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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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提高银行专家的管理水平,与时俱进的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应运而生。经过一段时间使用与实践,我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有了一些心得与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二、规范管理流程。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规范管理流程。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银行专家的管理较为混乱。但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和推行,各项工作流程逐渐规范。例如,以前银行专家日常工作的任务和时间安排都是模糊的,经常出现因为分工不明导致工作重叠或漏项的情况。而现在,通过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银行专家的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工作推进更加有序,风险得到更好的控制。

三、加强交流与协作。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为加强交流与协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过去,银行专家鲜有交流和协作的机会,各自为政,信息和经验无法互通。这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然而,通过管理办法的引导,现在银行专家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变得更加频繁和有效。通过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举办培训课程等形式,银行专家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了分享和传递,互相借鉴和学习的机会增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这样的交流和协作,不仅提高了银行专家的个人能力,也对银行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激励专业发展。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激励了银行专家的专业发展。在过去,银行专家职业发展的路径和前景不够明确,无法激励其持续学习和提升。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支持。通过建立岗位晋升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和提供职业发展机会等措施,银行专家的职业发展路径更加畅通和明确。这不仅使银行专家在专业领域获得更多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也为银行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高效的人才支持。

五、健全考核体系。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推动了银行专家考核体系的健全。在过去,银行专家的考核标准和方法不统一,导致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管理办法的实施,通过建立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地评价银行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公正和准确。这不仅对银行专家起到了激励和监督作用,也为银行提供了评估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

总结: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银行专家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得到了大幅提升。在规范管理流程、加强交流与协作、激励专业发展和健全考核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管理办法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期待未来能有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出台,为银行专家的发展和银行业的繁荣提供更好的支持。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聚集一批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带动我校重点和急需发展的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岭学者”特聘岗位计划设“南岭学者”杰出人才岗位、“南岭学者”领军人才岗位和“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岗位,是学校为引进和培育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实施的特殊人才政策。“南岭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四年。坚持“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南岭学者”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南岭学者”特聘岗位的设置、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人事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组织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

(一)“南岭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应以国家、省人才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规划为导向,与高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二)“南岭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应紧紧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紧紧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进行。

第五条 设置范围

(一)省级重点学科。

(二)省市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

(三)学校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的学科。

第六条 学校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南岭学者”。“南岭学者”杰出人才、“南岭学者”领军人才特聘岗位分别纳入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并由学校分别推荐申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

第三章岗位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科技和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和心理健康,胜任应聘岗位要求。

第八条 应聘条件

(一)“南岭学者”杰出人才特聘岗位应聘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正高职称。

2. 年龄原则上55 岁以下。

3. 学术上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能力。在本学科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取得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术成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 )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6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7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8 )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

(9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 )广东省“珠江学者”及其他省同等称号的特聘教授;

(11 )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全国知名专家以及本学科公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等。

(二)“南岭学者”领军人才特聘岗位应聘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 ,担任博士生导师或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级学科带头人等层次人选。

2. 年龄原则上50 岁以下。

3.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并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中的2 项:

(3 )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以及其他具备同等学术价值的科研优秀成果奖励、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 项以上。

取得其他重大业绩成果者,经学校组织评审后,认为达到聘任要求,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入选“南岭学者”领军人才特聘岗位。

(三)“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特聘岗位应聘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海外人才应在海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2. 年龄原则上在45 岁以下。

3. 独立系统讲授过本专业2 门以上本科或研究生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业绩显著。

4.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译能力,能满足国际学术交流的需要。

5.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 项以上;

(3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 项以上(国家级排名前三,省部级排名第一)。

在海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 发表学术论文1 篇以上 或取得其他重大业绩成果者,确实具有发展潜力, 经学校组织评审后,认为达到聘任要求,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直接入选“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特聘岗位。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 “南岭学者”特聘岗位职责

(一)“南岭学者”杰出人才特聘岗位职责

1. 组织申报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重点学科、省级以上协同创新平台;组建高端智库以及开展学位点建设工作等;按照学科建设要求, 具体负责本学科建设的远景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 组建本学科学术团队,带领本学科形成具有国内重大影响的学术团队,引领本学科进入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研创新团队。聘期内带领团队力争在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前沿课题上获得立项支持或获得标志性的重大成果,指导所在团队成员申报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 培养高层次青年学术人才,每年至少具体指导青年教师 1-2 人, 并有显著成效。

4. 每年做 1-2 次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发展前沿性学术报告。

5. 每年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各1 门,课堂教学评价优良。

6. 积极协助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南岭学者”领军人才特聘岗位职责

1. “南岭学者”领军人才岗位总目标是争取成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层次人才。

2. 积极组建学术创新团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学科整体水平的提升。在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平台和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学位点申报过程中起核心作用。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3. 聘期内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4 ) 申请获国家级项目立项支持1 项以上,并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 项以上,且年均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 篇以上( 至少3 篇为学校认定的a 类刊物)。

4. 培养青年学术人才,每年至少具体指导青年教师1-2 人, 并有显著成效。

5. 每年做1-2 次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发展前沿性学术报告。

6. 每年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各1 门,课堂教学评价优良。

(三)“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特聘岗位职责

1. “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岗位总目标是争取成为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等层次人才。

2 . 聘期内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4 )申请获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支持1 项,并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 项,且年均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 篇以上(至少1 篇为学校认定的a 类刊物、2 篇为b 类i 级刊物) 。

3 .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核心课程, 课堂教学评价优良。

4 . 参与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5 . 承担所在单位或学科点、学位点安排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五章选聘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研究生处提出“南岭学者”特聘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设置“南岭学者”特聘岗位的学科,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提出设岗申请,设岗申请须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发展目标、学科梯队建设等详细论证材料。

第十二条 组织招聘

(一)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特聘岗位设置单位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要求,公开招聘符合条件人选。

(二)“南岭学者”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提出具体聘任意见。

(三)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与特聘岗位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聘任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待遇

(一)“南岭学者”杰出人才引进待遇

学校提供安家费10 万元(税前,下同),提供广州市内住房一套或提供购房补贴200 万元(税前,下同)。如配偶符合调动条件,本人愿意,可以随调并安排工作。

(二)“南岭学者”领军人才引进待遇

学校提供安家费10 万元,提供购房补贴100 万元及2 年期周转房或按3000 元/ 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2 年。如配偶符合调动条件,本人愿意,可以随调并安排工作。

( 三) “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引进待遇

学校提供安家费5 万元,提供购房补贴30 万元及2 年期周转房或按3000 元/ 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2 年。

第十五条 聘期待遇

(一)“南岭学者”特聘岗位实行年薪制,年薪分为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年薪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各占比例为70% 、30% 。“南岭学者”杰出人才特聘岗位年薪不低于100 万元,“南岭学者”领军人才特聘岗位年薪不低于50 万元,“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特聘岗位年薪不低于30 万元。

(二)“南岭学者”年薪是其本人聘用期间每一年度在学校领取所有工作报酬纳税前的总和,涵盖所有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学校视学科专业等情况为“南岭学者”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南岭学者”杰出人才30-50 万元、“南岭学者”领军人才20-30 万元、“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10-20 万元。同时在“南岭学者”聘任期间,学校按2 万元/ 年的标准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差旅费。

(四)由校内选聘产生的“南岭学者”不享受引进待遇,但学校另外增加发放一定数额岗位津贴,其中“南岭学者”杰出人才按20000 元/ 月标准、“南岭学者”领军人才按10000 元/ 月标准、“南岭学者”青年拔尖人才按5000 元/ 月标准发放。

(五)若校内选聘产生的“南岭学者”同期内享受学校其他人才项目支持,学校不予重复支持,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应津贴。若入选者同期享受学校其他人才引进项目支持且尚未完成聘期科研职责的,不享受校内选聘产生的“南岭学者”增加发放的岗位津贴,但人才引进经费可按就高原则补足差额。

(六)在聘期内,学校为“南岭学者”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并给予“南岭学者”杰出人才1-2 名团队助手编制,由本人自主选聘。

第七章考核及管理

第十六条 “南岭学者”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确保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的完成。

(一)年度考核

1. “南岭学者”特聘岗位所在单位或学科点与“南岭学者”本人根据聘期岗位职责协商确定其年度工作职责,报学校研究后写入聘任合同。

2. 学校每年对“南岭学者”按照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由“南岭学者”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南岭学者”年度履职报告》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南岭学者”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审定。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3. 年度考核合格者,学校发放当年薪酬绩效部分。

4. 考核基本合格者, 学校予以警示, 并由本人提出整改方案,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单位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若整改方案可实施,则继续聘用,不可实施,则提前予以解聘。

5. 考核不合格者, 学校直接予以解聘。

(二)聘期考核

1. 聘任期满, 学校对“南岭学者”在聘期内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南岭学者”在聘任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广东财经大学“南岭学者”聘期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目标、团队建设目标以及个人教学科研的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并附主要项目、论文、专著及科研奖励等有关研究成果材料。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2. 考核合格者,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继续约定聘用期,并另行约定岗位职责。不合格者,学校做解聘处理。

3. “南岭学者”聘任期间若因工作周期等原因可以提出延长聘期的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延长聘期一年并进行考核。

4. “南岭学者”聘任期间若未完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业绩成果,但其某一项或几项业绩成果尤其突出,经学校组织评审后认为达到聘任目的,可视为聘期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聘用期间,若“南岭学者”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达到上一层次特聘岗位选聘条件,并完成本岗位职责任务后,可以申请较高层次特聘岗位的聘用,并从正式聘用之日起按新聘岗位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南岭学者”违反合同约定或由学校解聘的,须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或全额退返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并停发剩余科研启动费和岗位绩效津贴部分。

第十九条 “南岭学者”聘任期间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南岭学者”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卡,专款专用。在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下, 启动经费由“南岭学者”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南岭学者”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期限一般与聘期同步,资助数额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性质和内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三)“南岭学者”在聘任期满考核时, 必须同时填报《广东财经大学“南岭学者”科研启动经费结算汇总表》,经受聘单位会同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南岭学者”租房补贴逐月发放。若在租房补贴发放期间申领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学校在其申领成功的三个月后,停发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南岭学者”奖励基金。“南岭学者”在完成聘期岗位职责基础上取得重大成果,学校视情况给予个人奖励。对成功引进“南岭学者”杰出人才的单位,学校按每名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50% 在“南岭学者”杰出人才引进后拨发,50% 在聘期考核合格后拨发(考核不合格不予拨发)。

第二十二条 “南岭学者”的日常管理由受聘单位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业绩成果,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为独立或排名第一身份取得(属自然科学学科的学术论文,通讯作者也可)。“南岭学者”岗位职责中,所有业绩成果均须以广东财经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四条 广东财经大学“南岭学者”特聘岗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广东商学院南岭学者特聘岗位管理办法》(粤商院〔2011 〕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解释。

为了进一步扩大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与海内外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借鉴国内外园区发展的先进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松山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松山湖特聘顾问(以下统称“特聘顾问”)成员涵盖松山湖重点发展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产业支援服务机构等方面。

第二条 选聘特聘顾问,既要重视其与园区已有的合作成绩,也要重视其在海内外的综合影响。若有专家顾问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各单位及个人均可向松山湖管委会推荐其担任特聘顾问:

(二)著名财团、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董事长或核心决策者;

(三)在国内工商界具有较强实力、较大影响实业家;

(四)在国内学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重点聘请管理类和经济类的专家)。

第三条 被正式聘为松山湖特聘顾问的,依据其专业特长和影响力园区经济建设提供如下服务:

(一)协助园区对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重点项目进行评估,严格把好项目引进关;

(二)宣传介绍园区的投资环境,为园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三)协助园区就发展战略及重大阶段性重要问题进行调研;

(四)协助园区举办各种经贸洽谈会、项目交流会;

(五)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工作需要,参加园区组织的特聘顾问座谈会、论坛、沙龙等活动;

(六)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园区经济、科技、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介绍国内外城市、开发区的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

第四条 为方便特聘顾问开展工作,管委会将为其提供以下待遇和相关协助,主要包括:

(三)按月为特聘顾问提供一定数额的福利补贴;

(四)为参加园区项目评审的特聘顾问提供一定数额的项目评审费;

(五)参加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活动期间,提供免费食宿和交通;

(六) 为特聘顾问在园区开展经济、学术活动提供方便及积极协调各事项。

第五条 特聘顾问聘任和管理:

(一)管理机构为加强对特聘顾问的服务和管理,设立松山湖特聘顾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松山湖发展研究中心,成员由松山湖经发局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管理制度

1、顾问聘任制度

(3)经市政府批准聘请的特聘顾问,由园区管委会以市政府的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4)特聘顾问的聘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动解聘。

2、年度工作计划

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制定并落实特聘顾问年度工作计划。

(1)拟定特聘顾问年度工作计划,并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发放到各特聘顾问;

(2)应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特聘顾问的专业特长,邀请相关特聘顾问协助园区参与完成相关工作(包括产业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定、重大项目的评估、相关课题的调研等),并就松山湖经济、科技、城市建设管理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3、考勤考核制度

为充分发挥各特聘顾问的作用,建立特聘顾问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各特聘顾问参与园区工作或活动的情况,以此为依据对特聘顾问进行考核。对园区经济、科技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作出较大贡献的特聘顾问,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一年内没有参与松山湖任何活动,也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意见的特聘顾问,按自动解聘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四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

(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京卫妇字[]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补充部分)》、《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六

为进一步完善筹委会财务工作制度,规范邀请相关专家的补贴发放,确保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筹备期间高效、专业的开展工作,参照国内同类别体育赛事的补贴标准,拟定本办法。

一、 补贴发放对象

参与、指导筹备工作的相关专家:

1.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 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4. 副教授(高级工程师);

5. 讲师(工程师)

二、 补贴发放标准

(一)关于邀请省内专家的补贴发放标准:讲师、工程师每人每天800元;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000元;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200元;享有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每天15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每人每天2000元。

(二)关于邀请省外专家的补贴发放标准:讲师、工程师每人每天1200元;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500元;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800元;享有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每天22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每人每天3000元。

根据阳城县煤炭工业局阳煤发【2017】1068号“阳城县煤炭工业局关于组建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库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交流合作,推动我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决定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库。对照文件要求,为了规范我矿的补贴及津贴的管理,完善我矿激励机制,提高我矿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建方式

响应阳城县煤炭工业局要求,我矿主要从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信息、地面设施十一个专业选聘专家组建而成。

二、专家选聘

4、遵章守纪,无犯罪记录,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一年内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够满足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的工作需要。

三、选聘周期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每次聘期3年,期满重新选聘,聘期内因故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予以解聘,重新补聘。

四、专家职责

2、做好本矿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

3、参与本矿本专业有关技术规程、措施、设计的会审;

4、参与本矿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检查、验收、考核、评比;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模范做好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

6、接受县局调配,参与本专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现场服务等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

五、专家待遇

1、受聘担任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的,将按照矿委会议决定,每年予以发放一定津贴补助。

2、参加县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期间,本矿要按照本矿入

井标准,足额发放其工资、奖金、补助等报酬,并提供必要的车辆保障。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二)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

(五)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二)应聘来华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应聘来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第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华从事我国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确认件的统一印制、分发、监督管理和部分签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负责本部门及隶属单位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

第二章确认件的申请与签发。

第四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拟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服务岗位和时间证明。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五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必须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根据外国专家来华的不同渠道,分别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学校聘请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国专家人选;其他单位聘请的,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六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七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八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对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任命书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在各地的隶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区的确认件签发部门签发确认件。

第三章确认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

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z)签证。

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为外国专家核发z签证后,留存确认件原件。

第十一条办理确认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抵华十五日内,持。

有效护照、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外国专家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签发确认件。对伪造确认件、伪造事实骗取确认件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请外国专。

家确认件〉申请表》和《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华侨专家来华工作,台湾地区专家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来内地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人才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投资企业,是指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由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根据需要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授权主管外国专家工作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专家身份认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专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部委、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公司(或外事司)负责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并负责制定本行业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

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本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外国专家身份的认定,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需向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提供聘用单位的任职通知书、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系外国专家应聘来华工作办理职业签证的必备条件。

经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认定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为其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根据协议、协定或合同要求,请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向其发出邀请函电。

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建设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可由所在单位凭协议、协定或合同文件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记挂直接为其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第九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电及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第十条聘用单位在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时,可同时为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凭此证明书,可享受中国海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证》系外国专业人士应聘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明。

外国专家凭聘用单位的任职通知书和有效护照、证件在抵华15日内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此证和其它有关证明,在抵华30日内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或外国人临时居住证。夫妇双方均为外国专家的,可办理各自的《外国专家证》,夫妇一方为外国专家的,其配偶不另办《外国专家证》,可在《外国专家证》随行家属情况一栏中填写注明。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外国专家在聘期每满一年时,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长手续;逾期未办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证,并到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区发证机关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的保护。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休假、生活待遇等在协议、协定或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协议、协定或合同一经签订,外国专家和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双方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采取措施,督促所属单位,为外国专家在华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及其它正当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工作,检查、督促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解决外国专家在工作上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十七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视情况,由专家聘请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涉及民事纠纷、治安事件及其它案(事)件时,由各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协助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中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隐瞒本人情况,与原提供的身份条件不符,或从事的工作、活动与专家身份不符时,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或临时居留资格。

附则。

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来自香港、澳门地区及台湾省,符合本管理办法外国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的人员,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参照本管理办法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提到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证明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十

为使胎儿顺利娩出母体产道,于产前和产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顾好产妇,认真观察产程,并指导其正确配合产程进展以及接生(接产)。

接生人员应避免将任何病源带入产道。开始接生前对产妇外阴按规定消毒,全部接生过程都需坚持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据母婴全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接生技术。第一产程(宫颈扩张期),医务人员应观察子宫收缩、胎心、宫颈扩张及先露下降的情况,注意血压,鼓励产妇少量多次进食、饮水,定时排尿,可给予温肥皂水灌肠。第二产程为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之间的时间,若宫口开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头位分娩时,胎儿先露部为头,自然分娩多无困难,关键是保护会阴。宫口开全后,要指导产妇在宫缩时用迸气动作增加腹压,以助胎头下降和娩出,胎头下降至阴道外口时接产者应协助胎头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在子宫收缩间歇时缓慢地通过阴道口,胎肩娩出时也要注意保护会阴。胎儿先露部下降压迫骨盆底时,会阴充分扩张变薄,可利于胎儿通过,如果保护不当极易造成裂伤,会阴裂伤应及时修补。新生儿降生后,应及时用吸管吸净其口、鼻腔内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新生儿开始啼哭,大声啼哭示呼吸道已畅通。消毒脐带后在距脐根0.5厘米处,用粗丝线结扎,于离脐根1厘米处剪断,以无菌纱布包盖后用脐带布包扎。第三产程为胎盘娩出期,此时应行胎盘助娩。胎儿娩出后,子宫体变硬呈球状,宫底升高,兼有少量阴道出血,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表示胎盘已剥离,助产者可用左手扶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助胎盘娩出。娩出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

接生完毕尚需观察1~2小时,子宫收缩良好,阴道出血不多时,接生人员才能离开产妇。

若产程开始后进展缓慢,检查发现产道或产妇有异常情况,如产妇会阴较紧、患心脏病不宜用力、胎位异常等,可采用准备产道的手术(如会阴切开)、解决分娩的手术(如胎头吸引、产钳术、臀牵引)、改变胎极的手术(如内倒转等)。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十一

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四)支付方式。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

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

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总结:以上内容也仅是指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此办法,这是在国家层面重视科研工作的结果,提高了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还比如20xx年7月,国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内容可参看文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其他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照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从评审项目的角度看,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政府采购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有单独的标准,比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非常细致: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还比如北京市,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后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京财采购[20xx]554号),大家参考。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六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七条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八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条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各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十二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壮大,银行专家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规范银行专家的职业行为,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银行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这些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不仅提升了银行专家的业务水平,还对整个银行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是我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为银行专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根据办法规定,银行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包括专业知识、扎实的业务能力、道德操守等。这些标准的确立,使银行专家的选拔和培养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专家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使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从而更好地为银行和客户服务。

其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了对银行专家的监督和约束。办法规定了银行专家的岗位责任以及职业行为准则,明确了一些不得从事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约束了银行专家的行为,保障了专业行为的纯正性和诚信度。同时,办法还设立了投诉处理机构,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向银行专家投诉和维权的渠道。这有效地增强了银行专家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质量意识,使我们更加注重与客户的良好合作。

再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促进了银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银行专家要以客户利益为重,做到公正、诚信、谨慎,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这些规定的出台,使银行专家更加注重以客户为中心,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这不仅增强了客户的信任度,也推动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还要求银行专家要善于沟通与合作,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了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银行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最后,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专家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办法规定,银行专家要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行业会议和研讨会,提升自身素质,丰富工作经验。通过与其他专家的交流,确保自己在专业知识上的前沿性,获取最新的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这种行业交流和合作的机制,促进了银行专家之间的学习与互助,进一步提高了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总之,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银行专家的素质和能力,推动银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遵守办法的规定,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十三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项目评审活动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明确我局科研项目评审过程中应遵守的财务规定,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专家咨询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5〕183号)等有关政策及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规范统一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及发放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1000-1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500-75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500-9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50-450元/人天。以网评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标准执行,根据项目工作量由相关业务科室确定天数计算发放。

三、专家咨询费用来源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该专项资金总预算的5%以内。

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专项资金严格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十四

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四)支付方式。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

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

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总结:以上内容也仅是指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此办法,这是在国家层面重视科研工作的结果,提高了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还比如20**年7月,国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内容可参看文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其他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照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从评审项目的角度看,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政府采购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有单独的标准,比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非常细致: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还比如北京市,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后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京财采购[20**]554号),大家参考。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六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七条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八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条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各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年12月31日。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汇总15篇)篇十五

1、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人;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审评估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审评估方案,掌握评审评估标准,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3、专家组受市教育局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评审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提出合理、必要的增加事项,保证评审评估质量。

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评估意见,讨论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所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必须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5、评审评估事项完成后,专家组将评审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全部移交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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