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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的演讲稿中文篇一
谢佑平高毅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高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已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我们之所以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
(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深深地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
变相刑讯的形式存活,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
(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可以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在此,我们无意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沉思与审视的是: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作的口供,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与回复,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刑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但是从刑事诉讼机制的运作机理来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和条件的实现。首先,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罪犯,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从侦查逻辑上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正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程序要予以确认的事实,是侦查机关运作的结论而非前提,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作为刑讯逼供发现实体真实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倒果为因。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只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在日本每年在侦查阶段有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和不起诉处理,试想如果对这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中的嫌疑人都进行刑讯逼供,该造成多少冤假错案,可能整个侦查机制都会运转失灵,还谈何发现实体真实;其次,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手段,其自身机能并不足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作出客观真实的供述。刑讯逼供“是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真话并不那么自由”,软弱的无辜者可能因为经受不住刑讯的折磨而自认有罪,而强壮的罪犯则可能因为抵御住痛苦而拒不认罪,这样,刑讯逼供只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可见,刑讯逼供尽管可能发现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比如犯罪嫌疑人正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而又抵御不住刑讯的痛苦而招认),但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本身并无发现实体真实的机能,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刑讯逼供不但无助于反而会妨害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三)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变化体现着刑事诉讼文明化、民主化的进程,而表征这一文明进程的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国的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刑事诉讼构造中享有与控诉方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以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诉追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保。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上和司法运作中具体外化为以下几项可操作的技术性规则:(1)证明责任规则,即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据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或者拒绝供述,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2)审判规则,即当控诉方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审判者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尚存怀疑、难以确证时,应实行“疑罪从无”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刑讯逼供与封建纠问式诉讼下的有罪推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内容和精神上存在根本性冲突:刑讯逼供实质上是国家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刑讯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实际上是在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强加给被告人承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责任规则强调控方举证的基本要求。同时,刑讯逼供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强迫其供述,实质上否定了被告人在诉讼中意志的独立性,从而将其视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这就与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精神相悖。
二、制度完善与观念更新: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
探讨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先导,但探讨问题的最终目的仍是要解决问题。前面我们透视刑讯逼供的危害、分析其现实成因,最终目的都是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突出的刑讯逼供现象找寻妥善的应对策略。从背景上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突出的原因,既有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健全,也有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针对此,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从宏观上看应包括制度完善与观念更新两方面的内容。
(一)制度完善
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对我国而言,具有两方面意义:
二、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最低限度意义”可以确保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对本土资源的充分关注,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世界化目标建立在本土化的基础之上。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在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是世界性趋势,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认识,美国主张证据排除的范围应包括言词证据和通过违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物证;而德、日等国则主张言词证据应绝对予以排除,但物证具体是否排除应加以权衡。这样,在求同存异的“最低限度意义”上,《宣言》和《公约》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将证据排除的范围限于言词,证据并未包括违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物证。从社会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上来看,我国显然更适宜于接受德、日等国的主张,《宣言》和《公约》的“最低限度意义”就为这种本土化努力提供了保证。
1、应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包括:(1)取消我国刑诉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拒绝供述权;(2)建立讯问前的告知规则,对讯问前告知权利的内容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3)规定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我国刑诉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并未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我们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相比在诉讼地位和力量上的差距,如果让犯罪嫌疑人单独面对侦查机关接受,就容易受到侦查机关的强制包括刑讯逼供。律师于讯问时在场,一方面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哪些可以回答,哪些回答了可能自我归罪而有权不回答,律师可以在旁提醒甚至代答;另一方面律师于讯问时在场也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讯行为,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4)确保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联络权。我国刑诉法第96条和第36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联络权,但从立法与司法上看,这种权利受到了一些不合理限制:一是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造成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侦查机关都派员在场进行监督,这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而不能向律师自由陈述案件情况以及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也就不能及时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二是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于何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立法上并未加以界定,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此为借口拒绝批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会见、联络权的不合理限制不但使律师执行辩护职能受到影响,而且也使律师对刑讯逼供的制约难以实现。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取消这些不合理限制,使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能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进行会见和联络。
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已经体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精神,但是我们认为,基于诉讼规范化的要求,自白任意性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应当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确立。
(二)观念更新
观念与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一方面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是观念变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一项创新制度的正常运作又有赖于与之相应的观念的支持,这又提出了观念更新的要求。我国当前防范刑讯逼供,不仅应着眼于诉讼制度的完善,还应重视诉讼观念的更新,即建构与现代诉讼制度相适应的以“正当程序”为核心的现代诉讼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认识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也有实现程序正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认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也应保障人权。
然而,从结构上看,诉讼观念是诉讼文化结构中内隐性、深层次的内容,它相关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国家制度、民族传统、社会心理等社会大系统,这就使得:一方面诉讼观念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大系统的调整、转换;另一方面诉讼观念的更新、转变将有一个较大的时间跨度和较长的文化沉淀过程。这也许意味着我们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刑讯逼供这种“暴行”(贝卡利亚语)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隐密或半公开地存在,这也正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的原因之一。
时间:2002年4月26日 来源: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
全球变暖的演讲稿中文篇二
复议国:韩国、法国、巴西、加拿大
深信全球变暖会为人类的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变换
第一条、委员会确议发起一个国际层面的技术和情报交流项目,以使技术转让和信息共享的目的更易达到。
a).搜集全球范围内应被监测的计量数据、水文数据资料。b).建议成立一个咨询小组来指导、协助数据收集工作。
c).数据库中收集的资料将有助于鉴别出需要特别注意检测的国家,并帮助决策者应对有关海平面上升的各种特定情况。
d).数据库将为各区域内的警报系统提供数据,以尽可能减小损失。
e).在此技术共享、转让平台内,鼓励发达国家中拥有应对措施技术的公司进入缺乏相应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此类公司在目标国家中的落户将被提供以政府财政援助。开始运作后,此类公司的税款将支付给其祖国。通过此方式,发展中国家将得到技术支持,技术提供方则将从公司运作中获得收益。
d).应对意识宣传工作组 e).“海墙”计划
f).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难民安置;人道主义援助将着眼于健康援助和因海平面上升引起的疾病的预防。
第三条、鼓励对可再生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但也承认,传统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在世界能源结构中占优势。
1)加强区域合作,特别是欠发达国家之间为解决气候变化相关的全球性问题。2)鼓励技术交流,以解决因旱灾造成的问题,例如,建立了巨大的水坝储存雨水和海水淡化。3)根据科学和技术要求,应当有使用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减少能源开发造成的污染。
4)敦促所有国家分享先进技术。
5)促进农业区域合作。提高了土地生产力的植被覆盖为重点。6)敦促教育,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发展国际合作。
第四条、确保了一致性和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维护和加强管理和处罚制度。
第五条、敦促跨国石油公司采取转让新技术,提取和炼油厂,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的责任。
第七条、敦促发达国家更加重视投资清洁发展机制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第八条、明确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暖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达到共同承担共同解决问题的目的。要求世界各国为全人类的利益着想,认识到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1).支持双轨制——世界各国秉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本国国情提出最大限度减排标准。达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包含《京都议定书》的所有基本要素,同时提出各国承诺。
2).落实减排承诺,提高减排效率。要求减排强度具有相似性,即欧盟及各发达国家都做到最大的努力,共同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并对本国减排目标负责。3).成立督查组从而有效监督各国减排行动的执行;定期监查减排工作,做到减排工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
第九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环境为题而不是一味的“破坏中发展”。呼吁各国,尤其是外汇储备充足的国家提高外汇利用率,将其投入到新能源研究或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并呼吁发展中国家发展自身第三产业。
第十条、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下建立基金会 1).此基金会旨在为各国提供可供研究减排技术,开发新能源的资金给各缔约国;争取在未来3年内,在欧盟各国集资55亿欧元,相当于90亿美元,来帮助世界贫穷国家来解决由气候变暖而引起的诸如海平面上升,淡水短缺等灾难性问题。2).资金来源:征收碳排放税(依据各国现状);各国应承诺每年或每季度可支持给此基金的金额。体现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易于提取。
3).资金流向:明确用途;成立督查小组进行定期检查,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如若不能,将限制该资金的额度。发达国家政府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大国政府应主动承担起资金来源问题,有义务提供可预期的资金,资金可来源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资金。4)、各国可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申请专项基金以用于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设施建设。需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交相应的报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应当召开缔约国代表会议,需全部缔约国代表出席,对申请国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投票,需简单多数通过方能下拨基金。5)、下拨基金的具体数额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讨论调查后确定。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权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可要求已获得基金的缔约国提交具体的使用报告。7)、每年度需召开全体缔约国代表会议审议基金使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并以此决定该国下一年度在基金中需承担的比例。具体数额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讨论调查后,并且获得简单多数代表通过后确定。
8).各缔约国应当鼓励本国企业进行植树造林工程.并予以资金支持。资金可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申请。
10).各个成员国定期交流、会晤
11).每年制定目标可以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用于发展低碳经济;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制,并给予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制的企业一定比例的税务减免。
第十一条、开发新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化石能源依赖
1).强烈建议发展中国家利用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处理可利用废弃物,实现资源再利用。
2).发展低碳经济,尤其是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
第十二条、加强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全球变暖的演讲稿中文篇三
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全球气候变化,可能仍不过像是一个形象或寓言表达而已;听多了,说久了,许多人就变得麻痹了,厌烦了。人们对环境气候观察,大多数是通过对于气候变化直观的感觉,或是来自宣传或科学家推测和预言,仿佛它并非是一个直接影响人们生活的问题,离我们还很远。
然而,一次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中美两国相继宣布减排行动目标,让“哥本哈根”旋风一夜间刮遍全球。在气候问题日益严重、《京都议定书》即将到期以及金融危机重创世界经济的特定背景下,本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无疑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让人们对全球气候问题又特别关注了起来,从1997年的日本《京都议定书》,2007年的巴厘岛线路图到这次的哥本哈根大会,全球气候变暖形势并不令人乐观。因此此次会议其长远意义就更加不可估量了。在会议召开之后,有很多专业人士都对哥本哈根会议对气候变化问题解决有了一定看法。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德博埃尔看来,哥本哈根将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性转折点”,在哥本哈根“可以而且必须”达成一个新协议。亚洲开发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庄健认为,本次会议对于确定京都议定书以后世界在未来10年、20年的发展方向,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现在的确也需要有这样一个会议,来让大家寻找共同点,一致“往前看”。从我国近期展现出的积极姿态来看,各国还是很希望在本次会议上达成实质协议。我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于庆泰坦言,这次会议“成果的实质内容要比成果文件名称更为重要”。
“谁应该发挥更大作用”的问题,一直是围绕本次气候大会的一个争议焦点。从本质上说,对于气候变化这样的重要话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说,在资金和技术方面有优势,并且随着发展达到一定高度,更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也是必然的要求;从发展中国家来说,现在也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当然,发展中国家自身有更多发展方面的要求。所以,在减排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还是能够找到共同点,但肯定也有分歧。用发达国家现在的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显然不合理,更可行的是结合实际,在发展和可持续之间找到平衡。
我们必须看到,在关键的减排目标问题上,发达国家尽管希望发挥“领导作
用”,但出于一些短期利益考虑,美欧等国提出的减排目标“距离科学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说到底,美国现在的首要任务不在减排,而在危机“善后”。具体来说,一是要尽快让失业率降下来,二是要继续稳定金融业。至于减排和开拓新增长点的问题,现在还排不到白宫工作日程的第一位,这也决定了奥巴马政府对这次气候大会不会全力以赴。白宫宣布的减排目标,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而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2020年在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排40%。
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今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将导致人类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也因为这个原因,本次会议被广泛视为是人类遏制全球变暖行动最后的一次机会。
现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已经结束。最终,《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学院邀请梅进禄给学院师生讲解了有关哈根会议与气候的问题,并以影片《2012》为切入点,从气候变暖的原因、应对措施及个人的所作所为三个大方面为讲解了全球变化和哥本哈根会议的主要内容。并引用胡锦涛总书记“气候变暖不单是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指出,全球气候变暖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梅进禄将全世界人民都关注的低碳问题向全院师生作了系统全面的介绍,将深奥的问题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同学受益匪浅,感受良多。
或许,正是他们,才是拯救地球和气候的希望。作为大学生,更应该对气候和环境有进一步的认识,倡议:低碳生活是每个人的职责,创建低碳生活、低碳大学,相信“今天你低碳了吗?”这句话将成为今年的流行语,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丛身边的小事做起,成为低碳生活的参与者,做先锋作作用,带动身边的人。
全球变暖的演讲稿中文篇四
(参考文本)
股东会决议
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o×年×月×日在鞍山市
一、本公司名称为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海
二、选举林××、王××、谢××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三
年
三、选举陈××、陆××为公司监事会成员,另一名监事由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四、制定公司章程
以上决议经全体股东表决,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持反对意见的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持弃权意见的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持反对意见和弃权意见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
股东:林××(签字)
股东:鞍山兴×贸易有限公司(盖章)二oo×年×月×日
备注:
1、该参考文本为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
2、该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及监事会。
全球变暖的演讲稿中文篇五
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惜粮食,从我做起》。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是呼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节约粮食!
吃饭的时候,有些同学将所打的饭菜吃得干干净净,今天在这里,我们大声地表扬他们。可是,也有同学们有浪费粮食的现象,看见白白的米饭和剩菜被倒掉,真是让人心疼!“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中国还有很多人吃不饱饭,还有很多孩子读不起书,也还有很多孩子因家庭贫困而辍学,早早地担负起家庭的重担,外出打工。当你浪费一口粮食时,也许在他们的眼里浪费的就是一顿丰富的大餐。我看到有的同学很是挑食,说这饭菜是自己不喜欢吃的,吃了几口饭就倒掉了!我看到有的同学盛饭和汤的时候,走路慌张把饭汤洒在地上!我看到有的同学一边吃一边打闹??这些都是在浪费粮食!我们要坚决抵制这些陋习。如果你浪费这一点,他浪费这一点,大家都浪费这一点,那就是一个惊人的损失了!因此珍惜粮食值得我们深思。我们浪费一粒米,扔掉一个馒头,实际上丢弃的是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人类的可贵的生命。
同学们,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全国都在提倡“光盘行动”,同学们,你想做个文明的学生吗?那就从文明就餐、珍惜粮食开始吧!其实节约粮食,做起来很简单:吃饭时,吃多少盛多少,不要剩饭菜;不挑食、不在吃饭的时候嬉戏打闹!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在校园蔚然成风,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珍惜每一粒粮食,珍惜农民的血汗,珍惜人类的生命。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