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

时间:2024-11-19 作者:XY字客

报告应当遵循科学的写作规范,并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报告范文,它们的写作风格和结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一

加强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决定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并下发了通知),于5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本次整治活动情况。

总结。

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这次专项行动比较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各地均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淄博市等监督所的领导小组由所长挂帅,加强了领导,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以及工作目标、方法和步骤,制定了本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通过转发通知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认识,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国家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与宣传周时间间隔较近,各地将专项整治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机结合,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除发放宣传材料、制作黑板报、宣传栏、利用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组织卫生监督人员深入到企业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有些市还制作专题节目,比如临沂市与电台健康连线节目组共同制作了一期职业病防治节目在临沂电台连续滚动播放。通过多种形式的大力宣传,提高了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了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专项行动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增强素质。

各地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自5月下旬起,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集中监管力量,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粉尘危害严重的煤炭、非煤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全省共检查企业4083家,其中煤炭行业141家,非煤矿山305家,建材行业787家,冶金行业288家,化工行业595家,其他行业1967家。检查的企业中有专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措施的有2677家,占65.6%,进行了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的有2268家,占55.5%,现场有警示标识的为2532家,占62%,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2925家,占71.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3225家,占79%,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有3380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有3131家,占76.7%。接尘人员共256586人,其中农民工有110516,占43.1%。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为15.9%,在岗期间的查体率为61.7%,离岗时的查体率为2.4%,现有职业病人2621人。

(二)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共对207家违法企业进行了查处。其中对157家企业进行了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对40家违法情节较严重的企业进行了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共处罚款91.8万元,对10家生产环境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责令其停业。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使《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更加深入到基层,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锻炼了监督执法队伍,规范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积累了工作经验,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专整治活动,规范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增强了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同时,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我省的职业卫生工作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加工设备简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落后,没有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极易引发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特别是岗前和离岗时的查体率更低,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病的潜在危险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治疗经费保障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

企业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农民工,多数没有用工记录,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无名称、无工商登记。很多企业从未为接害工人查过体,无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个人防护意识不足,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三)某些地方政府存在行政干预。

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支持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为由,强调所谓“优化发展环境”,对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实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没有重大、特急、特殊情况,每月1-25日不准进企业检查;确需检查也必须经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能进行,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卫生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监督执法队伍较薄弱,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目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多数存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执法任务重的矛盾,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也有待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面,与企业数量和所需开展的技术服务工作量相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明显不足,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不能与技术服务工作量相匹配,影响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继续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的意识和广大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一个自觉抵制、投诉举报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积极开发领导层,争取政府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真正将发展经济与职业病防治同步纳入议事日程。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工作落实。在前段集中力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大,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重视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加强县、区及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加大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督导、检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使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适应我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基本原则

1.1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具体承担所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

2、稽查职责

2.1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1)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2)检查科室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3)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4)对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调查处理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2.3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3、稽查程序 

3.7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3.12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4、附则 

4.1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三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在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指南中确定的公共场所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四

八、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山西省芮城风陵渡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消毒制度??

一、凡途经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须停车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和消毒。

二、严格按照《山西省省境动物检疫消毒站运载工具消毒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对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消毒工作,保证消毒设施齐全,做好消毒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三、配制消毒剂时,严格按其说明书的使用浓度配制,做到随用随配,并认真填写消毒剂配制使用情况记录表。四、对车辆消毒时要计算好消毒的面积及所需消毒液的用量,确保消毒剂有效浓度和消毒效果。

六、消毒结束后,做好消毒记录,清理冲洗消毒台,为下次消毒做好准备。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五

(1)是否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学校法人代表(或校长)是否明确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是否配备专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5)是否建立健全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管理

(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上岗前食品卫生管-理-员是否询问当班从业人员有无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并作记录。

(4)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是否头发外露,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5)从业人员是否有在加工场所内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情况

(1)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是否完整、齐全,记录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2)食品原料采购时是否索取食品及其原料供货单位的有效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据。台帐是否齐全,并逐日登记。严禁采购加工四季豆、东北扃豆(别名宽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3)食品原料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出入库时是否进行登记,作好记录。采购、验收人员是否分开。

(4)食品库房是否有通风、防潮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5)食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10cm以上,使用时是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是否及时清除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是否有明显区分标志,并定期清洗、维护和校验。

(7)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专人保管,并有使用记录。     

4.加工场所、设备卫生情况

(1)食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25米内无污染源。

(2)有无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3)学校食堂是否设有粗加工间或区域(分别设有动、植物性食品清洗池)、洗消间、切配间、烹调间、备餐间、凉菜间、仓库、餐厅等基本功能间及区域。

(4)食品加工、贮存、销售、供应场所的建筑布局、设备条件,地面、墙壁(裙)和天棚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基本卫生要求,有无防尘、防蝇、防腐、防鼠措施。

(5)食品容器、设备、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是否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是否有坡度、便于清洗,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8)排水的流向是否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9)排水沟出口是否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0)是否配置密闭的`垃圾容器。

5.加工过程卫生情况 

(1)是否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

(2)是否及时清理操作台面及地面上的废弃物。

(3)垃圾桶是否做到密封,垃圾日产日清。

(4)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是否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

(5)是否存在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的情况。

(6)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是否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7) 食物是否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8)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

6.餐饮具卫生情况

(1)餐饮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洗净和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2)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3)保洁柜是否专用、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记。

(4)使用的消毒柜、消毒剂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5)消毒人员的消毒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7.环境卫生情况

(2)食堂、备餐间、凉菜间、蒸煮间、墙壁、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是否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及时处理。

(4)杀虫剂、灭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存放在厨房以外的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专人保管。

8.食品留样

严格按照规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自备供水、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桶装水及分散式供水等生活饮用水。

(1)是否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是否建立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剂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并索取使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4)是否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

(5)是否建立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自备供水卫生情况

(1)使用何种水源(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等;地下水—深层、浅层、泉水等)。

(2)设计供水能力(吨/日)。

(3)实际日供水量(吨)及供水人口(人)。

(4)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6)取水点周围是否有水源防护设施。

(7)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是否有污染源。

(8)采用何种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9)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10)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11)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卫生情况

(1)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供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3)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4)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5)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二次供水卫生情况

(1)水源类型(市政供水、自备供水)。

(2)供水人数。

(3)供水设施数量(供水设施指蓄水池、水箱、增压泵)。

(4)蓄水池或水箱是否专用,是否加盖加锁,溢水管与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5)蓄水池周围10m内是否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是否有污水管道及污染物。

(6)设施是否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7)设施是否每年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测。

(8)供水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验是否有卫生部门参加。

5.桶装水卫生情况

(1)饮水机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3)桶装水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件及水质检验报告。

(4)使用的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

6. 分散式供水卫生情况

(1)使用何种水源(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窖水等;地下水—深层、浅层、泉水等)。

(2)供水人数。

(3)取水点周围是否有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4)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是否有污染源。

(5)蓄水池周围10m内是否有污染源。

(6)水箱是否加盖加锁。

(7)是否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或报告。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措施等。

1.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

(2)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规章制度,并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

(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是否将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

(6)是否开展传染病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2.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情况

(1)是否设置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

(2)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是否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是否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是否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5)学校医务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行医。

(6)是否建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

(7)体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8)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3.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

(2)是否建立传染病报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3)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

(4)是否建立疑似传染病学生、病源携带者的管理登记本或卡。

(5)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6)小学及托幼机构新生入学是否查验预防接种证。

(7)对学生预防接种情况是否进行登记和记录。

(8)校医院或医务室或保健室的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是否符合要求。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六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0日大队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即大队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落实责任,股室负责人负具体责任,股室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应着装亮证进入经营场所,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三、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同时作好记录。

四、卫生监督员对所辖片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拉网式检查,食品安全以城区餐饮单位为标准,医疗安全以城区医疗服务单位为标准,监督覆盖率须达100℅。

五、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奖惩,凡每月未达到监督检查覆盖率要求一次的,扣直接责任人2分,股室负责人1分,分管领导0.5分,主要领导0.2分;累计三次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每年累计六次以上,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因监督员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有分值计算的,按分值扣分,没有分值计算的,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0.5—5分。

九、分值计算以全年或半年所发奖金或津贴予以折算,实行每半年由稽查股进行一次评查。

十、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职工,因大队特殊安排延误时间的除外。

本制度自2007年4月3日大队职工会上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七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精神,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00号)要求,我院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卫生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保障了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教学秩序,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近一年以来,我县卫生局领导对学校卫生工作高度重视,思想汇报专题为了加强我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健康教育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县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对学校卫生工作专门行文,进行了安排部署,每半年联合县教育局开展监督检查,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形成了全县学校卫生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工作局面,确保了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所,其中:小学1所、幼儿园1所、。近年来,我县的学校卫生管理及监督工作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明显得到规范。2012年以来,为了加强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小学、幼儿园办理入学手续时,是否进行了预防接种证查验,各学校是否按要求开展晨检、传染病登记、因病缺勤追查、病愈复课证明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有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情况,在校学生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学校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规范了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使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是学校饮用水卫生重视程度得到明显提高。主要对自备式供水的学校进行检查,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有卫生防护措施,是否对学生饮用水卫生定期检查,是否对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通过检查和指导,大部分学校设有专兼职管供水人员,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基本到位。同时,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学校下达了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保障了全县师生的饮水安全。

三是学校医务室逐步规范。主要对学校医务室的校医室面积,药房、治疗室、诊断室三室分设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门诊日志的建立,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及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规范了学校医务室的执业行为,保障了广大师生的就医安全。

我们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为了更好的落实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县教育局把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管理组织、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资料等工作纳入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中,实行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评价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学校卫生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卫生保障。

(一)执法力量不足。

由于县卫生监督所总体执法力量不足,因此从事学校卫生安全监管的力量更显薄弱,其中仅有5人承担18个乡镇学校卫生安全监管外,还承担着医疗市场监管、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多项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相对于全县120余所学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多项专题工作任务,确有力不从心之感。

(二)部分学校对卫生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我县部分学校卫生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对学生饮用水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学校下达监督意见,但部分学校仍未进行整改。

(三)是大部分学校不能按学生人数比例配备医务室。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九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5〕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1. 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 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00)、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15)。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执行。

3. 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

四、时间安排:

1.2015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15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15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15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在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指南中确定的公共场所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效果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5〕49号),特制定本方案。

重点检查游泳场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1.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9、10、29-2000)、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4、11—2015)。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执行。

3.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

2、2015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3、2015年8月10日前,各市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并将市直管及县(市、区)游泳场所监督执法检查表、监测结果数据汇总后及总结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同时上报电子版)。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等本底资料。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针对2015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各级卫生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样品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代表性。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会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检查数据汇总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统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规宣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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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二

按照总行“转发xx银监局办公室、xx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春节期间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支行迅速组成自查组结合支行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对支行营业厅及办公区域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具体自查内容及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atm机自查内容:

1、检查atm机每日3次巡查的落实情况,检查夜间atm机的巡查情况,检查巡查登记簿记录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

2、检查atm机加钞工作是否合规,是否在加钞时执行清场。3、atm机报警电话是否畅通,报警联系电话是否预留正确,报警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4、tam机备用电源是否运转正常,有无亏电、损坏情况,atm机区域照明是否正常,电源有无外露照成安全隐患。

(二)、营业场所自查内容:

1、检查营业厅负责人是否严格细致的执行每日营业前的晨检工作,工作日志是否对检查内容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等。

2、检查营业厅门窗是否完好,有无损坏情况,防尾随门是否工作正常,非岗位人员出入登记执行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按照总行关于非岗位人员出入要求管理,办理非岗位人员出入手续是否正确,预留身份核实证件是否齐全。

3、检查营业厅安全防卫武器是否摆放便于使用的位置,报警电话是否畅通,110报警及报警喇叭是否运转正常,每季度防爆预案是否熟练,防爆演练是否按期练习,分工是否明确责任到人,安全保卫学习是否按月进行,并在安全保卫学习登记簿留有学习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现金及硬件设备及网络的自查内容:

检查柜员使用管理的保险柜是否合规,大库是否执行双人管理,营业厅钥匙、布控执行双人管理,早上执行双人同时进入办公区域密码是否按期更换,监控录像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录像时间是否符合总行管理要求,柜员是否按旬回放监控录像,从中查找在办理业务是的安全隐患,检查监控设备网络是否与总行监控中心畅通,运转是否正常。

(四)、消防的自查内容:

检查支行营业厅及办公场所是否有火灾隐患、电路是有老化,有无跑电漏电现象,消防设备是否按期维修检查,灭火器是否年检,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支行上下门窗电话是否有人为损坏情况,安全防护栏是否有损坏情况。

(一)atm机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1、柜员能认真执行atm机每日3次巡查制度,夜间atm机的巡查也能认真完成,巡查登记簿记录完整,内容全面。

2、atm机加钞工作合规,并能认真执行加钞时清场工作,但支行通过自查要求员工在需要加钞时,尽量选择早晨客户少时进行,避免因加钞清场,照成客户不满,产生投诉事件及安全隐患。

3、atm机报警电话畅通,报警联系电话预留正确,报警设备运转正常。

4、tam机备用电源运转正常,无亏电、损坏情况,atm机区域照明正常,电源外露照成安全隐患,已在20xx年年初进行整改,并得到总行的验收。

(二)、营业场所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1、营业厅负责人能严格细致的执行每日营业前的晨检工作,工作日志内容记录详细,能对每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营业厅门窗完好,无损坏情况,防尾随门工作正常,非岗位人员出入登记执行合规,能严格按照总行关于非岗位人员出入要求管理,办理非岗位人员出入手续正确,预留身份核实证件齐全,要求20xx年将非岗位人员出入登记簿使用一本新的,将20xx年非岗位人员出入登记簿装订入档案进行管理。

3、营业厅安全防卫武器摆放在便于使用的位置,报警电话畅通,110报警及报警喇叭运转正常,每位柜员对防爆预案掌握熟练,防爆演练按期练习,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保卫学习按月进行,并在安全保卫学习登记簿留有学习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现金及硬件设备及网络的`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柜员使用管理的保险柜符合规定,大库执行双人管理,营业厅钥匙、布控能执行双人管理,早上上班能执行双人同时进入办公区域,密码按期更换,监控录像设备运转正常,录像时间符合总行管理要求,柜员能够坚持按旬回放监控录像,从中查找在办理业务是的安全隐患,监控设备网络与总行监控中心畅通,运转正常。

(四)、消防的.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1、支行营业厅及办公场所无火灾隐患、电路无老化,无跑电漏电现象,支行无大功率耗电设备,消防设备按期维修检查,灭火器以年检至20xx年x月。

3、支行上下门窗电话无人为损坏情况,安全防护栏无损坏情况。总之,通过本次自查,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保卫的重要性,并找出了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同时更进一步认识到支行上下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立行”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消灭隐患,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确保元旦及春节安全保卫工作不发生任何事故。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会计行为,根据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城建委系统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襄建办发[20xx]20号)精神,及《关于对处属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的通知》(襄市政管字[20xx]24号)要求,20xx年5月11日至20xx年5月16日,由处财务科和监察审计科组成检查组,对处属二级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依法设置帐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准确填制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能正确认识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较好地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处所属拨款单位,都能按年初处下达的预算支出计划合理安排支出,并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明确了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按月编制实际支出与计划支出对比分析表,从目前来看,总体控制良好。

物业公司及市政监察队,着重对代收代缴水电费、房屋出租收入、排水服务费等资金的收缴流程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查看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通过购电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来确定金额的完整性;针对收入上交是否及时,有无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则重点检查每笔收入是否都按财务制度及时开具相应发票或收据,是否严格执行“以票控收”的要求。

泵闸所、排水所主要以各类物资的登记、领用、库存管理,以及设备维护保养等内部审批流程作为检查重点,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材料采购申请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材料收发记录是否完备;是否对库存物资建立了定期盘点制度;账实是否相符等。通过检查,两单位均设立了材料物资收发台账,并按月详细编制了材料消耗明细表,坚持了材料定期盘点制度,如泵闸所对相关费用实行分泵站明细核算;排水所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实行单车核算,使核算的精细化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大道、为民和路平三个独立核算的维护管理公司,能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凭证装订整齐,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帐实相符,反应出会计基础工作较为扎实,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同时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上权责明确,保证了道路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如大道公司制定了《招待费审批表》并严格了执行“一餐一单一报”制度;路平公司根据每月维修工作量编制了《工程量认定表》,保证了维修费用的及时归集反映;为民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会计记账规则记账,账目记载工整、准确、无涂改,会计资料整理整齐、规范。

粒料拌合站通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财务核算规范性上有了很大提高,收入按类别设有相应明细账,其中:外协收入基本上都签订有合同,附有派车任务单,材料出入库手续完备,设备维修保养均通过处设备科审核,并按月随报表报送成本计算单,按月编写财务情况说明。

通过此次财务检查,处属各单位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方面都有了一定提高,但在应收账款及时清收、预付账款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流程、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做好当期费用确认和归集、保证财务收支平衡、按《会计基础工作》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等六个方面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路平公司重点要完善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特别是外协工程欠款,同时将收取的广电押金及时入账。

(二)为民公司要加强预付账款的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流程,对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的支付应通过处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对各类往来资金的管理要规定相应的报销期限,及时进行清收。

(三)大道公司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做好当期费用的确认和归集工作,并且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四)泵闸所管理所要加强防汛物资的管理,及时向处相关业务科室反馈结存情况,各类材料的购买、领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排水管理所账面登记的固定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

(六)市政监察队截止目前上交排水服务费收入1万元,年初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完成目标为6万元,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保证目标完成。

(七)物业公司截止目前上交门面房租金13万元,代收代缴水电费18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八)粒料拌合站重点要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清收和保证单位经济效益的提升,截止四月份内外部应收金额已达149万元,累计亏损29万元。

(一)路平公司要将张湾截污干管道路修复项目及市一医院外欠工程款作为清收重点,安排专人负责催要,同时将收取广电中心的'道路修复押金及时缴存银行。

(二)为民公司及大道公司要严格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对检查中出现的领款单和借支单无分管领导签字的情况,要及时办理补签手续;对于为民公司出现预付款金额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催要发票,办理相应结算,做好费用的归集。

(三)排水管理所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成立时划拨的资产要向处设备科申请办理调拨手续,清查核对后于6月15日前办理入账手续。

(四)市政监察队及物业公司要加大排水服务费和门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保证年初目标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五)粒料拌合站近期要组织专人及时清收欠款,制订出相应成本控制措施,通过强化成本管理,弥补现有亏损,提高单位效益。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认真按照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教育内容与形式组织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会计知识的学习,并加大对《会计法》等制度法规的宣传力度,强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到平常的执行中。

(二)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感。同时加强各级财务人员间的沟通和协调,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经营情况。

(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努力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通过会计核算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收支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四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将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政策落实。

一、讲政治注重宣传,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全方位宣传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最新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开展集中宣传。制定《唐山市财政局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唐山市财政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专班,适时梳理减税降费政策及政策指引,并建立台账,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网站和唐山财政官网对社会公开,精心组织税收政策宣传,编写印刷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指引汇编,下发至各企业,走访纳税人,举办税企座谈会,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利用直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辅导。为做好各类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利用网络直播间,开设了“纳税人学堂-直播课堂”。使用“抖音”、“快手”、“腾讯课堂”等公共直播平台,进行高频次、常态化的直播,涉及到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直播课堂5期,覆盖相关各类税收政策60余项,在线同步参与人数累计达3万余人,快手直播同步在线参与人数3000余人。

二、走出去督导调研,全力推动政策落地生根一是开展收“过头税”和“应减未减”问题调研。一查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二查“三个确保”是否落实到位,三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通过调研,我市未发现收“过头税”和应减未减问题。二是开展脱贫攻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调研。结合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同步开展调研工作,确保受众人群及时知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帮助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更好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对存在应享未享的,辅导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帮助其享受到优惠政策。三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工作调研。6月份,我们在省减税降费检查评估组的指导下,结合市税务局、发改委、人社局等相关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形式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工作调研。四是对钢铁运输企业专项调研。由市财政局牵头,税务、发改、工信、交通等五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研小组,深入18个县(市)区(不含高新区)66家钢铁运输企业进行专项调研,调研报告上报市政府,绣峰市长和振波常务副市长都做了批示。

三、出实招帮困解难,纳税人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一是修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编制修订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二是减免市场主体房租。截止8月底,市县两级合计共有157个行政事业单位为2016家中小企业实施了减免3个月租金,其应收缴租金总额为11142.46万元,共减免房租金额合计为2483.65万元。三是落实成效明显。今年1-9月份,全市累计减税降费140.5亿元,其中2020年新出台的政策减税降费82.6亿元,20xx年出台政策在2020年翘尾新增减税降费57.9亿元。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五

按照《中共xx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xxxx年元旦春节期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纠正“四风”的通知》精神和省厅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xx领导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文件精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节日期间廉洁自律工作,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容易发生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xx领导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把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廉洁白律,严格纠正“四风”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及早加以防范。一是认真学习《中共河北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xxxx年元旦春节期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纠正“四风”的通知》,并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单位实际,对加强xxxx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纠正“四风”工作进行部署。二是节前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全面把握八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意识。三是大力提倡俭朴、廉洁过年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和纠正“两节”期间易发的各种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切实把广大党员干部引导到坚定理想信念上来,大力营造廉洁从政、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

xx领导班子在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工作外,班子成员都能以身作则,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抓好“两节”期间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防止和反对铺张浪费。单位一把手还主动同其他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进行谈话,围绕“两节”期间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早打招呼、早提醒,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年前,按照有关要求,单位领导带头,走访慰问送温暖,为单位生活困难党员和退休干部送去慰问品,表达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竭力为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xx党支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开支,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带头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本着从简、节俭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的活动。在“两节”期间,没有组织或参加以会议、学习、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没有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走访和拜年;没有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贴和报销任何费用;没有发生其它坚决禁止的问题。同时,xx还进一步加大了公车使用管理和值班履责管理,严防各种问题发生。

xxxx年春节期间我馆严格按照规定,狠抓工作落实,节日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规问题,过了一个廉洁、文明、祥和的春节。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六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xxx通知要求和xx财务工作大清查实施方案,我中心于20xx年2月上旬组织对各下属单位进行了财务检查。此次财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经费预算开支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中心原有5个下属单位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共有5名会计人员。20xx年,经xx批准同意,xx、xxx、xx、xx江4个中心的财务收回xx统管,仅保留xx中心独立财务。

为搞好此次财务检查,中心专门召开党委会进行了研究,就检查标准和检查方式进行了明确:仍有独立财务的xx中心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财务工作已经统管的单位采取集中清查凭证的方式进行。经过认真检查,我们感到各单位都能按照xxx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较好地坚持了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大项经费开支逐级报告,填制凭证真实准确,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规范,能按要求执行现金管理和核算制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无设立小金库的现象,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较好。

1.未办理公务卡。因种种原因,各下属单位均没有办理公务卡,平时经费结算及纳入公务卡强制目录开支的项目仍然使用现金支付,不符合相关规定。

2.账目结算程序不够严格。部分接待费支出没有事前审批单,个别账目结算存在笼统票据和收据入账情况。

3.资金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部分单位有坐收坐支现象,个别往来款项没有开具统一票据。

4.银行账户不合规定。xx中心存在2个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原xxx的银行账户没有妥善处理。

1.加强专业学习,提升能力素质。学习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中心将认真组织学习各类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教育引导全体财会人员充分认清会计核算的重要性,自觉加强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做到“既能干事,又守规矩”,促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2.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中心要求各单位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进一步强化支部理财,严格预算管控;2月底之前办完公务卡,做到办事人员人手一卡;有效控制现金使用量,完善接待费事前审批手续;加大对资金管理力度,收到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往来款项及时入账;对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清理,撤销不用的账户。

3.认真做好财务工作指导。进一步加强中心与各级间的沟通和协调,经常性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下属单位财务情况,积极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多方面加大指导和帮带的力度,切实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整体水平。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七

5月初,会计法规股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和部署,将《市财政局2020年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被检查的三个股室;截止5月26日,预算股、国库股、综合股按时完成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了局会计法规股;5月27日,会计法规股将检查通知书下发到三个股室,抽调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三个股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采取查阅账本、传票和文件档案资料及问询等方式开展,对三个股室2020年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一查看。从审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方面入手,检查预算股2020年预算、决算编制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综合股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和社会基金专用票据等从领用、登记、以旧换新方面进行了逐一核查,全面了解财政专用票据的管理情况,以票管收核查了2020年政府非税收入数额;从国库2020年全年总预算会计预算内-明细账入手检查了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收支管理情况,通过翻阅总账报表、明细账报表、和原始凭证了解会计核算管理情况,核查了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程序。检查结果形成工作底稿,底稿履行了签字手续。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八

根据《关于印发xx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xx〕307号),结合各市县、各地方金融企业20xx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季度快报的报送情况,我厅对各单位20xx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度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编报工作考核对象为19家市县财政局及32家省级地方金融企业。

总体来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编报质量比20xx年度有了较大提升,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地方金融企业认识到位,责任落实,财务报表报送及时,资料齐全,数据质量有所提高:东方市财政局、文昌市财政局编报组织得力,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数据质量较高;三亚市财政局、儋州市财政局财务报表分析报告较为详实,报送及时性较高;海马财务有限公司、xx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报表质量较高,财务分析报告较全面;海口市财政局、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汇总单位户数超过18家,但仍保质保量地完成报表编报工作。

但是,也有小部分市县及个别企业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工作不力的问题。白沙、保亭、临高等市县财政局及xx新凯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x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报送纸质报表、季报分析报告,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省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一)市县财政部门。

获得一等奖的单位是:资料管理下载财政局;

获得二等奖的.单位是:资料管理下载财政局;

获得三等奖的单位是:资料管理下载财政局。

(二)省级金融企业。

获得三等奖的单位是:xx盈众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泰林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xx农垦财务有限公司、海口罗牛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希望以上获表扬的市县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企业珍惜荣誉,勤奋工作,再创佳绩。未获表扬的市县财政部门及企业应认真查找差距,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财务监管工作基础,争取好的成绩。

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十九

一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自身行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目标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抓好粮食普法工作。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自身的学习,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执法行为、规范文书档案管理四方面入手,狠抓了监督检查基础工作。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明确职责,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树立依法管粮的观念,尽快实现职能转变,为搞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工作体系。

继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了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坚持规范执法形象、言行和办事规则等执法行为,扩大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粮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保障了群众利益。

1.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宣传面。

切实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张贴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对粮食经营者开展贴近生活实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我局组织了一次职工深入全县各乡镇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节前节后还进行粮食质量的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宣传和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了深刻的认识,提高了个体粮食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在人员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20xx年我局开展粮食监督检查39次数,出动人员134人次,检查企业39个次。从检查情况看,没有发现通过不正常渠道收购粮食现象,其次检查粮食质量情况,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要看有没有过期变黄、变质和霉变的粮食。在工作中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着力在全县范围内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做到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有力的为全县粮食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环境。

为给粮食监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与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如主动积极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地方储备粮执行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0xx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州局的具体业务指导和县级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工作上有了新的起色,宣传上有了新的成效,有力地保护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今后工作中,将继续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力度,保障粮食市场监管到位,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粮。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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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报告(专业20篇)篇二十

集团工会高度重视工会经费的筹集,不断改革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经费的筹集。20xx年,集团成员企业员工工资大幅上涨,基金收入稳步增长。全年共缴纳1279491.46元;集团工会共收到省内993,289.44元,其中:工业留成319,872.76元;截至20xx年底,返还给下属基层单位的金额为602,448.45元,未返还的剩余金额于20xx年拨付。

(2)收支管理。

集团工会倡导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内部控制制度,据&ldquo不兼容的作业相互分离&rdquo原则,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严格的支出程序并坚持&ldquo一支钢笔。审批制度。管理和使用好工会经费,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合理使用资金。

(3)会计管理。

新的工会会计制度实施以来,集团工会及其下属基层工会做好了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目前,集团工会均已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账簿完整,会计记录准确合规,定期检查经费。

(4)预算管理。

集团工会积极加强预算管理。要求各级工会严格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进行预算调整,狠抓预算执行。下级工会在上报预算时,集团工会严格进行审核和监督,注重费用的合理性,以控制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执行时,实时跟踪基层工会财务数据,密切监控预算完成情况。

(一)集资。

工会经费征收方式改为地方税征收后,经费征收效率明显提高,省级总行更及时高效地将经费转回基层工会。但是,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对每季度缴纳的资金的筹集期限缺乏了解,资金往往不能及时上缴,导致这些企业的工会经费落后、滞后的现象。

20xx年,集团工会将督促集团所属企业在每次征收期间及时缴纳资金,确保资金及时缴纳并转回。

(二)制度建设。

在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工会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但工会在具体业务上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今后,集团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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