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林地转让协议书版 林地占用协议书(通用7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文轩2023年林地转让协议书版 林地占用协议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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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地一块,经甲、乙双方协商作为乙方坟地使用,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坟地占地面积为1.2亩,价格为大写:人民币整。(小写:元整),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二、如遇政府及大型项目开发,不论时间长短,乙方将无条件搬迁,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坟地搬迁费归乙方所有),并且甲方不予退还占用费。

三、所占用坟地四界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四、乙方在占用期间,只能在亩界线内进行埋葬,不得多占。

五、乙方在占用期间,要进行绿化,定时清除杂草,防止火灾发生。

六、如上坟引起火灾,将按烧毁面积进行赔偿,并负责做好烧毁面积附着物的平茬工作。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证明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二

转让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用材林70年使用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11000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1、甲方将坐落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的林地11000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山鸟岭

南至:杨木蒋地

西至:西梁尖

北至:王连沟梁

森林类别:用材,地类:林地。

2、转让期限。至20xx年11月10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770万元。现金支付。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540万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代表人:手机:

乙方:共有人:

中证人:

20xx年12月13日

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三

乙方:xx镇砖井村陈xx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甲方地界内,有偿占地建坟,建坟地址位于甲方小底村西小底西组吴小朋南谷砣地供乙方使用。

一、甲方提供长27米、宽20米土地为乙方建坟使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项,甲方及农户应为乙方使用提供方便。

二、乙方在上坟期间,注意防火,否则后果自负。

三、乙方必须在建坟前,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两千元整。

四、使用期限为永久性使用。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坟占地协议书坟占地协议书。

甲方:xx乡小底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xx镇xx村

20xx年11月12日

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四

根据xx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征收位于xx镇xx村xx村民小组余月平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xx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为亩。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一次性付给乙方。

2、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原乙方与他人签订的任何出租、转让、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4、乙方应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3天内,清理被征收土地场,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甲方。如出现土地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现象,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报国土备案),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

法人签字:签字:

xx年xx月xx日

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五

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沿海防护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20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四)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积极配合和拥护县政府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相关举措,对处于基干林带、沙荒风口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地带,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请求他们积极配合,多部门合作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进行造林,对于顶风作案的`业主一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按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外还要强制恢复原状,并实施造林恢复植被。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力度。

各村、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把这次治理活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形式进行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精心部署,务求实效。

各村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划定专区,确定专人负责,把山头地块和责任直接落实到村两委的具体人身上,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位。

(三)加强巡查,强化监管。

各村要加强本辖区内的巡查、管护工作,特别是各村两委具体负责的山头地块,以便于发展情况能及时上报,及时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地转让协议书版篇七

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7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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