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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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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注意事项: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四)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2份证据清单,详细写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二
答辩人:李xx、李xx,女,汉族,住xx县xx后村。
因原告张xx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xxxxx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xx承包耕种,xxx年经xx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xx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xx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xx将其在xx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xx耕种”,后张xx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xx耕种,至今已,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xx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xx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xx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xx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xx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xxx年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xx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xx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xx,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李xx。
xxx年月日。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向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乾琳合作社”)。住所地:xx县狮溪镇黄坪村。
组织机构代码:59636288-8。
法定代表人:伍xx,该社负责人。电话:139854xxx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娄洪坝组(以下简称“娄洪坝组”)。
法定代表人:娄xx,娄洪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杨家咀组(以下简称“杨家咀组”)。
法定代表人:娄xx,杨家咀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娄xx,中心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烂坝组(以下简称“烂坝组”)。
法定代表人:魏xx,烂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和平组(以下简称“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韦xx,和平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xx县狮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xx,瓦房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属原娄洪坝村,该涉案茶山系原娄洪坝村所有;20xx年,原娄洪坝村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各方均没有异议。这一事实,有上诉人娄xx与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可以作证,能够足以证明“涉案土地系第三人瓦房村委会所有”。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娄洪坝村的茶山,仍属五被上诉人所有”事实错误,且认定前后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该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土地系第三人通过合法程序发包给上诉人娄xx承包经营,并签订有书面《承包协议》,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原审第三人才是本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土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事实错误。从上诉人娄xx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于xxxx年8月9日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约定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xx”。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xx”,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因此,五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五被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的解除合同之诉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0xx年,原娄洪坝村虽然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但其“原娄洪坝村”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现在的“瓦房村”全部承继。因此,原审判决混淆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两者之间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判决认定:“承包合同未约定娄xx在承包期内可以转包承包土地的权利,且上诉人娄xx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原告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和追认,该行为是属于根本性违约”事实错误。首先,本案的土地系上诉人娄xx的承包地,根据上诉人娄xx与第三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上诉人承包该茶山的承包期是50年,时间从xxxx年7月1日起至2049年7月1日止,现承包合同期限未届满。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上诉人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的权利,该行为不需要经过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并不是本案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合同相对人。此外,上诉人娄xx在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的同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诉人娄xx已经依法征求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的意见,并由瓦房村委会在《转包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因此,该流转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农民自由转包合同期限内的土地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租确实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过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超过6个月期限的除外。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该方面的内容规定。就案件定性而言,本案的正确案由也应当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可原审法院却定性为“合同纠纷”,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难以自愿其说。首先,在审理查明部分,原审法院认定了“涉案土地(茶山)属于原娄洪坝村所有”。但是,在本院认为部份,却又认为“该茶山属于五被上诉人人(原告)所有,第三人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审法院既然认定“第三人对涉案茶山不享有所有权”,这说明第三人是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院后又认为“原娄洪坝村与娄xx签订的《茶山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以致案件事实前后矛盾。同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权利人同意,第三人在签证时,应当知道自己对茶山不享有所有权,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娄xx享有对涉案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之规定,上诉人娄xx于xxxx年8月9日与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时,已经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包孩子流转。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也未约定娄xx不得转包该涉案土地。因此,上诉人娄xx是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其依法享有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审判决认定转包未经过同意,从而判决解除,其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土地转包权。
2、本案涉案土地转包无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上诉人娄xx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xx县狮xxxx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时,有xx县狮xxxx村村民委员会在该份转包合同上签章,这足以证明瓦房村村委会已经同意上诉人娄xx对该土地的转包行为。且上诉人娄xx的转包行为,不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原审判决解除《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确认上诉人娄xx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其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1、本案五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双方于xxxx年8月9日签订达成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xx”,这一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也认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五被上诉人既不是本案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并进行审理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xx,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五被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对此进行继续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程序违法。
2、本案应当是两个合同纠纷,依法不应当一并审理。本案五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一共提出有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上诉人娄xx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xx县狮xxxx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无效”,二是要求“解除原xx县狮溪镇娄洪坝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娄xx于xxxx年8月9日签订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返还该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就该两项诉讼请求来看,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属于“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变更之诉”及“给付之诉”,两者之间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分属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将本案的两个合同关系一并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伍xx。
上诉人:娄xx。
二0xx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本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五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滕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55岁,住__________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滕__________、马__________诉梁__________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__________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七
答辩人:
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20xx年3月19日。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八
甲方:xx,男,住xx,身份证:xxx,联系电话xx。
乙方:xx,男,住xx,身份证:xxx,联系电话xx。
监证人:xx,男,住xx,身份证:xxx,联系电话xx。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丁军廷宅基。西邻。北邻丁新愿宅基。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监证人: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九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____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____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____年____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十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10时,______________社村民______________家的种的西瓜时,被______________发现,因______________患有羊癫疯,经______________的恐吓,______________再次犯病,随即______________将其送入村卫生室诊治,病情有所好转。
经调查小组调查,______________知道______________患有______________,却对其进行恐吓。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__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__家的西瓜损失。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十一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乡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村区范围内水田面积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甲方按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月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实用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3篇)篇十三
与相邻的土地权属界线,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权属界线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经相邻双方实地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正确无争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界线双方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图:_______________。
绘图员:_______________绘图日期:_______________
界线叙述:_______________。
叙述人:_______________。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中间点号。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指界人姓名。
(签章)。
指界人姓名。
(签章)。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