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

时间:2024-11-24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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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一

2.掌握客户信息分析的技巧1.制定《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客户服务部信息管理人员对客户的具体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客户信息分析表》。

6.建立相关的客户指标。

8.资料归档。

客户服务部信息管理人员将客户信息资料及相关分析报告按时归档《客户档案》。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二

第一条为推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规范客户风险信息统计数据报送流程,保证数据质量,切实防范和化解客户大额信贷集中度风险,促进xxxx(以下简称联社)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按照内蒙古银监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办法》和《内蒙古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辖内各信用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数据的采集、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三条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界面。

第五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内蒙古银监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社部在报送客户风险信息前应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二、对企业客户出现无证件现象应严加审核。

三、对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变动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并说明。

四、大额客户的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合理性要重点审核。包括: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与代码是否匹配、证件代码是否合理、股东、关联企业及担保人名称是否规范、证件类型与代码是否匹配(如名称为自然人名称、证件类型为法人代码、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等。

五、客户名称应全部为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客户代码是否符合编码规则。

六、审核法人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是否准确、规范和匹配。绝对不允许出现统计的数据中有其他异常、不完整、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各社部所收集的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只用于客户风险信息共享之用,绝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信息录入人员在录入信息数据前,应认真审核信息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对于人工审核或系统校验出现问题的客户信息,联社录入人员要予以登记,并通知基层上报人员及时修改,问题严重的要直接追究报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社部报送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及时上报。不准故意拖延、隐瞒不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社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数据审核及上报。

第十四条报送人员在修改数据时,不仅要修改上报的文件,还要对数据源进行修改,避免以后报送的数据出现同样的错误。

第四章信息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操作流程等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联社信贷管理部报送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报送人员应于月后4个工作日内向联社信贷管理部上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联社信贷管理部录入员应于月后7个工作日内向xxx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上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各社部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避免误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信息数据报送要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充分重视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内容:《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

(二)报送方式:报送的数据必须保证及时性,所以,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将信息数据通过信贷管理部内网、人工上报等途径上报到信贷管理部。

(三)报送范围:各社部辖内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上企业贷款。为了避免信息数据的重复性,规定社团贷款业务由牵头社统一报送。

第十九条上报的信息数据内容要齐全,重要数据信息要和实际相符。

第二十条对信息数据报送有误,导致无法正确录入到客户风险信息系统的,造成后果,由各网点数据报送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报送人员要及时查看和接受反馈的错误信息,对有问题的应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二次核实、修改,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中午12点前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信息数据报送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报送人员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

(二)在不确定性校验反馈的信息中有明显错误应修改而未修改的;

(三)屡次未按时上报、未按时核实重报的;

(四)对数据使用和汇总上报等造成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要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进行相应的行政及法律制裁:

(一)将采集的客户信息数据结果向第三方提供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修改。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三

最近天气老耍酷,不是降温就下雾。诸葛赤壁借东风,我趁寒潮送祝福。寒潮来时祝福到,祝福里面捎棉袄。天冷穿上能御寒,祝你健康到永远!

一样的眼睛有不一样的看法;一样的耳朵有不一样的听法;一样的嘴巴有不一样的说法;一样的心有不一样的想法;一样的人有不一样的活法;一样的短信有不一样的提醒:天冷,记得多穿点。

祝福不是鞭炮,响过就完了;祝福不是炉灶,火过了就冷了;祝福不是时髦,过时了就淡了;祝福是无数日子的牵挂凝结成的一句话:天冷了,保重身体!

又是一阵冷空气,一层秋意一层凉;平时工作再劳累,也把微笑挂脸上;珍惜友谊常想想,发条短信可别忘;寒流已至提醒你,天冷别忘添衣裳!

又是一年万物凋,寒风凛冽雨潇潇,工作学习很辛苦,天冷记得穿衣服。瓜果蔬菜营养好,多喝热水别感冒,朋友之间常联系,幸福短信来骚扰。

遥望朦胧月,孤身对冷风;情是知己浓,朋友虽分散,牵挂在心中;一条短信至,祝福声不迟。亲爱的朋友,天冷了,请添衣。

一毛钱买不到醇香的咖啡,一毛钱买不到娇艳的玫瑰,一毛钱买不到香甜的巧克力,但是一毛钱可以传达我对你的想念和祝福!天冷了,注意身体!

一个甜甜的微笑,包含多少深情;一个祝福,藏纳多少关怀;一个问侯,表露多少呵护;一条留言,送来无限温暖!天冷了,注意保暖!

也许是因为清风,单薄的我有了些许凉意;也许是因为天气,思念的我总把你挂记,也许是因为想你,也许是因为念你,发个信息告诉你,天冷注意保身体。

雁南飞了,因为阳光的召唤在传递;叶落地,因为大地的眷念在延续;雨细细,因为白云的思念不可止;短信至,因为友情的珍贵无可替。天冷温降,多保重。

淅沥降繁霜,短信送祝福,天冷心不冷,问候不曾变,加衣加被能防寒,朋友牵挂不孤单,快乐分分秒秒在,幸福岁岁又年年!

我代表广大植物、动物及微生物,不管是陆地的,还是海洋的;不管会飞的,还是不会飞的;不管有足的,还是没足的,致以我亲切的问候:天冷,防寒。

问候经常,关怀时常,用心传递,真诚祝愿,天冷了,多注意身体,风起了,多加件衣服,朋友的心意,不在话语多少,只要你能感受到温暖就好,愿你幸福快乐,健康平安!

天冷热情渐减退,生活感觉多乏味,有时加班很劳累,革命本钱最宝贵,吃饭不要怕消费,晚上早点上床睡,短信为你送安慰,愿你每天最最美,快乐陶醉!

天冷了手凉了,手机也不愿意碰了。可一想起朋友,心就热乎乎的。情谊相伴,永远温暖,短信问候,愿你幸福康健,笑容天天多一点。

天冷了,夜长了,树叶开始变黄了,风来了,鸟跑了,果子开始飘香了,想你了,祝愿了,短信开始祝福了,愿你,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有一种孤独叫做情到深处,有一种祈祷叫做深藏不露,有一种思念叫做望穿秋水,有一种寒冷叫做忘穿秋裤,有一种关怀来自心底叮嘱:天冷了,多穿衣服。

温降了,天冷了,对你的思念加深了;风起了,雨落了,对你久久的惦念了;雪飘了,福到了,对你的关怀送到了:冬来天寒地冻,愿你添衣保暖从此幸福了!

有时我忙,有时我忘,有时我累,有时我懒,但不管怎样我还是会记得想你,想你这个朋友,天冷的日子里别忘了多加件衣服。冷空气无情,好朋友有意!

天冷秋渐晚,风轻水潺潺。枫林又红遍,霜叶尽飘散。山高云淡淡,寒露思漫漫。很久没见面,心中生挂念。遥寄祝福意,愿君体更安,幸福伴身边!

早上问候语:早晨的第一声祝福。

友情天气预报:早上心情天空万里无云,美丽灿烂;中午浪漫微风轻轻吹拂,快乐连绵;晚上甜蜜月光温柔笼罩,幸福无限。预计你:好人一生平安!

滴答滴,起床啦,说一句“good-morning”,你的快乐“咕咕叫”,说一句“早上好”,你的开心起早早,晨读伴着晨曲,请你一定笑纳!

早上开手机,串串铃声连连响起!旭日伴随我的信息,快乐一天开启;白天随时随地,祝福的短信发给你,温馨无比。晚霞和夜幕降临,问候让你甜甜蜜蜜!

早上闹铃一响,战役就此打响。早餐吃在路上,紧急奔赴战场。堵车不敢设想,身上背对翅膀。工作排得老长,天天埋头苦扛。理想支撑梦想,与君互勉分享!

每天早上醒来,阳光和你都在,这就是我要的未来;每次发送祝福,真心和爱意都在,这就是我想要表达的情感。但这一次,我是真的发错人了!

太多的祝福,怕流俗,讲不出口;太多的问候,已足够,怕已随季风飘流。只想轻声道一句早安朋友,愿你一天都精神抖擞,快乐伴左右。

天亮了是因为太阳起床了,小草绿了是因为春天到了,蝴蝶起舞了是因为鲜花绽放了,我给你发短信,是因为我要叫懒猪起床了,哈哈,起床啦,早安!

太阳冉冉升起,清风柔柔吹起。花儿伸伸懒腰,喜鹊唧唧鸣唱。当你睁开眼睛时,世界的美好送给你。清扬的闹铃响起时,我美好的祝福呈现给你。祝你早安!

握一束清晨光,轻轻放在你的脸庞,带给你一天的清凉,愿你从睡梦中醒来,看到满眼的希望,心中充满宁静与安详,那是我送你的美好愿望,早安朋友!

清晨的霞光无比灿烂,扫除你一切的忧烦,清晨的露珠无比晶莹,装点你美丽的心情;清晨的鲜花无比美丽,代表我祝福的心意:祝早安带笑意,心情乐无比!

清新的空气,快乐的气息,透过空气射入你的灵魂里,将阳光呼吸,将幸福抱起,泡一杯甜蜜的咖啡,品尝幸福的意义,接受祝福的信息,祝你早安温馨无比!

睁开迷人的双眼,看白云片片;舒展美丽的笑脸,听流水潺潺;拥抱快乐的今天,盼好运连连;朋友,早安!愿你心情无比灿烂,生活舒心无忧烦!

清晨的雨露清澈透明,多事的蝉儿热闹的鸣唱,欢快的喜鹊掩饰不住心中的喜悦,可人的小麻雀也叽叽喳喳,原来你醒了,轻轻的问候一声:早安开心一整天。天亮了,铃响了,极不情愿睁眼了;别睡了,起床了,再不起来迟到了;高兴了,微笑了,问候及时赶到了;鸟鸣了,花香了,幸福永远跟随了;早安,朋友!

才能解放:清晨到夜晚跑,道句早安心情好,早睡早起身体好棒,一天心情乐逍遥,上班顺利生活好,烦恼忧愁到九霄,还有祝福身边绕,朋友祝福签个到,幸福常开开心好!道一句早安,光芒万丈,晴空洒下的祝福伴随在清晨的第一缕阳光!起个早,收拾一下心情给自己一个希望,祝福你新的一天好的心情,新的季节有个新的开始,美好的一天属于你!晨曦依旧,梦短情长,道一句早安,快快起床,收拾好心情,晒晒阳光,温暖一整天,祝福伴随你身旁,简简单单最幸福,早晨希望最光芒,时刻微笑牢牢记,新的一天新希望!魔力短信,变变变!凡是收到此短信者,万事顺心;凡是阅读者,生活舒心;凡是删除者,一生安心;凡是转发者,不会忧心。朋友早安,祝好运哦!

放下你的成熟,收起你的稳重,脱掉你的圆滑,穿上你的童真,释放你的压力,冲出你的焦虑,绽放你的活力!一句早安朋友,愿你好运久久!

早安朋友,请接受我的祝福:让微笑爬上脸庞,让快乐充满心房,让好运陪在身旁,让成功依偎胸膛,让幸福尽情绽放,让友情在你心中珍藏。

秋天问候语。

携一缕朝阳,愿你灿烂如意;抓一阵清风,愿你舒心惬意;拾一片秋叶,记忆从此甜蜜;摘一份果实,秋日丰收如意。

夜深人静的时候,窗外的阵阵秋雨让我进入了一个思念的世界,这个世界只有一个你,想起我们好久不见,在此衷心希望你能过好每一天,天天都快乐!

天儿是越来越凉了,见面是越来越少了,联系是越来越少了,情谊却越来越重了。秋天了,想你了。祝愿你身体健康,事事顺心。

秋至,风起,叶飞舞。远方,朋友,常挂念。秋天了,你过的好么?

一杯茗茶,一份牵挂,远方的你可还记得我的电话?天气转凉,记得加衣。有空给我回电话。秋是一种成熟的味道,雨是我思念的味道,幸福是围绕在你身边的味道。朋友,祝你幸福。秋天是个分手的季节。希望你跟烦恼分手,跟难过分手,跟伤痛分手。从此只牵幸福的手。一叶落而知秋,一短信而思友。远方好友,近来无恙?愿家庭美满,家人健康,你的幸福,有了保障。

自古逢秋悲寂寥。咱不是那文人,就不拽文了。还是趁着这丰收的季节,好好品尝下美食吧,别忘了顺便品尝下你我友谊的果实。

秋风吹来了一地金黄,秋雨铺下了一地落叶。金秋十月,愿你事业丰收,没有忧愁。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短信一条问安好,深秋时节心情妙。

树叶染作金黄色,落叶下起金红雨,树下铺起金红毯。树上枝干疏落,远处天高云淡。世间千色,独爱深秋。

青葱的春,热烈的夏,都比不上丰收这一刻更多由衷的喜悦。每当这个季节,看不尽的秋光熠熠,装不完的果实累累,处处都是光芒闪闪的丰收胜景。

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剪一束秋光相赠,愿你常笑!

摘几株花儿,采几束秋光,一同装入思念的礼包,祝愿我的朋友,天天快乐。

我的心是一片金色的花海,一到秋来便花气袭人。我的思念便是阳光下小小的蝶,翩翩飞舞追逐真爱的甜蜜。

有人说,春从地下来,秋从天上来。那一片片火红的落叶,仿佛长满翅膀的红色精灵,轻巧的从天而降,灿烂了满园秋色。

金秋十月,瓜果成熟。有播种就有收获,有汗水就有丰收!香蕉、葡萄、苹果、石榴……满满一篮子!吉祥、如意、快乐、甜蜜……愿你收获满满一辈子!

很多人都歌颂春天,我却想用朴素的调子,为你唱一首秋天的歌。那扑鼻而入的果香,是对春夏两季的庄严致敬,也是赠给冬天的华丽献礼。

火红的枫叶,是思念的颜色;满树金黄,是祝福的色彩。一条短信问候语,传我祝福意;几句寒暄,寄我关怀情。

深秋已至,愿我暖暖的问候能直达你的心底,让你这个秋天感受不到一丝寒意。祝你工作顺利,阖家欢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一生平安,快乐随行。

简单的问候短信,传递的是浓浓真情。

生活劳累,愿星星带一份愉悦给你;工作繁忙,愿清风带一份轻松给你;天气无常,愿阳光带一份健康给你;朋友情深,愿短信带一份好运给你!

阳光多的地方寒冷少;微笑多的地方冷漠少;健康多的地方病痛少;祝福多的地方寂寞少。在此消彼长的规则之下,愿你快乐多多烦恼少少!

跑马溜溜的山上,一朵溜溜的云哟,这个溜溜的日子,送你溜溜的祝福:愿你快乐爽溜溜,爱情美溜溜,烦恼光溜溜,好运多溜溜,心情滑溜溜,万事顺溜溜!

生活很简单:加一点快乐,减一丝烦恼,乘一份健康,除一份忧伤,愿你的生活在这份加减乘除中,更加美满。幸福、充满希望。

事情忙来忙去,莫要忘记休息,纵有金山银山,不如好的身体,吃吃喝喝睡睡,人生需要得意,祝你心情舒畅,幸福快乐如意!

即使生活再忙碌,有你的牵挂就好;即使好久没有联系,有你的关心就好;朋友即便天涯海角,心灵也会随时进入时间隧道,愿你工作顺利,天天快乐!

贝壳虽小,却拥有对大海的记忆;珊瑚虽美,却铭记岩石的深情;祝福虽少,却有我真心的祈祷,朋友的我祝你每天幸福,快乐常在!

简单的问候,简单的祝福,简单的话语,简单的字句,简单的感情,简单的朋友,祝福你工作、生活、爱情、家庭、身体、心情都开心、如意。

每一分都是祝福的声音,每一秒都是安康的征兆,白天带来了光明,夜晚带来了希望,风儿吹走了忧愁,小雨带来了清爽,愿你每分每秒幸福快乐!

最简单的问候就是最真挚的祝福,最随意的微笑就是最真诚的流露,最平淡的生活就是最幸福的人生。人生入梦,祝你开心每一天,幸福到永远!

鸟儿在天空翱翔,画出美丽的梦想;鱼儿在水底畅游,吐着幸福的泡泡;你看着祝福短信,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愿你快乐吉祥、幸福安康。

真正的感情,不需要言语的修饰;真正的快乐,不需要用忘情来形容;真正的朋友,不需要寒暄的问候,所以只有我衷心的祝愿: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树木的年轮看见时间,百花的开艳看到了春天,每一次的问候,每一次的惦念,每一次的默契,每一次的祝愿,都让它们凝结在这短信之间。

最精致的礼物是最简单的对白,最真诚的经典是最单纯的微笑,最幸福的活着是最平淡的生活。人生复杂又简单,快乐心情要常见!祝家庭美满,事业顺利!

累了就不要硬撑,放松放松;馋了就不要不要吝惜,大吃大喝;喜了就拿出来晒晒,广播广播;朋友想了就发个短信,联络联络。祝福亲爱的朋友们一切顺利!

生活不能一直美满,总有烦的时候;人生不能一帆风顺,总有低谷的循环。但要知道开心一天是一天,烦恼一天也一天。所以愿你天天开心勇往直前!

最珍贵的是缘分,最美丽的是思念,最真挚的是牵挂,最动听的是问候,人生苦短,在此我祝福你一生幸福平安!

载着满车幸福,命令安全开道,弃掉所有烦恼,让开心围你绕,保留一切温馨,赶跑所有不顺,让幸福为你祈祷,权当是幸运的骚扰,祝快乐每一天!

好朋友要珍惜,好爱人要唯一,留住你的微笑,珍藏你的信息,同时让我也将祝福留给你:人生如梦,弹指之间,忙碌冲淡不了真情的流转,记心间!

好久不见,你的笑脸,但是就像在昨天;你我之间,没有终点,因为真情永不变!当我想你的时候,我会告诉你,朋友,珍惜生活每一天!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提高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促进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零售客户基础信息,是指客户细分、客户需求、客户联系方式等一些关于客户的基本资料。是从不同层面、多视角反映客户状况的数据集合,是客户分类的重要依据。主要来源于客户入网注册、服务人员搜集、客户分析和评价、客户销售记录等环节。第三条加强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对零售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充分了解零售客户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营销服务策略。第二章信息档案管理第四条基础信息内容零售客户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客户代码、店铺名称、客户地址、经营范围、零售业态、经营性质、银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纳税类型、订货方式等。

2、网络信息:包括客户性质、注册资金、出样形式、行政区域、营业面积、客户经理、电话订货员、送货员、送货路段、送货线路、订货批次、客户经理拜访批次、订货频次、网点规模等。

3、管理信息:包括专卖证号、许可证类型、守法情况、发证局、专管员、客户分类、诚信等级、监控户、是否示范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年审日期等。

4、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结构、经营规模、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经营品种数、卷烟促销行为、销售对象等。

5、形象信息:包括店面照片、柜台照片、企业法人照片、客户经理照片、电话订货员照片、专管员照片、送货员照片等。

6、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通信地址等。第五条基础信息维护按照信息的维护频度,客户的基础信息可分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季度调整信息、实时调整信息)和系统自动生成信息。

1、静态信息(共66条),是指初次维护之后,不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一般是指零售客户的人、财、物等基础数据信息。如客户代码、店铺名称、经营范围、客户地址等。对于此类信息,必须确保初次维护的客观、公正、准确,每半年系统地进行一次梳理核查。

2、动态信息(共22条),是指随着客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管理模式、服务措施的调整而定期或实时发生变动的信息,对此类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整理更新,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准确。(1)季度调整信息。一般是指公司定期调整或者周期性发生变化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如送货线路、订货周期、拜访周期等。(2)实时调整信息。对于某些与客户经营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客户状态、电话号码、结算方式、银行账号等,一旦发生变动,应迅速做出反应,实时调整。

3、系统自动生成信息(共14条),是指经过系统设定的程序直接从数据库中抓取数据计算生成的信息,不需要人工进行维护。如客户守法情况、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等。三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第六条权限与责任客户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客户分类是否准确合理,货源分配是否科学公正、客户服务是否行之有效、客户满意度能否得以提升,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做到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客户基础信息共102条,涵盖面广、信息量大,要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各个指标的概念、统计标准和口径,认真采集,准确填报,确保客户信息维护的真实准确。要避免由于对指标界定不清、个人理解不同而导致统计口径不一的情况。

1、根据客户基础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客户分类,结合客户经营情况、守法情况的动态变化,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客户等级调整。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五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六

4、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抽查薪资保密情况。

5、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控薪资保密实施情况。

6、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此管理办法处理违规人员。

三、具体内容 

1、薪资问题的求助 

有关薪资问题,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写邮件发至指定的专用邮箱:

(2)直接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沟通。 

(3)与直接主管沟通,由直接主管与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专门沟通。 

2、薪资保密的操作 

(1)公司确定《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并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实施。

(2)人力资源部向全体员工宣导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全体员工签字确认。 

薪资标准交人力资源部经理备档。 

(4)各部门负责人在与新进人员确定薪资时,应及时宣导薪资保密要求。 

3、薪资保密违规处罚: 

(4)员工主动散播自己的薪资信息,一经查实,视同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及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七

规范电厂安健环信息的沟通,确保信息交换、传递的快捷、有效。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的内容、渠道与沟通的要求、处理、回顾等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挂治电厂各部门。

三、规范性引用/应用文件。

1、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2、应用文件。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健环风险管理体系指南(发电)》。

四、定义与术语。

五、职责。

1、分管厂领导。

1.1、审批电厂向上级、外部传递的安健环书面信息。

1.2、对电厂各级人员传递的信息作出批复、反馈意见。

2综合部负责人。

2.1、向厂部传递综合管理类信息。

2.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信息传递。

2.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2.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2.5、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平台、腾讯通等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

2.6、安健环相关信息外部联络与协调。

3、安生部负责人。

3.1、向厂部传递生产管理类信息。

3.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的信息传递。

3.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3.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厂家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4、安监专责。

4.1、向厂部、部门、分部、员工传递安全类信息。

4.2、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传递安全类信息。

4.3、对外包工程临时用工的信息沟通。

4.4、监督检查安健环信息沟通情况。

六、管理内容和方法1、信息沟通管理总要求。

1.1、信息沟通须具备可追溯性,做到有据可查,通过纸质文件存档、录音、电子文件等形式追溯,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有效、准确。

1.2、信息按照部门及岗位的职责、权限进行传递、沟通,保证信息传递的必要性,不得违反电厂《保密工作管理标准》。

2、信息的识别与沟通渠道建立。

2.1、相关部门主任组织各部门系统识别需要在内部和对外传递的安全、生产信息内容与沟通对象,应包括信息内容、沟通对象、方式、时机、负责人(部门),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沟通和传递。

2.2、信息沟通的内容。

2.2.1、国家和各级政府最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2.2.2、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要求;。

2.2.3、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制度;。

2.2.4、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信息;。

2.2.5、内部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简报、简讯等;。

2.2.6、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抱怨;。

2.2.7、相关方的需求与企业潜在风险的影响;。

2.2.8、应急程序及设施;。

2.2.9、其他信息。

3、信息沟通方式。

3.1、内部沟通:各部门沟通方式可采用:会议、简报、报表、协同平台、网络(腾讯通)、交谈、短信、电话、一对一沟通、电子邮件等。

3.2、外部沟通:通过座谈会、定期回访、调研、问卷调查、报告、函件、网站等方式和方法与电网调度、政府、行业监督机构(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供应商、承包商、同行业其他单位等相关方进行交流和沟通。

4、内部沟通。

4.1、内部信息的收集。

各部门主任组织及时收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并对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2、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4.2.1、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4.2.2、各部门应对所收集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报送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4.2.3、安全生产部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及时通过内部网站、协同平台、腾讯通、简报等宣传工具传达到员工,相关方需要索取相关安健环方面的信息时,应满足其要求。

4.2.4、安全生产部按季检查、公布内外部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

4.2.5、安全生产部应每月就安健环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员工一对一交谈和会议通报,收集员工关心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与员工相关的安健环问题。

4.2.6、及时将信息处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和员工。5、外部沟通。

5.1、沟通内容包括服务信息、事故和障碍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安健环管理等信息。

5.2、向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出口。

5.3、安全生产部应向承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它进入电站的相关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或标准。

6、合理化建议。

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标准,成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并派专人跟踪建议实施情况。

7.1、各部门(班组)应识别本部门(班组)的安健环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各项信息沟通的责任人。

7.2、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将所有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反馈和执行。

七、附则。

1、厂部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电厂内部信息沟通情况,对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责任人依据《绩效考评管理标准》进行考评。

2、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组织回顾本部门管理信息的沟通情况,分析信息沟通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根据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3、各部门(班组)应将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4、归口管理部门对反馈的问题组织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及反馈意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5、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的记录形式和保存期根据附录要求保存,保存方式为纸质版或电子版,保存期限为一年。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八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腰三角形力码;香港交易所进行了座谈,了解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7号)同时废止。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十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所用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两人以上的用户,必须明确一人负责。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各部室、分公司负责。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由局域网相关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条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及时处理有关文件,严禁使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等。

第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保持计算机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第十条责任人对自己的计算机要经常进行病毒检测与杀毒。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外来盘片,以防泄密和病毒侵入。

第十一条操作计算机时不得使用一些危险性的命令,严禁使用分区及格式化硬盘等操作。

第十三条联接局域网内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相联,如经发现,所带来的后果由用户责任人负担。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求,批准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相关部门,联接国际互联的计算机,严格与局域网分开,该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必须在经杀毒检测过后才可进入公司办公局域网使用。

第十六条凡公司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须定期杀毒;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信息系统操作的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发放系统登陆帐号,帐号专人专用,严禁泄漏口令和机密。

第十九条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或光盘上,以防病毒破坏或意外而遗失。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有权对局域网络以及各单位计算机。

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凡有违反本制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设备管理部报告中心领导,视情节对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联网各部室、分公司网络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未达到更换使用年限,而发生故障,进行过主要部件修理的,按修理价值30考核该计算机使用单位,按15考核该计算机的责任人。

专业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客户的信息管理(案例12篇)篇十二

1.1为适应分公司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保证信息安全,遵循总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信息资源是分公司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基础,必须加强管理,使信息的采集传输、日常维护、信息平台建设、信息整合、信息共享各方面,以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五统一”原则为指导,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1.3本管理办法所涵盖的信息资源范畴,主要是指分公司内部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以下称内部信息)。(cjh1)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由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使用计算机编制的信息、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信息等,包括各类文本信息、数据库信息、web页面信息、图形图像信息、多媒体信息等;印刷品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尽可能进行电子化的处理,也纳入信息资源管理之内。

2.1分公司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依照信息化管理“一个整体,两个层次;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建立,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专业管理。

2.2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次,负责审定分公司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

2.3信息中心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的组织、协调、采购、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主持信息平台、信息整合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技术支持工作。信息资源管理业务工作接受股份公司信息系统管理部的指导。

2.4各级业务部门既是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也是专业信息资源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有关信息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同信息中心全面开展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3.1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信息的管理,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内部信息的需求分析,各业务部门依据业务职责提出各种内部信息需求,并分别按本部门形成和管理的信息(下称“部门内自管信息”)、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分别汇总,确定信息内容、信息提供时间和信息提供方式等。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重要信息由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

3.2信息中心组织汇总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归类,对各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归纳为部门间共享信息(下称“部门间共享信息”),理顺信息来源和信息使用渠道,并分别反馈给各部门核对认可。

3.3部门间共享信息源由信息中心协调信息需求部门落实,实施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只滞留在部门或个人的现象,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独占信息资源。

3.4各级下属单位的内部信息除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外,按要求及时提供给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

xxxxxxxx。

5.1信息整合是对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物理或逻辑的集中存储、整理、分类、分级和发布,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访问,从而发挥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用。信息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确认的结构化信息、非结构化信息及web页面信息。

5.2建立统一信息平台是实施信息整合、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策略。统一信息平台是各部门发布、访问、共享信息资源的工作平台。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将各部门内自管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外购信息全部接入信息平台,并实施信息整合。各部门有责任支持和配合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

5.3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除包含针对结构化数据的数据整合和非结构化数据的内容整合外,还包含应用系统的应用整合和业务流程的业务整合。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首先要完成数据整合和内容整合工作,提供信息集成和管理、个性化信息服务、针对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的信息搜索功能等。

5.4信息中心负责统一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实施信息整合、信息分发等处理,保证信息的畅通交流和充分共享。

6.1根据信息本身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部门内自管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外购信息分别制定信息分级标准。

6.2部门内自管信息按a1、a2、a3三级分级。a1级信息提供给本部门所有人员访问;a2级信息提供给相关处(科)室人员访问;a3级信息提供给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访问。

6.3部门间共享信息按b1、b2、b3、b4四级分级。b1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所有人员访问;b2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处(科)室人员访问;b3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访问;b4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访问。

6.4外购信息分级主要考虑和外部信息公司所签合同,按c1、c2二级分级。c1级信息在分公司范围内使用;c2级信息在本单位内使用。

6.5按以上信息分级标准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级,并形成信息的分级属性。部门内自管信息由本部门实施分级,部门间共享信息和外购信息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分级,并由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6.6依据部门管理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结。

合信息分级属性,对部门和个人进行信息授权,保证信息准确送达和安全使用。个人的信息授权列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

6.7个人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动后,必须及时更改信息授权,避免信息授权不当的风险,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7.1为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分别建立相应安全控制策略:管理员权限管理策略、用户权限管理策略、信息资源授权策略、信息资源存储安全策略、信息资源传输安全策略等。

7.2管理员权限管理策略,根据统一信息平台系统管理的不同功能,建立相应的'管理员角色,包括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管理的管理员组、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的管理员组,以及相应的二级管理员组。

只能管理和维护所管部门的用户信息,用户可以维护自身的用户信息。

7.4信息资源授权策略,对于普通受控信息采用用户组共享方式授权或针对单个用户直接授权的方式,对于高度受控信息只能采用针对单个用户直接授权的方式。

7.5信息资源存储安全策略,根据信息资源不同的安全级别和对访问效率的不同要求,对信息资源的存储进行非加密存储、部分加密存储或者完全加密存储。

7.6信息资源传输安全策略,根据信息资源不同的安全级别和对访问效率的不同要求,对信息资源的传输进行非加密传输、部分加密传输或者完全加密传输。

8.1内部网站为满足企业内部信息共享和保密的需求而建立的公用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发布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及有关市尝经济信息。

8.2内部网站目前仍是分公司内部共享信息的平台,现阶段须按建设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管理,待条件成熟,逐步向统一信息平台过渡。内部网站在技术及内容上必须考虑与统一信息平台的兼容。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网站的管理,负责统一规划,负责网站的设计,根据分公司公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及信息保密规定监督、考核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内部网站的统一管理,保障内部网站的运行安全。

8.3内部网站信息资源管理,遵循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兼顾的原则,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保证使用安全可靠。发布的信息内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股份公司及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8.4内部网站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内容发布程序和访问权限控制,同时做到内外网严格分离,防止未经授权的非法访问。

8.5内部网站在满足分公司信息使用的同时,须对总部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访问通道和链接,保证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8.6内部网站上的信息发布需经各业务部门业务领导、保密领导小组确认,内部网站的信息,未经授权,禁止对外披露、发布。擅自对外泄漏内部信息,影响企业经营业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严肃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或部门追究其违纪责任。

9.1分公司各单位内自管信息由各单位负责源信息的维护,信息管理部门予以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9.2部门间共享信息由信息提供部负责源信息的维护,按要求适时更新信息,保证共享信息的时效性。信息中心予以配合和督促,并与企管部共同负责信息共享的监督与考核。

9.3各源信息维护部门在维护信息时应标明信息的类别、级别等必要标识。

9.4信息中心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源信息上网共享和加密,并对源信息的更新维护进行监管和考核。

10.1为了保证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性,保证信息的提供的准确、及时性、便于利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信息质量反馈制度,以保证分公司信息资源的质量。信息中心是信息质量的考核单位,各业务部门有义务监督其它业务部门所提供信息的质量是否符合准确、及时和规范性要求,将信息质量反馈也纳入各部门信息考核当中。

性和一致性的意见,由信息中心汇总并分别送达各信息提供部门,协助和督促信息提供部门不断提高共享信息的质量,同时不断完善信息平台的性能和功能,并定期检查跟踪反馈记录。

1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2本办法由分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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