷,都说不可;楚庄王下令:“谁再阻止,判他死罪!”宫中有个戏子听说此事,进入殿门就仰天大哭。楚庄王问他为什么哭,他答道:“这匹马是大王最心爱的。以楚国之大,什么东西弄不到?现在以大夫礼埋葬这匹马,太寒酸了!我要求用君王的礼仪来埋葬。”楚庄王问:“怎么个埋葬法呢?”戏子说:“我请求雕玉作棺,刻梓为椁,齐王、赵王走在送殡队伍之前,韩王、魏王担任后卫。这样各诸侯知道了,就知道大王贱人而贵马的事了!”楚庄王听了之后如梦初醒,改用了六畜之礼葬之。这里戏子运用了归谬法的逻辑方法,智胜了楚庄王。
法律工作者在咨询业务中应该始终遵循着教育的而不是临床的、治疗的或医学的模式,教会咨询者和咨询对象模仿某些合法的、合理的新的行为,劝导他们放弃某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旧的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已经存在的能力,或者形成更为适当的应变能力,扫除其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或非法律障碍。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强调的人的力量与价值;强调认知因素,尤其是理性在选择和决定中的作用;研究个人在制定总目标、计划以及扮演社会角色方面的个性差异;充分考虑情景和环境的因素,强调人对于环境资源的利用以及必要时可以改变环境。
法律工作者同时必须又是一个心理学专家,心理攻坚和心理帮助是法律咨询业务过程中的两个方面的难题。灵活利用心理资源,是决定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又一重要方面。
口才玄机之三法律咨询过程也是法律工作者施展其才华、表现其知识和理论蕴涵、说服别人和教育别人的过程,因此,良好的口才也是致胜的关键因素。
律师在法律咨询过程之中要现身说“法”,关键就体现在这个“说”和“法”字上,“说”者,口语表达也,即为口才;“法”者,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之谓也。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善于控制特殊的对象、驾驭特殊的时间、利用特殊的环境、终结特殊的目的,必须要有必胜的信念和刚直的气质,正义的情感和敏捷的思维、过人的记忆和机智的应变,必须要有详实的口语提纲、合法的言辞、平稳的语调、得体的态势,并且善于引用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语锋敏锐、口齿伶俐、表达清楚、鞭辟入里,充分调动自己的语言才能,言词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言辞标准、言辞流畅、语音平缓、语调适中,充分运用和掌握咨询对象的心理特征,在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基础上,打好一场胜利的言词防御战、遭遇战和攻坚战。
把咨询者的话匣子打开。这是咨询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咨询口才的第一步要求。例如:
律师: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咨询者:律师,我有重要的事情需要你帮忙。但是我又不知从何说起。律师:慢慢说、慢慢讲。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咨询者:律师,不知你能不能帮助我?我只是想到你这里来了解了解情况,没有别的什么意思。我害怕我一旦对你讲出来以后,对我不好。我真是烦死了!我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律师:对律师讲,是最安全、最可靠的。我们律师遵守法律和法规办理业务,对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材料和证据,都对外保密;一旦泄漏出去,我们就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违背了《律师法》,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这一点你完全可以放心。
咨询者:那你首先必须答应要帮助我。
律师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谈话思路,去打开当事人的话题、消除咨询者的疑虑,那么一定能够取得口才上的成功。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二
从法理角度讲,对基于同一法律规范调整的同一事实,控辩审三方应当有基本一致的看法,不会发生很大的或原则性的分歧.辩护人并非一定要提出与控方不同的观点才能显出辩护人的价值,辩护人提不出不同观点的案件并非没有辩护人的作用.即使辩护人认为有不同观点,且据实依法有理有据,也要思忖如何提出,方式要得当,用词要谨慎.可适度加强表达力,却要把握分寸,不能因为控方某个证据存在瑕疵,便出言指责控方“草菅人命”等.除此,大案要案的辩护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辩护论点的可行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辩护律师上庭是否“有话”说,比如何“说”来得更实际.如无话可说,才是刑事辩护律师更“头痛”之事.当然“有话”说,是有道理的话,而不是胡言乱语.律师要在法庭上说“话”,并非一个敢字可以解决问题.不仅大案要案,就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胡言乱语的“律师说话”,不仅无助于刑事辩护,更会有损于律师本身形象,法庭辩护不以“敢辩”为荣,而是以“善辩”为尊.
首先,善辩需以敢辩为前提,没有敢辩,也不会有善辩.为刑事被告辩护是律师的法定业务及职责,只要据实依法辩护,没有必要顾虑辩得对错.辩得有理被法院采纳,律师功不可没;即使辩错,律师亦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确保律师“敢辩”,不少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我国虽然没有如此明文规定,却亦有法律明确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其次,没有善辩的敢辩近似于瞎辩,辩不如不辩,大案要案的辩护更是如此.善辩,就要揣摩举证质证的策略,讲究庭审发问技术,审时度势,要在发现问题,讲清问题,使控审方接受辩护观点上下功夫.善辩,就要反复掂量,权衡再三.律师在法庭上讲的话,应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正在想的.善辩的律师应能善于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准确找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应对之策.善辩,不是胆怯,而是真正的会辩与敢辩.
法庭辩护是律师发挥个人才智的机会,众目睽睽的大案要案更是律师难辩出名的时机,如何辩得有理、有力,辩得正确、得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确有事实、法律证据作无罪辩护的辩护用语,要注意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忌辩护用语具有不正当的煽动性与鼓动性.
2、对有罪证据间有矛盾、不一致的案件,要作证据不足辩,忌草率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
3、对控辩双方观点不一致的案件,或控方存在明显缺陷的指控证据及内容,坚持据实依法辩护,既要敢辩更要善辩,忌“得理不饶人”.
4、忌随意为被告人评功摆好,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提出双重标准.
5、要尊重法庭,服从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忌忘乎所以,当庭任意评判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及如何断案.
6、法庭辩护举止儒雅,言行文要明,忌手舞足蹈,语态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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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三
对于刚当上律师的人来讲,想要一个好口才还蛮难的,如果掌握了一定的技巧,就又没那么难了。今天本站小编为你带来律师庭辩的口才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四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避实就虚法。
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
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
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
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
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
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
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
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
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
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
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如在一起收受了贿赂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
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收受了贿赂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
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
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
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
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
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
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
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
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一是在法庭上发言要慎言。
律师的发言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来落实,首先做到的是慎言,为什么要慎言?因为在法庭上发言不是吵架,是要遵守法庭秩序的,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的发言,公诉人还是辩护人的发言都要在法官的主持下来进行,绝不能随意插话、打断正在进行的诉讼对方发言甚至离开审判区闹庭、寻衅滋事,这是法庭上的大忌也为诉讼秩序不允许。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庭上少说话,说话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一律不说,以免言多语失。更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可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噪音或其他语言不文明的干扰司法的行为。
在一起山东成武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二审法庭辩论阶段,控方发言长篇大论,笔者从始至终沉着冷静,慎言对待:本案由于李某与戴某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由于戴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用代持股份的方式偿还尾款,且戴某已经死亡,因此警方“立案入口”错误,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予追诉,因此本案没有破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笔者的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发还重审。
二是在法庭上发言打动的是法官。
很多律师不明此理,认为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说服的是诉讼对方,这大错特错。因此在法庭上要通过围绕争执焦点的最概括的语言甚至“三言两语”打动法官。笔者在2008年6月参加的一起物业诉开发商关于“采光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被告方的开发商滔滔不绝长篇大论,主审法官是“抽刀断水”进行打断,表明被告方没有抓住争执焦点?而笔者寥寥数语就赢得了法官的支持:围绕本案的争执焦点,本代理人发表一组数据求证开发商违反了建设部规定的居民住宅楼间距在午间日照已经低于1.5小时的现场勘查报告和鉴定结论,因此我方有充分的抗辩权。笔者仅用几十个字的单组举证,主审法官当庭采信该组证据,毫无疑问案件以胜诉告终。
三是在法庭上永远不要亢奋和激动。
有部分律师进入法庭上就是“激情万丈豪情满怀”,这是出庭情绪上的大忌,在法庭上一定要沉着冷静在法官的主持下从容对待静观其变,尤其是不能有法庭上发言冒失、急躁、控制不住情绪和事无巨细以及和对方辩论的毛病。要记住律师在法庭上无论从事实辩、证据辩还是法律辩都是争取法官对证据己方的采信。因此笔者做律师20年以来有着极高的胜诉率就是深谙此道。
1、让对方首先表态。
在谈判过程中,首先开口的一方总会落下风。
如果能够让对方首先表态,你就会占有一定的优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他们的第一次报价可能比你预期的要高;可以让你在和对方展开实质性的交易之前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可以帮助你限定对方的价格范围。
如果他们首先报价,你就可以把他们的价格设定在你所设定的价格范围内,这样即使双方最终选取了中间价格,你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价格,可如果你先表态,他们就可以用这种方法对付你,这样的话,如果双方最后对价格进行折中,最终的价格就会是他们所想要的价格。
一般来说,你对对方了解的越少,你越应该让对方首先报价。
当然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首先表态的话,你不可能永远等下去,但只要情况允许,你就应该想办法让对方先报价。
2、装傻是一种上策。
聪明就是愚蠢,愚蠢就是聪明。
在谈判的过程中,有时如果你能假装比对方知道得更少,最终所达成的谈判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你越是装得愚蠢,最终的结果可能对你越有利,除非你的智商低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总是喜欢帮助那些在智力或其他方面不如自己的人,所以装傻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消除对方的竞争心理。
一旦在谈判中无法控制自我,装出一副老谋深算的样子时,可能你已经把自己放到了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比如:总是喜欢迅速作出决定,根本不给自己时间把问题想清楚;总是喜欢独断专行不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他人意见和建议;不喜欢咨询专家意见,总是自以为是;不愿意屈尊恳请对方让步;不愿意听从上司的意见,不愿意记录谈判过程。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一定不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装傻。
3、不要让对方起草合同。
无论双方沟通的多么详细,总会遗漏一些细节性问题,需要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详细阐明。
如果让对方起草合同,就会让你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无论是一份数百页的协议还是一份只有几段话的报价单都是如此。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谈判一方在起草合同时,至少会发现十几条双方在口头谈判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的条款,这时起草合同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阐述这些条款,而另一方只需要在签字时临时作出决定。
如果你争取到起草协议的权利的话,不妨在谈判过程中注意做好记录并在关键的地方做好标记,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你在起草协议时包括对方答应你的所有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醒你一定要把那些你并不喜欢,但是你的确已经在谈判过程中答应了对方的条款写进协议里。
4、要认真审读协议。
经过谈判,你可能并不同意协议中的某个条款,对方同意修改,并表示他们会把修改后的协议寄给你签字,但是当修改后的协议被送到你的办公室时,你可能正忙着做其他事情,所以你只是粗略的浏览一下你曾经修改的地方,然后就直接翻到最后一页,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
不幸的是,由于你并没有花时间重新读完整份协议,所以你并没有意识到对方同时已经在其他地方进行了一些修改,他们修改的可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地方,这个地方你通常并不会留意。
许多年以后,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出了问题,你需要向律师出示协议时,这些问题才浮出水面,但到了那个时候,你可能根本不记得自己当初同意了什么,所以你只能假设自己当初的确同意了对方的修改。
5、把价格分解到最低一级。
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来描述一件产品的价格,但建议你在谈判时,不妨设法把对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分解到最低一级的水平,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几率。
用分解的数字赚钱的例子有很多,比如说:用百分比来告诉对方你的利息率而不是美元数;强调某件商品每月需要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实际的价格;强调每块砖每块瓦或者是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而不是总成本;强调每个人每小时增加的成本而不是整个公司每年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强调每个月的保险支出而不是一年的总支出等等。
精明的商家非常清楚,当一个人并不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真金白银时,通常会花的更多,正因为如此,全世界的赌场都会要求赌客们把现金兑换成筹码,餐厅的服务员会鼓励你使用信用卡,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机率。
6、书面文字更加可信。
打印出来的文字对人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大多数人都比较容易相信书面的东西,即便那些东西听起来并不可信。
正因为人们更容易相信那些形成文字的东西,因此演示文件就显得异常重要。设想一下,你在客户面前坐定,打开演示文件,上面第一页写“我们的公司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制造企业”,第二页上写“我们的工人是这个行业内最优秀的”,然后你打开其他页面,上面写满了客户的推荐信,这时你的客户一定会对你的公司刮目相看。
所以,只要情况允许,我建议你尽可能的使用书面说明文件,如果你是通过电话与人进行谈判,不妨在电话结束之后给对方发一份传真。
7、集中于解决当前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把全部精力集中到眼前的问题上,而不应该被其他谈判者的任何行为分散精力。
在谈判过程中,真正重要的是双方在谈判桌上具体问题的拉锯战。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只有作出的实质性让步会影响谈判结果,其他都不重要。但事实是,在谈判过程中,人们总是很容易被对方的行为所影响而不是集中精力思考当前的问题。
对于优势谈判高手来说,绝对不会让自己做情绪化的事情,他们总是就事论事集中精力思考眼前的问题,而不是对方的人格或者一些挑衅行为,他们总是在想,和一个小时、昨天或是上个星期相比,我们现在取得了哪些进展?或许他也可能会愤然离席,但那只是一个谈判技巧。
8、一定记住要祝贺对方。
谈判结束之后,一定要记得祝贺对方,无论你觉得对方的谈话技巧有多么差劲,都要向对方表示祝贺。
优势谈判高手总是希望自己的对手感觉自己赢得了这场谈判,所以他们在谈判一开始时,总是会提出一些超出自己预期的条件,以便给自己留出让利空间。除此之外,在谈判的过程中,优势谈判高手还会通过其他各种谈判策略,让对方感觉自己正在取得胜利。
谈判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对方,而是要和对方一起协作找出问题,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双方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大多数人都容易相信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正是别人想要的,因为这一点,我们认为对我们重要的东西对别人也是同样重要,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当你明白,谈判双方很可能并不是想要同样东西时,你才有可能和对方达成双赢的谈判结果,帮助你的对手达到他们的目的。
不要试图把所有的利益都收入自己的腰包,你可能会感觉自己获得了胜利,但如果你让对方感觉你这个人过于贪婪的话,这样对你会有什么好处呢!
胜负只是一种自我感受,通过适当的自我调整,你可以让对方感觉是自己赢得了谈判,但同时又不需要牺牲你自己的利益。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五
在大要案刑事辩护中,律师只有明确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才会更清楚要干好什么.否则在大案要案辩护中一味责怪“我讲我的,你判你的”、“法院如何判决与律师何干”种种不尽人意的“外因”,而不在“辩在于精、理在于行”的内因上下功夫,无助于律师在个案及整体执业水平提高.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大案件律师的辩护技巧,欢迎阅读:
基于以上缘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欲否定或改变指控内容,唯有在诉讼过程中“下足功夫”,才有可能“功夫不负有心人”,获得理想的法院裁判结论.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重”诉讼过程,“轻”诉讼结论除以上所述缘由,更有以下特别需要注意之处:
1、大案要案审查要求之严厉、规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拟.无论在事实认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不认为作为—名辩护律师会比司法机关有更高明之处.当然人无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经过高规格的审查程序,不排除仍会存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提出不同于已有结论的意见,争取不同于已有结论的辩护结论为法院所采纳,应当清楚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切实际的“重”结论,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
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胜诉、败诉问题,在笔者看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取舍权在法官.
3、坚持刑事辩护优劣的正确评判标准,不以结论是非论英雄.衡量辩护律师胜诉败诉的标准应当是看他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很好地组织运用这些问题表达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辩护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发挥有限的监督制约作用.
刑事辩护应当讲事实,讲法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更是以法律为唯一法宝.离开法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将一事无成.
相当部分刑事诉讼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辩论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主要是事实之争,而不是法律之争.可是不少事实之争与法理见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不少事实之争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法律并不是空洞、抽象之物,要注意通过讲法律来讲政治,讲社会效果,笔者以为这符合目前的国情.无论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还是公众评价标准,目前我国上上下下对法律的崇尚,虽已过渡出启蒙阶段,可尚没有到达“法律至上”的境地.
因此,大案要案的刑事辩护,关键不在如何进行法庭辩论,而在于法庭调查如何质证举证.
1997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庭审模式及审判方式改革,已将律师法庭辩护的重心从法庭辩论阶段前移至法庭调查阶段.在时间上,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阶段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在内容上,包括对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从实体到程序均可作为质证辩论的范围.庭审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达到客现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需要由确凿、充分的证据作支撑.案件证据辩清论明,辩护结论则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物,无需多费口舌,有时还不言自明.当然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论证举证质证思路要点,亦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继续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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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六
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是律师在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庭审质量而采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因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应当注意适当运用一些技巧,提高庭审的质量。
庭审技巧当然要建立在对案件的透彻分析和充分论证之上,如果只强调技巧而忽视对案件本身的调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谓的技巧只会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在庭审之前,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3、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
4、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
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双方展示证据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
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
质证是围绕双方提供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展开的,双方对证据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在陈述证据的关联性时,律师很容易将其与已方的主要观点联系起来,但是,有的法官将质证理解为是对证据本身的意见而不应涉及最终的观点,所以有时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要求在辩论阶段再陈述。
对此,笔者认为质证与辩论不能截然分开,因为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这都需要在质证时就提出来,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但考虑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
庭审中会涉及到向对方发问和回答法官和对方的发问。在向对方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律师认为问题是重要的,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由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这时对方就必须明确回答了。
法官的发问,代表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官询问的事实可能是记载在判决书中的事实。因此,仔细研究法官的发问,很可能就会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这将会成为辩论和写作代理意见时的工作重点。故而,在回答法官问题时要特别谨慎,如果暂时还拿不定主意的话,不妨说还不清楚,待了解之后再回答。
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当然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但如果当事人参加庭审或旁听,则不宜使用太多,而应照顾到当事人的要求,尽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对方时用不着每次都要称“被告”或“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法规时也用不着将法律法规的全称和是第几条第几款都说出来,更用不着将所引用的条文全读一遍(这些都可以在书面的代理意见中写出来),而只要说出主要的意思即可。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迁就当事人,而是因为当事人有权听懂他所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讲的是什么,如果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参与,庭审将是不完整的。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七
节奏和重音: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比如手势、头部的转动、眼神注视的方向。运用形体的语言,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笔者认为用眼神和法官、对方、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最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对方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用眼神影响到对方的自信心,还可以通过观察法官了解法官对自己所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从而判断法官的观点。和旁听人员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这会获得旁听人员的支持,特别是在当事人旁听时,眼神能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对方,最后才是和旁听人员。
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宣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
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拿着判决书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
因此,在辩论阶段宣读代理意见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辩论所使用的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有人说: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
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
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
开庭结束之后,律师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强化庭审效果的做法。但是,并非每一个法官都会将双方提交的代理意见仔仔细细地看上一遍,这有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意见而不用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对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可能只会浏览一遍。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见建议不要超过五页a4纸。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的结构。
所谓“倒金字塔”的结构是指写作新闻里的消息时,将最重要的五个“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个“h”(how)写在第一句里,先将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然后再写次重要的一段,以此类推,这种结构能让读者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新闻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根据兴趣决定是否看下去。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先写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虑到一般人阅读的.习惯,最好将这些重要的观点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己查找。
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往往被认为处于被动的地位,律师对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写的文件可能并不完全被当事人所理解,因为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他无法用专业的眼光去评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专业水平,而律师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却是当事人的评价。当然案件结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在胜诉后却对律师并不满意,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除了案件的结果外还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细节,比如,律师写的法律文书是否有错别字,律师是否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报告案件进展,还包括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
当事人对律师庭审表现的评判是朴素的和直观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师说话的时候声音是否响亮,眼神是否坚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气势,是否能将观点用通俗的话说明白,尽管也许这些并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旁听或者参与庭审的话,律师一定要高度兴奋,并在庭审中注意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八
最近一个星期去了两家律师事务所面试,被问到了以下问题,希望对有兴趣做律师助理的朋友有所帮助:
1、自我介绍(无论什么面试,这个好像都是必问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准备好哦!建议不要重复简历上的介绍,否则你就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3、你认为做一名律师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建议联系自身,说明自己也符合这些素质)
4、你对律师行业的了解?以及你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了解?(既然你来面试律师助理了,所以这个问题是应该查好的。建议最后还要联系自身。)
5、你的薪资要求?(建议事先查下你要面试的律所的状况,弄清楚刚进去的律助一般都拿多少钱。切记:要说个合适的薪资要求。太高人家不会要你,太低人家觉得你没自信,这个律师的致命缺陷哦)
6、说说你3-5年的职业规划。(这个因人而异了,别忘了联系你要面试的职位哦)
7、你有什么问题吗?(事先想好,一定要问个有质量的。)
经过了几次面试,我发现自己的表达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而且心理素质也得到了锻炼。最大的经验是:有备无患!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1、首先不能迟到!2、查清楚你要面试的职位、单位以及单位所处的行业的情况。3、熟透自己的简历。4、微笑。 加油!相信自己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1、仪表风姿这是指应试者的体型、外貌、气色、衣着举止、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精神状态等。像国家公务员、教师、公关人员、企业经理人员等职位,对仪表风姿的请求较高。研讨表明,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的人,一般做事有规律、注意自我约束、责任心强。
2、博业知识了解应试者掌握博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其博业知识更新是否符合所要录用职位的请求,作为对博业知识口试补充。面试对博业知识的考察更具灵敏性和深度。所提败绩也更接近空缺岗位对博业知识的需求。
3、工作实践经验一般根据查阅应试者的个人简历或求职登忘表,作些相关的提问。查询应试者有关背景及过去工作的情况,以补充、证实其所具有的实践经验,通过工作经历取实践经验的了解,还可以考察应试者的责任感、自动性、思维力、口头表达能力及遇事的理智状况等。
4、口头表达能力面试中应试者是否能够将自己的思念、观点、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意见或建议顺畅地用语言表达出去。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表达的逻辑性、准确性、感染力、音量、音色、音量、音调等。
5、综合剖析能力面试中,应试者是否能对主考民所提出的败绩,通过剖析抓住重点回答。
6、反应能力取应变能力主要看应试者对主考民所得的败绩理解是否准确,回答的迅速性、准确性等。关于突发败绩的反应是否机智矫捷、回答恰当。关于没有测事情的处理是否得当、妥当等。
7、人际交往能力在面试中,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通过询问应试者常常参取哪些社团死动,忧欢异哪品种型的人挨交道,在各种社交场合所扮演的角色,可以了解应试者的人际交往倾向和取人相处的技巧。
8、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自我控制能力取情绪稳定性自我控制能力关于国家公务员及许多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管理人员)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在遇到上级批评指责、工作有压力或是个人本益受到冲击时,能够克制、容忍、理智地看待,没有致因情绪波动而影响工作;另一方面工作要有耐心和韧劲。
9、工作态度一是了解应试者对过去学习、工作的态度;二是了解其对现报考职位的态度。在过去学习或工作中态度没有仔细,做什么、做好做坏者无所谓的人,在新的工作岗位也很难说能懒懒恳恳、仔细背责。
10、上进心、进取心上进心、进取心激烈的人,一般都确立有事业上的奋斗纲标,并为之而积极努力。表现在努力把现有工作做好,且没有安于现状,工作中常有创新。上进心没有强的人,一般都是安于现状,无所事事,没有求有功,但求无过,对什么事都没有热心。
11、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求职效因了解应试者为何希望去本单位工作,对哪类工作最感兴趣,在工作中追求什么,判断本单位所能提供的职位或工作条件等能否满足其工作请求和期望。
人的兴趣取爱好,这对录用后的工作布置常有好处。
13、房地产销卖面试技巧面试时主考民还会向应试者介绍本单位及拟聘职位的情况取请求,讨论有关工薪、福本等应试者关心的败绩,以及回答应试者可能问到的其他一些败绩等。
面试注意事项:
1.要以一颗仄常心正确看待面试,要做好承受挫合的心理预备。即使面试一时失本,也没有要以一次失败论英雌。
2.对招聘单位和自己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价,相信自己完全能胜任此项工作。“有信心没有一定赢,没信心一定输。”
3.适当提高服装档次,穿得整洁大方,以改变本身形象,增强自信心。
4.面试前做几次深呼吸,心境肯定会仄静得多,勇气也会倍增。
5.取主考民见面时,要自动取对方进行亲切有神的纲光交流,消弭紧张情绪。在心里尽量建立起取招聘者仄等的关系。如因心里害怕,有被对方的气势压倒的感觉时,就鼓起勇气取对方进行纲光交流,待紧张情绪消弭后,再表述自己的求职主张。
6.当出现紧张的局面时,没有妨自嘲一上,说出自己的感受,可使自己变得轻松些。
7.感到压力大时,没有妨借助间隙去发现招聘者的诸如服饰、言语、体态方面的缺点,借以提高自己的心理优势,这样就会在自觉没有自觉间提升自信,回答败绩时也就自如多了。
8.当取对方的谈话出现间隔时,没有要急没有可耐,这样反而给自己留上考虑的空间,抓紧理清头绪,让对方感觉你是一位沉着冷静的人。
9.回答败绩时一旦紧张,说话可能结结巴巴或越说越快,紧张也会加剧,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有意放慢自己的说话速度,让字一个一个的从嘴里清晰地吐出去,速度放慢了,心境也没有紧张了。也可加重语尾发音,说得缓慢响亮,用以缓解紧张。
10.进入考场,见到主考民时,没有妨有意大声地说几句有礼貌的话,做到先声夺人,紧张的心境就会自然消失。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九
所谓口才,是指一个人口头语言表达和表述能力的总和。一切社会都离不开语言,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法律咨询的口才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口才玄机之一:博深的知识。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过程。法律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广泛与否、知识功底厚实与否,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得以体现;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之中,法律工作人员对其专业知识造诣的深浅直接决定着咨询服务的质量,决定着咨询工作的成功与失败,以至决定着咨询者对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的成功和失败。
因此,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涉猎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博览各行各业的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口才,是法律工作人员提高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关键,是法律工作人员承揽法律业务、取得咨询者信任、做好咨询者心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法律素养的高低,是法律工作人员面临的第一堂课,锻造这方面的才能,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以及法律精神的学习和研究,一是依靠自己在长期的法律业务实践中丰富经验的积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化外在知识为内在知识,丰厚的基础才能得以建立、取胜的诀窍才能得以把握。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熟知的真理。
二、口才玄机之二:敏捷的思维。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和所积累的心理学经验,揣度咨询者的心理发生和发展过程,分析咨询者言谈举止中的真伪虚实,把握充实证据材料、寻找问题焦点、攻克问题难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方面的知识,沟通对话者双方的心理,取得信任感和认同感,打开咨询者的话匣子,给咨询对象以帮助、启发和教育,使咨询对象的认识、情感和态度发生变化,解决其在法律问题中产生的各种不正常或不良心理问题,以便以一种健康、合理、合法的观点去认识和思考其所处的法律逆境,帮助其以健康、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去解决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史记·滑稽列传》中载有这样一个故事:楚庄王十分爱他的一匹马,这匹马死后楚庄王下令群臣为死马服丧。大臣们议论纷纷,都说不可;楚庄王下令:“谁再阻止,判他死罪!”宫中有个戏子听说此事,进入殿门就仰天大哭。楚庄王问他为什么哭,他答道:“这匹马是大王最心爱的。以楚国之大,什么东西弄不到?现在以大夫礼埋葬这匹马,太寒酸了!我要求用君王的礼仪来埋葬。”楚庄王问:“怎么个埋葬法呢?”戏子说:“我请求雕玉作棺,刻梓为椁,齐王、赵王走在送殡队伍之前,韩王、魏王担任后卫。这样各诸侯知道了,就知道大王贱人而贵马的事了!”楚庄王听了之后如梦初醒,改用了六畜之礼葬之。这里戏子运用了归谬法的逻辑方法,智胜了楚庄王。
法律工作者在咨询业务中应该始终遵循着教育的而不是临床的、治疗的或医学的模式,教会咨询者和咨询对象模仿某些合法的、合理的新的行为,劝导他们放弃某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旧的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已经存在的能力,或者形成更为适当的应变能力,扫除其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或非法律障碍。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强调的人的力量与价值;强调认知因素,尤其是理性在选择和决定中的作用;研究个人在制定总目标、计划以及扮演社会角色方面的个性差异;充分考虑情景和环境的因素,强调人对于环境资源的利用以及必要时可以改变环境。法律工作者同时必须又是一个心理学专家,心理攻坚和心理帮助是法律咨询业务过程中的两个方面的难题。灵活利用心理资源,是决定法律咨询工作质量的又一重要方面。
三、口才玄机之三:流畅的言辞。
法律咨询过程也是法律工作者施展其才华、表现其知识和理论蕴涵、说服别人和教育别人的过程,因此,良好的口才也是致胜的关键因素。
律师在法律咨询过程之中要现身说“法”,关键就体现在这个“说”和“法”字上,“说”者,口语表达也,即为口才;“法”者,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之谓也。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善于控制特殊的对象、驾驭特殊的时间、利用特殊的环境、终结特殊的目的,必须要有必胜的信念和刚直的气质,正义的情感和敏捷的思维、过人的记忆和机智的应变,必须要有详实的口语提纲、合法的言辞、平稳的语调、得体的态势,并且善于引用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语锋敏锐、口齿伶俐、表达清楚、鞭辟入里,充分调动自己的语言才能,言词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言辞标准、言辞流畅、语音平缓、语调适中,充分运用和掌握咨询对象的心理特征,在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基础上,打好一场胜利的言词防御战、遭遇战和攻坚战。
四、口才玄机之四:洞开话题。
与咨询者对话,如何打开咨询者的话匣子?有的咨询者羞愧难当,不好开口;有的咨询者性格内向,沉闷寡语;有的咨询者半遮半掩,不好直说;有的咨询者抑郁寡欢,痛哭流涕。律师应该以其特有的职业嗅觉,寻找合适的话题,循循善诱,逐渐开导,把咨询者的话匣子打开。这是咨询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咨询口才的第一步要求。例如:
律师: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咨询者:律师,我有重要的事情需要你帮忙。但是我又不知从何说起。律师:慢慢说、慢慢讲。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咨询者:律师,不知你能不能帮助我?我只是想到你这里来了解了解情况,没有别的什么意思。我害怕我一旦对你讲出来以后,对我不好。我真是烦死了!我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对律师讲,是最安全、最可靠的。我们律师遵守法律和法规办理业务,对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材料和证据,都对外保密;一旦泄漏出去,我们就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违背了《律师法》,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这一点你完全可以放心。
咨询者:那你首先必须答应要帮助我。
律师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谈话思路,去打开当事人的话题、消除咨询者的疑虑,那么一定能够取得口才上的成功。
因为积极,爱国民主人士沈钧儒被派逮捕。在法庭上,审判长方闻一开始便想诱导沈钧儒:“你赞成共产主义吗?”
赞成共产主义在当时可是杀头的罪,沈钧儒不慌不忙地答道:“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我们从不谈所谓主义。起诉书竟指被告等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不知检察官有何依据?如果一定说被告宣传什么主义的话,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主义,就是救国主义。”
法官见沈钧儒没有中计,并没有放弃而是再次问道:“救国不是。
口号。
吗?”
沈钧儒见法官想混淆概念,便说:“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我们就不能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明白。”
法官方闻继续追问:“那么,你同意统一的口号了?”
沈钧儒说:“我想统一,当然是人人所同意的。如果因为说要,我们就须要说‘不’;说统一,我们就要说‘不统一’,这一种说法,是被告所不懂得的。”
面对沈钧儒严密的回答,法官方闻愤怒地责问:“你知道你们被利用吗?”
沈钧儒微微一笑:“假使利用我,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不论谁都可以利用我,我都甘愿被他们为而利用。”
沈钧儒的巧妙回答,赢得在场人们的阵阵掌声,审判长只好灰溜溜地宣布休庭。
面对派审判长的三轮进攻,沈钧儒凭借高超的口才,分别给予“歼灭”。
一、借力打力,巧推罪行。对于民主人士的爱国举动,审判长方闻偷换概念想借用“赞成共产主义”治沈钧儒的罪,沈钧儒充分认识到了审判长的诡计,明确地指出这是给强加的“罪行”,沈钧儒接着借力打力,重新为自己的行为下定义为“救国主义”,对方的诡计也就不攻自破了。
二、妙用类比,巧破谬论。面对沈钧儒犀利的回答,审判长缩小概念说“救国是口号”,十分阴险的想再度引诱沈钧儒误入他们的陷阱,而沈钧儒对于这一套十分清楚,巧妙的类比“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我们就不能吗?”使审判长无话可说。
三、据理怒斥,巧责歪理。最后,面对不辨是非真理,沈钧儒据理怒斥“如果因为说要,我们就须要说‘不’”“不论谁都可以利用我,我都甘愿被他们为而利用”,直责只考虑自身利益,不顾民族危亡的事实,使审判长在事实真理面前不得不败下阵来。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庭上律师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一
首先必须对自己语言表达能力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主观上应有成功的信心。一个人内心里觉得自己像个小丑,于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一个人内心坚信自己高贵,就绝不会干出让别人嘲笑的事情。
2、精于学习。
学习”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学看、学听、学说。其中看、听是向别人学习,说是直接提高自己。
学看是初为律师的人提高口才艺术的有效途径。“看”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多看理论书籍和体会文章。有关口才艺术的理论书籍有很多,通过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口才艺术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各种语体的内部构造和生成规律,然后重点学习口才艺术的各种技能和技巧,这样对指导实际练习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语作品。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讲作品有很多,如:邓析的两可之辩、宴子的两淮橘枳之辩、施洋大律师的京汉铁路命案真相之辩、美国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等等。阅读这些传世名篇要认真分析其思想观点的阐述、语言修辞的特色、篇章结构的安排和表达技巧的运用,并把其中精妙之处,化为自己练习口才的营养。
三是多看视听资料。心理学上有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表达=15%言语+30%声音+55%态势语。因此,我们在重点分析学习演讲者思想和表达技巧的同时,更要注意观察学习其运用态势语言的艺术,揣摩其如何结合现场表述观点、选择服装、修饰仪容,如何恰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等等。
学听,除了接受声音信息外,还要通过大脑思维,吸收、理解所接受的信息。与此同时,要善于判断发现对方说话的声音技巧和表达艺术,吸取其特长,以提高自己说话的能力。学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多听录音材料,包括演讲、辩论实况录音、评书,等等。在听录音时,可重点琢磨怎样准确清晰地发音,如何掌握语调的高低轻重,怎样合理地安排停顿,如何根据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确定适当语速,做到声情并茂,等等。要边听边分析边体会,理解其妙处,为我所用。
二是现场倾听。现场倾听可着重学习说者的表达艺术,包括要准确理解话语的表面意思和深层意思,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
三是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
学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学说,就要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锻炼。
朗读、朗诵是律师口才锻炼的有效方法。朗读是律师把书面语言还原成有声语言,以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而朗诵是在朗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它要求律师表情、动作、形体相互配合,以发挥更强烈的感染力。通过朗读、朗诵,可以帮助律师提高说话的技巧和水平,锻炼口齿清晰,纠正不正确的发音,培养语言的表现力。因此,经常找一些材料进行朗读、朗诵是锻炼律师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径。
历史上一切口若悬河的演说家,一切口齿伶俐的交际家,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靠自信、勇气、勤说苦练造就而成的。
3、勤于实践。
律师要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调动自己的感觉、知觉、思维、记忆、想象等因素,运用自己思维力、记忆力、想象力,培养工作所需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业务。
总之,律师口才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锻炼,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律师口才是一种技巧,更是一门艺术。所有的律师都应根据自己个人特点和创造力形成独特的演说风格。不懈地完善自己,不懈地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演说艺术,努力学习、探索,磨砺自己个性风格。
律师口才第一种境界,“敢说”。
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在入行之初,甚至是在学校的时候,不敢说,不敢张嘴。勉为其难的开口,却又仿佛“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不知所云,离题万里。其中一个极其切身的体会就是语言的速度快于大脑的速度,或者说大脑驾驭不了嘴巴。辞不达意是家常便饭,语病百出也属正常。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敢张嘴的情况,是因为自己不具备完全充分的控制语言的能力。但是,凡事都有第一步,必须要过掉胆怯这一关,要敢于张嘴,敢说是第一步。这个阶段,将音量放大——大声说,是克服胆怯的一个方法。努力锻炼自己驾驭局面的能力,深呼吸、大声说,抛掉紧张情绪。胆量是练出来的,多练,多在人多的场合公开讲话,除此,别无他途。
律师口才第二种境界,“能说”。
律师这个行业要求人的表达能力非同一般,起码要比一般人强。因此,必须在实践中提高自己语言的表达能力。因此,“能说”是第二个阶段,也就是大家理解的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有了想法,敢于表达,流畅的语言自然就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这个阶段,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在所难免,那种强烈的表达欲、表现欲充斥着内心。从个人情绪上,急切地想全面表达自己的看法,非常希望听者能够接受自己的观点。因此,你看,在谈判桌上,在法庭里,那种“雄辩”的风采又出现了,不管听者反应如何,说者却热情奔放,才华是否横溢不得而知,但最起码飞沫在横溢……,但有时,听者却对这样的人、这样的律师特烦,只用一个词儿就贬义全山了——“白活”。如果“能说”被人讥为“白活”,那岂不是很惨?然而残酷的事实是——这是事实。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能说的一个语言表现特征就是大脑与语言同步,脑袋与觜巴同一节奏,言多必失。说得太多了,控制不及,无暇顾及听者的情绪、反应与心理。忽略这些重要因素,难免就会出现局面无法控制的情形。因此,一定要想办法提高自己大脑控制嘴巴速度的能力,在控制的同时,细心观察和品味听者的情绪和反应,进而揣摩其心理走势,从说者、听者双向调整语言的内容及形式,力求语言能深入人心。进而向第三个境界——“会说”过渡。
律师口才第三种境界,“会说”。
会说这个阶段的表现,就是“意在语先”。我们可以看看一般的庭审,年轻律师经常热血沸腾,法庭的辩论风格极其奔放、潇洒;而老律师呢,往往深沉、内敛,但是要点绝不放过,这就是内在功力的体现。说到“点”上,就是会说的表象。因此,会说反而比能说用的词汇少,但是,用的词汇精、准。为什么精、准?因为说者在表达前,已有明确的表达“计划”,即要说什么、怎么说,碰到突发情况、问题如何应对……,已然成竹在胸,因此张嘴时就会从容不迫。而且,在表达过程中,说者关注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思想与情感,他同时更关注了听者的反应与心理接受程度。说不就是为了让人听、让人接受吗?所以中国有句老话“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而对于律师而言,听与说本来不就是一个手掌的两面吗?这本就是不可分的呀。因此,场前、临场的“审时度势”,是从能说上升到会说的关键。
律师口才第四种境界,“不说”。
就律师职业本身而言,最高境界在于无声的语言,那就是——“不说”。因为,这个行业重证据、重逻辑。证据准备充分,逻辑严谨,有时不用一字一句,能够击倒对方千军万马。所以说,扣住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将律师职业应有的智慧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时候,不用语言来表达,用势态、用逻辑、用证据、用联想说话足矣。这个阶段,需要说者不仅仅是一般的“审时度势”,而更要有那种“洞若观火”的感觉。在这个阶段,控制局面的能力已不仅仅依靠语言这个单一的工具,更多的是综合、全面的处世与处事智慧。在他的眼中、手中、嘴中,无一不是表达自己思想与情感的工具。画家讲究“留白”,文学家讲究“此时无声胜有声,于无声处听惊雷”,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即启发、调动听者自身的思想与情感,使其与说者产生共鸣,甚至更深远的联想,最终达到让听者自己说服自己的效果。到了这儿,说者才有资格靠近那四个字——“沉默是金”。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二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具体事例,也不是具体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诉大家一些思维方法。今天本站小编整理了律师辩论技巧浅说,很不错的哦。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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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三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事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张和观点,会有哪些变化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变化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发生变化;同一主张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可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复杂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经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变化,主次证据的变化,各种因果关系的变化,经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情况。所以,逐渐掌握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张能成为法官注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心的问题。第二,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第三,要充分认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须注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心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心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免辩论。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历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重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经验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直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而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第二,法理和条文的关系。法理和条文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导和适用的关系;是抽象和具象的关系。应当说,随着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经验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都会经历一个重视法律条文本身,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个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往往会注重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甚至包括一个字一个词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第二个层面,则在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由立法原则来指导某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层次,则在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领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段的阶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阶段,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以法律为后盾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又源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高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成为协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价值平衡点的最高标准。公平正义不再是一个道德规范的概念,也不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价值理念和法律价值理念的双重内容,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法理分析,应该理解为法理是法律条文产生的基础,法理是法律条文适用的指导,而法律条文又是法理对具体法律关系调整的具体化和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仅仅看到法理和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似乎还不够,当我们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导法律条文的适用,领悟法律条文的含义,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执法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决定,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良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普通法中的缺陷进行补救,进行救济。但是,这种救济,也要尊重普通法的规定。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救济,也是对普通法的追随。由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规定的幅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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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四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十四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二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五
在法律咨询岗位上的人对于客户的各种问题是否能对答如流呢?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口才之法律咨询实用话术,希望对大家有用。
问题:用户咨询的非律师擅长领域的法律问题,律师一时无法给出正确指引的。
话术:
a:很抱歉,您所咨询的问题正好不是我擅长的领域,请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如果有擅长这方面的律师值班,我们可以给您回访解答。
话术:
a:很抱歉,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查询确认一下,请稍后,不要挂机。
b(用户询问查询结果时):先生/女士,正在为您查询,请您稍等,谢谢!
*注意:一般查询时间控制在1分钟内,需要较长时间查询时,需提前向用户言明,但最长不得超过2分钟。且在同一个电话中,不得出现对用户多个问题反复查询的情况。
问题:用户咨询的问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话术:
a:先生/女士,关于……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您的案情来看,如果……问题(情况分析),可能不存在/存在违法情形。
b:这是我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作出的判断,如果您还是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问题:
根据台账记录,或者用户有所质疑,发现与其他律师解答不一致的。
话术:
a:先生/女士,请问其他律师的观点是?(请求用户陈述其他律师的观点)。
b(发现解答错误时,勇于承认,态度诚恳):对不起,我刚才的回答有错误,那位律师的观点是对的。
c(纯属观点差异时):每个律师看待问题的角度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没有看到您的具体材料,所以不同律师解答的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希望您能够理解,并且我相信每个律师都是想要尽力帮您解决问题的。您也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对您最为有利的意见和建议。
问题:
律师自己发现解答有误,应及时回拨用户更正、致歉、说明。
话术:
问题:
用户表示调解、仲裁、起诉的途径都试过了,都无法解决问题,继续咨询其他解决办法时。
话术:
a: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有些问题确实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此,我们也感到非常的遗憾,希望您能理解,请问您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用户表示没有,按照正常流程结束通话)。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六
法庭开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关。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这个阶段才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辩护谋略施行的重要阶段。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辩护谋略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承办任何刑事案件的辩护,都要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在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态度是否端正,敢不敢辩护,善不善于辩护,是真的辩还是假的辩。这是律师谋略支运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师为了所谓“配合”在辩护中“走过场”有的存在有各种私心杂念,不认真辩护;有的因业务素质差和自身条件所限,不善于辩护。正是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的提高和辩护职责的履行。作为辩护律师,不论什么案件,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于辩护,而且要善于辩护,要真辩而不是假辩。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规定的辩护任务,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进行辩护,对法庭调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满足于已经写出了辩护词,拘泥于原有看法。在特别注意对案件事实不清楚的问题、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重要情节,逐个搞清,并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对应该协助法庭发问的要及时发问,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新的判断,对自己的辩护方案和意见及时进行修正。
辩护发言要按照辩护词所列的问题进行,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一些观点、理由和结论,摆事实、讲明道理。辩护发言要突出重点、层次清晰,切忌照本宣科。一个好的辩护发言,必须是叙事清楚,使用证据可靠,论点明确,说理透彻,逻辑性强,引用法律得当,语言简炼,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这是谋略艺术良好运用的体现。
1、善于在千丝万缕、错中复杂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论。
一般地讲,律师的立论,形成于委托后的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过程中,但庭审调查也完全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重要情况。一个好的律师应当随机应变,对已确定的立论,作必要有修正与补充,使自己的立论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诉人对某人以流氓控诉、律师认为只能定一般的伤害罪,这只是完成了立论的小部分,更重要的还须做两方面工作:(1)排除对方立论的依据使对方不能成立;(2)须用自己收集和组织到的论据,说明立论之可靠性。
2、语言清晰,快慢适度。
律师的辩论要到达较高水准,没有辩论的口才,是达不到的。因为辩论本身的宗旨,在于清楚地表达辩方对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对方和旁听群众都觉得辩论有条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诚服,以致影响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辩论律师发言时,必须口齿清晰,表达准确,音调合谐,快慢适度,给审判人员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举止大方、柔中有刚的风度。
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与技巧、谋略无关,实质上正是技巧的一种体现,与谋略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风度不是做作的结果,而是律师职业修养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给人以关切、明快、果断的印象,其内涵则是胸有成竹、坚持原则和必胜的信心。在辩论中,处于优势不可忘乎所以,处于劣势亦不可慌乱失神,切忌虚张声势和哗众取宠,要做到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所谓柔者,即态度和蔼,语言适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现出一个好律师的风度,柔中还要有刚,在实质性问题上,不能妥协与让步。柔与刚是辩证的统一,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去实现。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七
首先,你的长得标致。
不一定很帅或者是很漂亮,但是一定要有个律师样子,现在深圳都实行面试了,进门第一眼就看你的相貌,分占得比重还挺高的呢,所以长得比较猥琐就尽量少掺和律师吧。
其次,你要摒弃你是清北什么的毕业生或者是什么研究生,什么医生、老师的学历、经历背景。
再次,你要表现的会给律所带来很大的利益。
这需要两下子,能说会道,会吹会雷,告诉你,律所的主任99%的都是吹牛皮高手,他们的专业或许还不如你,但是他们吹牛逼的.技术拉案件一定比你多,他们找你面试招进所,第一考虑的就是让你为这个所做什么,能换取什么样的好处。所以你在他面前尽量的说你可能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比如说你说昨天我去法院碰到我同学了,再比如说前几天我去参加了一个前同事聚会,什么什么局也在,,,,他会很感兴趣的,嘿嘿,,,,你的明白,遇到这样的情况,十有八-九就要恭喜你了!但你吹牛逼也要有个数,因为他们是老手了。
第四,不要听信任何承诺
要是律所答应你什么奖、什么工资、保证收入多少什么的,就当他们放狗屁,律师所是个人所也好,合伙所也好,基本上都是主任一人专制,你对他们没好处,他们不会理你的,可能这个月有,下个月就没了,所以当他们答应你什么,却发现根本没有时,别激动的跳-楼!
最主要的是你个人的仪容仪表,和你的谈吐,这是很重要的!
因为你已经过了司考,还没拿到证那就把成绩单给他们看就可以了,这就是你专业最好的证明。
不要太担心,放松,大方主动一点
如果你是刚毕业,可能论文方面的知识点会问到一些。
还得看面试官是哪方面的律师,比如如果面试官是诉讼律师 可能就会问及关于诉讼方面的基本知识(一般都不难),非诉讼律师会问非诉讼方面的知识点。
会先问是否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的话最好,没有的话也无妨但是待遇方面可能会比较低!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八
在谈判过程中,首先开口的一方总会落下风。
如果能够让对方首先表态,你就会占有一定的优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他们的第一次报价可能比你预期的要高;可以让你在和对方展开实质性的交易之前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可以帮助你限定对方的价格范围。
如果他们首先报价,你就可以把他们的价格设定在你所设定的价格范围内,这样即使双方最终选取了中间价格,你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价格,可如果你先表态,他们就可以用这种方法对付你,这样的话,如果双方最后对价格进行折中,最终的价格就会是他们所想要的价格。
一般来说,你对对方了解的越少,你越应该让对方首先报价。
当然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首先表态的话,你不可能永远等下去,但只要情况允许,你就应该想办法让对方先报价。
在谈判的过程中,有时如果你能假装比对方知道得更少,最终所达成的谈判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你越是装得愚蠢,最终的结果可能对你越有利,除非你的智商低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总是喜欢帮助那些在智力或其他方面不如自己的人,所以装傻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消除对方的竞争心理。
一旦在谈判中无法控制自我,装出一副老谋深算的样子时,可能你已经把自己放到了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上。比如:总是喜欢迅速作出决定,根本不给自己时间把问题想清楚;总是喜欢独断专行不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他人意见和建议;不喜欢咨询专家意见,总是自以为是;不愿意屈尊恳请对方让步;不愿意听从上司的意见,不愿意记录谈判过程。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一定不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装傻。
无论双方沟通的多么详细,总会遗漏一些细节性问题,需要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详细阐明。
如果让对方起草合同,就会让你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无论是一份数百页的协议还是一份只有几段话的报价单都是如此。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谈判一方在起草合同时,至少会发现十几条双方在口头谈判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的条款,这时起草合同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阐述这些条款,而另一方只需要在签字时临时作出决定。
如果你争取到起草协议的权利的话,不妨在谈判过程中注意做好记录并在关键的地方做好标记,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你在起草协议时包括对方答应你的所有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醒你一定要把那些你并不喜欢,但是你的确已经在谈判过程中答应了对方的条款写进协议里。
经过谈判,你可能并不同意协议中的某个条款,对方同意修改,并表示他们会把修改后的协议寄给你签字,但是当修改后的协议被送到你的办公室时,你可能正忙着做其他事情,所以你只是粗略的浏览一下你曾经修改的地方,然后就直接翻到最后一页,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
不幸的是,由于你并没有花时间重新读完整份协议,所以你并没有意识到对方同时已经在其他地方进行了一些修改,他们修改的可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地方,这个地方你通常并不会留意。
许多年以后,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出了问题,你需要向律师出示协议时,这些问题才浮出水面,但到了那个时候,你可能根本不记得自己当初同意了什么,所以你只能假设自己当初的确同意了对方的修改。
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来描述一件产品的价格,但建议你在谈判时,不妨设法把对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分解到最低一级的水平,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几率。
用分解的数字赚钱的例子有很多,比如说:用百分比来告诉对方你的利息率而不是美元数;强调某件商品每月需要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实际的价格;强调每块砖每块瓦或者是每平方英尺的价格而不是总成本;强调每个人每小时增加的成本而不是整个公司每年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强调每个月的保险支出而不是一年的总支出等等。
精明的'商家非常清楚,当一个人并不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真金白银时,通常会花的更多,正因为如此,全世界的赌场都会要求赌客们把现金兑换成筹码,餐厅的服务员会鼓励你使用信用卡,这样就会让对方感觉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不高,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机率。
打印出来的文字对人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大多数人都比较容易相信书面的东西,即便那些东西听起来并不可信。
正因为人们更容易相信那些形成文字的东西,因此演示文件就显得异常重要。设想一下,你在客户面前坐定,打开演示文件,上面第一页写“我们的公司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制造企业”,第二页上写“我们的工人是这个行业内最优秀的”,然后你打开其他页面,上面写满了客户的推荐信,这时你的客户一定会对你的公司刮目相看。
所以,只要情况允许,我建议你尽可能的使用书面说明文件,如果你是通过电话与人进行谈判,不妨在电话结束之后给对方发一份传真。
在谈判过程中,应当把全部精力集中到眼前的问题上,而不应该被其他谈判者的任何行为分散精力。
在谈判过程中,真正重要的是双方在谈判桌上具体问题的拉锯战。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只有作出的实质性让步会影响谈判结果,其他都不重要。但事实是,在谈判过程中,人们总是很容易被对方的行为所影响而不是集中精力思考当前的问题。
对于优势谈判高手来说,绝对不会让自己做情绪化的事情,他们总是就事论事集中精力思考眼前的问题,而不是对方的人格或者一些挑衅行为,他们总是在想,和一个小时、昨天或是上个星期相比,我们现在取得了哪些进展?或许他也可能会愤然离席,但那只是一个谈判技巧。
谈判结束之后,一定要记得祝贺对方,无论你觉得对方的谈话技巧有多么差劲,都要向对方表示祝贺。
优势谈判高手总是希望自己的对手感觉自己赢得了这场谈判,所以他们在谈判一开始时,总是会提出一些超出自己预期的条件,以便给自己留出让利空间。除此之外,在谈判的过程中,优势谈判高手还会通过其他各种谈判策略,让对方感觉自己正在取得胜利。
最后,在谈判结束时,谈判高手还会向对方表示祝贺,以此来巩固对方的这种感觉。
谈判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对方,而是要和对方一起协作找出问题,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双方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大多数人都容易相信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正是别人想要的,因为这一点,我们认为对我们重要的东西对别人也是同样重要,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当你明白,谈判双方很可能并不是想要同样东西时,你才有可能和对方达成双赢的谈判结果,帮助你的对手达到他们的目的。
不要试图把所有的利益都收入自己的腰包,你可能会感觉自己获得了胜利,但如果你让对方感觉你这个人过于贪婪的话,这样对你会有什么好处呢!
胜负只是一种自我感受,通过适当的自我调整,你可以让对方感觉是自己赢得了谈判,但同时又不需要牺牲你自己的利益。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十九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1.具有丰富的知识
换言之,在横的方面,具有广博的知识;在纵的方面,具有较深的专门学问。
2.应变灵活
人都说“万变不离其宗”。随机应变,不拘一格,声东击西,处处掌握主动。
3.思维独到
独特的思维方式会帮助你驾驭别人、驾驭自己,而不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4.表述流畅
一个句子还没说完,突然萌生了另外一个念头转而再去重新组织语言,这是最忌讳的。所以要将内容表述得流畅些。
5.展现力度和风格
谈话中活力产生于谈话者本人的诚信,自己所言的态度和自由交流的辩论风格,更应该具有活力。声音和动作的活跃常常并行不悖。
6.目光效应
要求辩论成功,就要与听众进行目光的交流。辩论者应时刻使自己的眼睛和听众的眼睛保持接触。
7.具有适度的自信态度
自信可以产生友好而融洽的感觉,也可以培养一种充满善意的感情。这样不仅能够在其他方面得到更快的提高,而且也是成功辩论的工具之一。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二十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律师辩论第三个问题逆向思维和换位思考。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二十一
第六,“法律眼”,法庭辩论的华彩乐章。新闻有新闻眼,法庭辩论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双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作出的最出色的理论分析,具有独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聋发聩,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辩论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交响乐的华彩乐章。律师的精彩观点,就是通过法律眼放射出夺目的异彩。法庭辩论,如果没有这种亮点,就会变得平淡无奇。当然,并非每一次法庭辩论都会有“华彩乐章”,所以,“法律眼”经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往往是法庭辩论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
我们前面说过,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而语言作为说理的载体和外在形式,对于能否达到说服目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语简洁。我曾经讲过,一个好的诉讼律师,他的法庭语言应该做到口语书面化,文字口语化,尽量去掉不必要的词句和语气词。通过准确的遣词造句和有效的词语连接,达到用简洁的语言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达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第二,语言流畅。流畅不仅是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语言流畅还体现了这个律师对自己观点的自信,对自己观点理解的透彻,以及律师本人有清晰的思路。所以流畅不能单纯理解为自己表达的语言干净利落,实际上他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的信心,对问题理解的透彻以及思路清晰和语言驾驭能力的综合表现。语言流畅仅仅是对自己所阐述的问题而言,但切忌“口若悬河,离题万里”。
味胡搅蛮缠,那么,适当的“咄咄逼人”一下,也许比一味的“娓娓道来”效果更好。但是,如果你意识到说理只是形式,说服才是目的,那么语言的亲和力可能会使听者更容易倾听和接受你的观点。特别是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开庭氛围,直接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前景,娓娓道来的语气,就更有可取之处。第五,法言法语。法言法语的使用,是律师法庭辩论的一个独特的语言特色。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鲜明的职业语言特点。法律的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含义。因此,应该注意在专业场合使用法言法语。其一,可以使你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有严格准确的意义。其二,应用法言法语,可以使听者能感受到你的专业素养和专家的风格,而增加接受你意见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灿莲花,滔滔不绝,但如果你不能够使用法言法语,就会给人一种“徒逞口舌”的门外汉感觉。
第六,遣词造句。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其实体现的不仅是口齿的清楚。口齿清楚只不过是一个诉讼律师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正确的遣词造句,表达你驾驭语言和文字的能力,表现你的文采。有时候,当你恰当地使用了一个。
成语。
使用了一个典故使用了一个排比句或者恰当地使用了一个古训名句的时候听者往往会有一种拍案叫绝的感觉就像潺潺小溪中涌起的一朵浪花像交响乐章中的华彩乐章的旋律让人对你刮目相看。而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文采恰恰是增加说服力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语言风格,从整体感受讲,应表现为“平和大度”。具体说,其一,尊重对手;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对手,经常是从细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别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侮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使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难堪,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同情况而定,绝无千篇一律的模式。
我在向年轻律师谈起自己对法庭辩论的感悟时,经常讲到,要注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知识,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量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说服人。但是严格说,到底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逻辑力量,特别是关于逻辑学和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学逻辑的问题,我目前的认识还很肤浅,还需要不断学习,并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梳理和总结。但是有一点儿体会,可以告诉大家,供大家参考。
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所以,所谓逻辑的力量,是指的一种思维方式的力量,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研究思维方式的一种学说。通常,我们只要掌握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则就可以了,不必将其复杂化,关健是将这些基本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则,应用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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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咨询技巧(精选22篇)篇二十二
其三,我认为逻辑的核心,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生命源泉,在于逻辑学可以根据思维规则产生判断和推理。比如说,形式逻辑就有演泽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等;再比如说,辩证逻辑有演绎和归纳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抽象和具体相统一的方法,等等;我认为这种推理才对法律的应用具有直接的实际价值。目前我注意到,理论界对逻辑学的研究有了更新的拓展。比如说主流逻辑和非主流逻辑,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非形式逻辑和法学逻辑,以及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等。我相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将会对我们的法学逻辑的丰富,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对理论的使用,更侧重于它的应用性,我们讲理论,首先讲的是应用理论,所以我们更应当关心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则和它的推理价值,推理功能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过说理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说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赢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说服法官考虑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时时不要忘记,在激烈的对抗性的说理过程中,以合适的语言、时机和角度,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律师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例如,我们大地所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律师,有一次承接了一个标的比较巨大,案情比较复杂的。
合同。
纠纷案件。他拿着写好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我的意见。我看了以后,认为写得相当不错,就其法律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几乎已经到了面面俱到,完美无瑕的程度。但是我毫不客气地告诉他,以律师的标准而言,这份法律意见不符合要求。他当时大惑不解。我说,你的法律意见非常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客观准确的判断,指出了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严格说,这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律师应当做的是,根据案情,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对委托人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论你是以何种方式指出了委托人的“对和错”,你都应当提出解决“对和错”的可行的办法。这个律师按照我的要求从新的角度重新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获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法官和律师职责的本质不同,这也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是解决难题的能手”这一基本特征的本质表现。
在多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大体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体都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和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或者说法律和情理的关系。
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形态越成熟的阶段,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重叠融通就越明显,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越统一。
比如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实际上,首先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家在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提出来的一个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体现于英国的衡平法。但我国目前公开提出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则已经不是照搬西方,而是将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的优秀思想成果和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的结果。所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情理,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利益平衡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法律责任的后果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这些基本原则,强调“禁止歧视处于劣势地位的诉争主体”这样的原则。这些内容恰恰是将法律、道德、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构成了法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的较高的价值理念追求和法制境界。实际上,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和社会公德的最高境界是相统一的。“公平正义”,即包涵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也包含了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正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在一个民主社会最高境界的融汇贯通。
针锋相对是指唇枪舌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个说个话则是你说你的,你说东我说西,你指南我答北。通常,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能够碰撞出火花能够形成高潮,能够引起法官的关注,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定要针锋相对,通过针锋相对的辩论分清是非曲折而不能回避有的时候对于一些次要的问题也要针锋相对予以反驳,明确观点和立场以避免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因没有我方的反驳而产生一种是事而非的负面效应或减弱了已方的气势。个说个话在通常意义上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法庭辩论只有论而没有辩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个说个话不但不能形成高潮不能形成撞击使人感到厌倦而且也往往是理屈词穷的一种表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说个话也有其存在的意义,即对方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已经给了明确的答复或者明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不值一搏,不再赘述转而谈及自己所重视的更主要的问题这不但给对方一种不值一搏的感觉而且有舍有得利用已方发言的机会去宣传自己的主张阐述更重要的问题,或者由此契机改变法庭的辩论方向和辩论主题。所以,针锋相对和个说个话通常意义上有通常意义的理解但是在各案中使用得当也会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的案件有的时候反而在法庭辩论中处处占上风处处得理不让人好像浑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当事人这一方而对方当事人满身是理有口却说不出。这种局面的造成和一个律师采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是非常关健的。避实就虚就是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己不利的尽可能回避对枝节的非本质问题尽可能纠缠,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使其忽视对本案中对已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当然这一招往往对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师他的职责所在就是采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避实就虚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这一点和前面的所讲的扬长避短,其实有异曲同功之妙,但是也略有不同。“攻其一点,不计其余”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攻其一点,这一点是对自己有利的一点,不计其余,这个余是对自己不利的余,也就是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我要全力加以张扬而不顾及其余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这和扬长避短似乎殊途同归。但是,还有另外一层意思。第二层含义,就是在一个枝节延蔓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事事计较,事事争论,就不能突出重点,所以为了拨开层层雾团,剪除繁杂的枝蔓,索性抓住一个本质问题,集中进攻,直捣黄龙,直接触及问题的本质,而对于其余问题,则略加点拨,不花费很大的力量。往往攻其一点成功了,其余的问题不辩自明;攻其一点成功了,整个案件胜败立分,基本态势就明朗了。如果事事要求一清二白,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还没有达到问题的本质,在这中间也很可能会一波三折。所以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也是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所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在我代理案件时,常有一个体会,我们经常会利用,甚至必须利用对手提供的证据,为自己所用。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是如此。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律师辩论的常用手法和技巧。其一,很多证据的作用都可能是双刃剑。在对自己产生有利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或潜在不利的影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就是对对方有利的一面;反之亦然。其二,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案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原来从前一阶段或局部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后一阶段和全局看,可能会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证据的作用发生了转换。由于证据作用的上述特点,使双方律师都有把握和利用证据作用转换的机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一、激情。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激情。“激情”,是律师本人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要提出的论据和观点,充满信心,并为驳倒对方的论据而全力以赴,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为每一个案件的观点、事实所激动,所激发,并准备为维护自己提出的观点而全力以赴,进行论战的决心;“激情”,是将每一个神经和细胞都调动起来,随时准备驳倒对方每一个观点的亢奋心情。“激情”,是一种基于职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所产生的,渴望辩论,赢得辩论的感情。我有一个体会,在充满激情时,特别是和对手有思想碰撞的时候,神经就会兴奋起来,自己的思路会变得特别清晰,口齿会变得特别流利,语言会变得特别精彩,平时对案件的反复思考和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在这一瞬间,化作朵朵莲花,自舌尖喷涌而出。反之,则会心生厌倦,思维迟钝,语言乏味,词不达意,整个人也会无精打采。所以,精彩的法庭辩论只有在激情之中才能产生。没有激情的律师,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辩论。
体现在一个优秀律师的身上。
第三、勇于迎接挑战。诉讼,是对抗性极强的律师工作。诉讼律师的基本素质,首先体现在是否喜欢挑战,渴望挑战,是否能够因面临挑战而兴奋。诉讼的对抗性和压力表现在:其一,诉讼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了解案情开始,就进入了挑战状态。诉讼律师必须在与对手斗智的心态中进入角色。第二,法庭辩论是直接的思想语言激烈碰撞的,对抗性的工作。第三,双方代理律师都在全力争取胜诉的结果,避免败诉的结局。但是,除了调解、和解结案的以外,总有一方胜诉,另外一方败诉。每一方律师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败诉的苦涩后果。所以,诉讼为那些勇于接受挑战的律师提供了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也为不喜欢竞争和对抗的律师打开了地狱之门。
第四、不屈不挠,屡败屡战。法庭辩论,就像拳击手在拳击台上,以极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记出拳,无论是直拳、上钩拳、右钩拳、组合拳,都是为了打倒对手,防御自己。但我们不可能像计算机一样,预先知道哪一记出拳是正确的,哪一记出拳是错误的。法庭辩论也是如此。法庭辩论的形势,经常是变幻莫测,一波三折,此消彼长,柳暗花明。一时的失误,在所难免。接二连三的失误,也是有发生。但优秀律师的思维和注意力,永远集中于正在辩论的问题,而不被一时发生的错误所影响,不受一时的失利所影响,并随时等待,或积极制造反攻的时机,和弥补失误的机会。
第五、无人无我的境界。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除了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一个优秀律师,只要一坐在法庭自己的位置上,就能在第一时间进入角色。对手,不论是否相识,甚至是同学、朋友,都仅仅物化为一个法律程序中的因素或者符号,甚至连自己也是如此,直至进入心中只有案情,心无旁骛,无人无我的境界。如此,则一心二用,慌张忐忑,患得患失,凡此种种心态,都将离你而去,都和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无缘。
第六、处变不惊。法庭辩论,情况千变万化,跌宕起伏。律师必须培养“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变”,是突变,巨变,不利的变化,事前没有预料的不利的巨大变化。“不惊”,是指冷静和反应敏捷的应对心态,是一种心理素质和思维活动方式。
所以,不论律师在事前做了多么充分的准备,还是会有自己想不到,控制不了的因素,会导致法庭审理时出现巨大变化。当法庭审理发生对自己不利的突然变化时,要能够以冷静的心态,敏捷的思维,迅速分析事态发展,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最接近正确的应对策略。
技巧和法律功底,是毛和皮的关系。没有皮,则毛不存焉。所以,技巧的理解和运用,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基础和前提。法律功底的基础不扎实,再好的技巧,也是沙上建塔,顷刻流散崩塌,毫无用处。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心”,就是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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