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符合标准。现代生产涉及许多方面,下面是一些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一
本人1995年7月毕业于_x专业,学制__年。在_x毕业后先后在__等地方一直从事船舶检验工作。1996年获助理工程师职称。1997年1月于_x被评为96年度先进工作者,1998年2月于__被评为97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1月于__被评为98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9月于__被评为优秀学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1999年度先进工作者,_年12月于_x被评为_年度先进工作者,_年1月于__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被__x党委评为先进个人。在多年的船检工作中,得到多位优秀验船师传授经验,加上自己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在检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本人1995年7月毕业于_x专业,学制__年。在_x毕业后先后在__等地方一直从事船舶检验工作。1996年获助理工程师职称。1997年1月于_x被评为96年度先进工作者,1998年2月于__被评为97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1月于__被评为98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9月于__被评为优秀学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1999年度先进工作者,_年12月于_x被评为_年度先进工作者,_年1月于__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被__x党委评为先进个人。在多年的船检工作中,得到多位优秀验船师传授经验,加上自己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在检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船舶建造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寿命和营运安全。船舶建造质量主要由图纸设计、建造工艺和检验监督三方面决定,而船舶在建造过程中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认可或先进工艺施工,等等,这些都与验船师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有关,可见验船师的检验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建造质量。在1993年至1996年实习和工作初期,我分别在__船厂、_x船厂、_船厂对船舶设计、放样、装配焊接等等船舶的工艺流程进行了实践。并跟随验船师对包括千吨级“_x五运司8”等几十艘建造船舶进行了实践检验,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造检验技能。在任助理工程师几年来,独立检验建造船舶二十余艘,其中包括客船、货船、工作船等类型。在工作中,我充分认识到科学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管理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原来部分船厂管理较为混乱,检验发现问题,产生返工现象较多,检制通过检验后,方能进行下步施工,实践证明,采用这个措施后,返工现象大大降低,提高质量和效益,收到了船厂的欢迎。船舶检验过程其实是执行规范的过程,但执行规范决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在充分理解规范条文的基础上对问题做出恰当的处理。在检验工作中,我常常在保证满足规范的情况下,尽量考虑到船厂和船东的利益。一次在船舶改建检验中,该船进行加长、加宽,原实肋板强度不能满足要求,设计图纸原设计采用增加实肋板腹板高度的做法来满足要求,但在实际施工中,该设计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质量无法保证。我经过研究,提出在原实肋板面板上增加一扁铁,达到增加实肋板面板尺寸,满足强度要求的变更设计,该变更设计得到上级检验部门的审核通过,施工上大大减少了强度,加快了施工进程,船东、厂方均很满意。
在工作中我特别注意对发现问题进行研究,想方设法解决它。一次在“_x181”倾斜试验中,把移动到船舶另一舷的压铁移回原处时,船舶没能完全回复到原先平衡位置,保持倾斜了一个很小角度。开始以为船上物体滑移所至,但检查后没有。虽然只是很小角度,我并没有放过,相信其中必定有原因。打开舱室仔细检查,发现该船在尾舱内有一隔离空仓,为了让船舶试航时能在空载情况螺旋桨不露出水面保持航行性能,船东对该舱进行灌水压载,使船尾部加大吃水。倾斜试验前船舶曾进行排出仓底水但没干净。倾斜试验时,该舱内积水移向了另一边,在将移动到船舶另一舷的压铁移回原处时,由于船底纵向骨架的阻拦,虽然在骨架间有流水孔,但回流速度缓慢,致使仓内一边积水使船舶没能回到原平衡位置,保持了一个很小的倾斜角度。问题缘由找到了,我即要求船舶清空该仓内积水后重做试验,结果令人很满意。在检验隆安船厂建造的“隆安水运12”船时,进行操舵试验过程中,发现左右满舵时舵杆明显摆动,经反复试验观察,发现产生摆动的原因是由于尾封板结构布局不太合理,下舵承座安装位置处于扶强材之间,在满舵时舵杆牵拉尾封板产生较大弹性变形所致。
厂方采纳了我的意见。后经重新试验,情况良好,该船营运多年来,舵系从未发生问题。
二、营运检验。
营运船舶的检验是船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船舶检验的实际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对营运船舶的检验,而且营运船舶的技术状况较之新建船舶更为复杂,在业务技术水平方面对验船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从事营运船舶检验的验船人员不但要掌握和运用有关新建及营运船舶检验的所有规范规则和规程,而且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场处理问题的能力。任助理工程师以来,我共对船舶进行营运检验1000艘次,包括客船、普通货船、油船、工程船、拖轮、汽车渡船、砂石船、乡镇圩横渡船等船舶类型,在工作中,一如既往的认真细致,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及时加与解决,清除了大量事故隐患,保证了船舶的安全航行。九七年十一月,我在检验“_x水运001”船时,发现货舱口纵桁有变形现象,仔细查看,发现舱口端横梁尺寸较小,强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我提出在货舱区左右增设支柱的办法来进行解决,经过这些年的跟踪检验,没发现该船货舱区出现变形现象。_年八月,我在检验“_x水运188”船时,凭我对规范的熟悉和经验,敏锐的感觉到这条长度在30余米的船舶所核定的b级300mm干舷值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翻阅该船的干舷计算书,果然发现计算错误,随即要求该船重新进行了干舷核算,消除了事故隐患。
在检验“田阳22”船时(该船为吸斗运砂船),船主为了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未经批准在机舱前壁处增设一较大敞口水箱,让货舱砂水流到水箱,在由主机带动水泵把砂水排除舷外。我认为该船在进行吸砂作业时,不可能一直开动主机排水,且该水箱为敞口水箱,万一有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将水排出舷外时,水将进入机舱,严重影响船舶安全,故提出拆出水箱保证舱壁水密,增设一套排水设备,避免了一起潜在可能发生的沉船事故。
九十年代前期,水运事业发展迅猛,大量违章建造船舶流入市场进行营运,这些船舶由于天生不足,存在着大量结构技术缺陷,给营运检验工作带来沉重压力。我在营运检验中,抓住船舶进行特别检验上厂的机会,严格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后天难于纠正的缺陷,在不违背规范的情况下,采用变通处理,签发大量《检验意见通知书》,纠正了船舶原建造存在的大量缺陷,基本清理掉了船舶历年的检验遗留问题,为船舶的安全航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公正检验。
几年来共进行公证检验15艘次,作出的技术结论均作为理赔的依据之一,从没引起争议,同时,还从船检的角度协助海事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均被采纳作为结案的依据之一。如在对“_x水运035”船的公证检验,该船发生触礁事故后上排,我到现场进行公证检验,通过细致检查,发现主甲板下约180mm处有一条长焊缝,怀疑船舶已经过改装,重新丈量主尺度后,发现该船型深确实比证书记载增加了180mm,在事实面前,船主也不得不承认该船确实经过私自改装,确认了该船吃水超过航道水深是导致触礁的原因之一,为理赔和海事结案提供了依据。
四、乡镇船舶整顿检验。
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90年代初本航区有大量无证乡镇运输船舶违章航行,这些船舶技术状况都比较差,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几年来我作为船检骨干,参加了对_x江流域、水库乡镇船舶的9次整顿工作,检验船舶400艘次。乡镇船舶的检验发证是检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这些船舶私自建造,无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实船测量得出一些原始数据进行计算。我在对这些船舶进行检验时,既是进行技术把关,又进行帮助。通过限制航行时间,限制航线,增加干舷等方法对船舶提出一些限制条件,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在检验“_x024”船时,在稳行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我经过分析,提出在该船舱底加设固定压载,降低船舶重心,经再次核算,满足了要求。在工作中我注意到辖区内乡镇圩渡船赶圩均携带有农产品等货物,提出将客舱区划出一定区域进行货物的放置,前部载客、后部载货,载货量根据实船统计资料选定,同时兼顾了载客和载货,又避免人货的混装,在稳性核算时设计加入货物进行核算,符合了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证安全。在乡镇船舶检验中,由于大部分船主素质普遍较低,对船舶只有一些感性认识,对在乡镇船舶存在的缺陷,如舱壁的水密性、舵链的隐患、安全、信号设备的配备,我都能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明,使船主真正在思想上认识,主动纠正船舶存在问题,现在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提高,几年来没因船舶技术状况出过事故。
五、船舶设计。
由于地方船厂技术人员的缺乏,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利用自身掌握技术,帮助进行过多艘船舶船体设计,包括800吨改建船、1800吨改建船、35米甲板横渡船等多种类型船舶。多年以来,我所设计的图纸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均通过了上级船检部门的审核。同时,按我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造、改建的船舶,或按我所设计船舶图纸进行技术改造的船舶,其技术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技术质量事故。在船舶图纸设计工作中,我始终追求科学、合理的目标,使安全保障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得到船方的肯定和欢迎。在参与船舶设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船舶图纸的审核经验,具备了内河船舶图纸(船体部分)审核的能力。
六、学习和提高。
船舶检验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管理工程,要做好船舶检验,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从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在多年工作中一直抓紧空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读和熟悉各种规范及有关专业知识。并通过自学,利用所学知识,编写了“吨位丈量”等计算机程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正参加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工程本科专业的学习。多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都通过了考试。在不断的培训学习和自己努力,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多年来一直在基层从事船检业务,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我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些感性认识,对在乡镇船舶存在的缺陷,如舱壁的水密性、舵链的隐患、安全、信号设备的配备,我都能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明,使船主真正在思想上认识,主动纠正船舶存在问题,现在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提高,几年来没因船舶技术状况出过事故。
五、船舶设计。
由于地方船厂技术人员的缺乏,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利用自身掌握技术,帮助进行过多艘船舶船体设计,包括800吨改建船、1800吨改建船、35米甲板横渡船等多种类型船舶。多年以来,我所设计的图纸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均通过了上级船检部门的审核。同时,按我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造、改建的船舶,或按我所设计船舶图纸进行技术改造的船舶,其技术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技术质量事故。在船舶图纸设计工作中,我始终追求科学、合理的目标,使安全保障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得到船方的肯定和欢迎。在参与船舶设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船舶图纸的审核经验,具备了内河船舶图纸(船体部分)审核的能力。
六、学习和提高。
船舶检验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管理工程,要做好船舶检验,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从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在多年工作中一直抓紧空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读和熟悉各种规范及有关专业知识。并通过自学,利用所学知识,编写了“吨位丈量”等计算机程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正参加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工程本科专业的学习。多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都通过了考试。在不断的培训学习和自己努力,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多年来一直在基层从事船检业务,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我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造检验技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各方面都已具备了担任工程师的能力和条件,现申报船舶工程师,恳请评委们审批。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二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船舶安全生产活动总结》的范文,希望对您有帮助,船舶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总结一:船舶安全生产活动总结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县属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我局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生产这条主线,落实责任,增添措施,加强宣传,从重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违章行为,圆满地完成了市局和县里下达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任务。
现将我局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局里严格按照统一领导。
依法监督和安全一把手工程的原则,年初成立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古平同志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常务副局长袁兴华同志任副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分管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其余领导和中层干部为成员,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渔政站,具体承办全局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工作。
根据水利系统安全工作特点,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县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文写作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渔政站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船主安全驾船行为,杜绝非法载人载货现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与全县渔船船主签订《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份,层层落实了安全责任。
二、加大宣传,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为使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对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学习。
一是通过召开渔民座谈会的形式,组织渔民学习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
月份,渔政站执法人员分赴全县个渔业队召开渔民座谈会,宣传《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碰规则》等安全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海损事故,万州、涪陵、云阳渔船沉船死人事故向渔民宣传,以血的教训警示渔民,要渔船注意安全生产和不违章载人;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忠州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对渔船安全违章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宣传,要求广大渔民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
三是在全国安全宣传月,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个主题,到乡镇、东溪、码头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活动;四是利用平安渔业-安全生产法普法教育活动,对临江重点学校学生进行渔业普法教育,对部分渔民、群众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活动;五是对曾经有过非法载客载货行为的渔民进行认真疏理,百度再次通知到渔政站进行重点教育、学习、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再非法载客载货;六是在库区米水位蓄水期间,渔政执法人员分赴各个渔业队,宣传市渔政处电话通知精神,要求渔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生产作业。
七是利用发放机动渔船燃料补贴时,给渔民宣传我县渔船与机驳船碰撞事故,要求广大渔民要吸取教训,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全年,共召开渔民座谈会次,广播电视宣传次,印发安全宣传资料余份,刷写宣传标语幅,开展《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答题人员余人,重点教育渔民人次,切实提高了渔民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了安全生产。
三、认真开展渔业船舶证件换发工作今年我局严格按照市渔政处,市渔业船舶检验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开展了渔业船舶三证一牌换发工作。
到目前为止,共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本,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本,船员证书本,渔业船牌张。
渔政站在换发证件时,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采取了新的举措:一是在每本检验证书上注明禁止非法载客载货的警示标语,范文时刻警惕渔民注意安全和不非法载客;二是实行一船一牌照,牌照统一装订在指定醒目位置,安全管理部门督查一目了然,便于三无渔船的清理。
四、加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针对我县渔业船舶数量较多,较分散等特点,我局采取多种方式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一是在换发证件时,船检人员现场登船检验,重点检查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救生衣、消防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情况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年审。
二是加强对忠县周氏造船厂的监督检查,狠抓渔业船舶的建造质量,把住劣质渔船源头关;三是渔政部门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月日至日,县人大、县水利局检查组对沿江的洋渡、东溪、石宝等重点乡镇贯彻《渔业法》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切实增强了乡镇政府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月中旬,渔政站联合县交委、县长江海事处、县地方海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对沿江群众过河难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给县政府汇报,妥善解决三峡库区当地群众过河难的问题。
目前,县交委已在涂井河、思想汇报专题干井河等支河设置渡口个。
四是渔政站重点船只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
全年,共出动检查车船(辆、艘)次,检查人员人次,检查渔业船舶艘次,查获非法载客载货艘,责令停业整改艘,落实密查暗访处,严防死守天次。
通过加强检查,隐患整改,杜绝了渔业船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我局的渔业船舶安全工作,成绩突出,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大多数渔民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
(二)三峡库区米水位的形成,水面增宽加深,渔政无水上交通工具,检查十分不便,管理死角仍有安全隐患存在。
(三)个别乡镇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脱节现象。
六、明年工作打算年,我局将认真贯彻上级各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二)进一步加强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联系,共同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无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总结二:船舶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月,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号)的部署,紧扣安全发展,国泰民安活动主题,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突出安全发展主线,将安全与发展放在管理的首位。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公司突出安全发展主线,将安全与发展放在管理的首位,黄总经理亲自动员和部署了各项安全活动。
二是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且结合海上减载作业、船舶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月日新双峰海轮开展了以党员身边无事故为主题安全月活动的再次动员,通过安全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三是工会(党群部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入组织开展了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计等系列活动,《浦远通讯》刊登了船舶安全生产活动的专题报道,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安全设防能力,保持了公司的安全稳定,确保了生产安全。
二、强化安全责任,周密安全部署,确保安全生产。
以务实的精神抓好安全,我们突出了安全责任与安全监督二个重点。
在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召开期间按市委和集团通知的要求,公司把峰会的安全工作作为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保持高度政治的敏感性,进一步加强了在峰会期间船舶生产的安全生产,研究制定和下发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的措施,并且以通电形式下发各船舶,保证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认真贯彻落实陈戌源总裁在集团&;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公司领导总经理黄柏清亲自传达讲话,提出了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安全管理的要求,公司马玉龙副总经理亲自到每艘船舶进行传达,海务部还将讲话以安全通电形式,传达到每艘船舶、管理部室。
此外,月日-月日云岭宝山万岭轮船舶领导,根据公司要求,围绕安全月活动主题、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公司对到港船舶开展安全检查,共发现个问题,现已基本落实和完成了整改。
加强单船安全管理,强化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既是管理者又是操作者,公司树立船长在船舶安全管理的绝对权威,同时对船舶的领导,提出了安全责任的要求。
尤其是船长要加强对航行、载货、靠泊、卸货等整个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要特别对关键性操作、落实重点防范。
-月公司船舶的减接载生产运输非常繁忙,尤其是云岭轮一个多月来,完成沿海运输个航次、长江个航次、上海港个航次,共个航次,船舶运营连创新高。
生产十分繁忙,安全一刻不忘,在船长、政委带领下认真开展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的消防安全培训,进行了消防和救生演习,月日,云岭轮利用在绿华山接载矿卸张家港就地抛锚待命的时间,船员们不顾连续作业的辛苦,利用抛锚等待的有利时机,全船见缝插针开展自修,在短短的停航间隙,出色完成自修个项目,它生动地记录了云岭轮船员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安全活动月活动,也揭示了安全源自于长抓不懈的自觉意识,源自于真抓实干,源自于对安全的责任和奉献。
开展了船舶半年度的安全检查活动,公司岸基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高温季节事故多发的现象,重点检查船舶的防台安全、航行安全、防火安全、作业人身安全、防暑防暑降温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船技部门特别加强了新双峰海轮技术设备的管理,新双峰海轮业务部,利用减载生产的空隙时间,加强了对装卸机械设备的保养,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
月日云岭轮月日在镇江港通过了安全检查。
万岭轮月日在宝钢码头,通过了的安全检查。
抓好岸、船整体管理,发挥安全综合优势。
航运部的生产总调度认真落实船舶生产双布置、同监控的安全措施,加强了安全生产的信息管理与跟踪,凡涉及安全事故或苗子,做到按照规定逐级报告,记录在案。
公司各管理部门深入船舶,帮助和指导船舶加强管理,组织开展了不打招呼的安全抽检和暗查。
加强了安全事故的考核和事故责任的追究,纪委监察加强了安全监察,我们严格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三违的查处力度,我们对近期发生的宝山轮货运事故、云岭碰撞事故下发了处理通报,做到从严查处、从严教育、从严处罚、从严追究责任,实施完善安全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提高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效。
三、实施体系,组织港口设施,安保演练和评价。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形成有自己公司管理特色的安全活动。
我们按照体系的程序规定,围绕安全健康保环境、优质高效保环境的主题,海务、航运、船技、人资等部门,认真落实对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继续保持和有效运行,公司岸、船部门积极认真地围绕公司年度审核做好准备工作,为迎接国家海事局月对我公司的外审,海务、人资部门还组织开展了船舶航行安全制度、职务规则等内容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岗位的操作技能。
认真组织实施新双峰海减载平台港口设施年度的保安演练。
一是我们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的各项保安措施,模拟了保安事件情景和港口设施现场实景;二是在近似实战的条件下,立足现有保安组织机构、保安装备、保安措施、保安联络,高标准地组织了一次演练和演习;三是进一步提高新双峰海减载平台、港口设施快速反应,协调作战的能力,并使港口设施的相关人员受到锻炼,四是演习评价,通过演练确保了港口设施人员,能够熟练履行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加强和保持港口设施保安所需要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反应能力,本次演练得到了浙江省舟山港务局、嵊泗港务分局等单位和部门的高度评价。
安全是公司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安全就不能实现发展的目标。
公司总经理黄柏清明确提出,我们要将安全放在政治和全局的层面来抓,领导就是责任,尤其是船舶船长、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都要肩负起领导的责任,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去实现安全发展的目标。
我们要以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保持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总结三:船舶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根据南宁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安委〔〕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的活动。
现将活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南宁市登记在册的渔船共有艘,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我局成立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南宁市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并于今年的月、月、月、月由周副局长带队到南宁市所辖的横县、隆安县、宾阳县、上林县、武鸣、马山县、江南区、青秀区、良庆区、邕宁区、兴宁区、西乡塘区等个县区分别进行了检查。
使各县区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讲求实效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以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检查和节日、假日、圩日重点检查制度,来到渔业企业、下到渔船。
对渔船各项安全事项进行实地督促检查。
做好每一家有船渔业企业、每一艘受检渔船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登记,慎防检查工作遗漏。
重点抓好渔船水上作业安全监管,尤其注重对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渔船非法载客运输和非法电鱼现象进行检查。
对督查中发现的危及渔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渔业企业或渔业船主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直至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跟踪到位。
并落实责任单位抓好渔业船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管理,落实了责任片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大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为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我局要求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并深入到一线渔船,通过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和张贴宣传下页余下全文船舶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标语等形式对广大农民群众、渔船主、渔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不违章作业,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不搭乘禁止载客的渔业船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围。
在开展渔业安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全市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余份、张贴标语多条、悬挂横幅条、出动宣传车多台次、执法人员多人、召开渔民座谈会次。
年初以来,结合国家对渔业用油补贴的政策,我局派出熟悉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转载于:。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三
1、上岗前按公司规定参加船舶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船舶操作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上岗后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执行的管理工作。
3、进行具有危险性的特种作业必须持证操作。
4、做好船舶的.防火、防爆、防漏、防毒、融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5、坚持文明运行、不违章、违规操作。
6、不在禁烟区内吸烟。
7、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进行处置,不延误时机。
9、抑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我以苏大渔养 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名义郑重做出以下安全生产承诺,并愿意接受监督.承诺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落实公司《紫菜养殖场安全须知和岗位职责》;
3、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和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不使用超期失效的安全设备;
8、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电台汇报工作情况,并做好要求的相关记录;
9、不冒险指挥、不冒险作业;禁止带酒、违禁品、变质食品、不清洁的饮用水上船;
11、船舶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应无条件服从码头和公司高度指挥,不得出言不逊。
13、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渔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本人的安全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愿负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遣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渔港内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一)渔港内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航标的;
(二)渔港水域内发现沉船或者碍航物,以及打捞、清除沉船或者碍航物的;
(三)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应当载明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的情形、时间、地点、禁止航行的区域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的同时,确定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并定期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布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供船员上下渔业船舶的装置以及消防、照明、缆桩等设施设备,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巡查、抽查;发现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通信导航、号灯号型、救生消防、应急报警等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船舶检验,保持适航状态。
渔港监督机构为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要求)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航行、避让等相关规则。
渔业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九条(船长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瞭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并及时、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记录;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
船长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意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处理的,船长有权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条(船员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要求)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编队生产)
本市鼓励渔业船舶结合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生产。
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同时出行,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保持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组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编队组长等信息由渔业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内容。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防灾减灾)
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畅通。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市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渔业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渔港、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至解除期间,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等避风地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引导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条(遇险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指挥当事船舶和附近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险情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息化建设)
本市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信息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保险)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从事渔港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渔港安全、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危险货物装卸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装卸过程中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现场指挥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渔港内明火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航行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或者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临水作业安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照其他规定进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远洋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安全工作报告及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体要求,特制定《公司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指南》,对今年全公司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
一、总体任务。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为依据,以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一般性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落实《集团安全发展战略实施2015-2020规划》,以“平安车辆、平安船舶”活动为主题,以“一目了然、人人安全、安全确认”为抓手,以防海损、防劫船、防机损、防污染和防工伤事故为重点,坚持抓基层、打基础,通过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手段,不断深化安全动态检查,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增强公司安全文化软实力,继续保持远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有效促进“本质安全”和“三零”安全卓越目标的实现。
二、具体目标。
杜绝群死群伤事故,杜绝重大海损、机损和污染事故,杜绝船舶被海盗劫持;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和一般性事故;员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汽车运输百万公里肇事率控制在1起以内,承运特殊货物安全率达到100%,船舶防台成功率达到100%,防海盗成功率为100%,船舶psc检查零滞留。这些都是硬指标和硬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和所有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尽一切努力和手段,确保一方平安。
三、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努力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深化“动态检查、隐患排查”手段,自觉培育“守法”意识,努力做到安全检查的“全覆盖”和“零容忍”。继续发扬“上下同心、持之以恒”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安全发展的管控力和保障力。建立健全“落实责任、量化考核”机制,强化遵守“体系”意识,有效促进全系统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四、工作指南。
(一)持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用文化引领安全工作,增强企业安全发展软实力。
1、全面落实《集团安全发展战略实施2015-2020规划》,大力推进安全发展战略的实施。以“两轮驱动、全员行动”为推进主线,以集团的“24字”安全理念和“细、实、全,深、狠、严”六字箴言为核心,以公司“四有”安全理念为指导,以安全教育培训为载体,不断提高决策层“安全第一”的观念,强化管理层的风险意识,提高操作层的安全技能,形成“凝聚共识、上下同心、形成合力”的工作局面,防止出现“上面热、下面冷,上面重视、下面轻视”的现象,打造具有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
2、通过一系列与安全有关的文化活动,坚持以安全生产的价值观教育人,以先进典型事例引导人,以惨痛的事故教训警示人。继续充实“劳动安全及工伤事故案例分析”,重点突出工伤事故对员工本人的身心和家庭所造成的伤害,以惊醒广大船员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好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安全。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船岸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技术论文或感想体会,向《安全》杂志的投稿。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安车辆、平安船舶”主题创建活动,将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到企业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提升全集团安全发展的软实力。
3、继续开展学习远洋船舶安全管理操作细则的先进管理经验活动,将船舶等级制管理与学习远洋船舶安全管理操作细则相结合,使“把小事做成精品”的理念普及到每一艘船舶、每一个岗位,学习远洋船舶安全管理操作细则强化执行保安全、细化标准促管理、建设班子带队伍、谋划长远育文化的先进管理经验,各级领导要组织并带头观看远洋船舶安全管理操作细则先进管理经验宣教片,推进船舶管理从各个方面逐步向远洋船舶安全管理操作细则的高标准看齐。今年,船舶等级制管理要继续严格按照“敬业、专业、责任、无私、公正、公开、指导、促进”的考核原则,高标准、高质量的验收好每一艘船舶,使获得各等级的船舶实至名归,经得起公司内外、系统内外的各项检查与验证。
(二)持续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要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总体要求,在全系统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责任意识”,要求履职尽责,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操作”,切实做到坚守“底线”,不踩“红线”。坚守“底线”,就是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不踩“红线”,就是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5、继续强化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把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一级一级地传递下去,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主要领导必须亲历亲为,亲自动手抓,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生产经营延伸到哪里,安全责任就要覆盖到哪里,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安全,抓实、抓细;党政工团要履行安全责任,促进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
6、实施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根据《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制定下发了《远洋船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各单位要按不逾越“红线”和“一岗双职”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要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做到“敢揭伤疤、刺刀见红、不讲情面”,严肃追究责任事故中领导者、管理者和操作者的安全责任,做到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持续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加强安全管理“两支队伍”建设。
7、要按照《集团今年船员管理工作要点》的各项要求和部署推进船员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船员队伍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为船舶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认真研究当前船员管理工作的形势,以及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继续研究出台年度船员管理工作要点,指导和协调各单位把握方向,全面开展好船员管理工作,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要以船员队伍科学规划和管理为重点,通过推动船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船员管理工作研究机制、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工作等,进一步强化船员资源的配臵和整合。
8、要继续加强各单位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根据集团统一部署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制度,选拔优秀的专业管理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管队伍中来,努力打造一支敢于动真碰硬和敢于坚持正确立场及观点的安全监管队伍,倡导“敢当铁匠硬碰硬,不做瓦匠和稀泥”的安全工作作风。要把“评先选优”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选拔到安全管理岗位上来。
9、要在继续推进学习远洋船舶安全管理操作细则先进船舶的基础上,完善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制度,突出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突出先进个人在工作及领导岗位的作用。
(四)持续创新安全教育手段,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促进员工队伍安全意识技能提高。
10、要继续按照《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及相应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抓好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做好三个结合:要坚持普遍教育和重点培训相结合、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相结合、安全培训和技术教育相结合;做到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安全培训重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方法,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要求。
11、今年要在巩固提高安全培训有效性基础上,重点深化在船培训,要在创新培训方式、深化培训内容、注重培训效果上,力争有所突破。要继续加大船员在船培训的工作力度,研究策划由公司岸基分类列出“在船培训课题清单”,船舶根据本船实际,定期选取一个课题制作课件(文字、ppt、dv等)进行在船培训,并将课件报送给岸基部门,岸基部门定期组织对各轮报送课件评选,入选课件适当修改后汇编发船,由船舶组织交流、培训学习。积极推进sett系统(船员在船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系统)的安装推广工作,全力推进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育和船员专项的培训。要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要倒查安全教育培训问题,一律追究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投入不足、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培训针对性不强、培训基础薄弱、培训考核不严格的责任。
(五)持续完善安全管理自主评价系统,强化安全绩效考核,促进安全纪律的遵守。
12、要严格按照集团《集团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管理自主评价系统”(smsa)的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
13、要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因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作为不及时和资源配臵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的隐患的查处和考核。加大对企业体制机制的梳理,建立“违章必惩、违规必究”的机制,减少因管理架构因素导致管理不明确、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隐患,切实发挥考核这一手段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六)持续实行安全风险控制,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扫盲打黑,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14、要下大力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持续评估、发现、控制和整改安全管理中的风险源、盲区、灯下黑和薄弱环节,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为原则,做到安全检查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取得实效。要积极引导一线人员树立风险意识,作业前要开展风险识别、评估,让每个人都清楚所从事工作的风险,需要采取的防范风险。做到风险不清楚不作业,防范措施不到位不作业。
15、要创新督察、检查方式,注重工作实效,力戒“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船舶采取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互相检查等多种方式。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把隐患排查与治理经常化、规范化。各轮、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要岗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工作现场要亲自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不能有侥幸心理。要继续倡导“无责报告制度”,对重大隐患、需要岸基支持进行整改的隐患,必须如实报告。要切实把隐患排查工作当成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开展下去,确保各类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把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16、要深入开展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司本部力争上半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陆产企业要在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全面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达标工作。继续推进“一目了然”、“人人安全”和“安全确认”工程;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三违”行为,不断完善管理体系;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和对“危化品”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17、要狠抓分承包方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分承包方奖惩及通报制度;继续推进对分包方安全评估,淘汰在安全上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
(七)持续增强岸基跟踪指导,建立船岸互信互助机制,确保防碰撞、防海盗、防抗灾害天气安全。
18、要加强岸基跟踪指导,提高安全管理掌控力。要结合集团《关于加强岸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在充分考虑人力资源配臵、物质保障、设施更新等方面给予更多保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岸基指导制度,建立并完善指导机制,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对“管船小组”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推进,减少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管理盲区。要加强对合资、合营企业及陆产有船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不留管理盲区。
19、紧盯严防,狠抓落实,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要认真吸取公司历史上发生的事故及兄弟公司所发生的事故教训,强化驾驶纪律,把整顿驾驶纪律、改善驾驶作风、防止船舶碰撞,当成一项攻坚任务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分析分析驾驶违规原因,抓住驾驶人员这个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充分发挥“船舶安全行为视频记录仪”的作用,使规章制和驾驶台纪律得以有效遵守。
20、要切实加强对航行索马里、亚丁湾和几内亚湾、尼日利亚海盗活动高危海域船舶的跟踪监控工作。要根据海盗的活动区域和新特点,研究应对措施,紧盯严防,跟踪船舶措施的落实情况,坚持两个“必须”,进一步强化船舶防海盗工作的“五项机制”,坚决做到拒海盗于船舷之外。船舶在港作业期间要有针对性的安排好值班和甲板巡视,控制好通道,把好离港前检查关。
21、要继续做好防抗灾害性天气工作。要根据季节变化规律及天气特点,及时布臵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坚持防抗台“十六字”方针和“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强化安全为生产服务的理念;要科学分析,综合评估,谨慎决策,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要像防范台风一样重视寒潮大风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威胁和影响;加强对台风、大风浪、冰区、雾航等特殊天气和恶劣海况下航行船舶的跟踪与指导。陆产单位要遵循“积极预防、落实责任,绑扎加固、优势应对,适时停工、全面应急”的工作方针,确保陆产单位防抗台成功。
22、要职责明晰,加强运输监督,防范运输安全风险。要加强对特殊货物运输,镍矿、易燃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管控力度;要特别防止在货物装卸、绑扎过程中的火灾事故,要对体系和流程进行梳理,防止在货物运输和管理中出现管理脱节;陆产公司要针对客货船运输特点,完善各项管理规章,严格贯彻落实,有关公司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监管之下。各航运及有船单位要切实做好货物运输的监督指导,保证货运质量。针对镍矿、易燃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运输任务,要给予特别监控,按照操作程序,严格控制风险。
(八)持续落实技术保障措施,加强机务管理基础工作,为集团的改革发展贡献综合效益。
23、要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老旧运输船舶的机务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安全技术保障;高度重视并跟踪最新的psc检查机制和动态,要指定专人负责研究和指导船舶做好迎检工作;继续重视并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尤其要特别重视老旧船的防污染工作。
24、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隐患排查,狠抓重点船舶、重点环节的机务安全管理;科学制定修船计划,跟踪修理,确保质量,严控成本。要通过科学评估等手段来处理好“保安全”和“控成本”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保障船舶技术状况处于正常状态。
25、要通过继续做好船舶修理安排管理、备件集中采购等手段对机务费用进行管控。监督、指导航运公司船舶修理计划的实施,以及系统内船厂修船价格和质量的控制;继续推进船舶备件集中采购,针对备件采购渠道、价格和库存进行检查。
26、要继续做好集团内部协同项目管理,积极配合集团生产经营方针,建立和完善“船舶注册和缴费统一平台”等专业管理平台的建设;加强集团总部机务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评估机务投入的合理性。
27、要重视信息交流,发挥整体优势,充分利用船舶信息系统,加强岸基对船舶的技术支持,提升船舶机务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集团海外机务网点的技术和现场管理优势,为做好抵港船舶港口国安全检查保驾护航;要就船舶安全最新前沿技术、最新要求不断加强与中国船级社等科研机构和单位的合作,交流和培训。
28、要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多措并举,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在船舶的应用,努力降低燃油成本和相关运营成本;要积极探索和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节能减排效果和经济效益。
(九)持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推动“上下贯通、企地联动”体系建设。
29、要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为契机,健全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和应急处臵工作机制;要设立应急管理专职机构,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
30、要把应急管理体系纳入到公司的综合管理体系之中,以保障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效监控,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演练、上级评审等手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31、要以实战为前提,对公司各层面的应急预案体系进行完善,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臵能力。要注重船岸协同,充分发挥岸基的资源优势,保证在关键的时刻发挥作用;陆上单位要认真遵守安全监管属地化原则,服从地方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发挥地方在应急中的关键作用。
32、要强化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设备设施的管理,强化政企联动,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对于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自有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或者与地方专业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主管部门的应急指挥处臵能力、作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启动预案、能派上用场、能发挥效果。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六
今年以来,远洋船舶始终坚持以“效益攻坚、全员行动——强责任、精管理、比贡献”活动为契机,以辅助、促进船舶综合管理为中心,以“安全、效益、稳定”为目标,有效组织工会各项活动,全面开展工作创新,充分发挥了船舶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使船舶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了争创“华铜海”式船舶的年终目标。
在工作中,我们通过冷静思考,科学分析,正确检视不足,认为当前工会工作还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当前由于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导致船员思想观念和价值趋向的多样化。有些船员的私利观念活跃,缺乏职业道德素质、服务意识不强,敬业精神欠缺,导致一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现象发生。部分人对船舶工会信心不足,错误认为工会是清水的衙门,是务虚行为,没权、没利起不了作用,对工会不足工作不理不睬。
二是组织观念淡薄。随着公司船队发展,用工体制改革,船员队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近年来,我们充补了半数以上的基地工,部分人员文化素养较差,组织观念淡薄。受退休年龄提前影响,许多经验丰富、专业素质扎实的老船员逐渐迈入退休阶段,船员队伍进入了新老交替的高峰期。部分地区农民基地工素养较差,自由散漫不习惯集体生活。
三是工作方法传统。随着形势不断变化,船舶生产任务,工作目标责任要求的提高,传统的工作方法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式。许多工会组织不健全,船员公休换班后一般没能及时增补。工会干部职责不明确,义务热心工会工作不力,工作基本停留在搞搞娱乐活动,没有真正发挥组织作用。
一是注重思想观念教育创新。船舶工会是党群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安全生产中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船员思想政治工作、对维护船员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运用内容新颖、方式趣味的形式去引导船员提升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荣辱观、遵守劳动纪律的积极性。要正确看待工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新的思维、新的眼光去观察和分析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去运作工会工作,避免陷入工会工作的误区。要不断关心船员的工作生活,通过组织实践活动,增强其爱岗敬业的主动性。关心鼓励年青船员热心工会义务活动,多形式弘扬先进典型,激发热情,施展才华。
二是强化工会活动内容创新。船舶工会工作的重点就是围绕船舶中心工作,促进提高船舶管理水平、促进船员和谐稳定、提高船员队伍整体素。要实现工会工作的'这些目标,就必须坚持在工会组织活动的内容上创新。1、推行船务公开,从原来仅限于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转被动为主动,透明船舶中心工作任务,发动工会组织作用,听取合理化意见建议,充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2、强化组织凝聚,坚持贴近船员,立足热点、难点问题,帮助解决困难,有意识地挖掘和培养有用人才,对技术业务人才、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加快发展步伐。3、提高全员素质,经常性组织开展各种有政治性、趣味性、业务性、公益性的娱乐活动,既突出参与性、群众性,又提升船员整体素质。
三是突出相关机制的导向创新。保证船舶工会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职能效应,还需要严密活用的组织制度,实现工作机制创新。要落实工会委员职责分工,及时增补工会委员,明确各自职责,做好宣传。要落实工会工作目标,以参与船舶管理、调动船员积极性、监督劳动保护安全、加强伙食管理等为主体,展开各项活动,实现年终工作目标。要建立工会工作长效制度,即参与民主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工会监督管理制度、工会激励评价制度等,在执行中逐渐形成制度。
通过开展创新工作,使我们呈现三大喜人景象。
一是船舶工会质量显著提升。目前,玉河轮的工会组织更加具有生气活力,组织活动更加妙趣横生、各项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工作目标更加明确。经常性的宣传板报、文体娱乐、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开展,不仅加强了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升了工会人员素质,而且使船员的参与欲大大增强。创新工作也带动了船员整体综合素质提高,每项活动,参与船员们都能围绕支部、船舶的宣传需要,确定主题,积极参与,打破了以往只在房间聊天、看片子的被动局面。
二是船舶管理水平快速提升。工会工作的深入,真正落实了船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船舶综合管理工作起到了奠定作用,年度内使玉河轮在综合治理、劳动保护安全、遵守规章制度、增收节支维修保养等方面都取得了好成绩,船员的凝聚力、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显著增强,各项工作都能顺利完成。广大员工都能自觉执行船舶规章制度,自我制约,执行力大大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成效明显,全方位的督查考核,使员工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促进了自己,遏制了一些隐患的发生。
三是安全营运指标全面提升。充分发挥船舶工会工作职能,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更好地服务船舶安全生产,实现并完成了年度生产任务指标。本年度内规范有序地开展船舶各项工作,安全生产面达到100%安全目标,实现无海损、机损、污染、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综合治理事件;船舶管理体系、船舶保安体系有效运行。二次fsc检查都无缺陷通过,90多个港次自引、自靠、自离100%安全,增收节支符合“五项指标”要求,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绩,并跨入了华铜海船舶候选行列。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七
20xx年7月——20xx年12月,本人在某公司就职。首先在金工车间实习,接着转工装担任设计科实习,然后转车间实习。随后在模具车间任钳工。在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在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总结如下: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和互联网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我是12月份来到模具车间工作,担任车间钳工。工作琐碎,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检验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1)(2)(3)(4)(5)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4、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公司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总结一年以来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自己修改一下,符合自己情况就行。
上星期钳工实习了一周,就一个感觉——累!我们一周的任务就是把面前的20mm厚的钢板据下来一块做成一个小锤。
本来以为没什么难度的,但是当我开始据的时候,我才发现原来铁板是那么的硬!汗水顺着脸掉落,湿润了铁板,但是同时也激起了我内心那颗不服输的心,我就不信我做不好你!
刚开始遇到的最大问题估计就是据下来一块规格的铁块了,感觉自己老是据不直。没办法了,只好放慢速度,把一圈都据个槽,按照据的那个槽再据。虽然在第三天早上把铁块据下来了,但是已经落后别人很多了,有点小小的失望!但是我还是有点令自己高兴的地方,本站就是自己没弄断一根锯条,没据报废一块铁块,这也稍稍安慰了一下我那失落的心灵了!
接下来就是打磨了,因为我怕我的据坏了,所以我的铁块比规定的多了几毫米,规定的是76×12mm,而我的是78×15mm,这下可有的磨了!我一直磨到了星期五下午才把铁块磨好,就剩下以一天了,心里有点着急。本来准备放弃了,只要及格就可以了,但是内心深处一直在反对,没办法只好强迫自己去干。结果把铁块基本做成型只用了一个下午,令我很是意外!
最后只剩下打孔了,这个可是个技术活,必须高度集中,稍不注意钻头就有可能折断打到人或把工件钻报废。钻完孔,就只剩下最后一步了,拿个小锉刀把那两个孔个磨透。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用了两节课的时间才把他完成。
终于完工了,但是我的指头却肿了,虽然有点痛,但是心里还是很高兴的,毕竟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有这样的成果自己已经很满意了!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八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采购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本部门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按计划要求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材料;。
3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的采购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5对购入的原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负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特殊安全性能要求的应按规定要求采购。
二、采购部安全控制目标。
1不发生采购不及时导致生产事故的事件;。
2不发生采购质量差导致生产浪费的事件;。
3不发生采购不符要求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
三、奖惩:
将根据有关法规和厂规对签订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
公司代表(签字):日期: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九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20xx年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所)站长或管船员和船舶所有权人为第二责任人。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辖区水域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健全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船员。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内河渔业船舶证”、“内河渔业船员证”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并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年度检验工作,杜绝“无证船舶”下水作业。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救生设备,并切实加强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确保穿戴率达100%,协助处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船只检查率达到100%,对有隐患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无法整改的要坚决报废,禁止运行,对其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检查进入本辖区水域内的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无证船舶,要禁止下水作业。同时要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管,杜绝违章操作。
五、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职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础软件资料积累,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档案,搞好会议、检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全套资料齐备率达100%以上。
七、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无人员伤亡。同时严格事故报告,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要严肃处理。
八、镇人民政府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年终一并考核。
(公章)。
第一责任人: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
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
为切实加强对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防救结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泉州市海上搜救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在福建省搜救中心及泉州市政府领导下,统筹研究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讨论解决海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指导、监督、协调沿海县(市)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反应工作;研究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搜救活动中的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泉州海事局、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口岸与海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泉州军分区司令部、市边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海警二支队,泉州海关、石狮海关、市气象局、泉州水文局等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组成,泉州海事局为牵头单位,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工作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担任联络员。泉州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联络员工作组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相应的应急工作。
(一)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搜救成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组织协调泉州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行动;负责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泉州海事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确保所属海岸电台(话台)海上应急通信的畅通;必要时组织海上交通管制。
(三)市台办: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海上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络事宜,涉台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获救台胞的遣送,以及配合责任单位做好死亡、失踪台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四)市公安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安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普通公路交通管制;如有需要,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查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为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遣返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五)市民政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市财政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应急搜救经费保障。
(七)市交通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市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八)市海洋与渔业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确保所属渔业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畅通,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定渔船组建海上搜救后备力量;监测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九)市卫生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十)市环保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
(十一)市旅游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十二)市外事侨务办: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协调;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在他国海域遇险获救的我市公民和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协助做好获救外籍人员、港澳同胞的遣返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十三)市口岸与海防办: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本市各口岸查验单位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与口岸管理的事宜。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海上应急工作,为海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海上搜救险情报告。
(十五)市港口管理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调派本单位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引航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六)泉州军分区司令部: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视搜救工作规模和紧急情况需求,协调和指挥驻泉部队、民兵和预备役等搜救力量参与搜救应急行动。
(十七)市边防支队: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边防船艇及边防管理的沿海出海船只参与搜救应急行动,查处海上治安案件。
(十八)市消防支队: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海上消防援助,在发生海上火灾或爆炸事故时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设备,并根据需要派专业人员随搜救船舶现场指挥消防抢险。
(十九)海警二支队: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海警船艇参与搜救应急行动,查处海上治安案件。
(二十)泉州、石狮海关: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利。
(二十一)市气象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相关气象信息,在台风、灾害性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预报与分析,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海洋气象相关信息。
(二十二)泉州水文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提供水文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水文相关信息。
(二十三)市保险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二十四)泉州电信分公司、泉州移动分公司: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二十五)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泉州航标部门、东海救助局驻泉专业救助船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接受市搜救中心的指令,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技术、设施、海上紧急设标及人员援助,及时调派本单位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时,可请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和泉州市政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六、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络员工作组负责分析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做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全部或部分搜救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6月28日,潍坊市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召开,总结分析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现状,交流管理经验,分析面临的安全形势,明确今后工作要求,促进潍坊市水上旅游事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目前,潍坊市旅游船舶公司达13家,管理船舶55艘,水上旅游发展形势喜人。为确保水上旅游安全稳定,会议要求,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安全工作首位、一把手主抓、齐抓共管和一票否决”的四项原则,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公司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突出抓好对船舶航行安全的指导,防止发生事故。要切实加大对船员教育培训的力度,严把船员素质关。做好船员的聘用、培训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船员素质,并切实承担起船员权益保障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共同推进潍坊水上旅游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一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渔港内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一)渔港内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航标的;
(二)渔港水域内发现沉船或者碍航物,以及打捞、清除沉船或者碍航物的;
(三)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应当载明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的情形、时间、地点、禁止航行的区域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的同时,确定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并定期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布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供船员上下渔业船舶的装置以及消防、照明、缆桩等设施设备,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巡查、抽查;发现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通信导航、号灯号型、救生消防、应急报警等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船舶检验,保持适航状态。
渔港监督机构为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要求)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航行、避让等相关规则。
渔业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九条(船长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瞭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并及时、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记录;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
船长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意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处理的,船长有权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条(船员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要求)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编队生产)
本市鼓励渔业船舶结合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生产。
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同时出行,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保持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组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编队组长等信息由渔业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内容。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防灾减灾)
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畅通。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市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渔业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渔港、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至解除期间,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等避风地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引导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条(遇险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指挥当事船舶和附近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险情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息化建设)
本市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信息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保险)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从事渔港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渔港安全、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危险货物装卸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装卸过程中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现场指挥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渔港内明火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航行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或者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临水作业安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照其他规定进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册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
第四条休闲渔业及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市(区)、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重合。
第六条各市区、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明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业船舶还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书;
(四)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
(五)木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0年,钢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
(六)船长不少于8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有甲板;
(七)船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船员发证规定和从事休闲渔业的要求。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休闲渔船安全证书》。《休闲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满,休闲渔业船舶如继续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不合格或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核定休闲渔业船舶承运的游客人数。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出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必须经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捕捞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必须持有相关合法证件,船员必须持证上岗,符合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同作业类型、同类海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游客应有1个固定座位;
(二)为每个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
(三)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75千瓦以上船舶应当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处所应当增设2个灭火器;
(六)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定位设备。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护网。游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1米,且栏杆应当加保护网。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驾驶室、机舱、捕捞及养殖演示区相分隔。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垃圾贮集器,禁止将垃圾及含油污水等抛、排入海。
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室两侧悬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具体标准和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二)超抗风等级离港;
(三)超出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域活动;
(四)承运超出核定人数的游客;
(五)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从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演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码头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停泊应当在当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专用码头上下乘客。专用码头的确定应当经科学论证,能够满足休闲渔业船舶航行、锚泊和避风需要。
禁止休闲渔业船舶在非专用码头和不符合要求的简易码头上下游客。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码头应当为游客上下船舶设立专门通道,上下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应当设立扶栏和护网,以保障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及其专用码头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休闲渔业船舶停靠的专用码头设立签证点,由专用码头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业船舶的经营人应当在每航次离港前一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受理签证的渔港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登船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载客人数,对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给予签证;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责令整改,禁止离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将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休闲渔业船舶上的游客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管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船长少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距庇护地不得超过3海里。
前款所称庇护地是指休闲渔业船舶在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险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的安全陆域。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能见度良好的白天(能见度三千米以上)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业船舶,遇有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天气及机械故障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到11月1日,其它时间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旅游旺季应当重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
第三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渔业生产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办理休闲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进出渔港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航行、作业、停泊,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二)不配备或者配备消防、导航、救生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不齐的;
(三)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四)违章载客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四十条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二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在项目织施工中应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现场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杜绝违规违章作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本项目部与进入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签订如下安全责任:
一、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按《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要全交底操作,本人如出现违规违章操作,除接受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的管理和处罚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章行为时,项目部依括程序文件给予责任人10—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并责令现场纠正。
2、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章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时,应依据责任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安全隐患危险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多次发生违规违章作业或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应无条件清退出场,停止劳务作业。
五、严禁酒后施工作业。从业人员凡在酒后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能适应现场作业的安全需要,如身体有严重疾病或身体不适状况,应停止作业退出现场施工。
七、参与施工的分包方或劳务队负责人应抓好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对所属人员的违规违章作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经济分包合同的分承包方应对分包的范围、人员承担安全责任。
八、非现场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现场从业人员不准携带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和留宿。
九、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及时报告安全隐患或检举他人违规违章作业的,给予5—50元的奖励,在安全事故中抢救有功或施工中果断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十、本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如在施工现场以外(以施工现场大门为界)发生安全事故或引起其它纠纷由当事人全部承担,本项目部概不负责(因工作需要项目部负责人安排外)。
从业人员签字:
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
20xx年月日。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三
为全面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院履行职责,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医院为公众聚集场所,各科室的主任为本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2、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及宣传月活动。
3、认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在百安活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有记录、记载。
5、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6、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和记载,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7、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8、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9、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10、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四
船舶安全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如何把安全规定、安全要求、安全措施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船舶安全生产。
责任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甲方:(下称甲方)。
乙方:乙方所属船舶。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对所属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情、潮位、风力、风向。
6、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载管理规定,禁止超船舶设计载重线装载。在未取得海事部门防超载安检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门开具的合格凭证前,不准进入航道航行。
8、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9、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0、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1、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2、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或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未经签订的施工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乙方:
代表: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特与各施工船舶、船员签订此责任书:
1、学习贯彻执行船舶管理。
规章制度。
应急预案。
和防台、防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应急预案。
2、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部安监部、船机部、调度室、项目部领导及地方海事部门、安监局等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管、指挥,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3、进场施工前,及时将有效船舶证书、适航人员证书、“四小。
证”等原件证书报送安监部和海事处审查、存档备案,并保证船舶gps、烟火信号、甚高频、手机、消防、救生和主机、辅机、电气设备等必备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如经检查发现有缺陷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满足海上施工和防大风等恶劣天气环境的安全管理要求。
4、船上作业及上下船时,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穿好救生衣,禁止不穿救生衣的任何人登船,人员上下船时,必须待船舶停稳再上下,禁止争抢上下船,禁止远距离跨越上下船,禁止酒后在船上作业或夜间在船舷逗留,禁止穿拖鞋和赤膊赤脚作业,禁止船员严重缺位脱岗时由无岗位操作证书的其他人员顶岗作业。
5、熟悉围填海施工水域的气象、海况及每月、每天的涨落潮变化规律,办理手机接收天气预报信息,每天及时掌握最近五天内的晴、阴、雨、雾、风浪、涨落潮时间及高低潮位和8级以上大风和大潮汛变化情况,夜间必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看守瞭望,防止船舶走锚、断缆、触礁、搁浅和碰撞事故发生。
6、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地第一负责人,是船舶的兼职安全员,是船舶施工安全的组织指挥者和领导者,因此,船长必须十分重视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负责,要组织全体船员对船舶所有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各种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船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同样,每一名船员应对船长负责,支持服从船长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尽心尽责地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做好,做到上下同舟共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真正保证海上施工船舶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7、船舶在施工水域锚泊避风时,遇8级以上大风、大潮汛和夜间锚泊休息时,应安排专人值班。船舶施工和锚泊避风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的,一律按照项目部印发的《安全生产违章作业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船长、船员的责任,对违规者作经济处罚。
8、由于未及时采取防风措施或措施不当而发生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由你船舶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人一份,项目部安监部存档一份。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程项目经理:责任人岗位职务:
责任人签字: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20xx年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所)站长或管船员和船舶所有权人为第二责任人。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辖区水域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健全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船员。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内河渔业船舶证”、“内河渔业船员证”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并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年度检验工作,杜绝“无证船舶”下水作业。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救生设备,并切实加强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确保穿戴率达100%,协助处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船只检查率达到100%,对有隐患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无法整改的要坚决报废,禁止运行,对其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检查进入本辖区水域内的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无证船舶,要禁止下水作业。同时要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管,杜绝违章操作。
五、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职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础软件资料积累,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档案,搞好会议、检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全套资料齐备率达100%以上。
七、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无人员伤亡。同时严格事故报告,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要严肃处理。
八、镇人民政府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年终一并考核。
(公章)。
第一责任人: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
xx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五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销售、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会议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灾、重大设备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4、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300元。
5、轻伤负伤率超过规定标准,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每超一起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6、发生一起轻伤或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的每次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7、公司、政府组织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违章现象,罚相关责任人50元。对查出的问题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金同上,并通报批评。
8、安全管理目全部达标,奖励50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20xx年12月31日止。
总经理:目标责任人: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专业16篇)篇十六
甲方:(下称甲方)。
乙方:乙方所属船舶。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对所属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情、潮位、风力、风向。
6、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载管理规定,禁止超船舶设计载重线装载。在未取得海事部门防超载安检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门开具的合格凭证前,不准进入航道航行。
8、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9、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0、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1、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2、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或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未经签订的施工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乙方: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