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

时间:2024-09-10 作者:LZ文人

写心得体会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更加明白自己的所思所想,从而更好地引导自己的未来。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中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安警察的工作职责日益增多,对警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培养优秀的公安警察,警校针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与改进。我作为一名警校生,深刻认识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并取得实际效果,我不仅能够更好地适应警校生活,还能培养出更加严谨、纪律性强的个人品质。

首先,警校生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学员规范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警校生活和其他大学生活有着很大的不同,除了学习基础课程外,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军事训练和体能训练。这就需要我们的生活严格按照时刻表进行规划和管理。我遵守规定,每天按时起床、锻炼、就餐和休息,养成一定的时间管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学校时,我将课程和学习任务安排得井井有条,提高了自己的学习效果和效率。

其次,警校生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和加强我们的纪律性。作为未来的公安警察,我们不仅需要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过硬的纪律性。遵守管理规定,使我能够锻炼自己坚定的意志和严守纪律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质。警校学习期间,我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军事训练,按时报道、无故缺勤及迟到早退的情况少之又少,培养了我集体主义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而且,警校生管理规定对我们的行为和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校期间,我们要求自己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禁止我们追求个人利益,以不正常的方式获取荣誉和报酬。相反,我们要强调正义和公平,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在校期间,我秉持诚实守信、积极向上的原则,不仅取得了良好的评价,还结交了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

最后,警校生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培养我们在工作中的创新思维和应急能力。警察工作的本质决定了我们要时刻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困难,需要我们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适应能力来处理各种事务。在校期间,警校生管理规定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和演练,加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通过这些实践,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创新能力,还增强了适应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总而言之,警校生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我们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我得以提高个人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职业道德,培养并锻炼了自己的纪律性和团队合作精神。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些品质将能够帮助我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并能够胜任更高层次的职责和任务。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以及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了解药品管理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意义,也收获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药品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药品质量与疗效的重要性(200字)。

药品质量和疗效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危害。药品管理规定强调了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性,并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管。通过规范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可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可靠,确保病人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药品的注册、审评、监管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药品的疗效符合标准,能够帮助病人真正解决健康问题。

第三段:加强药品监管的重要性(200字)。

药品监管是药品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严格的监管能够减少药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药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管理规定对药品的注册、批准、备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药店、医院等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检测,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制度。同时,药品管理规定还倡导加强公众对药品的监督和主动权,通过举报制度、消费者教育等方式,激发公众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维权意识。

第四段:制订和执行药品管理规定的挑战(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的制订和执行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药品市场复杂多变,新药不断涌现,对监管机构的能力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药品广告和销售渠道也是药品管理的难题,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非法销售方式,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落地实施提出了挑战。最后,社会对药品管理规定的理解和参与度不足,公众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知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增强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认知和了解,提高自身的药品安全意识,摒弃盲目购买药品的行为,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和维权。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药品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公众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知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坚实的保障。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相信药品管理规定的实施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人民的用药环境会更加安全和健康。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三

验收管理规定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效益、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中,我深深感受到了验收管理规定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下面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来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二、出现情况的定义。

前几年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期间,我所在的企业开始创新管理,提出了一个新的验收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公司明确了产品验收工作应由独立的质量部门负责,同时规定了标准化的验收流程和验收标准,并要求项目经理按照规定完成相关验收工作。这样的规定发布让我深感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门槛,提升产品质量,加强管理。

在我实际工作中,我首先要了解企业的验收管理规定,尤其是流程、标准及权责,也了解了质量部门验收人员的具体职责,并积极跟他们进行沟通。在项目执行期间,我会主动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潜在隐患和项目成果。在项目完成之后,按照规定完成验收,及时发现并改正存在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始终认为,随着验收规定的日益完善,条例的完善才是真的。

四、实践中的效果。

实际工作证明,严格执行企业的验收管理规定可以大大提高项目质量,减少责任险,增强企业竞争力。有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项目成果无法按时完成,执行人员难以评价或错过了一些关键评估标准等。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遵守企业规定,实事求是地提供准确的数据,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进展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寻求反馈和支持。

五、总结。

验收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和质量管控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并认真执行规定,时刻关注项目的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够更加成熟地应对市场风险,快速适应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真正的改善,才能诞生在这样的营商环境中。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四

首先是“专注”。涉及易燃易爆设备物品的部门除定期培训外,还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记录,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不仅可以及时扑灭早期火灾,还可以通过组织志愿消防组织,加深关键部门各方面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二是“抓弱”。火灾安全隐患相对较少的地方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区域,但是安全隐患相对较少并不意味着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不同于生产安全隐患,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可能会出现在岗位的每个角落。

三是“抓细节”。千里筑堤毁于蚁巢。防火要着眼大局,但要从小事做起。细节不容易引起注意,比如保温材料老化,废纸篓放错地方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一开始都是由“不注意”和“粗心”造成的,而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从而引发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工作中应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宗旨,以实际行动和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而不是做口头文章。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五

无论老师,还是学生,心里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卫生和纪律标准。开学第一天的第一节课,我会准时到班抓迟到,让迟到的学生站在自己的位置上,等所有人到齐之后,从迟到现象说起,借题发挥,宣布班级最重要的纪律要求。自习课纪律八个字:准时,定位,安静,专心。教室和宿舍的卫生要求:随时保持干净,如果有问题,不管你在干什么,立刻停下打扫干净。宿舍纪律:违反就寝纪律的宿舍,所有人都站到我办公室去。

二、坚持就有好习惯。

只要我去宿舍就查卫生,卫生有问题,立刻指出,立刻改正,绝不拖到明天。如果哪一天我到宿舍,没有提卫生,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宿舍没有问题。久而久之,我养成了查卫生的习惯,而我的学生养成了打扫卫生的习惯。

三、多监控,重落实。

关于宿舍卫生,我们班级有一个宿舍卫生报告制度。就是舍长负责将每天的卫生分数单交给班长,班长收起之后交给我,这样我既可以及时了解宿舍的卫生状况,又可以提醒同学们要注意卫生打扫。如果低于90分或者就寝纪律有问题,宿舍所有人要到我办公室说明情况,次次如此,从不间断,必须让学生清楚老师的态度是认真而坚决的。在与学生交流的过程,我只追究集体的原因,不问个人原因。

原因有三:

一是个人原因难扯清,也花时间。

二是容易导致互相推诿,不利于宿舍团结。

三也是一次集体主义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有学校物业和值日组反馈的信息,只要有问题,立刻去改,不要等,注意时效性。

四、有耐心,有方法。

对有问题的宿舍要有耐心,不能心急,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在斗争的过程中,要仔细斟酌自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决定,坚决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舍长不能轮流做,这样没有人会珍惜,必要时对舍长进行一些培训与指导,唤醒他们责任心与集体荣誉感。

五、以最低成本解决问题。

如果提醒就能解决的问题绝不批评,如果自己能解决的问题绝不叫家长或者提交年级部。就好比人一生病就用重药,那肯定不行。而且也有小题大做之嫌,不仅得不到学生的理解与支持,还会激化师生矛盾,那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增强班级的认同感。

让班级的每一个学生热爱自己的班级,可以使我们的很多工作事半功倍。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六

作为一名项目管理人员,验收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如何对项目进行务实高效的验收,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总结的。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从验收管理规定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一、多样化的检查方法。

验收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多种检查方法,如样品检查、技术检查、文档检查等,这些方法是为了全面搜集项目信息,准确评估项目状态和成果的质量。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应该使用这些不同的方法,以便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清晰的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是检查项目是否达成目标的依据,对于一些具体的指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我认为,对于项目管理人员来说,清晰的验收标准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标准不够明确,就会导致验收结果不准确,甚至对项目进行赔偿。

三、实时监控和反馈。

项目管理人员需要时刻监控项目的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验收的时候也应当如此,保持及时的监督,根据进度及时更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这样才能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确保项目权益不受损失。

四、协作和合作。

验收不是单凭一人就能完成的,需要多方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应该主动发挥团队协作的意义,与其他部门和人员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验收流程,从而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完成。

五、客观公正。

验收需要尽可能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或者其他利益包袱影响判断结果。因此,项目管理人员的言行举止应保持中立,并坚持依据验收标准复核验收结果。这不仅是自身职业操守的表现,也是维护项目利益的最佳途径。

总结:

综合以上的心得体会,我认为,验收管理规定是规范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我们不断总结实践,以规定为基础,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协作和公正,才能更好地完成项目,超越固定目标。因此,我们应该按照规定流程,保证项目的稳定发展,提高项目成功率,确保公共资源的最大利用。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七

《规定》主要对现行福利待遇制度之外,政策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的相关待遇问题予以明确,明确了官兵应当享受的合理福利待遇及标准。《规定》的印发,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20xx年部队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

岗位职责。

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

规章制度。

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选拔。

第十五条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四条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教育。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

年终工作总结。

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假期20日,满20xx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考评。

第四十八条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八章待遇。

第五十三条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

合同。

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总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置,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九条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七十四条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军队院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七十五条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1月起,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七十六条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并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七十八条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所在院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条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对临时来队探亲官兵家属接送站、看病就医,允许部队单位安排车辆予以保障;。

对住院的伤病残人员、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官兵,要求各级组织应予看望和救济;。

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

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的内在动力。

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的内在动力。

强调“作风建设必须持续加强,不容反弹。一些改善提高官兵生活待遇的合理规定,在正确把握下应予执行。”《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全军,是落实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回应广大官兵重大利益关切、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也是纠治不正之风、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的制度保证。

附:中国解放军工资(以陆军为例)。

1、尉官:排职到连职约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3500元至3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

2、校官:营职到师职约5200元至7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4200元至7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5200元至8800元左右人民币。

3、将官:军职到正兵团职8800元至220xx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7800元左右至210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8800元至220xx元左右人民币。

陆军、海军、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接近于武警,士兵津贴则增到480元,士官工资一律在原基础增加40%。根据解放军有关条例,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十级,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大军区级以下的职务等级,分为大军区、军、师、团、营、连、排级。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等级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士官两种。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上等兵。下士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士、三级士官为上士、四级士官为四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六级士官为二级军士长、七级士官为一级军士长。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士官工资3个标准系列。其中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而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士兵则是津贴制。

1.强化军委集中统一领导。

要推进领导掌握部队和高效指挥部队有机统一,形成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格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一系列体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固化下来并加以完善,强化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更好使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

2.组建陆军领导机构,重新调整划设战区。

对领导管理体制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进行一体设计,通过调整军委总部体制、实行军委多部门制,组建陆军领导机构、健全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划设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等重大举措,着力构建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和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

3.组建新的军委纪委,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区分和配置权力,重点解决军队纪检、巡视、审计、司法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以编密扎紧制度的笼子,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组建新的军委纪委,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调整组建军委审计署,全部实行派驻审计。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4.精简机关和非战斗机构人员。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裁减军队员额30万,精简机关和非战斗机构人员,使军队更加精干高效。调整改善军种比例,优化军种力量结构,根据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改革部队编成,推动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

5.深化军校改革,推进军官士兵文职人员制度改革。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完善人力资源分类,整合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军事人力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努力使军事人力资源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深化军队院校改革,健全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军官、士兵、文职人员等制度改革,深化军人医疗、保险、住房保障、工资福利等制度改革,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后勤政策制度,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

6.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

完善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下决心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

7.合理确定干部进退去留。

要着力搞好配套保障,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抓紧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证各级按照新体制正常有序运转。要科学制定干部调整安排计划方案,合理确定干部进退去留,关心和解决干部实际困难。老干部是党和军队的宝贵财富,要精心做好老干部服务保障接续工作。

8.要继续抓紧抓好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要继续抓紧抓好贯彻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清理清查后续工作,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同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强部队管理,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要把握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军队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八

通过学习了解消防法规和实践知识讲座,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消防安全工作有了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灭火常识,常用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

《部队管理规定》主要对现行福利待遇制度之外,政策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的相关待遇问题予以明确,明确了官兵应当享受的合理福利待遇及标准。《规定》的印发,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部队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 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总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置,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九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七十四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军队院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七十五条 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1月起,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七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并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七十八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所在院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改革福利待遇新规定

对临时来队探亲官兵家属接送站、看病就医,允许部队单位安排车辆予以保障;

对住院的伤病残人员、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官兵,要求各级组织应予看望和救济;

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

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的内在动力。

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的内在动力。

强调“作风建设必须持续加强,不容反弹。一些改善提高官兵生活待遇的合理规定,在正确把握下应予执行。”《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全军,是落实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回应广大官兵重大利益关切、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也是纠治不正之风、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的制度保证。

附:中国解放军工资(以陆军为例)

1、尉官:排职到连职约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3500元至3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币。

2、校官:营职到师职约5200元至78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4200元至7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5200元至8800元左右人民币。

3、将官:军职到正兵团职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币,较现时7800元左右至210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调整后的工资将有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币。

陆军、海军、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接近于武警,士兵津贴则增到480元,士官工资一律在原基础增加40%。根据解放军有关条例,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十级,将官设、、、校官设、、、,尉官设、、。大军区级以下的职务等级,分为大军区、军、师、团、营、连、排级。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等级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士官两种。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上等兵。下士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士、三级士官为上士、四级士官为四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六级士官为二级军士长、七级士官为一级军士长。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士官工资3个标准系列。其中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而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士兵则是津贴制。

要推进领导掌握部队和高效指挥部队有机统一,形成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格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一系列体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固化下来并加以完善,强化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更好使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

对领导管理体制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进行一体设计,通过调整军委总部体制、实行军委多部门制,组建陆军领导机构、健全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划设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等重大举措,着力构建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和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区分和配置权力,重点解决军队纪检、巡视、审计、司法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以编密扎紧制度的笼子,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组建新的军委纪委,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调整组建军委审计署,全部实行派驻审计。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裁减军队员额30万,精简机关和非战斗机构人员,使军队更加精干高效。调整改善军种比例,优化军种力量结构,根据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改革部队编成,推动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完善人力资源分类,整合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军事人力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努力使军事人力资源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深化军队院校改革,健全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军官、士兵、文职人员等制度改革,深化军人医疗、保险、住房保障、工资福利等制度改革,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后勤政策制度,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

完善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下决心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

要着力搞好配套保障,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抓紧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证各级按照新体制正常有序运转。要科学制定干部调整安排计划方案,合理确定干部进退去留,关心和解决干部实际困难。老干部是党和军队的宝贵财富,要精心做好老干部服务保障接续工作。

要继续抓紧抓好贯彻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清理清查后续工作,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同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强部队管理,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要把握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军队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

安全防事故工作是部队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部队事故案件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部局、总队于12月9日召开了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剖析今年以来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发生的事故案件原因,要求各级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研究部署加强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因此,当前在开展部队全面建设中,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尤为重要,因为它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容不得半点虚假和漂浮。否则,思路再清晰,措施再具体,标准定得再高,也只是空谈。为此,本人认为抓好当前部队安全工作应坚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党委要统揽抓。各级要始终坚持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安排工作时,要坚持把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一道部署;在督查部队时,要重点查找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隐患;在下基层蹲点、指导工作时,要着力帮带基层提高预防事故案件的能力;在总结讲评时,要着重讲评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后进。

二是主官要亲自抓。各级军政主官要切实担负起安全防事故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神圣使命,要结合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亲自讲评部队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结合每月的行政例会,亲自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结合下基层检查调研工作,亲自查纠不安全因素和事故案件苗头,促进安全工作落实。

三是机关要合力抓。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落实部门归口督导机制,及时通报安全工作情况,以便跟进做好防范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真情实况,发现问题要当面说清,遇到问题要一查到底,形成部门联动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

四是基层要具体抓。各基层单位在思想上,要坚持搞好安全教育,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放松;在管理上,要明确重点目标,要害部位和事关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重点时段,并明确负责人和安全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基层安全工作网络;在组织上,要建立健全基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狠抓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安全管理和值班、执勤制度的落实,特别要加强小、散、远单位的管理,防止管理的失控。

五是人人参与自觉抓。要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工作常识教育,切实打牢官兵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官兵刻苦钻研执勤技能和操作规程,消除潜在隐患;经常组织官兵学习相关的安全防事故知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要树立“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强化官兵的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骨干在前沿阵地上的“观察员”、“信息员”、“战斗员”和“指导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有效地遏制,正确地处理不安全因素,不断消除“盲区”,共抓齐管。

一是要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对安全工作要负总责,军政主官要负全面责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首长的领导下搞好协调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对本部门负全责;基层单位由军政主官共同实施,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基层思想骨干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因素和苗头,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各级组织都有责任,人人肩上都有担子。

二是要完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安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形势分析、安全检查、谈心交心和点验等制度,使各级在抓安全工作中有依据、有标准。

三是要严格规范。各级对各项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要进行细化和规范,把难落实的工作制度化,把难操作的工作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强化督导。各级在下基层督查时,要沉到末端,一项一项、一点一滴地把工作督导到位;注重方法得当,讲究既看"病"又给药,做到传方法与引路子的有机结合,依靠基层组织解决问题。同时,作为上级机关还要抓好跟踪督导工作,多杀"加马枪"、多搞"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和工作浮于表面,抓落实不到位等不良现象。

提高安全工作的层次和质量,最根本、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大力提高人的素质。

一是重点解决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的问题。抓安全工作要经常教育和引导大家牢固树立系统管理思想,着眼整体,区分层次,按级负责,落实"全时制"、"全员额"、"全方位"管理意识,消除安全工作的"盲区"和"死角";要牢固树立目标管理思想,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各个层次、各类人员的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动态管理思想,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正确对待新生事物,积极探索新生事物的特点与规律,不断总结新鲜经验。

二是要突出解决官兵知法懂法问题。在内容上,搞好理论、思想、知识、职能、纪律等多方面的教育;在形式上,注重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有形教育与无形教育、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专题教育和随机教育、部队教育与社会家庭教育相结合,做到多种方法并举;在手段上,让思想教育、传媒教育、文化熏陶、管理约束、法纪规范等多管齐下,以儆效尤、切实形成合力。

三是要大力解决各级干部事业心责任心的问题。要加强部队适时的教育整顿和对干部的定期讲评制度,并结合群众评议、典型引路等措施,不断强化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进一步深化干部量化考核机制,注重激发干部的潜在积极因素,使各级干部认清责任,排除私心杂念,端正对党、对人民、对部队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四是要着力解决专业技能的问题。各级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教育训练的主渠道作用,借助地方、社会、家庭等多方面力量,帮助官兵提高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以及执行特殊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人为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不安全隐患。

一是要注重改善安全工作环境。既要优化人际环境,创造出团结奋进、健康纯洁的氛围;又要优化文化娱乐环境,创造出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氛围;还要优化生活环境,创造出舒心宜人的氛围,使广大官兵切身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

二是要积极加强安全工作研究。如:针对官兵思想成分复杂,针对"酒绿灯红"影响大,针对当今社会信息传播交流快、对外交往联系方法多,针对执勤、执法管理难度大等新带来的问题,应加大研究力度,多探索有效的部队管理方法。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一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50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十、注意防火工作,预防火灾。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二

药品管理对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强化药品管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对药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针对这一主题,我对药品管理规定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在实践的过程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药品管理规定需要重视与实际相结合。药品管理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心制定和实施。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而应该注重针对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只有将药品管理规定与实际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其次,药品管理规定需要加强科学性。药品管理涉及到复杂的医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需要有权威的科学依据。因此,在制定药品管理规定时,应当广泛征求医药界、法律界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确保药品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脱离科学的管理规定往往难以实施,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

再次,药品管理规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药品管理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监管力度必须不断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更加有力。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药品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此外,药品管理规定需要注重公众参与。人民群众是药品管理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他们具有最直接和深入的了解和体验。因此,在制定药品管理规定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知晓和遵守意识。

最后,药品管理规定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药品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为了保证药品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还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否则,药品管理规定可能面临执行困难或者效果不佳的问题。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与实际相结合,加强科学性,加强监管力度,注重公众参与,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药品管理科学、规范、有效,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三

为维护****小区正常的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规定:

1、服务中心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2、已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交纳相关费用。此证遗失后应立即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重新补办,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该车主承担。

出入卡实行专卡专车专用,禁止业主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根据****物价局的规定,车位物业费20元∕月中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其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免责。

4、进入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正确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不准在地下停车场内任何场所试、练车及洗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关好车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

7、车辆请在规定的道闸处刷卡进出,不允许有冲栏行为,请勿采取搬弄或破坏道闸进出,否则,服务中心将以破坏和盗车予以扣车,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该车主负责赔偿。

8、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服务中心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9、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携带非法枪支弹药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10、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私家车位如同私产,严禁占用他人车位,更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若业主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停放车辆或乱停乱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1、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2、禁止2.5吨以上货车(含2.5吨)、限高2.3米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13、送货、搬运及接客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货物起卸后,送货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如车辆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务中心人员有权采取拖车等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4、当车辆已停满时,服务中心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此外,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合作的车辆及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5、所有车辆须遵循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听从秩序维护员指挥。若车辆秩序维护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6、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xx年8月01日。

2023年部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四

数据管理规定是企业信息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规定可以为企业数据的流程管理提供支持。笔者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结合自身的体会与思考,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数据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制定规定需具备的条件。

要制定出适合企业的数据管理规定,必须确保规定的完整性、独立性和梳理性,即规定应包括完整的数据处理流程和必要的数据安全措施,与其他规定相互独立,且简介明了,让人容易理解和操作。

第三段:执行规定的重要性。

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数据管理,执行规定才是实现规定目标的关键,只有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才能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可能的风险,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四段:规定的改进和完善。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和改进,企业需要根据数据变化和实际需要,随时更新调整规定,同时要考虑规定在企业的可操作性,规定应是实践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机制,为规定的执行提供保障。

第五段:结语。

数据管理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企业信息管理至关重要,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实践操作,保持先进技术和方法的更新,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防护措施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企业的数据管理水平,实现数据管理规定的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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