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优秀10篇)

时间:2024-09-07 作者:雅蕊

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一

(一)拟提请市xxx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4项)。

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5.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xxx)

6.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8.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xxx)

1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xxx)

1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14项)。

1.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二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三

(市司法局组织,起草部门主责)

2.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委起草)

3.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4.标准化办法

(市市场^v^起草)

5.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修订)

(东城区政府起草)

6.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7.会计管理办法(废止)

(市财政局起草)

8.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废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9.献血管理办法(废止)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10.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废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1.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废止)

(市政府外办起草)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四

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送审时间

市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时间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已送审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

市医保局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修订)》

市教委

10月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局

11月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利局

11月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11月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

11月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五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依法报_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对_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齐长城点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实际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_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齐长城,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规定齐长城保护规划中的保护措施,并与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点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档案和齐长城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需要,提出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

第十八条 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齐长城自愿保护协议,开展巡查、看护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

第二十条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受人为、自然因素干扰的齐长城点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设施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齐长城。

工程建设涉及到齐长城的,应当绕过齐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齐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齐长城。

依法经审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齐长城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前,应当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齐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石、取砖、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攀岩、刻划、涂污;

(四)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齐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齐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齐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齐长城点段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齐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齐长城安全、破坏齐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齐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齐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八条 齐长城突发严重危险但是暂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齐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六

市xxx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xxx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xx年,市xxx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xxx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七

一、拟提请省^v^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9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送省司法厅审查时间

提请省政府审议时间

提请省^v^会审议时间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改)

省司法厅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省^v^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进口药品管理措施若干规定

省药品^v^

海口海关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10月

11月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八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v^)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v^)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九

人情世故是我们在生活与工作中,约定俗成的交际规则和行为规范。掌握人情世故的技巧,才能在职场上和生活中游刃有余。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我每天的大多数时间都要与我的下属和员工打交道。很客观地说,两个职位相同的员工,在工作能力相同的情况下,更懂人情世故的那一位,一定会先得到公司的提拔和重用。人情世故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一个人的情商,而情商的高低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成功的关键。今天,我就以一个企业老板的角度来跟大家谈一谈,在职场中不可不知的人情世故,希望对职场新人有所启示和帮助。

1、无论你在任何公司工作,请永远站在公司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和做事,不要企图以己之力去改变公司业已成形的规则与规定。即使规则与规定是不合理的,也要巧妙地向老板汇报,在不引起老板反感的情况下,从公司发展的大局着想提出合理化建议。要相信老板与你考虑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你考虑的可能仅是个人利益的得失,但老板考虑的永远是公司发展的大计。所以,既来之则安之。适者生存是大自然永远的法则。

2、上司交待的任务即使你没有完全的把握胜任也要先着手去做,边做边动脑思考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同时边做边汇报,如实地向上司反应情况,请求上司的理解和支援。在职场上,最忌讳的就是,上司交待你一项任务,还没有去做,就先开始抱怨。公司招聘员工的目的是解决公司的问题,要相信公司的`问题就是你的机会。老板最欣赏的人、最需要的人是能够创造性地完成任务并解决问题的人。

3、在任何公司不要拉帮结伙,在办公室里大呼小叫。下班后,最好单独离开,与同事保持适当的关系与距离。你的团结合作精神最好展现在工作中,展现在完成项目上。要使公司相信你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与职业精神,不拉帮结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4、不要在公司里更不要在同事间抱怨任何事,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和涉及个人的私事。要成为一个标准的职业人士和有发展前途的、幸福的人,就应该彻底戒除抱怨的不良习惯,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抱怨只会使你越来越糟,不抱怨才会有好运降临。

5、不要去探听和参与其他同事正在做的事情。除非老板安排你与他合作,否则没有任何人需要你的帮忙。无论何时,即使“天要塌了”,你最重要的任务仍是先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如果别人确实需要你的帮助,公司一定会做出安排。

6、如果你想获得升迁的机会和良好的薪酬待遇,那么就养成创造性完成任务、按时完成任务、主动加班加点完成任务的习惯吧。请注意,我强调的是“习惯”。由习惯所形成的竞争力是无可取代的!这与你做什么事,在哪家公司做事无关。尽量不谈回报地先为别人做点什么,这样就可以在心理上建立一种债权感。要相信,老天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多付出一点点,绝不是损失,却可以将你与普通员工拉开距离。

7、养成主动与老板和上司沟通及汇报工作的习惯,凡事主动才能有更多的机会。不要见到上司就如同见到鬼一样躲起来。主动与上司沟通,你会学到更多,你工作中的问题也会得到更好的解决,上司会认为你是一个有上进心、积极进取的人,他也更容易看到你的工作表现,更容易给予你认可。

8、在同事、同事的客户、上司面前不要“好为人师”,更不宜当面指正别人的错误或疏漏,这样会使别人下不来台,你也不会因此而显得更有能力。

9、当在同事不在座位的时候,应主动帮助同事接听与记录电话、接受信件、传递信息。提醒他们一些你知道的重要事件与日程。

10、不要搞办公室恋情。如果情非得已,那么请不要在公司表现出来,在工作时间,请与对方保持恰当的距离,维持正常的同事关系。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意见篇十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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