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书。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借款合同范文供参考,请您自行选择适用的模板。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一
(1)签订借款合同要依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确定信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2)应掌握信贷方的资信情况。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选择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注意审查借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所发放的贷款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挪用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减少或避免浪费贷款的现象发生。
(4)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贷款安全。为确保资金安全回笼,避免损失,保证借款方按期归还资金。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同时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
(5)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6)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用语准确、程度合法,以防止酿成纠纷,或无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签订的借款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二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见范例一、范例二。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款利率没有硬性规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该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采用利率应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及具体贷款种类、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8.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
9.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2)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10.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三
1、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写清楚室内包含设施,包括房内家具家电等,如需装修也应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明确写出水电费、宽带网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哪方支付。
3、在写明房屋租金条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另需注意的是,如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话,签合同时需要房东亲自来签,若不然,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
4、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租赁合同必须注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如有附加条件如安全、环境因素等,与房东商议后,争取写入合同附加条件中,必须注意的`是,订金最好在签好合同并写上附加条件之后再支付。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四
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言而喻,该条款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力。
按照业务流程,《借款合同》签订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填写借款借据。豫农信贷〔xx〕8号文件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填制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同样,豫农信贷〔xx〕15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2款规定:“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笔者发现,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借据上填写的要素与《借款合同》中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借款金额、起止时间、利率不一致,尤其是借款起止时间不一致最为常见。如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等原因,存在借据记载到期日滞后于合同约定到期日的现象。目前使用的借据和借款合同内容完全是由贷款方填写的,相当于格式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作出对提供格式化合同一方不利的判决。即在借据上记载的利率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借款借据做出判决。反之,则会依据《借款合同》做出判决。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五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点主要内容。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六
第一步,审查对方的还款能力,确认下其的身份。
第二步,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比如担保人、抵押物,若是不动产抵押的,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并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夫妻一人借款的,要求对方夫妻二人都签字确认。
第三步,打款的时候,注意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尽量自己的账户打到借款人的账户,指示打款的,需要对方出具书面的指示函,银行底单要保留。第四步,实际履行过程中个,注意下诉讼时效。大致就这些吧。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七
1、事先了解当地治安情况。很多人是通过中介或是网络平台来选择合适的房子,应事先打听好该地区的环境问题,另外,还应了解学校的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居住地附近的报警电话号码、当地中国使领馆的电话号码等。
2、尽量选择名声较好、较安全的地方居住。
3、如果与人合租房必须约法三章。挑选合租的室友很重要,要避免室友把身份不明的人带回家。不得随意将钥匙交给其他朋友,避免出入人员复杂。
4、租房别只贪便宜。要注意所住的城市区域,有些房屋便宜是因为它们不安全或处于高犯罪率地区。
5、不在家中存放大额现金。独自在家时保持门窗关闭(上锁),就寝时确认门、窗关闭(上锁)。
6、在夜间回住所时,应在到达住所之前备妥钥匙,于最短时间内进屋。随时注意是否有人跟踪或藏匿在住处附近的死角。
7、注意防火。事先了解住所附近的逃生路线、楼梯、出口等,并确定其通畅。检查家中电线有无断裂等现象,炒锅及油烟排气口应防油垢。
8、要与房东签正式住房合同。关于住宿的一些细节问题,应提前跟房东谈好,并请房东出书面承诺。要特别注意租房押金问题,国外租房一般都要多交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有的房东会在你退房时以各种理由来克扣你的押金。拿到租房合同后,别忙着签字,应先找有经验的老留学生或专业人士看一下,以防其中有疏漏,签字后要妥善保管押金条、租房合同等各种凭证。
9、尽量避免发生住宿纠纷。住宿纠纷大多都是由房价或住宿条件引起的,留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对学校所在地区的房价等信息有所了解,一般来说,第一个住房都不太可能完全符合自己的要求,应以短租为主,给自己留下改变的余地。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八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
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不是一概认定无效,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九
1、关于合同文件根据经验,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而在合同中要有一个施工计划,主要是因为目前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消费者又很难在施工方开始拖延工期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因此,一份比较严谨的施工计划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必要武器。
2、签订装修合同要仔细一些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比较随意,不认真看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不明确,含糊的用语不问清楚,以致于产生投诉时难以确定责任。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将使用的材料具体品牌、型号、装修完工日期等在合同中写明,以防备装修公司以次充好,拖延工期等情况发生。
3、关于设计图纸根据小编的统计,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比如对一些项目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项目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建议您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各种图纸准备齐全。
4、对装修价格心中有数很多消费者担心价格会对装修质量有影响,害怕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手脚,对装修报价不仔细核对。对此,消费者在装修前一定要行结合自己的实际收入,对装修的价位心中有数。同时对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作一些了解,选择比较多家公司的装修报价。还应注意在装修过程慎重对待装修公司提出的追加投资的建议,不要轻易更改装修项目、材料的约定等内容。
5、选择好装修原材料在进行装修时,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环保型的建材,尽量避免到路边小店购买,对装修公司购买的原材料要坚持验货查收,同时查看购货明细表,保存好购货凭证,便于出现问题时查询。
6、定期验收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差往往容易出现卫生间渗水、乳胶漆鼓包、管线掩埋不符合行业标准等。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家装公司时不仅要对装修公司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作详细了解,还要对装修公司的诚信程度进行了解,确认装修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应具备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
7、售后服务不能忽视最突出的问题是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装修公司故意拖延时间或以种种借口不给维修。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分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以防备装修公司把风险全部留给消费者。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一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乙方因购买复合肥原料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提供房屋和土地为其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三方就借款、抵押等相关事宜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400万元整)。
借款用途:购买复合肥原料。
借款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如乙方按期还款,则借款期间按月息2%计算;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则自借款之日起乙方按月息3%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金额部分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第二条丙方愿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郴州市沿江路6号和壹舍a栋202(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20_)第s00074号;产权证号:郴房权证苏仙字第711017836号)土地和房屋为乙方该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郴国用(20_)第s00074号;。
郴房权证苏仙字第711017836号)。
2、抵押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为止。
3、乙方、丙方保证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再抵押或以方式处分。
第三条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通过司法强制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四条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应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办理抵押登记时房管部门提供的合同不是本合同的变更或替代,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签字盖章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二
1、租赁房屋需要验明房屋的产权证,房主本人身份证,确认是否有权利租赁房屋。
2、房屋邻居都是什么人,是否会影响以后的居住。
3、明确房屋的相关配套费用(水,电,煤气,物业费,采暖费,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谁承担并确认现在缴费情况。
4、在房屋押金的问题上需在合同内约定什么情况下返还,什么情况下不返。
5、在房屋租赁合同内约定如房屋出现漏水、室内用品损坏等问题由谁负责。
6、房屋的租金约定,付款的时间,租赁的时间,租赁的期限等等。其他在使用房屋期间能够预想遇到的问题都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内约定出来。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三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因此读者朋友们,当你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留个心眼,请求借款人担保。而担保分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这里需要注意查看的是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的资格,而且保证人一定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过如果要保证的话,保证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因此在借款时需要注意是否是连带保证。从而使借款是可以找对人。
抵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即是固定资产类,且需要在特定的财产登记处登记时才有效,可以以将来的财产设立抵押。从而做到抵押借款。
质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也是属于物的担保。不过与抵押相比,质押包括动产权利的质押,质押物需要交给债权人占有,比方说对方家的字画,珠宝。而且质押还可以是权利的质押。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需要在登记时方能生效。
留置,也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该方式下的担保是因特定的合同产生的,留置不需要事先约定但属于合法占有。比方说对方欠你钱,但某天对方需要您进行转账,你将该部分钱先留下。该方式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定金,是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又称金钱担保。一般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需要以书面的约定。
上述方式是在担保时能很好的规避风险。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不过如果是比较好的朋友你需要考虑是否进行这样的方式让对方进行担保。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四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贷款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
申请书。
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系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
公证书。
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五
1、 甲方是指向外借钱的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要相符。
2、 乙方是向甲方提供钱的人,即借钱出来的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要相符。
3、 丙方是公司。
4、 金额要大写,在大写之后用括号表明小写。如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5、 借款期限要写月数,大小写均可。起止日期要对应,一般到期日比起日少一天,如2017年8月20日借款,2个月的到期日是2017年10月19日。
6、 利率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填年利率,注意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目前银行半年期贷款年利率是4.86,其4倍为19.44。因此在填写利率时,不能超过19.44。使用最多的是两种利率,一是半年期利率,二是一年期利率。
7、 每万元的月利息合多少元,可从年利率换算来。如年利率为18%,则每万元月利息为(18÷12个月×100=)150元(俗称一分五)。
8、 担保费收入总金额要低于利息收入。一般计算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一半。如上述担保费则按不超过4.86%利率及担保期限和本金来计算。如上例,利率(按半年期利率的一半)2.43%计算,期限是2个月,本金是50000元。但担保费是202.5元(=本金×期限×利率,即50000元×2个月×2.43÷12个月)。
9、签约日期一定要与反担保合同的日期一致。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
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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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六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八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借款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签订借款合同成了不得不接触的一个主要环节。借口人在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二)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
温馨提示: 上海投融提醒有贷款需求的朋友最好找一家正规专业的第三方投融平台,先跟相关专业人士做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再做选择打算。贷款需谨慎,贷前切勿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任何咨询费用等。贷款需谨慎,谨防受骗!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
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全(19篇)篇十九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二、展期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均按委托方的文件规定填写。
三、本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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