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

时间:2024-11-22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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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一

5、谈谈你认为自己成功的一次经验。

6、谈谈你认为最失败的一次经验。

7、谈谈你认为什么是管理的精髓?

8、你对中西方不同的管理学说和经验有什么看法?

9、你最喜欢的管理格言是什么?你怎么理解它?

10、你认为企业家是天生的呢?还是可以后天培养的?

11、谈谈你的自己职业生涯的规划问题?

12、你是否对读mba后选择的方向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13、你认为读mba能给你带来什么?

14、你对社会对mba的看法和评价有什么看法?

15、你选择在职的还是脱产的?为什么?

16、谈谈你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认识?

17、你认为中国的国有股减持怎样才能做到多赢?

18、你对安达信最近在安然事件中的遭遇有什么看法?

19、你认为怎么样促近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20、你认为加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1、谈谈你对财务管理的看法?

22、谈谈你对会计作用的认识?

23、你认为现金流对一个企业的意义?

24、会计师和审计师公司的意义?

25、为什么在中国有很多上市公司热衷于粉饰财务数据?

26、谈谈你对市场营销的认识?

27、你对健特生物的脑白金在市场上的表现有什么看法?

28、你认为市场营销的主要构成要素?

29、你了解渠道管理吗?你对窜货现象有什么认识的解决办法?

30、你对绿色营销有什么看法?

31、你心目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什么样的?

32、为什么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重要了?

33、为什么只有人力资源是需要激励的?

34、什么样的机制有利于开发和激励人力资源?

35、你对企业文化有什么认识?你认为它有作用吗?

36、你认为电子商务的哪个方向可能在今后有比较大的机会?

37、谈谈你对仍处于寒冬中的互联网产业的认识?

38、谈谈你对网络股泡抹破灭后的看法以及为什么会破灭?

39、谈谈你对erp的认识?

40、你对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上的应用的看法?

41、谈谈你对中国咨询产业的看法?

42、你对麦肯锡兵败实达有什么认识?

43、中国企业需要洋参谋吗?为什么?

44、海尔是中国企业中国际化做得很好的一家企业,请问它国际化比较成功的原因?

45、你对格兰仕在微波炉产业中的发展策略有什么看法?

46、以三侏集团的沉浮为例子谈谈对危机公关的看法?

47、谈谈太阳神、秦池集团经营上的问题,

48、谈谈你对诚信的认识,以及对史玉柱和巨人集团的看法?

50、你对hp和康柏的合并有什么看法?合并为什么会在90年代后越演越烈?

51、你认为什么是加入wto后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52、谈谈你对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看法和认识?

53、全球化的趋势下,你认为mba应具备那些方面的能力?

54、谈谈你最资本市场出现的银广夏和蓝田等现象的看法。

55、以通用电器或其他企业为例子谈谈企业多元化的问题。

56、以麦当劳公司为例子谈谈你对品牌的认识。

57、请以宝洁公司为例子谈谈多品牌管理的问题。

58、以沃尔马特为例子谈谈百货业的连锁经营的看法。

59、以招商银行最近要上市为例子谈谈你对商业银行上市的意义的看法。

60、以ibm或联想为例子谈谈你对it企业向服务转型的看法。

1.请谈谈你自己。

2.你为什么要读mba?

3.你为什么想要报考这所学校?

4.你认为我们是否能够录取你?

5.你最大的成就是什么?

6.你的事业目标是什么?

文档为doc格式。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二

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实实在在的“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1],而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正是婚姻法修正的重点。夫妻财产制度,国外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以上四种夫妻财产制是按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的角度划分的,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划分的角度不同。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一、新婚姻法较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比较与进步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新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但对此规定也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

[2].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作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双方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而婚姻法修订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典型的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

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样就免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事实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如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共有财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收益”。

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还有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三

上市公司的每一个首席执行官都要冒着身陷两大势力群体的风险:一方面是一心想把与其所冒风险相关的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越来越苛刻的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企业及其经理人,他们很大程度上和股东隔绝,注意力主要局限于在行业、竞争地位和公司文化方面有所收获。首席执行官们经常面临的挑战就是处理两者之间的压力:采取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走向成功的方式来保持企业运作。

价值管理原本是用来帮助ceo们迎接这种挑战的。理论上,推行新的量度指标可以更好的取得内在价值,价值管理可以让公司管理人把注意力集中在改善业务基础;因为资本市场是有效的,内在价值的改善会自动地转化为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高,从而让投资者获益。

但是,它至今尚未发挥如此作用。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价值管理已经帮助了许多公司把内部决策集中于增加内在价值上面。在很多情况下,它改善了当前使用资本的管理;带来了更加清晰的有助增加投资决策的价值创造焦点。然而,增加企业的内在价值只是一个问题;在资本市场上切实意识到这种价值却是另外一回事。最近几年的一个教训就是,投资预期究竟可以驱动多少股东价值。传统的价值管理很大程度上忽视内在价值和实现价值之间的差距,一些公司正在开发克服这个缺点的技巧。让我们思考一下以下两个例子。

消除价值差距。

有两种方式可以让公司改善其股东收益(tsr)。一个方法是在内在基本价值指标方面带来改善。这样做会把确定内在价值(比如每股收益)的传统方法和一整套更加精确的度量指标如自由资金流动,经济增值(eva)或者现金流动投资回报(cfroi),一起使用。

但同样可以通过改善市场如何评价的基本指标,借助衡量公司价值倍数(常常量化为市盈率)来增加tsr。公司(价值)倍数是投资者如何看待当前表现和未来成长前景的缩影。影响它的诸多因素包括:公司的资本成本、业务相关风险、自由资本流动的来源和利用、收入成长前景、金融政策、管理观念和可信度、投资组合策略等等。

传统价值管理尽管极其重要,但其对价值倍数没有多少发言权。结果,大多数管理人员管理起来就像他们的公司倍数超出其应管理的范围。他们错了。尽管公司倍数的绝对水平受宏观经济或行业范围因素的影响,但管理人员仍可拿许多同等集团来分析是什么驱动他们的相关指数,并随时间发展改善其相关价值。

通过分析这两家公司的经济特征和使用降解分析来隔离决定其整个对手集团倍数的因素,经理们能够识别和量化差距的4个主要来源(参见图表“量化价值差距来源”)。一方面,该公司的高使用资本回报伴随着高于平均的变更率。其结果,构成公司主导投资集体的价值投资者就把其股票看作相对冒险的投资,并相应地看轻股票。

还有,公司的主要对手非常能够自律地使用自由现金流。我们所举的公司例子比其竞争对手以快达20%的`速度更替资产。其结果,投资者没有从高使用资本回报中得到充分收益;无论是回报给股东的红利,还是在赢利增长的项目中追加的更多资本。

该公司同样比其对手拥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导致增变和拖欠风险。最后一个原因,多样化使得公司的产品组合过度复杂,导致投资者更加看轻公司的股票。

一旦公司管理人员意识到其相对低倍数的真正来源,他们就能够谋划一系列的行动来致力于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公司重新改造其产品组合来增加注意力和把变更率最小化(即使以牺牲一些相对冒险而高利润的业务)。它使用来自这些剥离的收益来偿还债务。最终,它修正了其资本分配过程,延长了投资和贬值周期。在6个月以内,这些措施成功地缩小了价值差距,给普通股市场价值带来了20亿美元的增长。

让经理人如同所有者一样思考和做事。

通过把补偿以及激励和内在价值的某些指标,如eva和cfroi相联系,价值管理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能够让经理人像所有者一样去思考和做事。然而,这种方法有将业务单位经理人从资本市场的讯号中隔离出来的无意后果。

现实就是激励目标经常是有关能实现什么的协商结果,而不是关于如果该业务单位孤军奋战需要采取什么的行动。业务部门经理必需直接面对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需求。他们需要为带来较高股东收益的目标而管理经营;他们需要理解部门优先和权衡会如何影响公司的整体价值指数。这种方法让每个人都有产生可实现的价值创造的责任。

这里就是一家生产类企业的成功做法。管理层给自己定下了在一组多样化生产公司达到第一个四分之一股东收益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公司估计它需要达到约为16%的年度股东收益(假设其相对倍数没有变化)。

激励方案使用这个目标确定了公司、地区和部门经理人的奖励水平。如果某个业务单位贡献的股东收益相对于目标少于6%,则其经理根本得不到奖励。10%的贡献(相当于同等集体的平均表现)则达到普通奖励。16%的贡献则能企及最高奖励。

为衡量每个业务单位对股东收益的贡献,该公司在每个操作层实施了一个简单的资本收益和股息生息率内部衡量标准。资本收入仪的代表指数就是业务单位的利息、税金、折旧和分摊之前的收入百分率变化。股息生息率的代表指数为每年度末流向公司(或流出)的净自由资本流量。这种衡量方法是一种将业务单位业绩和资本市场目标相连的简单方式。它同样清楚的把每个职业管理人员加以定位,使之像其自己的股票上市的公司ceo一样做事;并为了做到这一点具备达到或超过投资者所需要的回报所需的责任心和管理优先事宜和权衡利弊的完全自主权。因为资金奖励已经制订存在了,就没有必要再和业务单位讨价还价了。

在采取这个新方法以前,该公司把它作为一种影子演练。毋庸惊诧,该演练揭示了在旧体制下,最好的协商者(那些计划最保守的人)获得最高的奖励,尽管他们贡献的股东收益比其他的业务经理要少。同时那些经常有宏伟改善计划但未能达到目标的管理人员却得到很少的奖励或者完全没有――尽管他们对股东收益做出的高度贡献。把内部考核与奖励同股东收益等量齐观,可以让每个操作层在通往强化和锻炼价值创造努力的道路上阔步前行。

这两个例子都示范了公司如何能开始超越传统价值管理局限。使用新一代途径可以帮助ceo们预期到战略性举措对股东收益表现的可能影响,以及把经理的责任心和投资者的期望紧密相连。

文/eric。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相关阅读。

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最高法正是就此出台补充规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要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要承担债务。

杜万华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这些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借款真实目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从而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更加明确。

法院综合判断一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了实务中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五

通过对风险物质和生产设施的风险识别过程分析,结合应用实例,探讨风险识别的技术方法,说明识别方法的`应用,提出了可供借鉴的环境风险评价中风险识别程序和方法.

作者:张婷作者单位:宁德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刊名:海峡科学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风险评价风险识别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六

劲酒作为中国保健酒第一品牌,是一个非常成功的酒企。根据分化原理,很显然――既然劲酒是男人的保健酒,那么就必然存在女人保健酒的市场,所以,劲酒就推出了符合分化原理的女性保健酒品牌“韵酒”。韵酒酒精度为14度,以赤霞珠葡萄酒为基酒,外加多种草本植物。从企业逻辑的角度上将,这是一款具备“品类战略”思想的新产品,它填补了中国女性保健酒品类的空缺,并且以美容、祛斑、养生为独特的理性卖点。反观顾客心智,女性顾客到底需不需要一款专门针对女人的保健酒呢?我们的观点是需求量有限。其实女性保健酒品类早已存在,那就是单纯的、早已在认知中存在的:纯葡萄酒。葡萄酒品类根深蒂固存在于女性消费者大脑中的第一美容健康酒。同理,顾客需不需要一款低度保健酒?一款保健白酒?一款能改善睡眠的保健酒?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劲酒推出了欢度酒、枫林小曲、金眠酒等从保健酒品类里分化出的新品牌。劲酒对保健酒品类的过度分化,分散有限的资源去培育多个差异极大的市场,有可能互相影响,拖延各品类成功的时间,更有可能拖累到劲酒主打品项的深入发展。

占据“健康”,推出更高级的产品,而忽略顾客的心智认知,使张博士这场“健康零卡风潮”的品类创建运动是否能成功充满不确定性。

“过度分化”和“超前健康”是当前食品饮料企业必须注意的、判断品类价值的典型误区。什么事情做过了头,还属于没做好的范畴。

“有价”指的是“高价格”。在什么都涨价、货币贬值的今天,高档化的产品一方面会符合消费者对饮料、休闲食品升级的需求;另一方面给企业预留了充足的渠道操作的空间,使渠道的推力更能得心应手。选择高价格的产品,在起步就给人一种升级的概念,更容易满足中低端产品爆棚下的消费者高需求的空当。比如:核桃作为贵坚果,使得养元六个核桃具备了高价植物蛋白饮料的认知基础,以替代杏仁;农夫的东方树叶4元的终端价格,高于康、统茶饮料2.5元的价格,给到消费者茶饮料升级的联想。

“有值”指的是“有价值”。在当下和未来,有健康价值、营养价值的产品最容易打动消费者的心智,这是从理性角度来选择产品,产品除了本身能满足顾客核心需求外,还必须额外增添其他竞品所不具备的优势。从心智角度来看,它还必须具备占据心智空当的潜力。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福娃糙米卷打造“符合健康新观念”的健康休闲零食;以及娃哈哈的营养快线占据“最营养的饮料”品类。

“有未来”指的是必须符合长远的食品饮料发展大趋势,能将其做的长久。“健康化”无疑是食品界发展的一大课题,具体体现在:添加物越来越少、主原料越来越天然、包材也越来越环保。我们曾多次撰文指出杯装奶茶行业的缺憾,也向我们公司在奶茶行业的客户提及这些担心。香约奶茶今年在局部市场用更天然的“茶包”替代直接添加茶粉就是一个不小的举措,这样的改变是值得鼓励的。

李亮,尚扬(中国)营销战略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本人微博:/2431825722。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七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鉴定机构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法医门诊遍地开花。这种多系统体制的产生虽有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受“权力至上”、“部门利益至上”的观念影响,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既便于部门领导和使用,又能为部门创收。这是我国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缺陷,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体制缺陷引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立地指派法医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出现“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特别是法院,集司法鉴定的鉴定权、对结论的采信权于一身,无形中便担负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法医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二)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多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无法做到专业化分工,造成很多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严重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能集中使用,鉴定设备重复而简陋,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1][2]。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八

当船舶的.重心偏离中线面时,船舶会出现横倾角.该横倾角的存在将使复原力矩减小,稳性降低,对船舶不利.文中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将视觉平衡理论引入横倾问题的探讨中去,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方法,如一些平衡系统的控制信号的发出方法,并将这一系统与一些横倾装置相结合,从而消除横倾角.

作者:李本松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211刊名:中国水运(下半月)英文刊名:chinawatertransport年,卷(期):10(1)分类号:u661关键词:稳性横倾横倾平衡系统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九

所谓审计假设,是指为开展审计实践,进行审计理论研究所设立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它是根据已有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证明的命题。依据这些审计假设,才能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的过程与方法,审计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关于审计假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独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观见之于客观4、客观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逻辑性。

1、应参考会计假设。

因为审计主要是借助会计信息,并以其为媒介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审计与会计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同样,会计假设的提出也会影响到审计假设的提出,故应考虑会计仅设是怎样提出的。

2、要区分审计假设与审计原则。

正如会计假设不同于会计原则一样,审计假设也应区别于审计原则。会计假设只是提出会计原则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只有在确立了会计基本假设之后,才能够制定会计处理的原则,例如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才有了历史成本原则;在会计分期的前提下,才有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因此在研究审计假设时,不能将其与审计处理的原则混同。

审计假设应力求精练,要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不能过于具体、琐碎,应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应能揭示出审计实践和审计理论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1、审计可验证假设。

审计对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总称经济资料)进行审查,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这些经济资料可以验证,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这条假设说明:(1)审计人员能以合理的时间和成本,采用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收集到一定范围内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其与事先选用的恰当的审计标准相比较,据以进行职业判断,进而能以合理的把握得出有说服力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被审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经济资料,否则审计将无法进行,审计人员可拒绝接受无法予以验证的业务或对无法验证的项目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3)审计人员可以发现经济资料中存在的重大错弊。(4)可验证的受托责任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审计类别,如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等。不同类别的审计能够实现不同的审计目标,起到不同的审计作用,从而实现审计的职能。

2、审计可信赖假设。

审计结果是可以信赖的`,因为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是可以信赖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是以客观公正的第三者形象出现的。(2)审计人员具备了职业所需要的胜任能力和谨慎态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学识、工作能力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特别强调要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对客户的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3)审计职业承担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和人员一旦因自身的原因如违约、过失、欺诈等给有关方面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反过来又能促使审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审计机构关注审计工作质量,使得经过审计的经济资料更可靠,对使用者更有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无反证判定合理假设。

[1][2]。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十

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不能事事俱细。笔者就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略表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过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尽义务的违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笔者以为,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理解,是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自愿结合。马克思说“人是社会的动物。”正因为人具有自然属性,是一种社会动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存在着争执与纠纷。在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发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或违背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的情形,夫妻双方总会存有或大或小过错。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要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否则婚姻关系之间就没有是非的标准了。第二、婚姻当事人存在着的过错,并非都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系,只有某些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才会伤害夫妻一方的心灵,给夫妻一方的精神造成损害。配偶一方只能基于能对精神上造成伤害的过错行为向另一方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弥补自己的损害,从而慰抚心灵的创伤。由于人感知能力的差别,对是非评价也有所不同,对于哪些行为是属于危害较大过错,哪些行为是不属于危害较大过错,都应由法律统一来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衡量尺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一般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配偶一方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其须存在着法定的过错行为,即存在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中的.行为。

1.重婚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4日法复[1994]10号文件规定,事实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与姘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的,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已达成共识。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过错配偶一方的能否作为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一种认为是可以,另一种认为不可以。笔者倾向前一种观点。理由是(1).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姘居是指有配偶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性关系目的但不以夫妻名义临时公开同居。二者的区别在同居是否公开,通奸是秘密进行的而姘居是公开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实际上是指除了重婚以外的姘居、通奸行为。(2).虽通奸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但无过错方配偶知其配偶方与他人通奸,其会感到羞辱、沮丧,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痛苦,从而造成一定损害。对其精神的慰抚,需通过一定物质补偿来填补其心灵的创伤。

[1][2][3][4][5]。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十一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十二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政府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土地上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为履行债务合同,抵押人提供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从合同),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步,抵押双方将抵押合同、债务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经注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建设工程抵押。

建设工程抵押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

建设工程抵押,其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成立,抵押人提供其合法拥有的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这一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

5.该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

6.已签有资金监管协议;。

7.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

8.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将在建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当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第三步,抵押双方持债务合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权利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抵押权人保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房地产权利人领取经注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持注销抵押申请书,经注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现房抵押。

现房抵押是指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现房抵押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成立。

第二步,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步,抵押双方持抵押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步,抵押权人保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抵押人保管已经注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持注销抵押申请书、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已经注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辛亥革命的若干问题探讨(优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的团结和家庭和睦;。

(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撤换。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发展规划;。

(二)村年度发展计划;。

(三)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

(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第(一)、第(七)、第(八)项以外的事项。对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五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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