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师信访培训心得体会 教师规范信访方面存在问题篇一
深入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必须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精准理解把握蕴含其中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时刻牢记政治属性。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最直接的检验。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政治高度,站在守卫边疆安全、拱卫首都安全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信访工作,切实担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推动信访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在开展信访工作中,接待每一位群众、处理每一封来信、化解每一宗案件,都能从中见立场、见党性。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体现到每一个信访案件办理中,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认真落实好领导接访、信访包案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真正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切实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依法解决信访诉求。法治是信访工作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用法治思维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逐步把信访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落细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了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的职责任务,形成了信访工作整体合力。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把工作细分到末端、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信访责任压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必须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发挥上联下达、横纵相连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打好教育、调解、疏导等“组合拳”,“法理情并用”解开信访群众心中的“疙瘩”、推动“事心双解”。必须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教师信访培训心得体会 教师规范信访方面存在问题篇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全县信访工作水平,增强信访工作实效,都昌县信访领导小组举办了一期全县信访干部培训班,现将本次参加培训班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党在治国当中始终高举的法治精神和鲜明态度。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更是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法治建设。在从事信访活动的过程当中,也应当时刻用法治思维来看待问题,促使信访事件回归正常理性的轨道上,从而依法得以解决。
“所谓法治思维,具体来说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而它和?办事找领导、遇事找关系、解决问题用暴力、化解矛盾靠金钱?的人治思维是相对立的。”把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这样的应对方式,同样也适用于信访工作。无论是上访人还是接访人,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应首先抱有法治思维,争取将问题纳入法制程序,用大家公认的标准和公理来评判是非,从而实现稳定。而个别群众在信访活动中,一遇到问题和麻烦,首先想到的就是“独辟蹊径”、不按常理来办事,动辄找关系、托人情,甚至是封门堵路、吼叫谩骂,破坏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唤起人们的注意,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这种方式显然是不理智和不切合实际的。与此同时,在接访过程中,脱离了法制轨道的“维稳”,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不符合法治的思维,而抱着这种思路解决信访事项,或许能使个别问题得到暂时的平息,但也会对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 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
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三、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 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活动。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四、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 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 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五、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
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教师信访培训心得体会 教师规范信访方面存在问题篇三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