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

时间:2024-09-08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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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一

执行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深福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事项:

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50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783元;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xx年5月____________日作出(20xx年)深福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__________________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__________________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____________元,被告承担8783元。”现该判决早已生效,但是被申请人未予履行。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__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____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____)皇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__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__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住长沙市××区××路××号,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联系电话:0731-××××××。

申请执行根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岳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元及案件受理费××元。

2、2014年10月1日起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本金××××元。

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利息70262元及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本金433721元(支付方式为直接将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支行,账号×××××××××××,账户名××,身份证号××××××××××)。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抵押人__________以其名下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层_______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房权证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抵押至王__________名下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民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黄河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_______证执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五

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执行申请事项如前。为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予以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附: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份。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六

被申请人:________、男,生于____年__月__、汉族、住址:

溪县塘坊乡塘坊村一社。联系电话:关于李____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于____年__月__日送达,______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______在渝巫公路451km+200m处公路左侧修建房屋,该房屋顺公路长12m,左前方(塘坊方向)退出公路边缘5.5m,右前方(县城方向)退出公路边缘1.6m该房屋基础已经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规定,确定李本全修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______于____年3月10前拆除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处罚决定书。

此致

敬礼!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七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住区路87号,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区路小区号楼楼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作出(19)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年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八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9月7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九

人民法院。

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1:2:3: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件。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日期: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一

申请执行人刘备(又名刘玄德),男,7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蜀国人,系西蜀国皇帝,住西蜀国四川成都皇宫。

被执行人曹操(又名曹孟德),男,7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魏国人,系魏国皇帝,住魏国首都洛阳皇宫。

请求事项:要求按(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的返还战马五十万匹和战衣战袍六十万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费三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物返还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执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987年5月11日生效。截止今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曹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体现法律权威性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震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请求贵院及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履行上述申请事项,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此致

三国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备

xxxx年8月11日

附:

1、三国人民法院(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刘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二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三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河北省。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2014年05月05日。

说明。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速公路张家口新区连接线)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四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勇: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赁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设镇涪建村开办了“三台县涪建页岩砖厂”。20xx年5月22日,该厂因负债过大,债务缠身。故孟根全组织张汉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对该厂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单)。在合伙期间,因管理无序,该厂出现了经济账目混乱、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账、拖欠他人煤款多桩被诉讼、(最多一天遭遇8起诉讼)等非正常情况。当砖厂面临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了“解除合伙意见书”,退出了合伙企业。为了不荒芜自己的土地资源,被告李大勇个人通过贷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5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砖厂(企业证照已经部分办理、字号待定),并且为孟根乾偿还了二十多万借款。在李大勇经营砖厂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该厂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时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导致了在灾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砖,因此,砖价有所上涨。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合伙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孟根乾变更诉讼请求为“终止合伙协议、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中,原告孟根乾以三台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上访。20xx年9月26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时的财产清单向孟根乾返还砖厂。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20xx年12月17日,绵阳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该院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认定:一审判决的“返还砖厂”指的是返还被告孟根乾原来投入的实物。对此判决,被告李大勇并没有异议。目前,孟根乾已经对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大勇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的配合执行意见书。执行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中,孟根乾违反判决本意,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李大勇将该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含李大勇个人资产)返还给他;2、要求李大勇给他现金130万元。李大勇的意见是:一、严格按照生效判决配合执行,将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义投入砖厂的64项实物予以返还;二、附带条件将“砖厂”整体转让给孟根乾;1、李大勇个人购买用于“砖厂”的资产可以折价70万元卖给孟根乾;2、“砖厂”已经订购的150万匹砖孟根乾必须继续供应;三、暂缓本案执行,先清算合伙期间债务。在协商中,双方就“1、李大勇个人资产折价卖给孟根乾;2、继续按订购清单供砖”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3月12日,三台县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停产”、“停火”。

二、申请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返还财产的给付之诉。一审判决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单”向孟根乾等人返还砖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补充解释并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的返还“砖厂”即为返还甲方孟根乾合伙时投入的实物。对此,我认为:除了该清单以外的其余财产(三台法院在执行中已登记)的所有权均属我个人所有。因此,三台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我将“砖厂”整体返还给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的事项。)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的份额。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的份额。因此,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我认为三台法院暂时不宜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三)、从20xx年6月1日开始至20xx年4月期间,砖厂的经营模式系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因此,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砖厂的债务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孟根乾方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返还投资的实物而拒不承担合伙体债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应当另案处理。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终止执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诉讼终结后,两案合并执行。以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认为三台县法院(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中的通知事项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审的判决范围。一是在本案的执行中,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二是该通知书中的“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法院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请求你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申请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第三、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核实本案居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六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被执行人李某郭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xx号、粤房地证字第xx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20xx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

20xx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xx)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xx年用于办的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xx]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xx]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x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申诉人:

二0xx年xx月xx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七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八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________(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_____)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____份。

2、有关材料件。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年月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九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xx年xx月xx日作出()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十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xx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xxxx。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________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违反服务期条款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

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十二

负责人:xxx。

职务:。

经理电话:xxx。

被执行人: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年七月一日至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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