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营养成分对人体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我们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食物。以下是一些食品饮料行业的大事件和趋势,希望能对大家了解这个行业有所帮助。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品留样柜由专人管理、专人留样、专人记录,并标明入柜日期和时间;保持留样 柜清洁,留样餐具洁净,不得污染样品;建立留样记录档案,由餐厅办公室负责 人签字保存;为了避免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承包商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方 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广播电视台后勤服务中心 二 0 一一年三月九日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我们公司是做食品和包装的,仓库又和公司是分开的,制订食品仓库管理制度是希望公司食品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完善,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广大公司员工积极配合,严格执行本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是仓库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不可有任何的疏忽和大意。仓库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目标是:库容利用好、货物周转快、保管质量高、安全有保障。
仓库管理需有效利用库容。库房内货物的存放量大,库容利用率高。一般情况下,托盘货物堆码可以充分利用库容;货物周转快是指进出库货物的批次多,频度大,仓库的利用效率高;保管质量高是指库存货物在保管期内,不丢失、不损耗、不变质、不生锈、不腐烂、不变味、不虫咬、不发霉、不燃不爆等;安全有保障是指防火灾、防盗窃等方面不发生问题。而食品仓库管理制度相对来说,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些。
为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一、凡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二、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认真验货,做好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存,收集索证材料,分类存档,登记台帐。
三、食品及原料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
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拒收入库。
四、货架上应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卡、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禁止存放无标识及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食品及原料。
五、经常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六、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仓库门口设防鼠板,仓库内灭鼠使用粘鼠板,不得采用鼠药灭鼠。冷藏冷冻设施运转正常,冷藏温度在0℃—10℃,冷冻温度应达零下18℃。
七、食品入库后,原料分类存放,对主粮食物不得靠墙或直接放在地面上,以防止潮湿、发霉变质,做到勤购、勤卖,避免存放时间过长,降低食品质量。食品在仓库存放期间,要经常倒仓检查。发现变质腐败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以便及时处理。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库。凡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八、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防潮、防火、防虫蛀。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内物品存放要整齐划一,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
九、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十、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防潮、防火、防虫蛀。仓库内严禁吸烟。仓库内物品存放要整齐划一,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
我们公司是做食品和包装的,仓库又和公司是分开的,制订食品仓库管理制度是希望公司食品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完善,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广大公司员工积极配合,严格执行本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为了确保生产用原料的卫生质量得合理的控制,确保原辅料的卫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
2. 适用范围
采购、运输、验收及贮存的原辅料。
3. 职责
3.1采购人员负责对原辅料的采购,不定期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送样至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要相关检测报告。
3.2质检人员负责对每批进货的原辅料进行外观及理化检验。
3.3生产车间负责对原辅料的堆放、贮存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原辅料的采购
4.1.1采购人员在对原辅料采购前,应要求供应商出具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后,方可对每批原辅料进行采购活动,对于小贩供应商应先送样至厂质量监督部进行相关卫生质量指标的检测,合格后方可采购。
a) 对大豆要求供应商至少有1次地方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
b) 对于包装辅料,要求供应商每年至少有1次生产厂卫生检验报告。
4.1.2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辅料卫生质量的知识技能,即对将要采购的原辅料应不予以采购。
4.1.3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作出要求:用来盛装原辅料的包装和容器其材质应无毒,不受污染,干净、卫生,符合卫生要求。对特殊原辅料要求其包装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1.4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易于清洗及消毒。对污染有如机油等有毒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禁止退回供应商作重复使用,用厂内作报废料予以报废。
4.2原辅料的运输
4.2.1运输工具应具有防雨、防尘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4.2.2运输过程要防止交叉污染,不能与有毒物品一同运载。
4.2.3搬运操作应轻拿轻放,尽量避免原辅料的损伤及其包装物的损伤
a) 对未加工的土产品原料的搬运操作要尽量减少损伤,以免原料在贮存期间因此而发生霉变、腐烂的异常。
b) 对密封要求严格的原辅料,不能损伤包装物。对已穿孔的原辅料包装物,应即采取有效密封措施或给予优先使用。
4.3原辅料的进货检查
4.3.1每批原料采购回来后,进仓前,仓管员应第一时间通知质人员到现场;
4.3.2检验员应按照《原材料验收标准》有关规定对原辅料进行感官司鉴定及抽样操作。
4.3.3检验员应及时将样品送到化验室进行理化指标的检测;
4.3.4化验员收到样品后应及时对样品按《原材料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如一个小后方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做一定的保护措施。
4.4原材料的贮存
4.4.1仓管员要按照环境管理制度对仓库定期清扫,消毒及通风换气,班组领完原辅料后要及时清洁,使仓库地面保持清洁、卫生。
4.4.2仓库要按相关制度进行防鼠、防虫工作,同时配合厂部进行定期鼠灭火早工作。但禁止在仓库及其周围用剧毒药品进行灭鼠及灭虫。
4..4.3原辅料的堆放要按照产品码放规定进行安置堆放,应离地墙与层顶保持一定距离,堆与堆之间要有适当距离,要做一先进出的原则,发防贮存期间过久而使原辅料变异而影响其使用性能。对已过保质期的'原辅料,仓和员应通知质检人员进行抽样查,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4.45仓管员按照主要原材料贮存期间管理规定对原辅料进行管理,要定期通知原料进货检验员对库存主要原辅料进行感官检查及抽样检查。
4.5加工用水的控制依照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控制程序进行。
4.5不合格品
5.0相关文件及记录
第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三条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条 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八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一、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二、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入库的各种食品必须进行验收和登记,设立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三、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避免阳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
四、库房内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所有食品分库或分类、分架贮存,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设专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要求,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货架、地面及各种食品包装箱和容器应保持清洁,不留异味,没有异常的积水和结冰。有专人定时检查贮存设备温库。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防止食品发霉、变质、生虫。
五、库房中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内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库房内非食品存放区域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要及时清理,定期做好清洁和消毒,对废料废品进行破碎处理,严禁将过期或变质食品再次包装销售。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11、质量监督员每日进行循回检查,如有违反,按制度进行处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5篇《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1、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符合幼儿每日摄入的`营养要求,并力求色、香、味俱全。
2、不得供应生拌食品和改刀菜,外购熟食卤味必须经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
3、食品供应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由专人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4、营养员要根据幼儿的特点做到切菜细致,每周菜不重复,注意花色品种及营养元素的调配,做到荤素搭配、米面搭配、粗细搭配、干湿搭配。
5、应根据不同季节,随时调整幼儿食品温度。冬季做到五热:热饭、热菜、热汤、热点心、热开水;夏季做到五凉:凉饭、凉菜、凉汤、凉点心、凉开水。
7、烹饪后食品及时放入备菜间,烹饪后至供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1、小卖部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站进行身体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立即换岗。
2、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
3、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
4、不得经营过期及三无食品。
5、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储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性包装食品不能拆散销售。
7、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防电工作。禁止将小卖部、烧饭处、住宿混用。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1、食品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
2、食品粗加工必须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荤食品不能放在洗蔬菜的池中洗。洗涤拖把的水池必须与清洗食品池分开。蔬菜先洗后切,不得将切好的蔬菜长时间浸泡在水中。
3、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刀板、抹布、容器、餐具均有生熟标记,不得混用。荤素砧板必须分开。每天使用后洗刷干净,用前消毒。
4、灶台保持清洁,做到无油腻、无浮尘、无食物残渣。
5、饭菜烹饪时,尽可能保存食品的营养素,加工食品必须充分加热,使食品每个部位均匀受热。
6、为防止有害物质的产生,幼儿尽量少吃油炸食品。
7、炊事员尝菜时,不能用炒勺或手指,尝剩下的汤菜不能倒回锅内。
8、隔顿、隔夜食品,外购熟食,不得回锅烧后给孩子吃。
9、幼儿园不制作凉菜、卤菜。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
为了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预防食品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状况,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食品车辆专用,盛装容器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过程采取防蝇、防尘、防晒、防雨措施;装卸食品轻拿轻放,讲究卫生,食品不直接接触地面,不在人行道、路边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蔬菜,要向菜农了解农药喷施情况;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对所有食品留样和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为保障库存产品质量,明确各级仓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仓管人员的工作流程,结合以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仓管人员岗位职责。
1.1负责做好产成品的堆放、分类工作。
1.2按照品控部要求的入库时间接收入库,其它时间可拒收。
1.3负责仓库的“三化”、“四保”、“十防”工作,确保库存产品的质量。
1.4特殊季节或产品要按照品控部通知要求监督装卸车。
1.5定期或不定期协同品控部、综合科对库存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做好标记并及时通知相关分厂协调处理。
1.6做好各种记录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好各种物品的标识工作。
1.7对整库人员进行监管,确保无质量隐患。
1.8做好仓库环境条件的控制及仓库卫生工作。
二相关工作流程和文件控制。
2.1品控部成品检验人员入库检查确认的不合格品不得私自接收入库,《入库检验报告单》仓管人员要及时整理、归档。
2.2未经品控部检查的产品不得私自接收入库。
2.3积极配合品控部、综合科查库并在检查库存产品情况的记录上签字确认。
2.4严格执行品控部下发的有关产品质量的通知要求,并做好信息的传递和归档工作。
2.5依照仓库环境条件及时、如实填写仓库的干湿温度记录。
2.6发现库存产品有质量隐患影响发货,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品控部反馈。
2.7整库时,仓库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生产单位整库负责人索要《整库责任单》,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整理,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指导整库人员整理库存产品,同时将《整库责任单》存档备查。
2.8对相关部门已判定(签字)的市场退货,要积极接收,并根据处理意见督促生产单位及时退库处理。
2.9转变仓库管理人员只管帐物相符的观念,要求仓库管理人员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2.10仓管人员调动或轮岗时,物流中心负责人要监督做好相关文件的交接工作(特别是全质下发的有关库存产品质量方面的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1品控部成品检验人员入库检查确认的不合格品不得私自接收入库。
3.2未经品控部检查的产品不能作为合格品入库、发货。
3.3品控部查库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隔离存放,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退库工作。
3.4发现库存产品有质量隐患影响发货以书面形式向品控部反馈,经品控部确认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退库工作。
3.5整理的库存产品需经品控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发货,否则将按不合格品发货追究仓管人员责任。
3.6外协单位产品外箱破损、变形以不合格品论处,不得私自发货,经品控部确认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退库、整理工作。
3.7因库存条件而出现产品质量异常时,要及时上报品控部,经品控部确认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退库工作。
4.1物流中心促销品仓库管理人员,对到货的各种促销品要及时报检,严禁不报检入库。
4.2凡品控部判定的不合格促销品要及时退库,严禁私自接收。
4.3促销品的装卸、发放,要严格执行品控部有关促销品的装卸管理办法。
4.4不合格的促销品严禁私自向市场发放。
4.5对合格入库的促销品要加强管理,注意保存,做到先进先出。
五仓库检查制度。
5.1物流中心负责公司仓库各种硬件设施的补充和完善。
5.2公司品控部负责库存产品质量的检查。夏季(每年6―9月份)每周的检查次数不低于2次,其他季节每月要保证对库存产品进行2―3次的质量检查。
5.3对仓储环境的检查,品控部抽专人检查,夏季(每年6―9月份)每两天要检查一遍,其他时间保证每周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4根据季节变化,物流中心、品控部、动力部、综合科每月进行2―3次的联合大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奖优罚劣。
5.5物流中心每月要进行1次内部检查、评比,优胜劣汰。
5.6制度的推行,重在检查,贵在坚持。物流中心要切实做好自检、巡检工作,发现对检查工作应付、执行不力的,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每一次检查都要有结果,有奖罚。
六产品库存环境条件要求。
(一)糖果类。
6.1.1运输。
6.1.1.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1.1.2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
6.1.1.3装卸时轻搬轻放。
6.1.2储存。
6.1.2.2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
6.1.3常见异常问题。
6.1.3.1硬糖类仓储温度偏高、或相对湿度偏大时出现轻微的粘纸或透明度不好现象。
6.1.3.2奶糖类仓储温度偏高或过度挤压时有轻微变形的现象。
6.1.3.2酥糖类仓储温度偏高或相对湿度偏大会出现口感不酥现象。
(二)巧克力类。
6.2.1运输。
6.2.1.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2.1.2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夏天要包裹在中间运输。
6.2.1.3装卸时轻搬轻放。
6.2.2储存。
6.2.2.1产品应放在清洁、凉爽、干燥的仓库内。温度2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6.2.2.2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
6.2.3常见异常问题。
6.2.3.1巧克力类仓储温度偏高、或相对湿度偏大时出现轻微的出油现象,其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导致发花、发白。
6.2.3.2果仁类巧克力制品仓储温度偏高或相对湿度偏大时存放一段时间会出现生虫现象。
(三)糕点类。
6.3.1运输。
6.3.1.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3.1.2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易碎不能放在巧克力或糖果下面。
6.3.1.3装卸时轻搬轻放。
6.3.2储存。
6.3.2.1产品应放在清洁、凉爽、干燥的仓库内。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
6.3.2.2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
6.3.3常见异常问题。
6.3.3.1糕点类仓储温度偏高、或相对湿度偏大时出现不酥或口感发生变化现象。
6.3.3.2未按运输条件要求,常出现易碎现象。
(四)果冻类。
6.4.1运输。
6.4.1.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
6.4.1.2运输时应防止挤压、碰撞、暴晒、雨淋,果冻上面不能堆放糖果、巧克力,高度不能超过10个高。
6.4.1.3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6.4.2储存。
6.4.2.1产品应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储。
6.4.2.2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
6.4.2.3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
6.4.2.4果冻的储存要注意环境的相对湿度的控制,不能超过65%。
6.4.3常见异常问题。
6.4.3.1果冻类仓储条件达不到要求时,会出现变质或析水现象。
6.4.3.2未按运输条件要求,常出现易碎、开膜现象。
七责任界定及奖罚。
7.1品控部成品检验人员入库检查确认的不合格品私自接收入库、发货的,给予仓管人员100―200元的处罚。
7.2无特殊情况,未经品控部检查的产品私自接收入库,给予仓管人员50―100元的处罚。
7.3品控部、分公司质检科查库发现的不合格品,已接到通知而私自发货,给以仓管人员500―1000元的处罚,并调离该岗位。
7.4整库产品未经品控部检查确认而私自发货的,给予仓管人员50―100元的处罚。
7.5外协单位产品外箱破损、变形,私自发货,给予仓管人员30―50元的处罚。
7.6因库存条件影响,产品出现异常要及时上报品控部确认,并追查原因,如私自发货,给以仓管人员100―200元的`处罚。
7.7因发错货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情节给予仓管人员100―500元的处罚。
7.8仓库管理人员发现本仓库有生产日期滞后的产品,要以书面形式向物流中心主管领导汇报,否则仓库管理人员要承担本批产品质量损失的50%。
7.9物流中心主管要及时与调度负责人、品控部等部门沟通并督促处理,同时要做好记录。否则,造成质量损失由物流中心全面承担。
7.10物流中心有关人员已把信息反馈到相关单位,因相关单位未及时解决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该单位承担。
7.11调度室、品控部门已把处理建议通知到相关生产单位,而该生产单位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除由本单位承担外,对生产单位负责人要给以严重处罚。
7.12凡检查中发现仓储环境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品控部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又不能说出正当理由的,调离此岗位。
7.13凡品控部相关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漏报、瞒报或不能按时提供有效检查记录者,轻者给以相应处罚,重者调离本岗位。
7.14全年工作认真,未因个人因素造成质量问题,上报股份公司经理部给予仓管人员300―500元的奖励。
八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8.1本制度适用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品控部、物流中心仓储管理人员,一、二部仓库管理人员可参照执行。
8.2本通知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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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食品进货与供应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采购食品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经销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产品检疫证,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经营的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下架处理,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都要做详实的记录,退回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的,要由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负责人在退市登记台账上签字。
食品贮存运输制度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食品仓库应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食品运输应按照运输要求进行,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污染,保持货物安全,不得与其他有度污染物同车运输。由工厂送货运输时,运输单位必须经条件确认,即运输资格、运输卫生、运输质量要求等,并有运输合同。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应设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食品用具、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食品现场制售要保持加工原料来源证明、加工制作记录和公示牌相一致:
1、查验并保留原辅材料有效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
5、现场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容器、加工工具应当清洁,防蝇、防尘设施有效;
6、从业人员服装整洁,按规定着工作服、帽、口罩、手套进行操作。
申请单位:
负责人: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1、做好食品供应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及盛放容器的清洗、消毒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2、每天按师生出勤人数定量定时供应主副食品,并做好留样工作。
3、不在留样冰箱内放入其它食品。
4、根据季节变化,食品供应做到夏凉冬暖。
5、严格遵守幼儿园食品供应制度,严禁生拌食品和改刀菜的供应。 堂仓库保管员职责
1、做好食堂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空气流通,物体摆放整齐合理。
2、分类分架储存物品,并贴上相应标签。大米面粉等堆放须离地离墙20cm。
3、每天做好入库、发放物品的清点、验收、登记工作。
4、主副食品、调味品库存量不宜过多,按需要量进货,严把货品质量关。
5、出库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货源新鲜。
6、定期检查库存物品,及时处理包装损坏、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变质食品。
7、每周末底进行库存物品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一、新参加工作的.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县经疾控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合格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厨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食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上灶前、开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工作帽,操作间不吸烟。
五、厨房工作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手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卫生干净。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工厂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为了保障库存及出入库的准确及存货的绝对安全,避免公司资产受损流失,制定以下细则:
所有产品要符合入库标准,按单收货,做好标识,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入库,并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货物数量与接收单据不符的;没有包装或批量包装破损的;码放混乱清点困难的;无入库单的;不符合成品库属性不相干的货物。
先进先出为基本原则,严格照单发货。保管员核实数量后装货,装车后再次复核(含装卸人员),确保出厂数量的绝对准确。如因此环节赢亏库,多发部分货物由相关责任人按市场价全价赔偿。责任分摊:保管员70%,装卸人员20%,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10%;少发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负担补发所产生的`一切物流费用,并处以100-200元罚款。
1、切实做好仓库的“三防工作”,即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虫。因货物丢失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处以货款全价或一定额度处罚。
2、库内禁止吸烟,违者罚款100元,工程明火作业须有人看管。
3、非业务相关人员严禁出入和逗留本库,不听劝告者给予经济处罚。
4、仓库要有良好的通风,产品要分类、隔墙、离地存放,要有必要的标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货品。
5、仓库存储区“5s”化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