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影墨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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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一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七条开放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空气质量、水质和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六)配置能够有效使用的救生器材;。

(八)设有广播设施、安全警示牌、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

(九)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第八条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配置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

(五)设有天气预报、水质检测结果告示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血吸虫病区、工矿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第九条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应当在开放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开办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已获批准或者备案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整改的,应当在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方可开放。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二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公共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确保开办过程中持续符合各项开放条件。

第十五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制定包括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和溺水伤亡事故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生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开放;正在开放的,应当及时劝阻游泳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游泳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第十六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姓名、照片和资质信息张贴于游泳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对游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予以警示。

公共游泳场所提供游泳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执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存在建筑景观或者树木等物体阻挡游泳救生员视线的,按避免救生视觉盲点的原则增加救生员。

第十八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

(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二)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

(四)及时维修、维护游泳设施设备;。

(五)妥善保管游泳人员寄存的物品。

第二十条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游泳教练员应当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饮酒者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第二十二条游泳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二)不得使用脚蹼或者划手掌;。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

游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给予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无效的,公共游泳场所可以要求游泳人员退场。

鼓励游泳人员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游泳协会等具备专业救助能力的社会团体参与人道主义救助。

第二十四条公共游泳场所发生溺水伤亡、传染病或者健康危害事故时,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公共游泳场所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公共游泳活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十五条游乐嬉水池的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四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运动健身的人也越来越多。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

(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五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三)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六)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

(七)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第三十二条公共游泳场所不符合条件擅自开放,公共游泳场所负责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游泳人员造成损害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管理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

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工商、价格、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游泳场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建设予以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游泳场所。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七

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

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

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八

2、中心所有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制度;。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3、各餐厅必须作到餐餐消毒,对周转快的餐具(如粥碗、筷子)用消毒液随用随消毒;。

4、各餐厅必须按照正确的消毒方法和步骤进行消毒。去污、洗涮、入消毒柜。用药物浸泡10-30分种消毒。用药物消毒去污、洗涮(用药物浸泡10-20分钟)、净水冲洗。

5、各餐厅消过毒的餐具必须干净卫生,无污垢,无油垢。

6、未经消毒的餐具(如碗、盘、筷子、餐勺等)禁止使用,有不消毒使用者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7、各餐厅无论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备案、注明消毒方法。

8、各餐厅所有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一周必须消毒1至2次。

9、各餐厅的大厅、操作间、主副食为、毛菜间、消毒间、更衣室、平常每周一期消毒2次,遇有疫情每日必须餐餐消毒。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九

1、所有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长办公室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换证,逾期三个月未复核换证,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游泳者必须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而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一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九条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一

2.训练开始了,教练先教我们蛙泳。我们先在水边练习划手和蹬腿,动作很简单,我心想:嘻嘻,游泳还挺简单嘛!不久,老师让我们练习在水下呼吸(吐泡泡),我一听,顿时就愣了。不过,我还是鼓足了勇气开始练习。刚开始,我只是把我的嘴贴在水面上吐泡泡。第二天,老师发现了,硬是把我的头按到水里去,由于我没有吸到足够的气,所以被呛了水。水流进我的鼻子里去了,很难受,眼泪一下子就流了出来了。我很想休息一会儿,但是,我想起了爸爸说的话:“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到底。”对,我一定要坚持下去。我仔细想了想老师教的动作要领,然后深深的吸了一口气,再屏住呼吸,猛地往水里一沉,我成功了。慢慢地,我还喜欢上了在水下呢!

3.等腿部动作会了以后,教练开始教我们手部动作。先把手指并拢,平放在胸前,然后向下划一个半圆、提肘、再往前划,一个手臂的动作便完成了。就这样左右交替,便能在水中划了。一开始我的手脚动作很不一致,后来,教练又叫我们手脚并用并侧头换气,我想,我手脚并用都不会,更何况换气呢?没想到学会换气以后手脚动作也一致了。我学会游泳了!

4.我的双手激起无数朵浪花,双脚踏着风,乘风破浪地向姐姐奔去,超过了姐姐。姐姐看见了,竟用蛙泳反攻。“好,厉害!”我喘着粗气说。我又看见姐姐在换气,我也学着她的样子换气,由于时间把握得不好,我又呛到了水。“可恶,我就不信赢不了你!”我又学着她的样子换气,一次换气,一次呛水;两次换气,两次呛水;……就这样无数次换气,无数次呛水,最后终于学会了蛙泳和换气。

5.接下来老师教我们蹬蛙泳腿。蹬蛙泳腿也就是收、翻、蹬、夹。收是收小腿,翻是翻脚面,蹬夹也就是用力蹬出去立刻并拢。还有手的动作,手在胸前划出去,把水推向两边,再从侧面收回。学了这些基本知识,老师让我带上板和漂来游。先开始我不会游,总是沉底,老师告诉我说:“肩膀不要用力,一用力就游不起来了,腿要在后面作收翻蹬夹。”我按老师说得去练习,肩膀放松下来,腿和手配合好,腿在作收翻蹬夹,不料一会儿就游起来了。

6.接下来的几天,老师又教给我们洼泳腿的动作:收、翻、蹬、并;划水的动作:胸前抱水;以及换气的动作。教练还亲自下水给我们作示范,看着教练轻松自如地游泳动作,我羡慕极了,心里暗暗发誓:我一定要刻苦练习,象教练游得一样好。这几天,我不但白天抓紧时间练习,而且晚上回家也反复地练习,甚至在梦中也在想着怎样学游泳。

7.老爸先教蛙泳,还说学游泳必须得在水上浮起来。老爸示范了一遍,让我练,我不敢,因为要把头低到水下,两手什么也不抓,借助水的浮力让身体浮在水上,我怕被呛着。经过老爸再三劝说,我把心一横,泳镜一戴,憋足气往下一沉,我慢慢睁开眼,哇!太好玩了!我都能看见水底下的过滤器。我按照爸爸说的,全身肌肉放松,我又把手松开,竟没下沉,我也浮起来了!我心里有种说不出的喜悦。

8.学会了憋气,又要学蹬脚了,蹬脚要先把脚收起来,然后翻脚,最后再蹬出去,迅速的夹在一起。随着教练的口号:收翻蹬夹,同学们趴在岸边跟着做了起来,通过反复的练习,蹬脚很快就学会了,原来学游泳也不是很难啊。

9.学习游泳时,我怎么也不肯练习憋气,教练和妈妈费尽了心思,我才勉强同意试一试。我极不情愿地跳入水中,吸了一口气,猛地把头扎入水中,但立刻又把头抬出了水面,原来,因为我动作过猛,水钻进了鼻孔,呛得我连连咳嗽,难受极了。

10.我听了教练的话,就下决心,每天回家拿脸盆练习。经过我刻苦地练习,我终于能“闷头”了。教练还教我们甩臂、打水、漂浮……甩臂就是人在水中爬着浮起来,两个手臂一前一后,分别使劲地甩动,脚打水,人就往前游去了。每次练习回家,我总感到手臂又酸又疼,但是我一直坚持下来了。

11.接下来老师教我们蹬蛙泳腿。蹬蛙泳腿也就是收、翻、蹬、夹。收是收小腿,翻是翻脚面,蹬夹也就是用力蹬出去立刻并拢。还有手的动作,手在胸前划出去,把水推向两边,再从侧面收回。学了这些基本知识,老师让我带上板和漂来游。先开始我不会游,总是沉底,老师告诉我说:“肩膀不要用力,一用力就游不起来了,腿要在后面作收翻蹬夹。”我按老师说得去练习,肩膀放松下来,腿和手配合好,腿在作收翻蹬夹,不料一会儿就游起来了。老师让我把板摘了游,我总是游不起来。老师让我看了看别的同学是怎样游的。同学游泳时动作很协调,很标准,手在把水推向两边时,腿用力蹬夹,就向前游去。看了同学游泳,又按照老师说得去做,仔细体会着动作,不知不觉中就游起来了。老师让我把漂也摘了,我什么也不带了。先开始很紧张,游两下子就赶紧扶边,渐渐地我能游了。一直在练习,很快就会游了。要学憋气游了。憋气游就是手脚摆动的时候,头做着吐气泡的动作。戴上游泳镜,我很快变得像只小鱼一样自由自在地在水里游起来了。

12.首先,我们先学手上动作:两只手要伸直,一只手在前的时候,另一只手便要在后面。两只手要成“车轮状”反复运动。掌握动作要领后,教练让我们每个人做100次,中间不能停顿休息。接着,我们又学腿上动作,我们一个个把手搭在岸边上,头与双臂平行,腿悬空打直,上下不停地练习打水动作,每人10分钟,也不能休息。最后,我们改变姿势:坐在岸边,双手向后撑住地面,双腿在水中不停地击打水面,也是10分钟,中途不能休息。

13.我要开始闯第三关了,第三关就是不要泡沫板子,背着背板游。我努力地游来游去,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教练看中了我,抱着我把泡沫板子扔在一边,我一下子游了起来,哇!啊!我心里叫着,我闯过第三关了。开始跳水了,“哗”,“哗”地响着,同学们一个一个地跳了下去。轮到我了,我做起正规跳法的姿势,“哗”的一声,我跳下去了,我使劲地游,头露出了水面。好了,该让教练看看我最正规的游泳姿势了,果然不出我所料,教练笑咪咪地盯着我,我上了岸,教练拍着我的肩膀表扬了我,我心里甜滋滋的。

14.往水里跳,看似简单,但真正轮到自己跳时,还真得有足够的勇气和胆量。看着前面几个学员都“扑通扑通”地跳下水里,在教练的.鼓励下我也不甘示弱,我跨步站在岸边,眼睛一闭腿一弯,双手合拢向上一伸,随后纵身跳入水中。随后便感到身体在水中很自然地向前滑了一下,头部便在浮力的作用下自然地向上飘,当我从水中站起来的时候,发现水深只到我肩膀的下面。一切顺利!原来跳水的感觉还挺刺激的。

15.之后几天我们都再练这个动作,在岸上练脚和手的动作。大概3天以后我们要在水下做了,于是新一轮的波折又来袭了。刚开始我们游的都不怎么快,但几天下来,许多人不仅游得比我快,还比我游得轻松。每次比赛,倒数第二非我莫属,我感到很沮丧,但光沮丧有什么用,要去自己找原因。于是我就看别人怎么游得,我和他们有什么不一样,终于找出原因了,他们蹬水都很有力度,而自己则软绵绵的。而且我蹬水是绷着脚的,他们都是勾着的。于是,我注意了这些问题。功夫不负有心人,过了几天,我就从倒数第二名一下变成了正数第一名。我的游泳波折经历便这样告于段落了。

16.第二天,我们开始学蛙泳动作了。教练先在岸上教我们蛙泳的动作,我们练习了好几次就开始下水了。教练让我们自己游,我们就用蛙泳姿势开始游。刚开始游可累了,我停停顿顿好多次才游到了岸边。不过接下来几天,我就明显感觉到轻松了许多。又过了几天,教练要教我们换气啦,我可兴奋了。因为只要学会了换气我就可以游得很远了。于是我更加认真地学。教练说想学会换气肯定要喝“几口水”,果真,在学换气的过程中,我一连喝了好多口游泳池的水。好在,最后我学会了换气,喝几口水还是值得的嘛。

17.第一天,教练先教我们做一些下水前的准备动作。比如:头部运动、扩胸运动、压腿、扭动手腕脚腕……准备动作结束后,我们就下水了。我们从最简单的漂浮开始学,只听教练说道:“漂浮只要憋着气然后将头闷在水里,渐渐地抬起身体就成功了。”我心想:这么简单可难不倒我。于是,我开始照着教练说的做,没想到,我刚把头闷进水中鼻子就进水了,呛得我直咳嗽。但是我可不服输,接着练了好几次,终于能憋一段时间了。理所当然地我就学会了漂浮。第一天就有所收获了,真开心!

18.第2天,大家先复习了脚部动作。接着在深水池里做了一些简单的动作,刚下水我觉得有些胸闷气短、站立不稳、摇晃的感觉,禁不住害怕起来。接下来我带着浮力板配上脚部动作游了5个来回。因为我怕吸气不足,又想要吸得多但又怕呛水,就尽量抬头伸脖子,尽量保持头在外面,结果很累很紧张。但为了有足够的力气,我还是尽量保持轻松心态。就这样练了2小时,“免费饮料”也喝了不少。第2天学游泳,辣。

19.第二课是练习手脚配合。教练把四肢动作给大家演示了几遍,然后手把手的纠正错误。我正练的起劲,“走,到深水区练跳水。”教练不容分说,把我们领到了深水区。望着三米多深兰汪汪的池水,我心里像有只小鹿”咚咚“直跳。“排着队,一个一个往下跳,别害怕,我在水中接你们。”我见大家都接二连三跳下水去,就壮着胆子练起来。

22.我看到那像镜子般的水,情不自禁地发抖。“我怕!”我用那颤抖的声音说。“啊!”我被爸爸拉入水中。刹那间,我浑身上下的鸡皮疙瘩都“挺身而出”,我在水中挣扎着。爸爸把我拉到池边,接下来,“魔鬼训练”开始了。爸爸教我用脚蹬,我的双腿像青蛙一样,浸在水中,“啪!”我的这一脚可不容易,水花满天飞。我回头一看,我泛起的水花百发百中,不偏不倚正打在爸爸的脸上!爸爸把脸上的水花抹掉,说:“不要让水花泛起来!”我又学了一会儿,我学会蹬水了!不久,我又学了手的姿势,“哎哟!”原来,我的手像鸡爪一般,水都从缝隙那里“逃跑”了!我吸取了教训,把手并拢,我终于可以划到水了。但是,手和脚还是无法协调,我在水中还是无法浮起来,还呛了几口水。

23.开始学游泳了,先带上游泳圈和泡沫,趴在边上蹬腿,有时候50,有时候100。练好蹬腿动作后,就开始游来回,有时候20个来回,有时30个。主要训练手和脚的配合,蹬腿的动作要领是收、蹬、夹。手的动作可用口令1、2、3、4,拨水,收手,并拢胸前,前伸。别小看这几个动作,要配合可得下一番功夫,经过多次练习,我终于可以取下游泳圈了。

24.接下去外公又教我手和脚的动作:先把两只脚缩起来,腿分开,接着把腿蹬出去。手的动作是:先把手臂往前并拢伸直,然后用力分开手掌往后划水,整个动作就像青蛙在水里一样。我试着用外公说的样子做了一遍,我的身体真的在前进!我会游泳了!

25.终于到学游泳的关键动作了,爸爸说:“想游泳就得让身体浮起来,想浮起来,就必须要全力吸一口气,要憋住,再放松全身就能浮起来了。”我不敢尝试,因为我怕淹死在水里,爸爸却不断鼓励我,我又继续加油,坚持地练好了漂浮。爸爸说:“练好了漂浮,就等于学好了70%的游泳。”果不其然,在我漂浮起来后,只要动动手脚,学会协调,我就基本上学会了游泳,但还是不能长时间连续游。爸爸又教我换气,他说换气时连续游泳的一个方法,换气可比憋气难多了。我足足学了一个星期,才学会了这个“逆天的神技”,从此,我游泳又更上一层楼了。

26.一开始,我以为学游泳是件简单的事情,可事实并非如此。第一天上培训班,教练示范了蛙泳的基本动作,然后先教我腿部动作,并强调一定要用脚掌蹬,可是我的脚就是不听使唤,老是在蹬的时候出错,经过反复训练,我的腿部动作终于过关。教练又教我手部动作,手部动作比腿部动作要容易把握,马上就ok了。

27.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我和小伙伴一起去游泳馆学游泳。我激动极了,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学游泳。我穿着游泳衣,戴着游泳帽,武装整齐地来到游泳池。我们先来到浅水池练习游泳动作。教练先让我们学憋气。我慢慢地下了水,深吸一口气,再把头放进水里,心却一下子慌了,“咕咚咕咚”就呛了三四口水。当我第二次准备把头放进水里时,教练说:“止住呼吸,镇静点,不要心慌。”我再次把头放进水里,止住呼吸,心里想着:“我一定要镇静,不要害怕。”这次,我居然成功了。教练夸了我几句,我心里美滋滋的,教练又教我们做蛙泳动作。

28.这是我第三次游泳,根本没掌握秘诀。一下水,就大喝了一口水,害得我差点没被淹没了。妈妈笑着说:“你的姿势不对,下水的时候应该身子往下一趴,腿一蹬,胳膊不停地摆动着,你就不会再沉到水底。”我学着妈妈的样子,一摇一摆地游动着,可还是沉到了水底。爸爸哈哈大笑说:“你太笨了,游泳要有力量,知道吗?”我不服气,就继续练我的游泳,结果我这次没有再沉到水底。“我学会了!”

29.我又一次来到河里,认真地学起来。爸爸在一边游一边指导我:“游的时候,不能慌张,要保持冷静,同时,身体要保持平衡,双手要向后划动,双脚也要甩动。”我照着爸爸的方法去做,果然好得多了。一次又一次的失败,我是屡败屡战。慢慢地我的身子像木板平衡地浮在水面,双手不断划动,双脚不停甩动,游向前去了。一次又一次的练习,渐渐地熟练起来了,爸爸也就上岸看着我游。我一边游一边得意地向爸爸说:“爸,我学会游泳了!游得怎样?”谁知刚一得意,身子又往下沉,我赶紧手划脚甩起来,身体慢慢变平衡,总算有惊无险。我不禁长长地嘘了口气,看来游泳不能分心。就这样,我的双手和双脚越来越配合,游得也又快又轻松。啊!我和小河终于交上朋友了!

30.第一天是拿着游泳圈去学游泳的,主要是学习怎样屏住呼吸,然后把头沉入水中。第二天我就学习把整个身体全部沉到水里去,在水里用手脚划水。不一会儿,我就能在水里潜水一段距离了,但是还不能浮在水面上游,因为我还没有掌握好平衡。以后我要继续努力,手还要甩得更有力一些,争取把游泳学好。

31.兴高采烈的我迫不及待地跳下泳池,冰凉的池水无处不在地包围了我,那水的浮力与阻力更是让我不由自主地感觉到一丝忐忑不安。看着别的小朋友都早已蹿出去游泳,我便鼓起勇气,学着教练员示范的动作,伸直胳膊,用脚沿着池壁使劲一蹬冲了出去,再把头猛地扎进水中憋气,使绷直的双腿快速地拍打水面,溅起一朵朵晶莹、雪白的水花,身体便立马轻盈地浮在了水面上,并且迅速地前进着。不一会儿,我感到胸闷气短,就在水中蹬一下双脚,头立即露出了水面。这时,虽然鼻子、耳朵都火辣辣地疼着,呼吸也不通畅,但是我回头看见自己已经游过半个泳池的距离,心中不禁十分喜悦,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啊!

32.我在游泳圈的帮助下,我没有沉下去,但我还是怕,怕再像开头一样,死死抓着泳圈。过了一会儿,在爸爸的鼓励下,我放开游泳圈,胆大地开始戏水,爸爸看到了,会心地笑了。然后,我的手像青蛙一样划着,划到池边,抓着周围的钢圈,弄下泳圈开始练习蹬腿。

33.我走了过去爸爸把我腰部抱住教我用手来把水往自己腹部刨再直立身子,用脚像走路一般踩水。我经过几次练习总算摸索到一些技巧了我用脚踩水,用手刨水。可总是耐力不够只浮得到10多秒就不行了。“别灰心慢慢来。”爸爸扶着我说。“游泳要从浮水学起。”我又开始了训练。“快右脚跟上,对就是这样。”爸爸边教我边说。

34.第一天下午,教练先是让我在游泳池旁做动作,过了一会儿才让我下水。谁知,到了水里,四肢就好像不是我的了,来回乱动,我走了好几步才从对面走过来。真想不学了,连走路都这么累,想着想着,脚下一滑,摔了一跤,我用力地拍打水面,越打越急,我一连喝了好几口水,连鼻子都被呛到了,多亏旁边就是老师。

35.我们做完热身运动后,像一群兴冲冲的鸭子跳下水,哇,水好凉啊!老师先教我们憋气,憋气时两手放在耳朵后面,手伸直身体放松,才能漂起来。刚开始学时,我感觉想要被风吹走一样。第三天,学会憋气后,老师教我们打腿漂,刚刚我不敢往深处游,老师对我说:“胆大一些。”后来,我克服了恐惧游了出去。最后教划手换气,换气要小嘴呼,大嘴吸。

36.老师先领我们到浅水区,每人拿一块游泳板,按顺序下水,靠在池子边上,用脚使劲一蹬池壁,就像青蛙一样窜了出去,同时,手抓着游泳板向前伸直,脚的动作要领是“收-翻-蹬-夹”。当脚蹬夹水的时候,我感觉似乎要沉到水里去了,有一点害怕。老师让我们每人练习游水池五个来回。经过一个上午的练习,我渐渐适应了“蛙泳”的动作。

37.我跳入水中,手脚慌乱的比划着,总是不能浮起来。这时我一着急,整个人都沉入水中,在水中我一呼吸,哎哟!呛到水了。我忙从水中站了起来。爸爸看着我无奈的样子,走过来说:“学游泳首先学水下憋气,然后注意将呼吸、划臂和腿部动作配合起来,腿部动作占整个动作的百分之七十。有时甚至会喝上几口水,这是每个初学游泳的人都难免的。只要胆大,刻苦练习,很快就能学会。”

38.头两天,教练先教我们怎么划手、蹬腿和换气等基本动作,等我们熟练以后才带我们去深水池练习。在学习蛙泳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为教练要求我们要游300米以上才能毕业。我不由自主的说:“那么远,我肯定游不到的,”教练听到了对我说:“小妹妹你可以的,只要你肯努力练习,一定可以游到的,”听教练这么一说,我顿时信心大增,从那天起,每天我都准时来到游泳池跟着教练认真每一个动作,直到教练认为合格为止。

39.我学了好多次都没有成功,不过,我摸到一些门道;准备闭气时先吸一口气,注意不要把气吞下肚,然后把头放进水里闭气,坚持不住时,就吐一口气出来,气没有了就浮起来。

40.爸爸先游了一圈给我看,对我说:“蛙泳的要点是先把手脚收拢,双手合并,然后双脚往后面蹬,同时双手朝前往两边划,重复这个动作就行了,”说完又演示了一遍,然后要我先扑在他的手和手臂上做刚才教的动作,动作做熟练后,他慢慢的放下手,游到离我2米远的地方要我向他游过去,我大吸一口气用我刚才学会的3个要点,慢慢地向爸爸游去,虽然游的很不标准,但我还是很努力地一点一点缓慢到达了目的地,还呛了几口水。

41.一开始在水里老师把我推出去,我乱扑腾着,非常害怕。回家还有很多作业:做三百个“勾翻、蹬、夹”,并且须家长写条证明。这个动作又累又难,以前我都不睡午觉,但这阵子几乎天天都睡一下午。做那几个动作腿压得生疼。

42.前两天我学的是打腿,自由泳的打腿非常简单,只要不停地拍水就行了,一开始我不是很能控制,不过在教练的教导下,我能够用标准姿势打腿了;接下去的两天是学手的姿势,原来是一圈一圈地转,就像螺旋桨一样,这个动作我没两下就学会了;最后两天是学换气,这个换气不同于其它泳姿,它换气是朝两边换的,其它泳姿都是朝正面的,一只手伸到前面后,脑袋靠上去就行了。

43.我按着爸爸说的去做,脚刚一离地,我的身体就往下沉,害得我喝了一口水。爸爸看我还没有掌握游泳的技巧,就给我做了一个示范,爸爸用脚打着水,头仰得特别高。我也学着爸爸,仰着头,用脚打着水。你别说,还真有效果,我的身体浮了起来,游了一段路程。我按着这个方法,反复地游着,我的鼻子都游酸了。

44.游泳课的第一天,教练先教我憋气,一开始,我呛了几口水,但我很快就能在水下憋气了。教练让我们憋十秒钟后起来,一开始我憋了五秒就起来了,但我再憋的时候却憋了十五秒。这时候,因为水很凉,我在不停地打哆嗦,感觉全身都快散架了似的。勉强游了几次,后来实在不想去了,一想起冰凉刺骨的水和教练,我的心里就犯愁。这个时候,爸爸告诉我,要学会与困难作斗争,不要退缩,要坚强,长大才能有所作为。第二天妈妈又把我送到了游泳池。我虽然不愿意,但我一想到爸爸的话,我便“扑通”一下勇敢的跳进了水里,与寒冷搏斗,向困难挑战。没过几天,我就掌握了蛙泳的基本要领。

45.我想,游泳有什么难的,不就是用手脚划水有什么可学的。于是我就壮着胆子,扑通一声猛扎进水里。我一个劲拍水,模糊了我的眼睛,忽然,身子直往下沉,我拼命挣扎着,想向爸爸求救,可是一张嘴就咕噜咕噜喝了好几口水,爸爸站在水中,把我托起来,他笑着说:“这滋味好受吗?“休息了一会儿,爸爸教我把手掌并拢放进水中,往后划水。这回我紧闭嘴巴,照样子慢慢地在水中划着,”游的时候,不能慌张,要保持冷静,双手向后划动时双脚也要甩动。如果沉下去就憋着气,继续做动作。”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二

1、夏天是欢乐的。炎炎夏日,正是游泳的大好时光。憋不住的孩子们已经三个一群,两个一伙,像火箭般奔向游泳池。他们迅速地换好衣裳,“扑通!”一声,已经接而连三地冲进池里了。游泳圈像一朵朵盛开的花朵绽放在游泳池上。小朋友们宛如一只只活泼可爱的小鸭子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他们的花样可多啦!有的在游蝶泳;有的在游蛙式泳;还有的在游仰泳呢!游泳池永远是我们心中的伊甸园。孩子们笑啊,叫啊,喊啊,“太爽了”、“酷毙了”的声音不绝于耳。大人们再也忍不住了,跳下水去和小孩一起嬉戏起来,似乎回到了天真美好的童年。他们玩得可真开心啊!

2、最紧张的时候到了,教练叫我们把浮板和背飘放在一旁,什么也不戴就跳下水去。我刚跳下去紧张的不得了,手脚乱动,眼看就要沉入水底,这时候就听见教练在大声地说:“同学们别紧张,放轻松,按照我刚才说的方法你们就不会往下掉……”我于是就按照教练说的做,果然整个身体就慢慢的浮了起来。所以呀,做什么事情都得讲方法,方法不对就做不成事情,学游泳不掌握好方法技巧的话,一下水就会像秤砣一样沉下去哦。

3、我换上泳衣,戴上游泳帽和眼镜,迅速奔向游泳池,立刻被那美丽的场景吸引住了:一池波光粼粼的清水湛蓝而明澈,水面上丝绸般的波纹与星星点点的水泡更像活泼、调皮的孩子在嬉戏玩耍;人们在泳池中像如鱼得水般畅快地游泳,还自由自在地变化着各式各样的泳姿,真是热闹非凡啊!随即赶来的教练员让我们做了一些热身运动,还详细地讲解并示范了自由泳的标准动作,便带领我们下泳池练习。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三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

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

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四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五

5、维护游泳馆形象,负责检查、督促服务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6、有效带领团队,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口碑效应,吸引更多泳客。

7、用心工作,积极观察,了解泳客动态,掌握重要泳客资料,提供超值服务。

8、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10、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并向员工传达会议决议与精神。

12、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实用游泳场管理办法(模板17篇)篇十七

1.对泳池所有事务,以及安全总负责。完成泳池清洁,清污工作。

2.完成相关推广销售目标。

3.所有岗位人员的资质审查及人事考勤,做好排班工作。

4.组织员工进行作业务的培训及考核,及时上报培训结果。

5.负责馆内财物的准确,并做好相关报表的台账登记备案。

6.每日按照标准考核员工的日常工作。

7.每日向公司总部发通讯(简报),报告当日工作情况。

8.及时完成奖励和处罚,并且与员工有良好的沟通。

9.妥善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10.完成总公司交代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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