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

时间:2023-10-29 作者:紫薇儿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

当我们面临着各种申请的需求时,更多申请书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陈述我们的目标和理由。这些范文涉及不同领域和目标,适合不同类型的申请书参考。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一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二

请求事项:_____。

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

申请人与__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三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四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x村民,现住x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xx号。

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法院

申请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五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_________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六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请求撤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申请仲裁某某纠纷一案,贵委已立案受理,因申请人已和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特申请撤诉,望批准。

某某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

__年__月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七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5月,李**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13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13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八

申请事项:_____。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__年_月_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九

申请人:,男,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号。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主井以40万元的价格将其井下资源出卖给其他三个矿井。主井从中牟利40万元而未付出任何财产代价,只是将国家的矿产资源卖出牟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该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对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认定“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该判决书将本案定为无名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就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合同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说,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处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判决没有正确适用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而是依据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县级政府部门文件“xx市地质矿产局联合办矿程序试行办法”认定合同的效力。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xx市顺义庄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xx市顺义庄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xx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检察院。

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

x年六月九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

原起诉案由:经济纠纷。

申请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经济纠纷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一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请求法院准许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建设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与__________建设工程建设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望准许。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三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__市中级人民法院_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____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____与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____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和张某全部承担。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_市__区人民法院以_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____按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__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____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_年3月2日原告____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____和一审第二被告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_年12月13日,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____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__省_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____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_年12月14日,张某向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_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_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_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____与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____按被告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__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_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__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____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_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____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____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_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_年12月24日____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_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年___月_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四

申请再审人:肖,xx省xx县xx镇xx街x组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审被告):xx市烟草公司。

申请事由:申请再审人肖与xx市烟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请求: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第二项:“上诉人肖认为原审认定其与xx县烟草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失实的理由无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请求依法依事实认定xx县烟草公司x年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性裁减人员。

具体事实和理由:

判决采信《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做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根据这一规定申诉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申请书》的证明力远远低于烟草公司做出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同通知书》。

二、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按照这一规定,就x年xx县烟草公司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一案,是因xx县烟草公司出台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在先,并只设68个岗位及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远远高于规定时间过后的非正常情况之下(被告一审提交的证据5),申诉人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显然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三、申诉人领取经济补偿之后,烟草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单方面做出了《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做了最终而真实的认定,就是: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解除的。(见一审证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书)。

四、《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签定的协议,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只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要约,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是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此证据只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六、《xx省失业人员失业证》(附件):失业原因一项上明确写到因企业减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劳动就业服务局也进行了认定,哪可是由烟草公司和xx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共同做出的啊!!!

总之:x年申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就是,盐烟公司为实现把大部份职工推向社会的目的开动员大会出台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写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出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向xx县就业局申请失业证。

综上所述,虽然()昭中民二终字438号判决在第二项判决做出说明,xx县烟草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经过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后,最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要约、承诺也只是对经济补偿的要约和承诺,并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要约和承诺。何况二审被告在x年4月30日,就是烟草公司已经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对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证明:就是依据«劳动法»27的规定进行解除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证)。这才是xx县烟草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是说:x年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而不是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

因此,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昭中民二终字第438号附1号。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______区___街_________室,身份证号: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贵院于20______年7月10日受理,被申请人庄严于20______年1月14日提起反诉,贵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______年6月14日审理终结,案号(20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申请日期: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六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七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14日作出的(____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___(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14日作出的(____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____年)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八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_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十九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二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请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民事调节申请书(通用21篇)篇二十一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建设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__________;联系电话:1366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___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男,出生于________年8月7日,住所地: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1、撤销(____)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__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__和____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建设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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