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辅助监管与执法工作计划书(大全5篇)

时间:2024-10-23 作者:笔砚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辅助监管与执法工作计划书篇一

县安监局主要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及机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直接检查的企业共252家(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对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非煤矿山领域: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名单附后)执法检查率达100%,全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

责任科室:非煤矿山安监科

危险化学品领域:县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附后)执法检查率达100%,全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

责任科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监科

烟花爆竹领域:县安监局对xxx公司(名单附后)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户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

责任科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监科

冶金、机械等八大工贸行业企业:县安监局对部分规模较大、容易发生职业危害的100家工贸企业(名单附后)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全年最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工业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不少于1次。

责任科室: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其他领域:督促公安、交通、住建、消防、教育等部门开展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学校安全等加强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改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责任科室:综合监管和协调科

(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1、全面检查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20xx〕23号文件、国发〔20xx〕40号和湘政发〔20xx〕27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县安监局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4、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xx〕23号文件、国发〔20xx〕40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五个重要文件,精心筹划、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题业务培训,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辅助监管与执法工作计划书篇二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和所有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的情况。

3、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或组长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齐配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5、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并向社会公示情况。

6、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7、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8、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11、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公示、警示的情况。

12、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3、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5、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7、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切实整改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8、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开采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20、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辅助监管与执法工作计划书篇三

海口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轮换工作公开、透明、吞吐合理、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市级储备粮在品种、数量、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储备粮类别,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稻谷每两年轮换100%,大米每三个月轮换100%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市^v^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监督管理。

(三)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询价,并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价格信息,为议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储备粮轮换招拍挂结果以及市^v^核实确认轮换的文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并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

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轮换进度,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及时发放和回收储备粮贷款并对所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购销政策和市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规定,做好入库验收并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合同和凭据),按月上报市^v^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建立海口市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制度,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由市^v^、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4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v^,市^v^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第九条 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议定市级储备粮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制订储备粮轮换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 已经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必须进行轮换。其它情况需要轮换的,经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一)储存年限:稻谷2年(从稻谷收获时间开始计算);大米3个月(从加工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二)品质检测:以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购入和销售均采用公开招拍挂或议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拍卖和采购机构的选择。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和采购机构发出邀请通知,并根据效益原则,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择优选定拍卖公司和采购机构。选定的拍卖公司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拍卖工作。选定的采购机构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竞价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定价。在拍卖、竞买、议价收购前和流拍、竞价失败后,由市^v^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定价会议确定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粮食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参考,设置合理的竞价空间,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储备粮销售。稻谷原则上每年分三批进行拍卖销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增加批次),大米每月一批次(承储量的三分之一)进行拍卖销售。每批次具体拍卖销售时间由市^v^根据有关规定和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v^与拍卖公司统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由拍卖公司具体负责原粮的拍卖工作。拍卖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完成销售;如出现流拍,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重新制定拍卖最低价,如再次流拍则采取议价销售(大米出现一次流拍后即采取议价销售)。

第十五条 储备粮采购。储备粮的采购方式分为竞价和议价采购两种(上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上年度生产的中、晚稻,下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

1.竞价采购:稻谷竞价采购每年原则上分三批进行,大米竞价采购每月一批次进行(承储量的三分之一)。每批次具体竞价采购时间由市^v^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v^与采购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由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稻谷的竞价采购工作。竞价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如竞价采购两次失败(大米出现一次竞价采购失败),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决定指定承储企业议价购进。

2.收购: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切实完成我市每年夏、秋粮收购工作任务,储备粮轮换的部分轮入稻谷由承储企业对当地农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完成收购,收购价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费用的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涉及的贷款利息、保管、自然损耗、出入库、检测等费用以及拍卖、采购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轮换价差盈亏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项费用标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按照钱随粮走、封闭管理的原则,储备粮轮换销售出库后,销售货款要及时、足额存入存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农发行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按轮换进度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v^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一、轮换粮油品质的控制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v^、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xx]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

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

食油1~2年。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三)定期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v^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执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表制度。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v^、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国家^v^、财政部可根据情况对储备粮油质量组织抽查。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一)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以质量检查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总量的20~30%)的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原则和库存粮油质量情况,中储粮总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分省、分品种)报国家^v^、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v^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在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每半年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v^等有关部门。

(二)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中储粮总公司安排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计划,并报送国家^v^、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三)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报轮换(串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串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油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中储粮总公司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v^、财政部适时组织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国家^v^、财政部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五)中储粮总公司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计划,须报国家^v^、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国家^v^等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审批的事项包括:

1.不同品种粮油的串换;

2.根据市场情况及轮换需要,对确需超过4个月轮空期的;

3.变更国家下达的轮换计划;

4.中储粮总公司认为有利于提高储备粮质量,但又超越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的轮换事项。

(六)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七)国家^v^、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四、轮换的有关财务和统计处理

(一)中储粮总公司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对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自负盈亏(不含进出口轮换)。轮换发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粮食的保管及用作今后轮换的风险准备;轮换产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二)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含在财政部对中储粮总公司的包干费用中,财政部按季预拨,在规定的轮空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财政部对轮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年终清算。中储粮总公司在财政部规定的金额及使用范围内,制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轮换需要,分批拨付轮换费用,轮换费用标准及轮换费用拨付情况需报财政部备案。年终财政部按实际轮换数量和轮换费用标准对总公司进行清算,核销当年轮换费用支出。未轮换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公司报送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实行包干后,中储粮总公司对保管费、轮换费、公司经费必须分开管理,单独记账,不能混用混管。

(三)除结合进出口轮换外,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

(四)结合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单独的财务处理政策。具体财务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另外也可采取进口轮入和轮出分别核算的方式,即对轮入的进口粮油由财政部根据购进价及有关费用重新核定入库成本,对轮出的粮油实行竞卖等方式公开销售,相应结转轮出粮油的原库存成本。根据进出口的需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财务处理方式及进出口轮换盈亏负担办法。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告中单独反映,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财政部将停止拨付轮换费用,中储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轮换资金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进出口、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下达的分批、分库点轮换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轮换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中储粮总公司另行规定。

(二)中储粮总公司使用国家拨入的专项资金进行轮换,应严格按财政部财建[20xx]939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得将轮换风险转嫁到国拨专项资金。

辅助监管与执法工作计划书篇四

(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园地制宜地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工作,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要按照^v^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v^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省政府^v^授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依据《^v^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运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内,尽快分解落实到各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严格按省定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各级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v^、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可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地方储备粮的大宗购销及轮换,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粮食市场信息,提供服务。

(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实施辽宁省现代粮食物流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我省主要粮食通道物流节点和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作的部级粮食物流基地、^v^北粮南运^v^与粮食进出口的枢纽,提高我省粮食物流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收购市场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自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部门的作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v^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v^卖粮难^v^和^v^谷贱伤农^v^。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要严格按照^v^^v^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v^的要求和20*年省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指导性计划,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确保在20*年底前充实到位。将地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省^v^、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辽粮储[2005]39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同时,要建立省级储备粮活储增效机制,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市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v^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v^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和办法。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中的引领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v^十一五^v^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粮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省^v^七亿^v^技改贴息资金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充分发挥涉农部门和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完善订单办法,逐步扩大订单面积,提高履约率。

(十七)积极开展^v^放心粮油^v^进农村活动,拓宽粮食行业服务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v^放心粮油进农村^v^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发展^v^四代一换^v^(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部门的作用,实施^v^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v^,普及安全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十八)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搞好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粮食省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辅助监管与执法工作计划书篇五

2、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注册股);

3、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特设股);

4、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特设股);

5、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商广股);

6、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商广股);

7、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价格股);

8、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价格股);

9、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食品股);

10、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食品股);

11、对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行政检查(质量股);

12、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质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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