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计划生育,可以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阅读以下范文,我们可以对于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一
1、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姿员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不作直接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
5、党支部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6、支委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二、社区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
2、讨论和决定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讨论、检查社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
4、讨论和决定向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1、社区党支部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委员会主任、驻社区单位负责人、社区内的知名人土、社区工作者参加。
2、社区党支部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召集。
3、社区党支部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通报近期工作进展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有关指导性的工作意见、指示;对社区服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协调;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4、社区党支部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二
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条性质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一、例会制度:工作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讲评上周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对策。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可派员参加。
二、信息制度:按月向区司法局上报纠纷受理统计月度、年度报表,对重大或特殊的纠纷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三、回访制度:纠纷解决后,工作室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或通过当事人所在居(村)委调委会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五、档案制度:调解结案后,应及时按规定立卷归档,做到纠纷调解一案一档。此外还须建立调委会组织名册、调解受理情况登记、培训记录、工作室月度、年度纠纷调解统计表等。
第六条纪律。
一、耐心接待,竭诚服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
四、举止端庄,统一着装,正确佩戴胸卡、徽章,不浓妆艳抹。
第七条保障。
一、工作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协商,安排预算、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区法院负责安排工作室外出调查所需用车。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三
第1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条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6条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亚禁出现错报、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7条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8条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
第9条风险管理部门下属调统中心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与管理。
第10条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11条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12条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组织开展统计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
(八)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九)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
(一)保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若确需调整,应征求本行职能部门意见,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能重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可靠。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
(四)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应加盖业务章、主要负责人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五)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各部门应按时完成,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由调统中心统一牵头做好统计协调与分工。
(六)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迥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4章统计人员。
第14条第十四条总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足配齐统计人员,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对统计工作人员实行ab角,即统计得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加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业务经营进展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材料。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的权利:
(1)要求有关单位如实提供数据和信息;
(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统计资料是指用于编制统计报表的各种原始报表、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统计资料的保管参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统计人员应按期将统计资料分类装订成册,资料必须完整,有封面,封底及数据目录,各类统计数据存放应整齐划一,入库上架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建立统计资料查阅登记制度,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相关调阅内容。
第二十四条统计资料需要移交时,填写移交清单,交接逐份清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统计数据移交需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6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有关规定对要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行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的;
(3)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4)屡次漏报、迟报、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支行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人员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四
1、社区的减灾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社区指定一人为会计,一切现金由会计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3、对上级拨款资金、外来捐赠资金等其他一切减灾资金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资金的票据,一律使用正规发票,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开具的资金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8、减灾资金一律不准外借。
社区减灾资金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公开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并报乡政府备案。
1、向居民公开的内容按县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规定的内容公开。
2、向本社区工作者公开的内容减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料等。减灾资金支出:减灾防灾宣传资料、设备购置、活动支出费、其他支出等。事业结余:收支结余。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五
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六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维护卫生院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峄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卫生院统一领导下,由院长、分管院长、计生专干(兼职)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卫生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院的计生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依法治理为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为宗旨,坚持部门联动的工作方式。全体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实行层层签订人口计划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做好区局、镇计生办与卫生院、卫生院与管理科室、科室与个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本院职工的`计生信息档案,并及时变动本单位内育龄妇女干部职工的个人计划生育档案和全部资料。
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内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上级的有关规定,教育育龄职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等计划生育政策,为本单位育龄妇女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兑现由单位负责的奖励、优待、帮扶、救助等政策。
第九条 组织本单位女职工按照要求到所属镇计生办参加查体,索要已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查体证明一年不少于2次,并归类存档,装订成册。
第十条 依据上级规定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配合或主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并及时按照规定落实由本单位负责的处理、处罚等措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移交管理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周内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协助相关村或镇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及时向镇计生办上报本单位包括新婚(含离婚)、出生、节育、调入、调出(含借调)等统计信息,并及时变更本单位各项管理档案,对临时工和借调人员只索要有关证明,不上报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结婚、生育有关规定
(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夫妇生育第一胎三个月后,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办证之月起,发给独生子女补助费每月5元,到小孩18周岁止。
(三)凡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二孩的,如要求生育二孩,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
第十四条 节育管理
(一)认真落实节育措施,节育措施首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方式,并在产后三至六个月的期间内实施;如医院证明暂不宜上环和结扎的夫妻,可申请“知情选择”节育措施;对采取“知情选择”节育措施人员,如做了两次人流后,应采取长效节育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二)本院已婚育龄妇女(或男职工配偶)根据镇计生办查体要求,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检查后上交查体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把好调入关,凡调入或毕业分配进我院的职工,已婚的须持原单位的计生档案,已婚育龄妇女还须出具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节育措施证明;有关证明不全者一律暂缓办手续。
(二)凡调出、辞职、离职、除名等本院职工,在离院十五日内须到卫生院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办离院手续时须做孕情检查,由本人带检查证明到院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
(三)加强对已婚育龄重点对象的管理
1、已婚男职工的配偶在外单位或没工作或在农村的,根据本院已婚女职工查体时间,必须上交查体证明原件。
2、长期休病假、事假、待岗及进修学习的本院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根据镇计生办查体要求,及时进行查体,并按时上交查体证明。
3、对丧偶、疾病等原因不能进站查体的育龄妇女,按照《峄城区关于加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查体工作的意见》(峄计育领【2014】2号)文件规定,要做及时跟踪调查核实,对因疾病住院但不提供住院地址的,视为躲避计进生育管理,将停发工资。
4、因疾病、进修学习等其他原因,需请假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准假时,必须上交请假条和查体证明,还必须书面保证请假其间按规定参加查体,否则不能批假。同时将批假有关手续及证明,上报区卫生局备案。请假期间如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查体,卫生院二次告知仍然不参加查体者,将停发工资。
5、对离婚女方年龄低于45周岁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查体,并上交离婚证书复印件,以作备案。
6、对借调外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归借调单位管理,被借调人员在调出十五日内完成计划生育管理手续,过期不办理的卫生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婚假7天,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产假3个月,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停发奖金、卫生津贴。对产假超过3个月而上班确实有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休假,可增休3个月,增休期间每月按基本工资50%发放。对计划内怀孕的女职工,产后半年内每天安排2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岗位竞聘中给予奖励加分,在退休时可增加退休工资10%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科室、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及考核、任用、晋升职称和工资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生育的,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在职职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降级、停发工资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
1、不按时上交计划生育查体证明的长期休病假、事假、待岗已婚育龄妇女。
2、擅自取环的,以及未按规定上环、结扎或未办理“知情选择”的已婚育龄妇女。
3、按规定应参加,但无特殊理由不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孕情定期间检查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院计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有提及的按照《峄城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七
统计稽查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规范我市统计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二、各区、县(市)统计机构根据上一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实行超级汇总的工业、贸易、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统计等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统计稽查工作任务。
三、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四、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稽查,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及稽查组成员。
五、实施统计稽查前,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查对象名称;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对稽查对象的要求等。
同一统计机构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不得超过一次。
各级统计机构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实施统计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含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对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七、统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统计法制机构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稽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补办立案手续,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八、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八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科普网络、科普队伍、科普陈地建设为重点,以街道指导思想为主体,社区为基础,以动员个方面力量,共同营造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的良好氛围,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
向社区广大居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宏扬科学精神。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在社区居民群众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每季度举办科普讲座一次;
2、每两月制作科普专栏一期;
3、利用节假日在辖区青少年中开展科技教育活动;
4、在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活动,向居民散发科普宣传资料;
5、科普活动室定期向居民群众开放;
6、并充分发挥作用;建有一支科普宣传队伍、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
8、建立社区科普工作资料档案,使科普工作规范化。
9、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科普工作做到记录齐全。
10.市民学校开课每年6次以上,文化活动室订有科普刊物,集有科普资料。
11.科普宣传窗做到内容经常更新。
12.社区科普活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开展以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和老年人为对象的科普活动10次以上。
13.社区居民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群众性健身文体活动,每年5次以上。
14.社区环境整洁、优美、安全。社区内无*影响,无封建迷信、无赌博活动,无社会丑恶现象和其他愚昧落后的习俗活动。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九
一、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都必须到方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租房屋的条件: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程序: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人、承租人与村(居)委会签订治安责任书。
六、有关处罚: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明承租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处2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十
一、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程序:需带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或原籍派出所身份证明信,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有关处罚:暂住人口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冒领、转借、涂改暂住证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补办暂住证的。
招用单位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对招用单位处以20xx元以下罚款。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十一
1、制定安全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一切可以整合、利用的资源和力量。
4、解决安全社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5、协调、指导各工作组有效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6、检查安全社区建划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估。
7、协助各工作组获得政府及民间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人力保障。
8、根据社区发展和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安全社区建设内容。
9、组织参加安全社区各类交流活动。
10、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落实安全社区建设计划。
1、协调、检查、督导安全促进项目工作组工作开展。
2、负责社区内外各单位的联络和协调。
3、负责安全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社区建设进度及相关档案管理等。
4、为维护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必要的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5、负责媒体发布以及同县安监局、市安监局和成都安全社区支持中心等联络沟通。
6、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对安全社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细化评估。
7、建立辖区伤害监测制度,对各监测点采集的事故与伤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8、结合安全社区工作开展情况与伤害监测结果,对社区安全进行综合评估。
9、定期上报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及建议改进方案。
10、完成县和xxx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组织协调十二个安全项目组开展交通安全、家居安全、社会治安、“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幼儿园安全、生产安全、涉水安全、工作场所安全、老旧院落安全、城市污水治理、防犬、马蜂等伤害预防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2、定期收集、整理、上报与项目相关的事故与伤害数据以及社区人群的安全诉求。
3、根据评估考核工作组上报评估考核结果及建议改进方案,制定或调整项目工作方案,保证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4、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项目组交流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及计划。
5、制定和落实安全健康宣传培训计划。
为了解社区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获取安全信息,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推动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要求。
(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和推广先进经验。
2、检查形式与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包区自查和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巡回检查。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巡回检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应该定时抽查。
(2)专项检查由街道组织,社区负责协助相关行动于每年定期进行。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3)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的项目、检查人、查出的问题或无问题的记录、被检查企业或人员的签字等。
1、建立并保持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事故与伤害隐患排查等工作,为制定安全目标和提供依据。
2、社区企事业单位、居委设有一名社会安全信息监督员,负责对本企业、居民区的安全检查及信息收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镇安全部门反馈。
3、各居民区设安全志愿者二名,主要职责是协助监督员在地区进行社会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监测。同时建立社区内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居民的公众监督以及媒体监督机制,形成共建社区和共管社区的氛围。
4、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宣传工作,鼓励社区居民举报社区安全隐患。建立社区内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需求信息,确保事故与伤害预防信息的有效沟通。
5、建立事故与伤害记录制度,明确事故与伤害信息收集渠道,为实现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1、参加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有符合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和计划的培训计划,能够满足不同文化层次、不同需求与不同能力要求的需要。
3、有固定的'安全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等。
4、通过宣传横幅、黑板报、宣传栏传播安全知识。
5、结合社区实际情况,以课堂培训、文体、互动、演练、知识竞赛、张贴、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对居民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各安全工作组协商议事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2、协商议事会由各项目组组长主持。
3、会上应提出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会议议题由各项目组成员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收集整理后提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安全建设工作出谋划策。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各工作组要做好记录。
1、各项目工作组定期参加促进委员会组织的会议。
2、各组向促进委员会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3、各项目小组成员交换工作经验、开展方法。
6、完成安全工作组赋予的其它有助于安全建设的工作。
1、安全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社区事故与伤害记录和安全社区建设档案。
2、记录和档案装具必须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3、定期对记录和档案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领导,妥善处理;对破损、褪变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4、记录和档案应依档号顺序排放,各柜、各文件夹均应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图,方便查找。
5、声像等特殊载体的记录和档案应妥善存放,以免遗失。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十二
通过“双评”工作考核党组织、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发挥党组织的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表彰先进,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根据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评议内容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双评”工作具体内容。
评议时间。
分五个步骤:
1.学习教育动员,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并要同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进行动员,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参加“双评”活动的自觉性。
2.自我评价,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认真总结个人在思想、学习等方面,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发挥党员模范作用方面,要肯定成绩、找出不足、确定努力方向。
3、民主“双评”。召开党小组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党支部大会,评议党委、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
4.组织考察。党支部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大会报告。对党委及支部的评议意见,除向大会报告外,要上报街工委。
5.表彰和处理。对表现好、作用突出的党员及时表彰,授予光荣称号;对表现差的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帮助教育和严肃处理。对政绩突出,具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党委、支部由街工委进行表彰,对问题比较多的党委及支部,要制定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十三
一、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程序:需带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或原籍派出所身份证明信,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有关处罚:暂住人口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冒领、转借、涂改暂住证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补办暂住证的。
招用单位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对招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版(通用14篇)篇十四
一、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治保会建设,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社区群众的防范意识。
二、建立警民联系箱,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及时出警、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调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三、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和消防检查,及时查堵漏洞。
四、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管理,受理暂停人口登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帮教工作,减少违法犯罪。
五、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社区社会和治安动态及信息,及时分析上报,预防和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
六、受理治安户口管理有关登记,领证事项的申请和咨询,对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便利服务。
七、负责开展"安全社区"的创建工作。
八、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帮助或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