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微腐败”问题自查自纠及感悟

时间:2024-12-16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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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微腐败”问题自查自纠及感悟一

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如接待群众态度冷漠、在下基层时会接受一点土特产、一盒香烟等,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

多: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近: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大家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理起来未免“上纲上线”,不近人情,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

(二)群众身边“微腐败”的表现形式 “微腐败”危害巨大,他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从近年来我区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通过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基层“微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漠视群众、政令不畅。有的基层干部政治纪律性不强,对中央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中央政策变形走样;从地方或局部利益出发,擅自出台有关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是克扣截留、套取资金。有的乡镇和单位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克扣、

截留、挪用民生资金;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有的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三是徇私舞弊、侵占“三资”。有些基层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感情、靠关系办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在低保资金的发放上,搞亲情救助和贿赂性救助。村务公开在一些村徒有虚名,村干部挥霍集体资金、公款吃喝、随意开支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借考察学习之名公款旅游;有的村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从中谋利;有的虚报公用开支,侵占集体资产;有的村干部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甚至把集体的资产变到自己或亲属名下。

四是隐形变异,贪污受贿。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以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群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提供方便。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

五是以权谋私,作风腐化。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和干部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对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三)群众身边“微腐败”发生的原因 自律防线不牢。一是一些基层干部对政策法规和纪律的学习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理论水平欠缺,廉洁自律自觉性不强,法纪意识淡薄,工作规范性不高,心存侥幸,甚至认为“八项规定”精神约束的是领导,反“四风”、反腐败,查的是国家干部,与自己关系不大,偶尔搞点违规的事,没什么大不了,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基层干部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放松了对自己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在公开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

使群众对身边的重要事务不知情,逃避群众监督。三是一些村干部把公权当私器,权钱交易,认为自己帮谁出过力,谁就得来报答。四是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挪用集体资金、贪污受贿、虚报冒领、优亲厚友。五是一些基层干部却以为钱已经归还、问题交代清楚就可以回家,村干部还可以照当不误。六是一些基层干部认为法不责众,只要大家有参与,就大胆跟着拿;七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只求结果,不注重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时间一长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许多群众身边发生的“微腐败”中的基层违纪违法干部,除了自身原因外,与相关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是分不开的。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二是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有的制度执行不严,执行中往往“变通”解释,绕开制度的监管,使制度成为维护少数利益体的“护身符”,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拉开干部与群众的距离;一些规章制度虽然建立,但流于形式,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制度制定后执行不力。如,有的村干部自认为是村里一把手,代表村集体,村里事情自己说了算,把集体议事规则当儿戏,把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当摆设,以假公开甚至不公开来逃避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有的制度没有广泛宣传,群众不知道,不了解,不知办事究竟该找哪个部门、按什么程序、需提交什么资料。

监督合力不够。乡镇纪委“三转”仍不到位,大部分乡镇虽然做到了纪委书记专职专用,但仍存在专职不专干现象,抓“主业”精力较少,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在落实监督职责中方法不多、手段单一,监督检查面狭窄,思路不宽,面上的检查多,深层次的检查少。往往是有音有信才查,偏重于事后惩戒,忽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存在空白和盲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力度层层递减的问题。同级监督弱化,由于乡镇纪委书记的工资、福利、提拔、重用、组织人事关系等都在乡镇,跟乡镇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乡镇纪委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怕得罪干部,怕影响到个人的名利,认为与同志们相处久了,碍于情面,不想监督、不愿监督。另外,由于许多基层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

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群众监督软化,多数基层群众,特别是针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问题,心存顾忌,觉得没有必要去“惹是生非”,不敢监督、不去监督。

比如,一些与领导有良好关系的基层工作人员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容易的、有丰厚利润的、影响效果较大的工作。而与领导关系不太好的基层工作人员就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复杂的、没有很大影响效果的工作。同时,“微腐败”也会使基层工作人员丧失工作积极性,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以获得褒奖为目的进行工作,没有向上的态度,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协调,使得一些本来容易完成的工作复杂化。

危害二:“微腐败”隐蔽性强,腐蚀党员干部。

“微腐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看不见却约定俗成的规则,其长期存在于社会中。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拜访领导时要拿一些东西,遇到节日或者领导生日要请大家吃饭,喜事、丧事要随礼等,都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一些人把这些行为当作为人处世之道,把请客、随礼、拜访等行为作为促进关系以及进行沟通的必要途径,即使这些行为用的是公共财产。虽然一些“微腐败”行为涉及钱财数额有限,但对党员干部的影响却是十分巨大的。党员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会使其意志不坚定、思想颓废、自制能力下降。即使只是一点点的腐败,如果不及时治理,就会积少成多,最终使领导干部走向不归路,不仅会断送自己的前途和自由,也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危害三:危害性大,败坏党内风气。

基层“微腐败”行为的产生,不仅会损害相关基层工作人员的利益,也会损害党组织工作氛围和党员干部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同时,“微腐败”问

题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会损害党的根基,减少人民群众的信任,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危害四: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

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只有人民群众的拥护,才是我们永远不倒的“靠山”。基层党员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相信基层党员干部,就是相信党和政府。然而一些地区的基层工作人员面对群众问题时,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以及正确的认识,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办事设卡,拿钱才能办事或者拿钱也不办事,使得人民群众对基层党员干部越来越不信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逐渐减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总而言之,公权滥用的现象以及行为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望,不利于党和政府的发展。

(二)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

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严格落实集体议事制度,不得以两委会议代替村民大会,不得以一把手或几个人代替两委会议,杜绝个别干部独断专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找准自身定位,认真按照“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突出监督重点,严肃查处扶贫领域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扶贫项目、资金、惠民物资发放、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扶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在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和部门落实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筑牢廉政防线,全程跟进监督,形成高压态势,严把廉政关口,做到廉洁扶贫、阳光扶贫,从源头上杜绝脱贫攻坚领域“微腐败”现象。抽调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跟踪指导乡镇纪委办理重点问题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大政策、重要环节,通过走访核实、包村入户、滚动排查等方式,开展“推磨式”交叉检查,着力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拓宽监督渠道。要持续加大“微腐败”问题治理力度,畅通区、乡、村三级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涉农涉民生领域问题线索排查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在农村基层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对于微腐败”问题自查自纠及感悟二

十八大以来,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提法和论述,除了用词语气和轻重有所区别外,“严峻”两字始终被提到首要。这是党中央实事求是的判断,也是党中央反腐防腐决心的体现。“微腐败”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

(一)微腐败的特点:

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如接待群众态度冷漠、在下基层时会接受一点土特产、一盒香烟等,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

多: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近: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大家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理起来未免“上纲上线”,不近人情,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

(二)群众身边“微腐败”的表现形式

“微腐败”危害巨大,他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从近年来我区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通过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基层“微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漠视群众、政令不畅。有的基层干部政治纪律性不强,对中央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中央政策变形走样;从地方或局部利益出发,擅自出台有关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是克扣截留、套取资金。有的乡镇和单位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克扣、截留、挪用民生资金;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有的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三是徇私舞弊、侵占“三资”。有些基层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感情、靠关系办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在低保资金的发放上,搞亲情救助和贿赂性救助。村务公开在一些村徒有虚名,村干部挥霍集体资金、公款吃喝、随意开支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借考察学习之名公款旅游;有的村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从中谋利;有的虚报公用开支,侵占集体资产;有的村干部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甚至把集体的资产变到自己或亲属名下。

四是隐形变异,贪污受贿。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以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群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提供方便。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

五是以权谋私,作风腐化。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和干部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对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三)群众身边“微腐败”发生的原因

自律防线不牢。一是一些基层干部对政策法规和纪律的学习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理论水平欠缺,廉洁自律自觉性不强,法纪意识淡薄,工作规范性不高,心存侥幸,甚至认为“八项规定”精神约束的是领导,反“四风”、反腐败,查的是国家干部,与自己关系不大,偶尔搞点违规的事,没什么大不了,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基层干部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放松了对自己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在公开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使群众对身边的重要事务不知情,逃避群众监督。三是一些村干部把公权当私器,权钱交易,认为自己帮谁出过力,谁就得来报答。四是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挪用集体资金、贪污受贿、虚报冒领、优亲厚友。五是一些基层干部却以为钱已经归还、问题交代清楚就可以回家,村干部还可以照当不误。六是一些基层干部认为法不责众,只要大家有参与,就大胆跟着拿;七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只求结果,不注重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时间一长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许多群众身边发生的“微腐败”中的基层违纪违法干部,除了自身原因外,与相关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是分不开的。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二是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有的制度执行不严,执行中往往“变通”解释,绕开制度的监管,使制度成为维护少数利益体的“护身符”,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拉开干部与群众的距离;一些规章制度虽然建立,但流于形式,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制度制定后执行不力。如,有的村干部自认为是村里一把手,代表村集体,村里事情自己说了算,把集体议事规则当儿戏,把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当摆设,以假公开甚至不公开来逃避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有的制度没有广泛宣传,群众不知道,不了解,不知办事究竟该找哪个部门、按什么程序、需提交什么资料。

监督合力不够。乡镇纪委“三转”仍不到位,大部分乡镇虽然做到了纪委书记专职专用,但仍存在专职不专干现象,抓“主业”精力较少,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在落实监督职责中方法不多、手段单一,监督检查面狭窄,思路不宽,面上的检查多,深层次的检查少。往往是有音有信才查,偏重于事后惩戒,忽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存在空白和盲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力度层层递减的问题。同级监督弱化,由于乡镇纪委书记的工资、福利、提拔、重用、组织人事关系等都在乡镇,跟乡镇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乡镇纪委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怕得罪干部,怕影响到个人的名利,认为与同志们相处久了,碍于情面,不想监督、不愿监督。另外,由于许多基层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群众监督软化,多数基层群众,特别是针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问题,心存顾忌,觉得没有必要去“惹是生非”,不敢监督、不去监督。

危害一:由于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各不相同,“微腐败”容易导致差别对待,造成不平衡。

比如,一些与领导有良好关系的基层工作人员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容易的、有丰厚利润的、影响效果较大的工作。而与领导关系不太好的基层工作人员就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复杂的、没有很大影响效果的工作。同时,“微腐败”也会使基层工作人员丧失工作积极性,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以获得褒奖为目的进行工作,没有向上的态度,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协调,使得一些本来容易完成的工作复杂化。

危害二:“微腐败”隐蔽性强,腐蚀党员干部。

“微腐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看不见却约定俗成的规则,其长期存在于社会中。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拜访领导时要拿一些东西,遇到节日或者领导生日要请大家吃饭,喜事、丧事要随礼等,都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一些人把这些行为当作为人处世之道,把请客、随礼、拜访等行为作为促进关系以及进行沟通的必要途径,即使这些行为用的是公共财产。虽然一些“微腐败”行为涉及钱财数额有限,但对党员干部的影响却是十分巨大的。党员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会使其意志不坚定、思想颓废、自制能力下降。即使只是一点点的腐败,如果不及时治理,就会积少成多,最终使领导干部走向不归路,不仅会断送自己的前途和自由,也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危害三:危害性大,败坏党内风气。

基层“微腐败”行为的产生,不仅会损害相关基层工作人员的利益,也会损害党组织工作氛围和党员干部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同时,“微腐败”问题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会损害党的根基,减少人民群众的信任,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危害四: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

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只有人民群众的拥护,才是我们永远不倒的“靠山”。基层党员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相信基层党员干部,就是相信党和政府。然而一些地区的基层工作人员面对群众问题时,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以及正确的认识,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办事设卡,拿钱才能办事或者拿钱也不办事,使得人民群众对基层党员干部越来越不信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逐渐减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总而言之,公权滥用的现象以及行为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望,不利于党和政府的发展。

(一)筑牢思想防线。强化乡镇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尤其是村干部的教育和监管,创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举办廉政警示教育讲座、廉政文化“三下乡”、廉政歌咏比赛、党内法规和廉政知识测试,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旁听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庭审大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及时扯袖子、咬耳朵,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严格落实集体议事制度,不得以两委会议代替村民大会,不得以一把手或几个人代替两委会议,杜绝个别干部独断专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找准自身定位,认真按照“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突出监督重点,严肃查处扶贫领域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扶贫项目、资金、惠民物资发放、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扶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在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和部门落实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筑牢廉政防线,全程跟进监督,形成高压态势,严把廉政关口,做到廉洁扶贫、阳光扶贫,从源头上杜绝脱贫攻坚领域“微腐败”现象。抽调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跟踪指导乡镇纪委办理重点问题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大政策、重要环节,通过走访核实、包村入户、滚动排查等方式,开展“推磨式”交叉检查,着力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拓宽监督渠道。要持续加大“微腐败”问题治理力度,畅通区、乡、村三级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涉农涉民生领域问题线索排查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在农村基层营造“不敢腐”的氛围。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充分发挥12388信访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和纪委信访室主渠道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各乡镇纪委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党员活动室、村务公开栏、手机微信群等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及个人手机号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并对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化管理。通过采取集中时间下访、机动式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高频次开展下访、走访活动。及时抓好督办督查,对问题反映比较集中或者问题线索较多但查处不力的,深入一线进行督查,有针对性地查办问题。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人大、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实现监督全覆盖。

(五)加大惩处力度。持续加大对乡、村问题线索的处置力度,发挥乡镇办案协作作用,在乡、村开展交叉核查,提高查实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首先立案调查扶贫领域涉嫌犯罪问题,高度关注脱贫攻坚中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纪委监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协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扶贫领域涉嫌犯罪问题,形成强力震慑。持续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和通报曝光力度,对专项治理开展以来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突出问题,一律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坚决斩断伸向扶贫领域的黑手,打通基层反腐败的“最后一公里”,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

(一)从严整治“微腐败”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第一,要从基础抓起,筑牢风气建设根基。要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严加监管相关制度的实施。同时,要加强作风建设,表扬先进队伍,发挥表率作用,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首先,要监督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根据党员干部的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等,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的履职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其次,要实施党员干部的述职讲评制度。可以定期举行党员干部的述职以及讲评活动,重点惩处党员干部公权私用、贪污腐败等行为。最后,要加强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对有能力、有执行力的党员干部要集中培养,逐渐提高其能力水平。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建设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基层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整治“微腐败”问题,一定要兼顾根本问题和表面问题,要利用制度的强制力以及思想教育的潜移默化作用共同解决问题,使“微腐败”问题的解决有长效性的、制度性的保障。首先,要使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出现偏差,认为贪一点是没什么的,这种错误的观念使得一些党员干部逐渐走向深渊。对于这种错误的思想,要善于利用实际的案例来提醒党员干部,使党员干部不想腐。其次,要增强各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信息,从一方对抗腐败到多方对抗腐败。最后,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建立“微腐败”的全面监察机制,促使权力全面公开使用,要善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使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以纪律强化主体责任,增强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在加强党的建设的过程中,要避免公权私用等行为的发生,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从关键的人、关键的事、关键的问题着手,要增加督察力度、提高精确性、加大处理力度。关键的人指的是党员干部主体、实施主体和监察管理主体。纪律检查机关要时常教育、提醒、警示关键的人。关键的事指的是和大众生活、重要领域相关的事情。要对关键的事实行公开的监管,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关键问题指的是涉及金额数量较大、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要结合相关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解决的根本方法,从而保证党的清正廉洁,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

第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微腐败”行为的出现,既不利于党执政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基层良好政治氛围的形成。因此,要营造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对公权滥用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置,让基层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要建设合理的、科学的基层权力体制。要注重权力的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使其与基层的实际情况相符,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严肃处理,特别是腐败问题。要把法律意识灌输到基层,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基层党员干部知法、懂法、畏法。要建设新形式的监督模式,使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督,保障权力的公正公平行使。总而言之,建设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合理的、科学的、廉洁的基层工作作风。

(二)破解五方面问题,整治基层“微腐败”。

一是着力破解素质不高问题。基层干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这就导致部分基层干部纪法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缺乏党性锻炼,习惯用个人意志代替法规政策。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将严把“入口关”放在首位,村(社区)干部选任、提名要从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把品行不端、动机不纯的人拒之门外,保持队伍的纯洁。必须从严发展党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四本台账”,有效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强化培训学习,在开展多层次专题培训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让基层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党性修养;必须加强工作指导,继续深化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加强与基层干部的沟通交流,督促基层干部在实践锻炼中增强能力素质;必须加大基层干部选拔力度,注重选聘思想素质优、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的大学毕业生、优秀村干部、返乡农民工担任专职村支部书记,建立廉洁、高效、稳定的村干部队伍。

二是着力破解动力不足问题。当前,基层干部动力不足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在政治上,村(社区)干部每三年换届一次,是否能继续留任受诸多因素影响,职位没有保障;在经济上,目前村(社区)干部工资标准普遍低,如果不从事其他工作,难以支撑家庭开支;在工作强度上,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人少事多压力大的矛盾客观存在,这就导致部分基层干部动力不足、心态失衡,产生补偿心理,为庸懒散浮拖和小官“微腐”埋下“伏笔”。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干部激励机制,切实增强基层干部动力。要拓展基层领导干部选任方式,健全从村(社区)干部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机制,创新选拔“专职村支部书记”,打通基层干部上升渠道。要优化基层干部收入结构,提升基层干部收入基数,参照乡镇事业干部薪资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村(社区)干部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要完善待遇体系,探索基层干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机制,不断吸引素质优、能力强的人才到基层工作。

三是着力破解作风不实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成长和工作的环境比以往更加复杂,在拜金、享乐和极端个人主义不断冲击下,极易淡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一心想着升迁,只愿做出风头、出政绩的“大”事,不愿做艰苦细致、服务群众的“小”事;有的作风不实,对贴近群众生活的问题置之不理、漠不关心,扭曲的价值观不断发酵,进而滋生出系列腐败问题。因此,必须持之以恒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通过刹邪风,纠歪风,树新风。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廉洁教育,运用好“身边事”开展日常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基层干部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要层层压实责任,有效传导责任压力,加强工作督导,着力优化责任清单,把每一项责任明确到人到岗,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基层单位充分履职。要持续强化正风肃纪,紧盯“四风”问题新动向,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

四是着力破解用权不慎问题。农村“小微权力”量大面广,据不完全统计,80%以上的群众办理事项需要村级签字盖章。特别是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项政策向基层倾斜,各类资金资源向基层凝聚,基层廉政风险显著提升。但基层干部相对较少,机构设置也没有上级机关严密,这就导致个别地方基层干部集中行使多个职能部门权力。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科学设置基层权力运行流程,不断压缩基层权力寻租空间,既结合实际,建立高效便民、易于操作的机制,又着眼问题,铲除基层干部腐败的土壤。要进一步清理精减村级“小微权力”,对村(社区)权力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公示,依法依规进行清理精减;要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乱象等专项治理;要充分发挥查案治本功能,针对基层腐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查找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做好“废改立”工作,织密、扎紧制度笼子;要完善基层信息公开机制,对村级事务进行全面公开,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着力破解纪律不严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由于工作任务重、人手少,常把有限精力集中在项目争取和资金分配上,缺乏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导致部分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走形变样。一些基层纪委因长期与本单位、本地区的干部群众打交道,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办“熟人案”“关系案”现象,从而让纪律失之于宽,让个别基层干部有了侥幸心理,腐败问题有了滋生蔓延的空间。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查处基层腐败问题做到无禁区、全覆盖。要坚持监督力量“大整合”。进一步建立乡镇纪委片区协作机制和村务监督委员履职机制,完善“信、访、网、电”举报渠道,不断深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铲除“微腐败”和不正之风。

一是领悟新思想,切实立起根本遵循。正风反腐最根本的是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军委党的建设会议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习主席反复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不断强化忧患意识,树立纠治“微腐败”和不正之风久久为功观念,坚持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坚定不移地抓下去,切实实现基层风气根本好转。

二是盯住新问题,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既有顽症痼疾,又有隐形变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抓深抓细抓到位。做到全域覆盖集中整治。对照军委纪委问题清单,将清理整治“微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贯穿全年,年初专题部署、按月对表推进、全程跟踪督导、年终考评问责,做到不留死角盲点。突出重点专项整治。运用“小口切入、促成大效”手段,突出抓好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等方面专项整治工作,做到精确点穴、精准纠治。坚持按职能对口整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将纠治责任细化到机关职能部门,分系统分领域抓好工程建设、物资管理等行业风气整治,确保清爽托底。

三是适应新态势,积极运用“四种形态”。纠治基层“微腐败”和不正之风,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毫不放松、从严从紧的做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注重用好“第一种形态”,采取提醒谈话、函询谈话等方式,经常咬耳扯袖,教育挽救大多数,防止由“小问题”积攒成“大问题”。坚持常抓常治。健全完善形势分析、实时查纠、通报警示、责任倒查“四位一体”常态纠治机制,做到动辄则咎、震慑常在。坚持实时处理。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四种形态”细则,合理运用批评教育、职务调整、纪律处分等方法手段,在严管与关爱中立起纠治“微腐败”和不正之风层层防线。

四是运用新手段,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微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易潜水、易隐蔽、易变异,必须运用科学手段,全方位加强监督。在监督监察上突出“突击性”。采取不打招呼、直插末端等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力度,突出节日假日、士官选晋等时段,紧盯“送、吃、喝、占”等问题,重点查死角、查反弹、查变异,保持高压态势。在群众监督上突出“广泛性”。深入开展“三个双向”、纪委下访、办事公开等活动,解决“举报信箱不开箱、监督热线无应答”等问题,发挥基层风气监督员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官兵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在方法手段上突出“时代性”。坚持用好“两微一端”“网上曝光台”等新平台,切实提高监督质量效果。

对于微腐败”问题自查自纠及感悟三

十八大以来,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提法和论述,除了用词语气和轻重有所区别外,“严峻”两字始终被提到首要。这是党中央实事求是的判断,也是党中央反腐防腐决心的体现。“微腐败”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

(一)微腐败的特点:

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如接待群众态度冷漠、在下基层时会接受一点土特产、一盒香烟等,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

多: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近: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大家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理起来未免“上纲上线”,不近人情,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

(二)群众身边“微腐败”的表现形式

“微腐败”危害巨大,他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从近年来我区查处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来看,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工作重点。通过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基层“微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漠视群众、政令不畅。有的基层干部政治纪律性不强,对中央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中央政策变形走样;从地方或局部利益出发,擅自出台有关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少数基层干部在位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作风懒散,喜欢串岗、溜岗,上班时间办私事,对群众的办事要求要么拖拉、要么推诿,责任担当意识比较淡薄,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是克扣截留、套取资金。有的乡镇和单位在执行国家惠农政策时缩水走样,落实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克扣、截留、挪用民生资金;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有的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三是徇私舞弊、侵占“三资”。有些基层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感情、靠关系办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在低保资金的发放上,搞亲情救助和贿赂性救助。村务公开在一些村徒有虚名,村干部挥霍集体资金、公款吃喝、随意开支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借考察学习之名公款旅游;有的村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从中谋利;有的虚报公用开支,侵占集体资产;有的村干部低价处置集体资产,甚至把集体的资产变到自己或亲属名下。

四是隐形变异,贪污受贿。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以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群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提供方便。在公款吃喝方面,方式更加隐蔽,由过去的宾馆、酒店转移到单位的食堂、乡下农家乐、村干部家;有的将公款吃喝费用纳入会议费用报销等,部分行政村招待费用支出大。

五是以权谋私,作风腐化。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和干部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对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少数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捞取好处,以权谋私。有的农村干部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少数干部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遵守相关规定,作风腐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三)群众身边“微腐败”发生的原因

自律防线不牢。一是一些基层干部对政策法规和纪律的学习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理论水平欠缺,廉洁自律自觉性不强,法纪意识淡薄,工作规范性不高,心存侥幸,甚至认为“八项规定”精神约束的是领导,反“四风”、反腐败,查的是国家干部,与自己关系不大,偶尔搞点违规的事,没什么大不了,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基层干部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放松了对自己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在公开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使群众对身边的重要事务不知情,逃避群众监督。三是一些村干部把公权当私器,权钱交易,认为自己帮谁出过力,谁就得来报答。四是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挪用集体资金、贪污受贿、虚报冒领、优亲厚友。五是一些基层干部却以为钱已经归还、问题交代清楚就可以回家,村干部还可以照当不误。六是一些基层干部认为法不责众,只要大家有参与,就大胆跟着拿;七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只求结果,不注重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时间一长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许多群众身边发生的“微腐败”中的基层违纪违法干部,除了自身原因外,与相关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是分不开的。制度的不完善间接产生腐败,腐败分子一旦找到制度“缺口”,就会投机经营权力而获得暴利,会为谋私利而不择手段地钻制度的空子。二是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有的制度执行不严,执行中往往“变通”解释,绕开制度的监管,使制度成为维护少数利益体的“护身符”,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拉开干部与群众的距离;一些规章制度虽然建立,但流于形式,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制度制定后执行不力。如,有的村干部自认为是村里一把手,代表村集体,村里事情自己说了算,把集体议事规则当儿戏,把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当摆设,以假公开甚至不公开来逃避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有的制度没有广泛宣传,群众不知道,不了解,不知办事究竟该找哪个部门、按什么程序、需提交什么资料。

监督合力不够。乡镇纪委“三转”仍不到位,大部分乡镇虽然做到了纪委书记专职专用,但仍存在专职不专干现象,抓“主业”精力较少,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在落实监督职责中方法不多、手段单一,监督检查面狭窄,思路不宽,面上的检查多,深层次的检查少。往往是有音有信才查,偏重于事后惩戒,忽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存在空白和盲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力度层层递减的问题。同级监督弱化,由于乡镇纪委书记的工资、福利、提拔、重用、组织人事关系等都在乡镇,跟乡镇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乡镇纪委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怕得罪干部,怕影响到个人的名利,认为与同志们相处久了,碍于情面,不想监督、不愿监督。另外,由于许多基层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群众监督软化,多数基层群众,特别是针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问题,心存顾忌,觉得没有必要去“惹是生非”,不敢监督、不去监督。

危害一:由于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各不相同,“微腐败”容易导致差别对待,造成不平衡。

比如,一些与领导有良好关系的基层工作人员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容易的、有丰厚利润的、影响效果较大的工作。而与领导关系不太好的基层工作人员就可能会被安排做一些比较复杂的、没有很大影响效果的工作。同时,“微腐败”也会使基层工作人员丧失工作积极性,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以获得褒奖为目的进行工作,没有向上的态度,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协调,使得一些本来容易完成的工作复杂化。

危害二:“微腐败”隐蔽性强,腐蚀党员干部。

“微腐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看不见却约定俗成的规则,其长期存在于社会中。比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拜访领导时要拿一些东西,遇到节日或者领导生日要请大家吃饭,喜事、丧事要随礼等,都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一些人把这些行为当作为人处世之道,把请客、随礼、拜访等行为作为促进关系以及进行沟通的必要途径,即使这些行为用的是公共财产。虽然一些“微腐败”行为涉及钱财数额有限,但对党员干部的影响却是十分巨大的。党员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会使其意志不坚定、思想颓废、自制能力下降。即使只是一点点的腐败,如果不及时治理,就会积少成多,最终使领导干部走向不归路,不仅会断送自己的前途和自由,也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危害三:危害性大,败坏党内风气。

基层“微腐败”行为的产生,不仅会损害相关基层工作人员的利益,也会损害党组织工作氛围和党员干部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同时,“微腐败”问题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会损害党的根基,减少人民群众的信任,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危害四: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

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只有人民群众的拥护,才是我们永远不倒的“靠山”。基层党员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相信基层党员干部,就是相信党和政府。然而一些地区的基层工作人员面对群众问题时,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以及正确的认识,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办事设卡,拿钱才能办事或者拿钱也不办事,使得人民群众对基层党员干部越来越不信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逐渐减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总而言之,公权滥用的现象以及行为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望,不利于党和政府的发展。

(一)筑牢思想防线。强化乡镇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尤其是村干部的教育和监管,创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举办廉政警示教育讲座、廉政文化“三下乡”、廉政歌咏比赛、党内法规和廉政知识测试,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旁听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庭审大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及时扯袖子、咬耳朵,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创新。要建立完善把纪律挺在前、长管长严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健全落实“两个责任”专题报告、述责述廉、考核通报制度;完善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公开曝光机制;坚持“一案双查”“责任倒查”等制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严格落实集体议事制度,不得以两委会议代替村民大会,不得以一把手或几个人代替两委会议,杜绝个别干部独断专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找准自身定位,认真按照“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突出监督重点,严肃查处扶贫领域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扶贫项目、资金、惠民物资发放、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扶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在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和部门落实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筑牢廉政防线,全程跟进监督,形成高压态势,严把廉政关口,做到廉洁扶贫、阳光扶贫,从源头上杜绝脱贫攻坚领域“微腐败”现象。抽调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跟踪指导乡镇纪委办理重点问题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大政策、重要环节,通过走访核实、包村入户、滚动排查等方式,开展“推磨式”交叉检查,着力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拓宽监督渠道。要持续加大“微腐败”问题治理力度,畅通区、乡、村三级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涉农涉民生领域问题线索排查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在农村基层营造“不敢腐”的氛围。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充分发挥12388信访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和纪委信访室主渠道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各乡镇纪委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党员活动室、村务公开栏、手机微信群等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及个人手机号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并对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化管理。通过采取集中时间下访、机动式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高频次开展下访、走访活动。及时抓好督办督查,对问题反映比较集中或者问题线索较多但查处不力的,深入一线进行督查,有针对性地查办问题。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人大、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实现监督全覆盖。

(五)加大惩处力度。持续加大对乡、村问题线索的处置力度,发挥乡镇办案协作作用,在乡、村开展交叉核查,提高查实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首先立案调查扶贫领域涉嫌犯罪问题,高度关注脱贫攻坚中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纪委监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协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扶贫领域涉嫌犯罪问题,形成强力震慑。持续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和通报曝光力度,对专项治理开展以来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突出问题,一律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坚决斩断伸向扶贫领域的黑手,打通基层反腐败的“最后一公里”,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

(一)从严整治“微腐败”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第一,要从基础抓起,筑牢风气建设根基。要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严加监管相关制度的实施。同时,要加强作风建设,表扬先进队伍,发挥表率作用,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首先,要监督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根据党员干部的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等,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的履职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其次,要实施党员干部的述职讲评制度。可以定期举行党员干部的述职以及讲评活动,重点惩处党员干部公权私用、贪污腐败等行为。最后,要加强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对有能力、有执行力的党员干部要集中培养,逐渐提高其能力水平。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建设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基层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整治“微腐败”问题,一定要兼顾根本问题和表面问题,要利用制度的强制力以及思想教育的潜移默化作用共同解决问题,使“微腐败”问题的解决有长效性的、制度性的保障。首先,要使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思想观念出现偏差,认为贪一点是没什么的,这种错误的观念使得一些党员干部逐渐走向深渊。对于这种错误的思想,要善于利用实际的案例来提醒党员干部,使党员干部不想腐。其次,要增强各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信息,从一方对抗腐败到多方对抗腐败。最后,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建立“微腐败”的全面监察机制,促使权力全面公开使用,要善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使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以纪律强化主体责任,增强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在加强党的建设的过程中,要避免公权私用等行为的发生,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从关键的人、关键的事、关键的问题着手,要增加督察力度、提高精确性、加大处理力度。关键的人指的是党员干部主体、实施主体和监察管理主体。纪律检查机关要时常教育、提醒、警示关键的人。关键的事指的是和大众生活、重要领域相关的事情。要对关键的事实行公开的监管,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关键问题指的是涉及金额数量较大、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要结合相关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解决的根本方法,从而保证党的清正廉洁,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

第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微腐败”行为的出现,既不利于党执政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基层良好政治氛围的形成。因此,要营造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对公权滥用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置,让基层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要建设合理的、科学的基层权力体制。要注重权力的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使其与基层的实际情况相符,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严肃处理,特别是腐败问题。要把法律意识灌输到基层,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基层党员干部知法、懂法、畏法。要建设新形式的监督模式,使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督,保障权力的公正公平行使。总而言之,建设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合理的、科学的、廉洁的基层工作作风。

(二)破解五方面问题,整治基层“微腐败”。

一是着力破解素质不高问题。基层干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这就导致部分基层干部纪法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缺乏党性锻炼,习惯用个人意志代替法规政策。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将严把“入口关”放在首位,村(社区)干部选任、提名要从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把品行不端、动机不纯的人拒之门外,保持队伍的纯洁。必须从严发展党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四本台账”,有效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强化培训学习,在开展多层次专题培训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让基层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党性修养;必须加强工作指导,继续深化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加强与基层干部的沟通交流,督促基层干部在实践锻炼中增强能力素质;必须加大基层干部选拔力度,注重选聘思想素质优、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的大学毕业生、优秀村干部、返乡农民工担任专职村支部书记,建立廉洁、高效、稳定的村干部队伍。

二是着力破解动力不足问题。当前,基层干部动力不足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在政治上,村(社区)干部每三年换届一次,是否能继续留任受诸多因素影响,职位没有保障;在经济上,目前村(社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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