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范文(五篇)

时间:2024-11-13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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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范文一

通过深入全面学习,我对赵正永案有了深刻的思想认识,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也发人深思、令人警醒。赵正永作为我党曾经的高级领导干部,本应带头发挥标杆和模范作用,做政治坚定、党性过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但他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对党不忠诚,只表态不行动,是典型的"两面人""两面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搞特权活动,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家人、亲属失管失教。对赵正永案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党中央从严治党和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作为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赵正永腐败本质,坚决与其划清界限,坚决肃清赵正永流毒和恶劣影响,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不断加强自身党性锻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自我严格约束,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净化政治生态,时刻保持合格党员政治本色,以实际行动树立清正廉洁、干事创业良好形象。

对照"两个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担当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等六个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两个维护"方面。一是在系统学习、深刻把握上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学习的连续性系统性不强,掌握一知半解,韧性钻劲不够,有浅尝辄止、蜻蜓点水的现象,还存在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够深刻等问题。尤其是受自身眼界、理论功底等影响,对习近平思想蕴含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理解不深,特别是对一些新观点、新论断理解还不够深透、把握还不够精准,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上还有不小差距,理论素养、思想水平、领导层次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在实践转化、推动工作上有差距。主要表现在:理论指导还没有真正形成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还没有真正活学活用到谋划发展、推动工作、指导建设中去,问题牵引学习、学习解决问题,特别是转化运用、破解重大现实矛盾问题做得还不够。

(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一是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够规范严格。主要表现在:平时过多精力放在了具体业务工作上,对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抓得不严、督导不力,上级强调时抓一抓,重大教育时讲一讲,平时落实质量不高,以学习文件代替组织生活存在普遍性。二是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作为党组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党小组民主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课等活动不够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比较少。

(三)廉洁自律方面。严以律己、廉洁从政的标准还不够高、抓的还不够实。主要表现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在一些小事、小处、小节问题上做得还不够好,亲朋好友到[*][*]出差旅游,虽然自己做到自费低标准接待,但对亲戚朋友总会有一种愧疚心理,说明适应新时代、落实新要求不够彻底。对一些老领导、老同学、老朋友打招呼的事,在坚持原则规矩的前提下,有时也有问一问情况再说、等一等视情再办的现象,顾面子、讲人情的庸俗观念还没有完全摒弃。此外,随着物质条件好了、干部工资涨了,"过苦日子"、"过紧日子"的艰苦朴素意识不自觉地有所淡化,享乐主义思想有所抬头,吃穿用上总想着质量高一些,待遇上想更好一点,在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厉行节约方面做的还不够。

(四)作风建设方面。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做的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客观上,由于自己分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接触的层面更多是对上协调、领导服务,平时实在没有太多的时间和机会下到基层一线、搞好调查研究。主观上,随着年龄和任职时间的增长,有时会感觉自己对本职工作的特点规律掌握已经比较透彻了,存在凭经验决策、办事的问题。即使有时下基层调研或考察,也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沿着事先定好的路线走、会见提前安排好的人,没有做到真正沉下去摸清基层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现实思想状况和心声需求,没有做到真正蹲下去研究基层工作特别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矛盾问题。

(五)担当作为方面。一是主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还不够足。随着工作环境的熟悉和任职时间的增长,多多少少有了"松口气"的思想,工作的标准意识、精品意识、效率意识有所降低,奋斗精神、担当意识有所弱化,惰性思想有所抬头,自己亲历亲为少了。对机关工作落实中的小失误、小毛病,有时也见怪不怪,缺少了以往那种认真较真、一抓到底的劲头。二是工作创新的实效还不够好。主要表现在:思路、观念转型不够到位,工作中靠惯性指导、靠上级推动、靠传统经验比较多,思维方式、工作模式仍有"穿新鞋、走老路"现象;创新创业的劲头不够强劲,敢闯敢试的"棱角"与过去相比减弱了,灵活开展工作、创先争优进取的决心和魄力弱化了。

(六)全面从严治党方面。一是自身党性锻炼不够持续严格。自身讲党性的原则性战斗力有所弱化,缺乏经常性持续不断的自我严格党性修养锤炼。主要表现在:日常学习《党章》和《准则》《条例》不够深入,党章意识有所弱化,开展党内批评、打扫思想灰尘不够经常,时刻不忘党性锻炼、在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中提纯党性做的还远远不够。二是对廉政警示教育特别是以案促改工作抓得还不够实。对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警示教育、以案促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刻,片面认为只要自己做事讲规矩、做人守底线,在考验面前就能把握好自己就够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上有麻痹思想,对分管单位和身边党员干部平时进行警示廉洁教育不够经常,切实抓好廉政警示教育特别是以案促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

(一)自我改造还不彻底。自己虽然能够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由于平时忙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学习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没有做到常态化。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精神学习不够系统全面,理解领悟得还不够深、不够透,客观上以工作忙、事务性工作多为借口,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有时存在以干代学、现学现用的实用主义倾向。究其根源,是在于没有真正认识到理论武装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应该通过时时学习、自我教育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

(二)党性锤炼不够经常。虽然在大事大非问题上始终能够做到立场坚定、态度明确,但思想缺乏警惕性,对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认识不够深刻,还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特别自认为受党教育多年,自己的党性没有问题,就把大部分精力放到了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上,理论武装和党性锤炼有所放松,头脑中自觉主动锤炼党性的警醒不够。

(三)担当精神有所弱化。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工作上满足于现状,没有从更高的标准去研究深层次的问题;缺乏探索做好新时期分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的主动性和创新性。特别是随着工作岗位的变化,担当精神和创新意识有所减退,在转变作风、严守纪律、履职尽责中发挥的表率作用还不够强。比如,在自己分包的[*][*]项目用地拆迁工作上,有时认为有乡镇在具体操作,没有从整体上统筹考虑、谋划推动,导致推进不快、成效不好。

(四)宗旨意识树的不牢。日常工作中对分管工作倾注精力比较多,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接触的少,对基层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没有充分了解,对基层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没有及时进行掌握。比如,对基层反映的招商难问题重视不够等。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还是自己的宗旨观念淡化了,骨子里的爱民情怀淡薄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五)廉洁从政标准不高。总觉得只要自己能够坚守底线,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就行了,没有把构筑牢固思想防线作为一种清醒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久而久之纪律意识有所淡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标准不高,在执行过程中只求不违规就行了。深入剖析,这主要是自己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没有从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的高度对待纪律问题,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廉洁从政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深化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陕西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提升理论水平、思维层次和施政能力。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内在动力。

(二)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把对党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定,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要求、围绕选人用人、干部队伍"转作风"、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等情况,深入开展"四个查一查",切实发现问题,坚决抓好整改,持续加强自身党性锻炼。

(三)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服务水平。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致力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创新性思路和突破性举措。特别是针对盐文化小镇拆迁难题,科学制订工作台帐,创新工作思路,确保拆迁工作早日完成,项目早日落地。

(四)增强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把群众观点贯穿到思想和行动中,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特别是针对基层反映的[*][*]、[*][*]等问题,协助分管县领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盯得还不紧、督得还不够严,落实还不到位。

(五)始终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坚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决心,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旗帜鲜明讲政治,不忘初心担使命,注重从延安精神中汲取信仰力量、查找党性差距、校准前进方向。坚持廉洁从政,驰而不息纠治自身可能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管理、纪律约束和群众监督,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精神追求。严格遵守《党章》《准则》《条例》,注重家风建设,加强亲属和身边人员教育管理,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慎初,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

(六)坚持以案促改,做到警钟长鸣。把开展赵正永案以案促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自我革命精神,扎实推进以案促改各项工作。坚持把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抓在经常、融入日常,充分利用反面教材,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从反面典型中得到教育、受到警醒。结合赵正永、魏民洲、冯新柱、钱引安、陈国强等严重违纪违法案和我市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以案为戒、警钟长鸣,牢固树立起贪腐行为害己害家、害党害国害人民的心理戒惧,时刻保持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就在身边的敬畏之心。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通过政治学习、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等多种方式,督促分管单位加强党规党纪教育,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深刻认识肃清赵正永流毒和恶劣影响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以坚决有力的态度、精准有效的措施,切实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走,确保改出清风正气、改出朗朗乾坤,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消费、办公用房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超标准问题。人情消费方面,没有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未出入私人会所,不存在传统节日收送红包礼金行为,不存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未接受过函询。个人收入、住房、婚姻、家属子女从业等方面,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家属子女均无经商办企业行为。

以上对照检查发言,不足、不到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我将本着务实诚恳的态度,虚心接受、立行立改、抓好落实,确保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净化政治生态做出个人积极的贡献。

2023年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范文二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洞子上粮站的居民,全村居民生活非常愉快,鸟语花香,享受着快乐的日子。在近几年居民生活区搬来了一私人塑料加工厂,长期受到此厂带来的环境污染危害。针对此私人塑料加工厂提出几点违反相关法律行为:

1、该厂没有挂牌,夜间进行违法加工生产。

2、所做工种加工严重超标散发出刺鼻的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居民生活空气质量,危害了儿童、老人以及常住居民的身体健康。(附近有三口小学几百学生,三口中学几百学生,有害气体给附近居民带来相关的疾病已有两个孩子得了绝症)

3、居民长期观察,生产后的污水未经处理,以“乌黑”状在夜晚流入长江支流卢溪河口,严重影响全城居民饮用水质量。

4、我们当地村民经常找加工厂反应交涉,找地方环保局也出面交涉,要求关闭加工厂,但都无效,只要村民去就关机器停工,等村民走了继续加工。现在主要是夜间加工,现在该加工厂老板开始找当地社会上的人拉拢反对村民进行搪塞封口。只要对身体有害的不健康的我们坚决不允许此厂继续开下去。都要保护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圆不是吗?可有的人不这样认为!只为自己的利益,不故他人!

恳请监督部门对该塑料加工厂的行为,依法监督并作出处理。

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全体人员

2023年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范文三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树立不牢。

一是少数民警尤其是服务窗口民警公仆意识不强,“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户籍窗口民警对前来办证的群众有时不够热情,对群众的询问畏难厌烦,态度冷淡;服务窗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拖拉、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便民措施不落实,服务承诺没有兑现。值班室民警接待群众报案求助有时不认真询问登记,不发给报案回执,不及时处警,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二是少数民警仍存有特权思想。如在执法办案中,以管人者自居,自视高人一等,有时态度粗暴,言语粗俗,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群众,尤其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形象不佳。

三是联系群众不够密切,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个别领导和少数民警衙门作风严重,工作脱离群众,不深入辖区群众调查走访,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置若惘闻,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

(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不够自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树立不牢。

一是不能实事求是地正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片面强调问题产生的客观因素,忽视主观上的努力。我们在队伍管理上,有时还存在着讲成绩的多,摆问题的少;强调民警辛苦的多,严格要求管理的少;表扬奖励的多,批评惩处的少等现象。往往由于“民警辛苦,小问题难免”、“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偏差的作怪,一些民警尤其是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对待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实事求是的勇气,从而对民警的违纪行为尤其是迟到、早退、不着装等纪律方面的问题,自觉不自觉地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放任迁就。

二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现象。如在开展爱民月活动、“创建人民满意警队”活动等一些便民利民服务活动中,有时还存在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内容,只注重效应,不注重效果的问题,致使一些活动流于形式,没有长期效应。又如对上级的决策和部署,有时还存在贯彻落实不够得力的现象,只是开开会、念念文件、传达一下精神,而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再如为了提高破案率,采取了一些不客观,不务实的办法,对一些小案件不予重视,不及时立案。在上报统计数字时,没有认真调查收集,而是凭主观臆断,随意填写上报,缺乏真实性。

三是少数民警和个别领导习惯于凭老经验、老办法干事,不深入实际和群众中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有时脱离实际,对上级的部署只是听口令做动作,照抄照搬照转,缺乏创新精神和创造性。工作中存在传达布置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

(三)少数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个别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甚至动手动脚、辱骂体罚被审查对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是少数民警素质较差,办案违反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有时对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力,甚至随意限制、剥夺,重打击,轻保护。

三是有时还存在对疑犯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以及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

四是有时在一些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上还存在不公、不严的问题。

(四)队伍管理力度不够,民警纪律意识不强

一是个别民警纪律松懈,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警容不整,违章开车,随意冲红灯、闯禁行,乱拉警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民警酗酒、使用无牌无证车辆,涉足娱乐场所等违规行为偶有发生。

(五)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够坚强

一是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贯彻执行不得力,对一些重大工作部署和评功评奖等重大问题,缺乏充分的酝酿和民主讨论,征求意见不广泛,致使决策不够民主、科学,有时还出现一把手独断或主要领导先决后议的现象。

二是班子成员之间交心通气不足,彼此之间协调配合有时不够紧密,对一些重大工作缺乏深入的交流探讨,导致有时在对问题的看法上出现分歧,产生负面影响。

三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的风气不浓。往往是自我批评的多,互相批评的少,谈表象的多,查思想根源的少。

四是班子成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较少征求民警意见,有时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却没有做到,自律和自觉主动接受批评监督的意识不强。

(六)对一些治安热点问题打击整治不够有力。如盗窃、抢夺等案件时有发生,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尚未完全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点地区的治安问题仍然突出。

分析队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除了客观上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以及公安保卫任务及民警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外,我们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影响和制约着我们队伍和公安工作的发展,导致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治而不绝。

(一)民警缺乏对主观世界的自觉改造,自律意识、自制力不强。一些民警在各种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冲击下,经受不住考验,自觉不自觉地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意志蜕变了,宗旨意识淡化了,价值观念错位了,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不以为然,心存侥幸,放纵自己违法违纪。

(二)我们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两手抓、两手硬”意识不强,执行不够坚决。我们班子对抓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充分,有时还存在重业务轻政治的现象。分管业务的领导在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政治工作是软任务,抓业务工作比抓政治工作容易出成绩,因此缺乏抓队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分管政工的领导由于对一些政工业务还不完全熟悉,对工作钻研得不够,工作中没能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民警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仅停留在老一套的说教方式上,缺乏创造性和主动性,因此政治工作开展起来一般化,效果不理想。

(三)领导自身的范模带头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个别领导缺乏示范意识,没有带头做好工作,带头服务群众,人格魅力和感召力一般,在民警中缺乏威信。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因而对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地发现纠正。此外,个别领导成员之间不够团结,致使产生内耗,给队伍带来不良影响。

(四)我们民警包括领导对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关系到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政治原则,由于主观改造和理论武装的不足,我们民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缺乏充分的认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没能自觉地、完全地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为搞好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指南和出发点,缺乏实事求是正视问题的勇气,自觉不自觉地滋生和助长了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五)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得力。近年来,从分局到我们派出所,在规范民警执法、行政和服务行为等方面都制订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制度规范,但是,由于我们对这些制度执行不够彻底,缺乏持之以恒的韧劲,使这些制度发挥不出应有的制约和管理效用。同时,一些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此外,在队伍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我们领导有时督促不得力,没有严格兑现奖惩,形不成强有力的约束氛围,给少数民警违法违纪以可乘之机。

(六)分析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们对治安问题的敏感性不强,认识不到位,措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对一些常发性案件和少数重点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打击整治不够有力及时,防范不够严密。

(一)坚决按照上级的要求,从“三讲”、“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加强派出所班子建设。重点建立健全民主生活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和议事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班子的组织和作风建设。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作风,成员之间加强沟心通气和团结配合,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解决民警在宗旨意识、求实作风和法制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针对自己查摆和群众反映的民警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冷、硬、横的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坚决予以纠正。重点加强值班室和户籍室两个窗口的建设,进一步落实《首接责任制》和《办证报警回执制度》,积极推行和兑现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登门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文明服务用语,认真落实所领导和民警接访日制度,主动听取群众意见,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二是坚决纠正不实事求是的问题。要求民警以实事求是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精神,如实立案,如实反映问题。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不如实立案,隐报辖区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难事故,发现案件不立不做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三是大力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坚决纠正和杜绝刑讯逼供、体罚人犯、超期羁押、乱扣乱罚、以罚代处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护短,不遮掩,积极配合上级严肃查处。

(三)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建立以制度规范民警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管理制度,重点针对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认真整改。

二是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全方位的目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激励机制,认真执行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此外,进一步完善各项联系群众制度和警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打、防、管、建、教、控”多措施并举,加大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努力创造一个“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治安环境。

2023年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范文四

根据区纪委{《关于做好20**年全区以案促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开展了相关活动,特别是通过学习案情通报、分析了二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源环节,查摆了自己工作以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通过学习和剖析,我进一步增强了防范意识、自省意识,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做到敬畏规矩,守住底线。现将个人剖析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上还不够,不系统。理论水平有待提高。典型案例中大部分党员干部都是因为不注重理论学习。在学习中理解不深、不透,不够系统,有时学习仅浮在表面,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

(二)思想认识有偏差。认为自己位卑言轻,不作决策不做指示,不管人又不管财,远离各种诱惑,别人所犯的错误,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别人身上有的错误思想倾向,自己不会肯定不会有。有时候甚至错误地认为别人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太大,违法违纪的事情离我还很远,只要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干好本职就行了,不会出啥事,危机感不强。

(三)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不够。平时只是忙于工作,很少自己静下心来对照党章、对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自我剖析和检讨。在组织生活会上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况下作自我批评少。有时批评自已还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触及自己内心感情深处,不能起到“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碟片,我知道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手中的权力,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通过警示教育活动,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力,提高自身的防御能力、提高自身的保护能力,做到自重、自律、自警。

(二)以案促改、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通过观案例警示片,学习案例分析,用发人深醒、令人深思的案例来警醒,进一步认清“明理、戒骄、敬畏、慎行”是保持清正廉洁的首要。当今社会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现象。背弃理想和党的宗旨,道德观念失衡,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通过学习对照,既要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在自己心里真正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对待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

在工作上要多思、多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新的境界、新的姿态,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论是学习上还是工作上,才能看到问题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才能保证在工作上有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定期开展自我批评。

阶段性地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要求自己,不再“下不为例”,做到防微杜渐。始终保持与时俱进、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做到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从思想上筑起坚固防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总之要以这次开展的以案促改工作神为契机,纠正自己的一些缺点错误,解除一些思想负担,改进一些工作方法,理清一下工作思路,在党支书记带领下全体同志齐心协力,不断完善,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全面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2023年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范文五

浅谈企业规章制度违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用于明确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这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这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一是在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遵守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如果某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天必须工作十小时,则这一规定就是违法的;再如,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要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某一企业规定职工在节假日加班,企业不付给加班工资,或者付的加班工资低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违法的。

二是在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遵守以下三个程序:(1)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程序确定了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体现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这三个法定程序,如拒绝让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拒绝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不进行公示或者不告知劳动者等,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这里要说明两点:(1)程序守法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实体内容是正确的、合法的,但如果没有经过法

定的程序作出,则也是违法的。(2)本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只限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关其他事项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可以不必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制定违法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法律后果是: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同时,劳动者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如果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这里“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在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中,只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并没有将“责令改正”也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中。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当中,关于“责令改正”是有如下考虑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在行政处罚的手段上都有这样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规定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等。考虑到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

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即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之前,都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是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绝不是为罚而罚,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守法。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首先要责令该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即对违法的规章制度进行纠正,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例如,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试用期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则必须予以改正,缩短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使之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

(二)关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在学理上称为申诫罚,有告诫的意思,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诫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警告是六种处罚中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处罚,所以行政处罚法对其设定权的规定比较宽松: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设定警告的处罚,并且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必经过调查、收集证据等一般程序。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还要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人单位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警醒,记住这次违法的教训,避免下次再出现违法行为。

(三)关于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这样的内容,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这里要提到的是,劳动者除了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物质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一些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非法的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强迫工人劳动;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职工偷拿本单位财物,而规定单位保安人员可以在每天下班时,对职工进行搜身检查;还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天上厕所的次数,及每次上厕所的时间等,都是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对这样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起到三个作用:一是对受害人的抚慰;二是对加害人的制裁;三是对社会的一般的警示。只有符合这三点要求,这样的赔偿数额就是合适的,而不在于究竟是多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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