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

时间:2023-10-27 作者:紫衣梦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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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一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页脚..页眉.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xx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页脚..页眉.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xx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页脚..页眉.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页脚..页眉.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xx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1、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xx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页脚..页眉.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xx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页脚..页眉.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页脚..页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页脚..页眉.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

4、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可采取以下方式:(1)二人调查制度。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2)实地考察制度。调查员一般应实地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通过走访父母亲友,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还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网络、委托等方式,多种方法配合使用;(3)调查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按时完成调查报告。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检查,切实改进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中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表述格式化或表述不足的现状,转变观念、更新意识,在尊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简明扼要地将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表述在裁判文书中,并结合调查报告的内容深入浅出地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

页脚.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二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月10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司法所邀请村级法律顾问——兰天法律服务所罗红梅律师,结合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大托铺街道兴隆村五楼会议室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

宣讲现场,罗律师以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鲜活、真实、典型事例为切入口,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引导提醒同学们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保护自己,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为调动孩子们的积极性,活动还采用了现场答疑的方式,详细解答孩子们提出的问题。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为同学们发放了自制的普法宣传材料,告知他们,如遭遇网络暴力、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向老师、家长以及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宣讲活动,既为孩子们送去了法治之风,促进其学法、守法、用法,还让他们学会了如何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撑起了“保护伞”。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三

1.争当维权先锋,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人人监督,人人检查,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3.保护青少年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4.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唱响祖国百年大计。

5.我们用爱真诚把握,让青春之花四季绽放。

6.抵制不良场所,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7.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维护青少年心德体智,创造21世纪和谐社会。

9.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0.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下一代健康成长。

11.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

12.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1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4.健全青少年服务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5.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6.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创建和谐新社会。

17.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倾听青少年意愿呼声。

18.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1.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和谐发展。

2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添全社会一份安定。

23.维护青少年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24.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25.遏制犯罪从预防开始,关爱少年从维权开始。

26.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好好呵护他们。

27.青少年权益,需要检察维护,更需您的参入。

28.青少年维权谁主沉浮,检察业务需厚德重则。

29.您的参入,关乎检察维权成功,关乎祖国未来。

30.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爱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32.督查社会和谐为己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目的。

3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他们一片蔚蓝的天空。

34.营造维权大环境,创建未成年人理想成长平台。

35.青少年维权,打造健康公民,全社会携手努力。

36.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需要用爱来慢慢修复。

37.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8.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9.前半句针对的是青少年,阐述青少年维权要适度。

40.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心愿。

41.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做起。

42.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43.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44.为你遮风雨,为你挡烈阳,愿你快成长,肩负国栋梁。

45.公平正义从检察政法做起,维护权益从未成年人抓起。

46.切实抓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铸就祖国和谐美好明天。

47.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48.法律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托起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49.青少年维权,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50.主要是提醒,普及双方对青少年维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四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5.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6.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7.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9.守护祖国花朵,共建美好未来。

1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12.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1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福祉,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1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在成年人.在全社会。

1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7.时时处处事事,关心未成年人成长。

18.现在的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

19.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

20.从我做起,创造和守卫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1.关爱成长人人尽责,富民强国代代传承。

2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民心工程。

23.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24.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25.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26.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基石。

27.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8.家庭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老师。

29.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30.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五

20xx年3月22日下午,为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建宁街道司法所联合麒麟区检察院、旭博律师事务所、璇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到曲靖市第二中学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

麒麟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将案例贯穿整个讲座,列举一些真实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告知学生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决不做违法的事情,在生活中遇到危险时要及时求助,懂得自我保护,拒绝校园暴力,在必要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常识的感知,拓宽了学生们的法律知识面。活动讲解完毕后,工作人员给学生们发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到场的'律师现场给学生们讲解资料内容,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

通过此次活动,不仅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场的老师也表示要在今后的教学中多关心孩子的心理状况,给孩子们普及法律知识,让孩子们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六

调查时间: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9日调查方式:提审、搜集相关资料调查人:

调查地点:xxxx公安局刑警队。

调查情况:xxx公安局刑警队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共计查获涉毒案件7起共12人,其中未成年吸毒4起共5人。调查内容:未成年人吸毒的原因,预防方法以及戒毒方法调查目的:通过提审和走访,抓住未成年人吸毒的心理,如何控制及解决未成年人吸毒犯罪。

毒品犯罪重大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出现越来越多隐秘化的犯罪手段,多元化的犯罪类型,多重化的毒品种类,多样化的犯罪形式等。涉毒犯罪人员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中青年男性,外来人口比例较多,青少年和老年人比重呈上升趋势。只有组织全社会力量全方位进行查处和整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遏制毒品犯罪重大案件的发生,减少犯罪人员数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生活,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青少年涉毒的原因。

好奇的心态:好奇心是个体在遇到新奇的事物后,引起注意、产生操弄意念等一系列内在心理变化。它与个体的生理需要无关,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引起的。其强弱程度与外界刺激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密切相关:刺激愈新奇或愈复杂,个体对之愈好奇。青少年的好奇心要比中、老年人强烈得多。而且他们会不顾一切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理。吸毒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充满了未知的诱惑,对于青少年就更是如此。尽管初次吸毒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然而我们却发现出于好奇心的驱使所占比重居然超过了三分之二.。好奇是促使青少年的一个首要原因。对吸毒行为产生好奇心理的外界刺激因素最主要的有两个:一个是毒品本身具有的神秘色彩。由于毒品是国家统一特管物资,政府明令严禁其进入商品市场。贩毒分子的毒品买卖活动都是在地下秘密进行的,毒品的神秘特性常常会激起一些青少年的想象和疑问。家庭方面:一是家长疏于管教。吸毒人员李某的父母每天给李某50元钱,要求他不偷不抢就行了。李某读书至初三上半学期,书念不下去,又到初中二年级继续念。平时经常旷课,班主任老师多次联系李某的父母,却很少得到回音。后李某辍学,到社会上游荡,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夜不归宿,沾染上毒品。二是家长行为失范。有的家庭父母自身便无固定职业,有的家长品行不良,长期在社会上厮混,甚至有的家长自己吸毒,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三是家庭突遭变故。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缺乏温暖等原因引发精神苦闷、情绪低落,试图通过吸毒麻醉自己,逃避现实。自身方面: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易受毒品侵害。一是强烈的好奇心理。不少吸毒未成年人是抱着“抽着玩玩”、“尝尝新鲜”、“吸一口不要紧”的心态,在毒品面前放任自己的好奇心,从而走上吸毒的道路。二是盲目认同心理。部分未成年人不慎交了“毒友”后,为了不让人留下“不合群”的印象,不计后果,参与吸毒。三是追求刺激和享乐的心理。一些未成年人把吸毒看成是时尚、前卫的行为,盲目追求刺激和快感而吸毒。四是缺乏对毒品的基本认知,偏听偏信诸如吸毒可以减肥,吸毒可以治胃病,吸毒可以解除疲劳,可以提神等谎言,尝试吸毒。五是无知的侥幸心理。绝大部分吸毒的未成年人认为偶尔在娱乐中“玩一下”,不会成瘾,没什么危害,结果“一发不可收”。

其他方面:一是中小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打下的烙印不深。通过对一些未成年吸毒人员的个案分析感到,多数未成年人首次吸食毒品的时机都发生在跨出校门不久,甚至有的在校学生也会误入歧途,参与吸毒。二是一些社会场所见利忘义。染毒的未成年人经常外出夜不归宿,有的宾馆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照样给未成年人单独开房住宿,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或公安机关,这客观上给未成年人染毒提供了空间条件。2012年3月3日夜,吸毒人员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宾馆吸食冰毒被查获。事后查明,当时黄某某没有身份证,年仅17岁,该宾馆照样给黄某某开了房间。三是一些媒体平台导向作用不好。例如,在前一段时间演艺明星吸毒屡见曝光时,虽然正面宣传占据了主导和主流,但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平台,仍在宣扬一些似是而非的“吸毒单纯个人行为论”、“明星吸毒特权论”、“吸毒等同吸烟论”,博人眼球,混淆视听,对未成年人极易形成误导。二、如何预防青少年吸毒、涉毒以及戒毒的方法〈一〉青少年吸毒的预防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禁毒法》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规定,一是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配强毒品预防教育骨干教师,落实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和内容,在学生中大力加强毒品预防教育,要让学生牢固树立“吸毒是违法行为”、“毒品千万不能碰”等观念,让学生自觉远离毒品和吸毒人群,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二是发挥部门协作的聚合功能。禁毒、综治、共青团、妇联、邮政等部门组织,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维权服务岗等阵地,结合“无毒社区”、“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不让毒品进我家”、“毒品知识进万家”等活动,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三是发挥媒体平台的导向作用。大众传媒要承担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的社会责任,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新技术、新手段,通过博客、微博、微信、qq、社交网站等未成年人乐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禁毒宣传。

〈二〉学校的预防吸毒方法。

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增强全民的禁毒意识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要联合工青妇、宣传、教育等部门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禁毒宣传和禁毒预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吸毒可耻的良好氛围。其中要把学校作为教育青少年反毒、防毒的主要阵地,把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毒品对人、对社会的危害,从而构筑起心理防线,自觉地远离毒品。

〈五〉戒毒的方法。

替代疗法,替代疗法又有替代递减法之称。目前替代疗法已采用依赖性潜力低、作用时间长的阿片类药物来替代海洛因等成瘾性大的毒品,并逐日减少戒断药的用量直至脱毒。

亚冬眠脱毒疗法,采用大剂量盐酸氯丙嗪为主的脱毒疗法被称为亚冬眠疗法,简写为sht。将氯丙嗪与异丙嗪联合给病人应用后,可使几天内一直昏睡,处在亚冬眠状态,是戒断症状在睡眠中度过。非药物戒断法:是指用针灸、理疗仪,心里辅导等,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反应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辅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痛苦达到脱毒目的。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七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户数1083户,2884口人。现有未成年人417人,其中,高中生85人,初中生134人,小学生122人,幼儿66人,失学8人,待业2人。为了详细了解和掌握社区的青少年思想德育教育现状,我们抽样走访了105家,与一些家长、青少年进行了座谈,取得了第一手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4、自制能力差。突出表现在逃学上网吧、打游戏、看黄牒黄书、浏览黄色网站等方面。尽管学校和家长多方阻止,但成效不大。

三、

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3、加强未成年人环境管理。外因往往决定内因。东利社区未成年人之所存在这些问题,与其成长环境也有关系。在东利社区,大大小小的网吧、黑游戏厅、歌舞厅不下十几个,每天暄闹不止,潜移默化中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也是我们当前应该正视的一个现实。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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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八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大力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8月6日上午,曹县司法局联合邵庄司法所在人民公园开展“法护成长·未你而来”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法律普及志愿服务队的十名志愿者参加。

活动现场,志愿者们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向群众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资料,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六个方面向咨询群众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亮点,并普及安全常识,针对暑期暴雨洪涝讲解应急避险和自救办法,提高未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让群众意识到孩子自护的重要性,自觉参与保护和教育好未成年人,使他们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如何提高自我保护。

此次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横幅1条,发放宣传单200份,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咨询20余次,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共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环境。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九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十

带着这个课题,我利用暑假走访了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等8个社区。就未成年人教育问题与街道办事处、各社区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谈,并仔细查阅了他们的活动记录,收获很大,也发现了很多问题。

二、问题。

1.社区建设尚以满足人口居住条件为主,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缺乏文化教育功能。社区缺乏自治主体机制,缺乏凝聚力。居民对原工作单位仍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弱,绝大多数中青年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社区各类社团也以离退休的老年居民为主。

2.社区资源开发利用不足,资源闲置和供不应求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社区内机关、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科研部门等人才济济,但这些人才优势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并未得到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服务和文体活动的需求在明显增加。但目前社会上,尤其社区能提供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数量有限,供不应求。与此同时,一些企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设施(如体育场、电影院、礼堂等)却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

3.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薄弱、专业素质较差。目前在社区一线工作的干部职工,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知识缺乏的现象,难以胜任社区教育和发展的需要。

4.社区教育投资机制不健全,缺少充足的资金保障。社区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目前社区普遍缺乏资金。政府投入跟不上社区的发展和居民文化生活的需要。社区资金来源又缺乏灵活的投资机制。社区经费紧张,难以开展更多的、层次更高的活动。阅览室里的书籍数量不足、更新太慢。这极大地影响了社区工作的开展和社区品位的提升。

5.有些家长在孩子参加社区活动方面观念错误。在升学的压力下,有些家长要求孩子最多的就是作业、看书,一般不支持孩子参加社区活动。假期,有的家长借口孩子要去探亲,有的家长大量安排了孩子去补习功课,有的家长怕孩子受累,千方百计阻止孩子参加。这给社区作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延伸、发挥社区教育功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调查中我们也感到,这些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社区建设,重视社区在建设和谐社会、培养未成年人方面的作用。社会各界也在大力倡导、积极行动。社区本身也在积极探索提高自身建设,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尤其在提升社区文化品位和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有些社区还积累了很多好的工作经验。

三、思路、途径和方法。

下面就社区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思路、途径和方法问题谈一些自己初浅的认识。

(一)什么是健康人格?

我个人认为,能比较客观地认识自我和外部世界,开放的,对所承担的学习和其它活动有胜任感,充分发挥潜能的,对父母、朋友有显示爱的能力,有安全感,喜欢创造,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生活,有自由感,这就是健康人格。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四有新人”,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二)工作思路:

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人格,我们应确立以培养高素质的合格公民为目标,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龙头,以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两翼,对未成年人实施基础道德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工作思路。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各项活动,力求坚持创新,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健康人格培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增强未成年人健康人格培养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

(三)工作途径和方法:

1.政府搭台,社区唱戏。

政府是加强社区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的领头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职能,为社区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更多的机会,真正起到政策扶持、经济支柱、后勤保障的重要作用。如xx市政府9月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就是很好的例子。当时,国家领导同志、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人、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代表齐聚xx,围绕“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畅所欲言,献计献策,探讨进一步加强改进公民道德建设的措施和方法。它极大地推动了我市的公民道德建设,为形成全社会关注公民道德建设,尤其是关注未成年人的道德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又比如:xx市妇联推进以“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为主题的“双合格”家庭教育活动。它以提高家长素质,帮助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为目标,以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以自主参与、自我教育、亲子互动、共同提高为特征,通过开展教育宣传实践和表彰活动,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传播。除了组织“我做合格小公民”幼儿故事、儿歌赛,“双合格”幼儿故事、童谣赛,“放歌xx”幼儿书画比赛、“双合格”幼儿书画赛等活动,还成立了社区家庭教育宣讲团,在社区举办多次“未成人年保护法”巡回讲座,使“双合格”家庭教育的理念在社区群众中得到了有效推广。今年6月以来,市妇联、市教育局又联合推出了“家庭教育阳光计划”系统讲座,邀请了全国知名家庭教育专家、团中央《知心姐姐》杂志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团讲师到我市各学校、社区巡讲,从而构建起了一个“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2.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社区文化建设摇旗呐喊、加油助威。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十一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例如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受侮辱的孩子会形成懦弱或逆反的性格。因此,教师必须坚决杜绝对孩子人格的侮辱。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合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学校是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学校更应是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的乐园。既要做学问也要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还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是可以将你告上法庭的。因此棒教现如今是行不通的,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有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写作业,或夫妻整天为鸡毛蒜皮吵嘴,这样环境中的子女能不受影响吗?家长若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去要子女敬重自己可能吗?怕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吧!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俗话说:亲其师,则信其道,信其道则循其步。因此,教师作为学生的向导,旗帜,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并在做好榜样的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使学生在一种平等和谐,快乐幸福的环境中成长。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这个暑假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这种爱,是不能以血缘关系和个人好恶为转移的,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最优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模板12篇)篇十二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按照办事处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们对分管的社区进行了入户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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