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及建议(模板5篇)

时间:2023-09-24 作者:LZ文人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及建议篇一

问题一:

设计费的确定《设计合同文本》第二条以表格形式要求当事人列明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合同当事人在确定设计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对设计费率予以确认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种,发包人和设计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其次,在不能证明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就设计费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设计费。这只是在无相应合同条款援引的情况下,用以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手段。

问题二:

问题三: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分为四类:对于临时性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对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此外,对于专业建筑工程,则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承包人应当对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进行保修。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及建议篇二

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及建议篇三

在商场租赁经营,不论你经营什么商品,也不论是租赁柜台还是租赁门面房,都要和房屋的产权人订立租赁合同,这样才能保护你的合法经营权,才有资格进行经营,才有经营的场所。所以订立一个完善、合法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是商铺经营的头等大事,在订立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该商铺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备、房屋的数量、房屋的坚固程度等具体情况,并从商业角度了解市场行情。

2、对商铺的财产所有人进行了解,要了解出租的商铺是出租人的还是承租人的,是不是他人转租,出租人和房屋是什么关系,包括该商铺的房屋有没有共有人,若为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房屋产权是否有争议等。

3、同出租人进行初步交谈,并准备租赁合同的文本。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书面协议,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按规定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私房管理暂行条例》和《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标的物、租金、期限、用途、修缮责任等。

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的.是:

1、标的、出租房屋状况应在合同中明确体现,表明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出租房屋的数量,应载明出租房屋的面积或间数。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使承租人能按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期和终止日期。

5、租金及支付租金办法。应明确租金数额和出租标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6、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则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正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

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在违反合同时的责任,如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

8、纠纷发生后处理的办法和管辖等。

9、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前期对商铺房屋的考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对出租人的具体情况了解的比较充分的话,并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具体签订,经过双方平等合理地协商,合同条款比较全面,就会避免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纠纷。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及建议篇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三种情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证明、批准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条文可知道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双方也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即应该视为当事人之间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租赁合同也是生效的,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时,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避免分割出租的情形

所谓的分割出租是指户主把原来的住房重新规划后设计成多个单间,每间都配备有独立的门锁,两室一厅的房子就变成了四室一厅,甚至更多,然后再进行出租,从而赚取更多的租金。它不同于合租。分割出租因为户主任意的改变房屋的结构,从而给房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是否存在分割出租的情形。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承租人在租房时应该分清楚是分割出租还是合租,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的问题及建议篇五

根据律师多年代理房屋租赁纠纷的经验,提醒承租人为了减少纠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务必应注意:

一、主体(出租人是否存在共有主体)明确、标的即房屋明确。即位置明确,建筑面积也应标明。

二、租期明确,不要写成“永久“,“长期”等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费支付时间和金额以及收费银行账号明确。分年、季缴纳的,应当明确具体的缴费时间,还有租金上涨幅度的约定。

四、房屋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的承担,如果不约定承担主体,则由出租人承担。

五、装修装饰、扩建、转租权、转让费、房屋抵押、所有权变动的约定。

六、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约定。

七、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后装修装饰的残值损失补偿约定。

八、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九、退回房屋等卢律师提示的其他的重要约定。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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