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梦幻泡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

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工商、价格、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游泳场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建设予以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游泳场所。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二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公共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确保开办过程中持续符合各项开放条件。

第十五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制定包括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和溺水伤亡事故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生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开放;正在开放的,应当及时劝阻游泳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游泳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第十六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姓名、照片和资质信息张贴于游泳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对游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予以警示。

公共游泳场所提供游泳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执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存在建筑景观或者树木等物体阻挡游泳救生员视线的,按避免救生视觉盲点的原则增加救生员。

第十八条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

(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二)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

(四)及时维修、维护游泳设施设备;。

(五)妥善保管游泳人员寄存的物品。

第二十条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游泳教练员应当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饮酒者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第二十二条游泳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二)不得使用脚蹼或者划手掌;。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

游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给予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无效的,公共游泳场所可以要求游泳人员退场。

鼓励游泳人员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游泳协会等具备专业救助能力的社会团体参与人道主义救助。

第二十四条公共游泳场所发生溺水伤亡、传染病或者健康危害事故时,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公共游泳场所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公共游泳活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三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七条开放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空气质量、水质和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六)配置能够有效使用的救生器材;。

(八)设有广播设施、安全警示牌、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

(九)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第八条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配置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

(五)设有天气预报、水质检测结果告示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血吸虫病区、工矿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第九条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应当在开放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开办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已获批准或者备案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整改的,应当在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方可开放。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四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运动健身的人也越来越多。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

(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五

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

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

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履行公共场所疫情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游泳馆实际特制订游泳馆安全,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由游泳馆负责人、救生人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承担游泳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馆的日常秩序。

第二条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第三条本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彻底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馆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第五条严禁携带枪、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馆。

第六条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馆。

第七条严禁带宠物进入馆内。

第八条游泳馆对外开放需领取区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卫生营业执照》。

第九条游泳馆工作人员每年开馆前均进行体检,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并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条严格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

第十一条游泳者更衣后须经浸脚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某某,不得穿任何池上池某某,以免污染池水。

第十二条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于每天开馆前n,余氯一次,保持控制余某某0.3-0.4毫克/升之间;用ph试纸测ph值,保持控制ph值在6.5-8.5之间,保证池水的消毒。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随时消除水中污物,每天停场后彻底清。

洗池边走道、出发台、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四条严禁出租游泳衣裤。

第四章更衣室清洁消毒管理。

擦拭,确保无灰尘及霉变。

第十六条垃圾桶内每天喷洒84消毒液进行消毒,更衣室内每天喷洒84消毒液,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每天定时打开门窗通风,使室内空气流动,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定期打开更衣室进行通风,保证更衣柜里始终清爽干燥无异味,每天用消毒水浸泡的抹布擦拭更衣柜内外以达到消毒效果。

第五章池水清洁消毒管理。

第十八条池水通过过滤循环,把杂物过滤到了沙缸随水管排放,沙缸要每周进行清洗,以确保正常的循环过滤。

第十九条在循环水消毒器中及时加消毒药品,利用水循环的过程进行灭菌,起到消毒作用。

第二十条每周进行一次换水,换水时将池水排干后用消毒水及机器将池底及四周墙体彻底刷洗一遍,用清水冲洗,经检查确认绝对干净、无杂物及沉淀物后方可进行注水。

第二十一条每天清洗循环汞过滤网,保证正常的水循环过滤。

第二十二条水池边上的污迹每天用消毒水浸泡过的抹布统一擦拭一遍,保证卫生质量达标。

第六章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必须树立对顾客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

第二十四条做到环境卫生,池水水质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每天对水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每天对水质进行处理,确保细菌数、透明度和余氯含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第七章器材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专人负责灯光开启,专人做好保管工作,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做检查。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

第二十八条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服、充电等。第二十九条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到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

第八章出入场管理。

第三十条入退场时,均按先后顺序进行,馆内不得故意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及出入口。

第三十一条入场时游泳者必须持本人体检合格游泳证,工作证或出入证、入场卷等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入场。

第三十二条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各种传染病、孕妇、无人监护的小孩谢绝入场,严禁酗酒者入场。

第三十三条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场内,以及将宠物带入场内。

第三十四条保持馆内肃静,禁止在馆内四处乱跑,喧哗、打闹。

第三十五条馆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大小便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游泳者必须着深色游泳衣裤,不合格者谢绝入场。

第九章急救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当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溺水情况,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另一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现场指挥后,协助施救或补位。

第三十八条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救上岸,并实施救护,待救护车到达后送往医院。

第三十九条现场指挥接警后,立即疏导游泳人员,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其他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达施救现场。

第四十条其他岗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泳池管理人员做好现场记录。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七

1.对泳池所有事务,以及安全总负责。完成泳池清洁,清污工作。

2.完成相关推广销售目标。

3.所有岗位人员的资质审查及人事考勤,做好排班工作。

4.组织员工进行作业务的培训及考核,及时上报培训结果。

5.负责馆内财物的准确,并做好相关报表的台账登记备案。

6.每日按照标准考核员工的日常工作。

7.每日向公司总部发通讯(简报),报告当日工作情况。

8.及时完成奖励和处罚,并且与员工有良好的沟通。

9.妥善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10.完成总公司交代的其他工作。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八

为确保游泳爱好者在游泳馆进行游泳锻炼、健身的安全,及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特制定游泳馆紧急预案。

组长:总经理。

组员:各主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在出现紧急事故时的指挥、抢救、报告及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部门实施细则,要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出现安全事故,要能及时处置和应付。

(一)溺水预案。

1、顾客在游泳锻炼时,出现抽筋,救生员及时进行救护,帮助顾客解除痛苦。顾客抽筋过后再进行游泳时,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2、顾客一旦出现溺水时,救生员第一时间采取救护措施,并招呼其他救生员,通知服务员立即向值班经理和领导小组成员报告,值班经理和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并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报告情况。

3、顾客溺水时,若出现昏迷和休克状态,立即让其他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必要地紧急救治,如人工呼吸等,直至医生赶来。

4、在医生为赶来之前做好以下工作:劝退现场闲杂人员、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为医生抢救溺水者提供便利条件。

(二)停电预案。

1、一旦突发停电时,服务员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赶到现场,并同时向值班经理和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2、突发停电启动应急照明,值班经理要迅速赶到现场,在确保不发生人身安全问题,有条不紊组织疏散人员,并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报告情况。

3、值班电工突发停电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切掉电源,查清原因,迅速处理,并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报告处理情况。

4、查清原因,处理完成,按配电室《配电操作规程》送电。

(三)客人投诉丢失财物的处置预案。

1、当客人投诉财物丢失时,接报人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经理办公室并留在现场控制无关人员靠近。划定保护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绝对禁止对现场进行破坏性变动。

2、如失主丢失财物数额较大或失主明确要求上报公安机关,经经理同意后,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来馆后的工作。

3、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根据各方面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处理善后事宜。

(四)对打架斗殴、流氓滋事事件的处置预案。

1、当发生打架斗殴、流氓滋事事件时,事发地当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经理办公室,然后在现场维持秩序,并向到现场的领导介绍有关情况。

2、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将肇事者带到不影响体育馆正常工作的地点进行处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保护好现场。

3、如事态发展严重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局势,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其来体育馆后的工作。

1、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主管和单位领导报告。

2、火险初期,应立即采取扑救措施(楼道内、游泳外放置灭火器),立即拉响所有楼层的火灾警铃,启动消防泵、水喷淋泵,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打119报警。

3、报警人讲清火灾的单位名称,火灾具体地点(部位)、燃烧物、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4、一面组织人员疏散,一面组织人员阻止火势蔓延,同时派人在明显位置迎候消防人员。

5、将紧急出口打开(同一把锁的钥匙存放在两处)。维持秩序,疏导撤离。

1、活动前通报中心有关部门,举办大型活动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活动内容、规模、负责人、车辆及贵宾等)。

2、确定安全具体负责人。

3、活动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人员从三处疏散。

4、出现伤情,由现场医务人员及时处理,必要时立即送往附近医院或拨打120(讲清单位名称和地址、伤员情况、本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到路口处接迎急救车。

1、馆内定时通风、排风、更衣室每班开始前20分钟排风,夏季增加排风时间。

2、存衣格及座椅每班消毒一次,地面每天消毒一次,并做好交接记录。

3、泳池余氯含量夜间可高于正常标准(0.5)。

4、根据国家发布疫情的要求,限制人员入馆。

5、设立隔离室。

6、必要时启用疫情报告制度。

应急指挥视情判断事故排除、险情结束、隐患消除后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原危险区域、事故发生点的警戒撤除与否,必须由应急总指挥决定。

应急预案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原因作出调查,并就事故原因、事故过程、经济损失、经验教训等向社会发展局作出书面报告。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九

一、带领全馆人员认真学习政治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馆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全面负责场馆内业务、行政及经营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各种规章制度、指示精神。模范遵守游泳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管理所属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勤政廉政。

三、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计划安排好日常工作,保障好游泳队员训练及做好为全校师生服务的工作,维持好良好的工作秩序。并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日常场馆工作,计划安排好场馆各项工作。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

五、搞好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熟悉救生、水处理、锅炉、机房等岗位业务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身作则,教育员工做好服务工作。

六、搞好团结协作,营造舒心和谐的.工作环境。做好场馆内各项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七、及时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十

2、中心所有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制度;。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3、各餐厅必须作到餐餐消毒,对周转快的餐具(如粥碗、筷子)用消毒液随用随消毒;。

4、各餐厅必须按照正确的消毒方法和步骤进行消毒。去污、洗涮、入消毒柜。用药物浸泡10-30分种消毒。用药物消毒去污、洗涮(用药物浸泡10-20分钟)、净水冲洗。

5、各餐厅消过毒的餐具必须干净卫生,无污垢,无油垢。

6、未经消毒的餐具(如碗、盘、筷子、餐勺等)禁止使用,有不消毒使用者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7、各餐厅无论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备案、注明消毒方法。

8、各餐厅所有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一周必须消毒1至2次。

9、各餐厅的大厅、操作间、主副食为、毛菜间、消毒间、更衣室、平常每周一期消毒2次,遇有疫情每日必须餐餐消毒。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和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游泳场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场的,责令限期补办开场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资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游泳场管理办法范文(12篇)篇十二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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