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港口装卸工艺课程总结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4-10-04 作者:FS文字使者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港口装卸工艺课程总结报告篇一

为提升丰县支行履职能力,在上级行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再取佳绩,支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度工作目标:争创中心支行优秀单位。20xx年支行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推进创新、提升能力、促进和谐、再上台阶。现将20xx年度工作计划印发,请落实执行,并根据上级部署及时调整。

一、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强化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推动货币信贷总量持续均衡增长。紧紧围绕“做大总量促增长,调优结构促转型,普惠民生促消费”的货币政策传导思路,着力提高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巩固20xx年信贷投放优势,确保20xx年贷款增速位居全市前列。制定印发《20xx年丰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督促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支持方式,完善信贷服务功能,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合理安排信贷总量及投放进度,有效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准确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避免出现信贷投放大起大落,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不定期召开银行行长联席会议、金融工作座谈会、金融形势分析会,走访金融机构,宣传货币信贷政策,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反映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县领导关注事宜,提出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调整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一是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根据县政府20xx年重大项目安排,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实施对接,努力满足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组织举办丰县融资知识培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不断提升;组织召开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推进会,助推银保深入合作。三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强化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和信贷政策“三农”导向效果评估的激励推动作用,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支持农发行和邮储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领域,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加强与劳动保障、团县委、妇联等单位的合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和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的组织发放工作,发挥好金融对民生的普惠作用。

二、切实维护辖内金融稳定,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继续以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为中心,不断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密切关注信贷集中度偏高、存贷款期限错配、资产价格过快上涨等经济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修订完善辖区金融风险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金融办,依法妥善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继续完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扎实做好金融稳定基础工作。在现行的金融风险监测季度例会基础上,建立人民银行、经贸委和局金融风险(案件)情况通气会制度。与县综治委配合,将平安金融创建工作引向深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保江苏省第三批金融生态达标县申报、验收成功。

加强金融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成立现场综合检查领导小组,建立现场综合检查动态人员动态库。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政策、利率政策、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反^v^、帐户管理、国库业务代理、现金管理和人民币收付业务等方面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行为,提高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性和依法行政规范性、严肃性。

组织实施对丰县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改革成果评估,促使地方法人机构改革取得实效。继续推动辖内金融改革,增强金融业发展后劲。加强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测。提请县政府着力解决农信社高额不良贷款的化解问题,壮大其经营实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关注涉及土地、税收、财政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可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开展辖区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总体评价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决策的自觉性。

三、创新金融服务手段,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强化金融统计和调研工作。加强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挖掘利用制度性经济调查的信息,有条件、分步骤地拓展调查渠道和领域,发挥经济调查在形势分析判断中的有效作用。认真学习调研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着力提高调研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善于借助多方力量,及时发现丰县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多角度开展调研,为地方政府和上级行提供更多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信息反馈。

加快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快通工程”,着力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全面展开集中代收付业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加强会计核算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监督,及时通报、纠正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支付清算风险。完善银行卡业务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

港口装卸工艺课程总结报告篇二

保洁柜(箱)体内灰尘(用吹风机保洁线圈、开关、接线端子上的灰尘);紧固松动部件、接线端子;检查各元件、标记标号、电度表铅封是否完好;检查备用电源自动合闸开关功能是否正常。

b:配电柜、控制柜维护记录表

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千方百计的把自己不会的学会。想在工作中帮助其他人,就要使自己的业务素质提高。我有渴望学习新知识的热情,在每一次行里发展新业务的时候。只要需要有人在单位加班,我都是头一个站出来。不论加班到几点,我都从来没有任何怨言。因为我知道,这也是单位领导对我个人的信任。我也会积极的利用好每一次学习新业务的机会,做好各项新业务的测试工作,不给整个支行的工作拖后腿。在这种想法下,我很好的完成了分理处交给的每一项工作。也受到了同志们的好评。我所在的长营储蓄所是分行级的青年文明号。就象所里××说的:是一个互敬互爱的大家庭。常听知道我们所情况的其他同志讲,从没见过有那个单位有我们这里这样同志间关系如此融洽的。不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同志间都象一家人一样,从没本资料权属严禁复制剽窃有一点矛盾,如果有意见也是工作上的不同,这样的意见就意味着工作水准的不断提高。我一直认为我这个人的先天性格决定了我非常适合在储蓄做,因为我的脾气非常好,而且随着工作月历的增加,做事也越来越学会的稳重。好脾气对所里而言首先就意味着好的服务态度,我坚持以青年文明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因此我工作到现在,从没受到过一次外面顾客的投诉。在*时有顾客对我们的工作有不同看法的时候,我也能把客户不明白的事情解释清楚,最终使顾客满意而归。xxx位于城乡结合部,有着密集的人口。在储蓄所的周围还有好几所大学与科研所。文化层次各不相同,他们每天都要为各种不同的人服务。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从细节做起。把行里下发的各种精神与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细微化,*民化,生活化。让客户在这里感受到温暖的含义是什么。所里经常会有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来办理个人汇款,有的人连所需要的凭条都不会填写,每次我都会十会细致的为他们讲解填写的方法,一字一句的教他们,直到他们学会为此。临走时还要叮嘱他们收好所写的回单,以便下次再汇款时真写。当为他们每办理完汇款业务的时候,他们都会不断的我表示感谢。也许有人会问。个人汇款在储蓄所只是一项代收业务。并不能增加所里的存款额,为什么还要这么热心的去做,我这里用xxx另处一名同志的话来解释。“他们来北京都不容易,谁都有不会的本资料权属严禁复制剽窃时候,帮他们是应该的。”我认为用心来为广大顾客服务,才是最好的服务。当我听到外边顾客对我说:你的活儿干的真快……那个胖胖的小伙子态度真不错……农行就是好……这样的话的时候。我心里就万分的高兴,那并不光是对我的^v^表扬,更是对我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我工作的激励。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

明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他同志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和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为打造幼儿园特色发展,真正使每一位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现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

一、强化队伍。完善师资队伍培养机制,加强骨干教师队伍与新教师的管理与培养,全体教师参与评价课程实践,加强教研。加强保育员业务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

二、规范管理。增强教职员工对幼儿园发展前景的信心。创新幼儿园管理机制,继续进行人性化管理。

四、家园共育。召开期初和期末家长会,继续家访和家长开放日活动的开展。

五、优质服务。进一步树立服务思想,落实安全责任与措施。

主要工作及措施

1、以“爱岗敬业、创造奉献”的园风精神为核心,宣传和提倡园内要有“互相帮助的人气、默默奉献的风气、艰苦奋斗的勇气和不拘小节的大气”,精心打造校园生活中的每一处环境、每一个细节,积极营造民主、开放的教学氛围,以人为本的育人氛围,健康和谐的人际氛围。

2、规范管理,重视有效的过程管理。制定“谁分管谁负责”的责任考评制度,重申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有效实施。

3、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1)加强教研,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2)强化队伍。加强骨干教师队伍与新教师、的管理与培养。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基本功的培训和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能力。

(3)加强教师对教育案例、教育教学的反思能力,提高她们的业务素养。多开展相互观摩活动。

3、组织各类人员外出参加业务培训

突出特色,配合幼儿园的特色课程“珠心算”,本学期各个班级重点抓常规管理。强化教师的管理意识,以良好的团队形象、优质的服务态度、全新的工作理念,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人才需求日益增加,本着发扬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目的,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为宗旨,结合公司20xx度发展战略及相关计划安排,特制定公司20xx度招聘计划。

港口装卸工艺课程总结报告篇三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港航经济发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在2020年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排名中广州跃升至第13位。

一、2020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决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实的水上交通保障。一是牵头成立广州市境外疫情经水路输入联防联控工作专班,严密实施入境船员疫情防控全流程闭环管理。印发《广州市水运口岸防控境外疫情经水运口岸输入实施方案》,强化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各口岸码头、船公司及船舶代理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二是不断优化登临检疫及船员核酸检测、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船员换班流程,协调口岸所在地防控指挥办落实船员集中转运和隔离闭环管理,形成水路疫情联防联控严密防线,隔断遏制新疫情输入的风险。4月1日至10月30日,我局牵头水路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完成5048名船员换班,其中,国际航行船舶4788名,港澳航线船舶260名。

(二)全力推动港航经济发展持续向好。

港航生产逐步恢复。2020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亿吨,五年来,先后超越天津港、新加坡港,国际排名上升2位至全球第四。2020年集装箱吞吐量达到万teu,五年来,先后超越釜山港、香港港,国际排名上升2位至全球第五。2020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900万teu,达到905万teu,同比增长%。广州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队规模已超过4000万载重吨,水路货运周转量从2015年的7978亿吨公里增长至2020年的20868亿吨公里。

港口枢纽级地位不断提升。积极拓展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226条,新增76条;其中外贸班轮航线120条,新增53条;内贸航线106条,新增23条;开通200多条水上驳船支线,新增50多条。广州港成为国内最大内贸集装箱港和通往非洲、地中海和亚洲地区的重要枢纽。在衡阳、郴州、长沙等全国8省32个地市成功布局36个内陆港办事处,新增18个,覆盖华南、西南地区主要货源地。完善海铁联运物流体系,成功开通中欧、中亚班列,开通集装箱海铁联运班列11条,粮食散改集班列13条,商品汽车精品班列4条,2020年共完成铁水联运11万teu,同比增长%。

(三)稳步推进港航重点项目建设。

港口通过能力不断提升。2020年广州港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总投资亿元。广州港深水航道拓宽工程今年7月已全线完工,8月25日按新的通航标准投入使用。大力推进广州港环大虎岛公用航道工程、桂山锚地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南沙港区四期、新沙港区二期11-13#泊位正在施工建设,预计2021年建成。海嘉汽车码头通过竣工验收,近洋码头主体工程预计2021底完成。琶洲客运码头顺利开工。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扩建工程、龙沙码头二期等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南沙港区五期工程正在开展工可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港航规划与战略研究不断深化。编制完成《加快广州国际航运物流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开展《广州港口与航运“十四五”发展规划》《南沙港口和航运物流“十四五”规划研究》《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发展战略》等编制工作。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推动港口转型升级,内港港区和黄埔老港逐步退出货运功能。开展黄埔港区和南沙港区规划调整工作,目前方案都已上报交通运输部。

(四)港航综合服务不断提升。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口岸降本增效,在延续免除货物港务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精神,推动港口经营人降低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在《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基础上降低20%征收。实行引航费优惠政策,从3月1日起,疫情期间对进出广州港港区的新增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和集装箱加班船,引航(移泊)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征收,每条新增班轮航线实施半年。实施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政策,今年已向130家企业发出扶持奖励资金亿元,其中对进出口外贸企业直接奖励5500万元。

培育航运要素集群。组织实施我市总部经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进行奖励。积极开展行业招商引资,引导航运物流要素在南沙集聚。截至目前,全市港航相关产业企业注册数已超过10万家,广州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队规模已超过4500万载重吨。积极开展港航业及上下游产业链招商活动,同时做好暖企、安企走访工作。完成广州航运扶持政策初稿,提出了30项扶持政策建议。

发展水上休闲产业。积极推进邮轮母港口岸开放工作,计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邮轮母港港池和支航道升级拓宽工程10月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验收准备工作。注重珠江沿岸景区资源开发,推进广州市文商旅融合发展示范区项目建设。推进广州长洲岛新担涌游艇公共服务基地项目,一期32个泊位主体工程基本完成。2020年3月19日,市文化^v^会市港务局举办了珠江游复航活动,推动珠江游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国庆期间,珠江游累计万余人次,基本达到去年同期九成。开通广州-香港邮轮旅游航线,推出“湾区一日游”产品。加强广深两地客运合作,6月28日,南沙客运港至深圳蛇口、福永码头航线正式开通。

不断发展航运服务业。广东航运交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二期)项目完成系统开发,已进入系统测试功能阶段。运输交易平台拟完善平台服务功能,新增航运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功能。鼓励设立航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航运保险公司等专业性机构,大力引进航运专业银行。截止2020年10月底,累计发布珠江二手船舶交易价格指数24期,累计成交船舶4648艘,交易金额亿元。

(五)建设绿色平安港航。

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部署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码头和航运企业的检查力度。鼓励建设珠江游纯电动船,截止10月底,3000客位9艘纯电动船示范项目已有4艘投入开工建造,预计年内3艘建成下水。积极打造绿色“珠江游”品牌,采用专门污染物接收船接收、建设启用大沙头游船码头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实现珠江游船污染物“零排放”。大力推动下广州内河岸电实现全覆盖,目前全港生产泊位岸电覆盖率已超过70%。全港客运船舶、港作船舶、公务船舶岸电使用率达100%。

(六)构建对外交流合作格局。

港口装卸工艺课程总结报告篇四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v^港口法》《^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v^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 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v^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编号:

港口经营人:

作业区域范围:

作业方式: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小设定为a4格式,外观设计背景加国徽、底纹等。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后加“―”再加具体的码头(泊位)(m表示)、储罐(c表示)、堆场(d表示)、仓库(k表示)、过驳(b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示。例:(苏宁)港经证(00026)号―m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c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d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k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b001。

三、作业区域范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共同确定,分为码头(泊位)、单个储罐、堆场、仓库、过驳区五种作业区域范围,分别发放附证,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级、储罐容量、堆场面积、仓库面积、过驳水域面积等。例:南京港**港区**作业区608码头(5000吨级);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储罐区**号储罐(5万立方);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堆场(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仓库(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水域**过驳锚地(5平方公里)。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最新版填写具体的作业品种名称(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港口装卸工艺课程总结报告篇五

2022年,钦州港片区将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__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大港、壮产业、造滨城、美乡村”的发展思路,坚持“四轮驱动”战略,以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发展、转型升级、全面提质,开启“向海而兴、向海图强”的新发展格局,为基本实现“港、区、产、城、人”发展愿景作出更大的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_胜利召开。

2022年是“十四五”发展的关键之年,需为全市经济“稳中有进”和实现“十四五”阶段性目标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经充分研究预判,“十四五”时期片区经济将呈现非匀速性增长,2022年,华谊一期、中伟一期、泰嘉等重点工业项目全面投产,30万吨级油码头运营及大宗商品贸易加快发展,工业产值将突破千亿元大关,外贸进出口总额将实现高速增长;2023年,华谊二期丙烯和氯碱、恒逸一期、金桂二期等项目建成投产,经济总量将会再上新台阶;2024年,中石油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建成投产,届时各龙头项目的全面投产将推动经济爆发性增长,冲刺2025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000亿元的目标任务。

根据片区经济增长规律,结合现有产业实际支撑,充分考虑全市经济增长“主引擎”需求,2022年片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42亿元以上、增长13%;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1250亿元以上、增长30%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18亿元、增长20%;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10亿元以上、增长24%以上;财政收入完成130亿元以上;进出口贸易总额完成400亿元以上、增长100%;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增长40%;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分别完成1050亿元、亿元,分别增长35%、23%以上;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分别完成亿吨、530万标箱,分别增长10%、15%;海铁联运班列完成7000列。

重点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聚焦“建大港”,加快建设贸易枢纽港

积极共建国际枢纽海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推动从物流大港向贸易大港发展。一是强化港口基础支撑。推动大榄坪南作业区7—8#集装箱泊位自动化改造项目上半年竣工运营、9—10#自动化集装箱泊位完工并开展联调联试,完成大榄坪南作业区11#、1101#、1102#、14—18#泊位项目前期工作并力争开工建设,推动金鼓江作业区12#、13#、19#泊位建成投用,争取开工建设金鼓江作业区14—15#、大环作业区17—19#泊位、大榄坪作业区4—5#泊位,运营好钦州港30万吨级油码头。开工建设金鼓江19#泊位配套进出港航道、金鼓江航道疏浚工程,启动东航道扩建20万吨级集装箱航道双向航道、西航道升级扩建工程(1万吨级升级至10万吨级)前期工作,推动20万吨级集装箱航道尽快达到常态化通航条件。二是提高物流组织运行效率。加快构建“两横四纵”集疏港通道,力争鹰岭作业区疏港道路建成通车,加快建设钦海大道等疏港道路,开工建设海棠至勒沟高速公路、环珠东大街,促进公路货运客运分离。完善海铁联运设施,提升钦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一期服务功能、推动二期开工建设,加快建成钦港支线扩能改造、钦州港站至钦州港东站电气化改造项目。加密开行班轮航线,力争开通到美国长滩、洛杉矶,希腊比雷埃夫斯、德国汉堡等欧洲、北美远洋航线,全年新增外贸航线2条以上。扩大服务半径,加密海铁联运班列,推动在湖南怀化、云南曲靖、贵州黔南州等城市新布局建设“无水港”,推动西南货、广西货走钦州港。启动对平陆运河沿线经济带研究,提前谋划江海联运合作。积极发展适箱产业。实施提效降费专项行动,开展集装箱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三阶段、陆海联运系统等集成改革,争取落实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加大“智慧湾”建设力度,升级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港航服务中心,积极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与新加坡“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试点,推动各项服务、收费对标上海洋山港、宁波港,达到国内一流港口水平。三是提升贸易枢纽功能。加快重点物流平台建设,开工建设中远海运物流园、进港公路危化品专用停车场、金鼓江作业区专用停车场,加快建设国际集装箱分拨中心、冷链保税交易中心,全面建成中谷钦州集装箱多式联运物流基地。加快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推动原油、纸浆、锰矿、大豆、再生铜铝等进口大宗商品经营企业依托交易平台拓展期现联动业务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规划建设西部能源战略储备基地和安全通道,开展国家原油储备基地、天然气储备基地项目前期工作。

(二)聚焦“壮产业”,增强建设广西工业强市的内核动力

紧扣建设广西工业强市的目标,围绕建设三千亿级临港大工业,以“大抓产业、抓大产业”为主线,实施“项目建设年”活动,全力打好产业振兴攻坚战。一是启动“园中园”规划建设。围绕片区主导产业,谋划建设精细化工产业园、pcb产业园、新能源材料产业园等5个特色产业“园中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年内重点启动新能源材料产业园等“园中园”的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引导产业加快入驻,带动园区开发、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打造重大项目引进及培育孵化新基地,进一步提升产业格局。二是全面开展精准招商。围绕片区主导产业,加强全产业链深度调研分析,科学编制产业链招商图谱,实施“专精特新”产业招商行动,努力引进一批补链、强链、延链的大项目、好项目,精准引进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链优质项目,壮大绿色化工、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印制电路板、人工智能终端、液晶显示、锂电池材料等产业链群。加大外资招商力度,重点引进华谊、恒逸、中伟、远景等龙头项目下游产业链外资项目落户,与港澳台等外资商协会合作引进一批港澳台外资项目。推行政企沙龙,推动构建片区内企业产品和产业链内循环机制,助推企业互补发展。三是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总投资3050亿元的112个重大项目建设,其中开工项目46个,竣工项目42个。推动中石油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华谊化工新材料三期、桐昆一期、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金桂二期第二条生产线、港创智睿二期等一批百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推动恒逸高端绿色化工化纤一体化项目加快主体工程建设、国投电厂三期进入主体施工并力争获批建设第二台机组,推动华谊二期75万吨/年丙烯及下游深加工和氯碱项目、泰嘉超薄玻璃基板深加工项目、中伟新材料产业基地一期二三阶段生产线、海上风电基地等4个百亿元产业项目投产,争取远景风电一期、鸿谊3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建成投产。力争全年工业投资达到262亿元以上、增长。四是推动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商贸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建设华谊智能工厂、中船检测维修服务基地、北部湾保税燃油供应基地等“两业”融合发展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力争列入国家试点。五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强化科技赋能,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成运营国际医药众创空间,引入科技转化项目10个、科研机构2家,争取筹办2022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西总决赛,培育1—2家企业进入国赛并获奖。认真落实“双碳”决策部署,利用好国家能耗统计政策调整,研究出台片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减排降能机制,破解能耗制约瓶颈,加快转变用能方式,全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

(三)聚焦“扩开放”,积极融入“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始终坚持“无外不快、无外不大、无外不强、无外不富”的理念,充分利用“两国双园”、综保区等开放平台,加快开放发展的步伐。一是加快创建高质量实施rcep先行示范区。积极对接rcep标准和规则,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改革创新,加强产业跨境联动和物流协同作业,构建跨国跨区域物流供应链,探索与rcep其他成员国港产园一体化合作模式。充分利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找准切入点和关键产品,推动桐昆等企业在东盟国家布局化工新材料、棕榈油、新能源材料等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力争年内新设立外资企业100家。二是开启“两国双园”升级发展新篇章。以中马产业园区建设十周年为契机,推动国家支持升级“两国双园”合作层级,谋划打造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高质量示范区。推动“两国双园”升级规划尽快出台,梳理升级发展政策清单,积极推动“两国双园”政策协同。筹备召开“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结合马来西亚作为第十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主题国契机,开展中马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十周年、“两国双园”主题系列活动。促进中马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业务增量扩围,争取年内业务量达90亿元,同比翻番,累计业务总量突破200亿元。三是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推动建立与南宁、崇左片区综合保税区协调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区港联动”,探索实施“综保区+海铁联运班列”政策集成创新;争取国家支持建设药材进口口岸;建设钦州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清关中心,推动平行进口汽车实验室建设;开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贸易等特色业务,建设钦州港片区加工贸易基地,争取自治区支持,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四是深化区域联动发展。推动与河南等中部自贸试验区、四川、重庆等新通道沿线自贸试验区以及海南自贸港合作,加强在“飞地园区”、海铁联运等领域的联动合作,共同推进面向东盟的投资贸易、港航物流、跨境电商、跨境金融等领域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洋浦港、湛江港分工协作机制,加密集装箱内外贸同船运输等水水中转、互为干支等航运组织模式。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和东盟联动发展创新,围绕引进大健康、大数据、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三大三新”重点产业出台与长三角、大湾区产业补链式的创新政策。加快构建片区与市直部门、两县两区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片区与两县两区协同发展。

(四)聚焦“强创新”,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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