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签订是技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为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保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份技术合同实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一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公司电脑的技术支持,系统装机服务和日常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安装的电脑,包括甲方自行购买及甲方员工为开展日常工作所需使用的电脑(含台式计算机、服务器、个人笔记本及平板电脑)数量及型号。
2.在系统故障或需要维护和升级时,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公司提供电脑的配置信息后十日内完成技术服务和支持工作;。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故障排修和系统维护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应对甲方要求进行立即响应。
3.应对甲方交给的物品和资料等妥善保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4.应对甲方使用软件和由乙方提供的硬件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稳定性负责,不得在进行技术服务中使用和安装非法的软件和硬件系统。
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同期暂定三年,如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盖章)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_____。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二
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特定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完整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咨询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权属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法定性】。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三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签订
受让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持有设计、制造、安装以及销售的技术秘密,并有权向甲方许可上述技术秘密;
甲方愿意利用上述技术秘密设计、制造、安装并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单售零部件。
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定义的:
a.技术秘密:指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合同产品所需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秘密技术资料和实际技巧,包括已申请专利部分和未申请专利部分的一切所需资料。
b.合同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技术秘密设计、制造的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c.考核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许可的技术所设计、制造,并按本合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各型号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产品。
d.技术资料:指附件二中所列乙方用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数据以及乙方现有的一切有关的其他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e.补充技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进一步开发的与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
f.改进技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开发的,对本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技术作出的改进。
g.净销售额:指从合同产品的总销售价中扣除运输费、包装费、保管费和保险费后所剩的金额数。
2.1本合同为普通许可。甲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露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2.2方同意甲方享有在_____厂设计、制造合同产品的权利及在除港、澳、台之外的中国境内使用、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销售权不包括单售零部件。
2.3甲方承担义务不向国外及港、澳、台出售合同产品及零部件,如有违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技术秘密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5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使甲方技术人员尽快掌握上述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6乙方将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7乙方授予甲方使用乙方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商标如下:_______________
3.1入门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__元。该入门费包括资料交付前的费用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种技术服务和培训费。
3.2提成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__________元。
3.3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第二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第三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
3.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第四个年度算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作为使用费。
4.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转帐支付。
4.2入门费一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合同生效后7日由甲方将入门费的20%即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b.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第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将入门费的50%即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c.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支付入门费中其余30%即__________元。
4.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考核产品验收后,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甲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费。
a.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单据后15天之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4.4在合同生效满3年后,第四年度开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费。
a.在每一年度最后一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对销售量和销售价的确认书以及该年度使用费计算书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和内容,通过邮局将资料挂号寄给甲方。
5.2甲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在收到资料后7天内须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给乙方。
5.3乙方在技术资料寄出后48小时之后,须将合同号、寄出资料的挂号单复印件、资料目录清单、件数用挂号信通知甲方。
5.4如技术资料在邮寄中有丢失、损坏、短缺等现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再次免费补寄给甲方。
5.5每包(箱)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写明: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件号、箱号
5.6技术资料包(箱)内须附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二份,标明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号码。
6.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实际生产条件时,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的原则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免费把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改进发展技术的处理意见,但其所有权属于提供技术的一方。
6.3未经乙方确认的技术资料,甲方保证不先实施于合同产品。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属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改进和发展技术,其所有权归双方共有。
6.5甲乙双方对双方所取得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享有优先使用权,所有方应提供各种帮助,使对方顺利实施其改进和发展技术,但如果没有得到所有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者泄露改进和发展技术。
7.1为验证乙方在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考核甲方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由甲方和乙方技术人员共同在甲方工厂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五。
7.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如符合乙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应共同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如考核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按7.2条规定双方签署合格证书。
7.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例如提供技术资料、培训、技术服务不正确等原因,乙方应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且自费派人参加第三次考核;如系甲方责任,则由甲方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费用。
7.5第三次考核合格,合同产品按7.5条规定签署合格证书,仍不合格,则双方应协商研究本合同进一步执行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保证和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确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按时提供。
8.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时免费向甲方提供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资料。
8.3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充分实施该技术秘密,并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操作。
8.5甲方保证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实行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将免费及时地提供给乙方。
8.6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支付使用费。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则应在规定期满后的15天内补交使用费,并加10%的利息。
8.7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将乙方提供的任何图纸和技术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9.1乙方保证是合同所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果第三方直接指控甲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仍由乙方出面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流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流给任何第三方。同时还保证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9.3如果甲方发生泄密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9.4如果上述技术秘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部分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专利局(处)调处,调处费由双方均摊。
10.2调处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0.3除了进行调处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用电报或信件通知对方,并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事故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提交对方确认。
11.3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上述事故为理由终止合同,也无权向另一方提出因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推迟履行的损失赔偿要求。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
12.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为_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2.3根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议,本合同可按双方满意的条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进行商谈。
1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会计人员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情况要单立帐簿,在每台(批)合同产品的销售单据上,应对1.10款中所列的各项支出分别列项。对没有分别列项或项目不全的单据,将被视为已经扣除上述各项支出计算的单据。
12.5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2.6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方已经完成制造或接近完成制造的合同产品,应视为已销售的合同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12.7本合同附件一至六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8对本合同各条款及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2.9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约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附件一 合同产品品种、规格(略)
附件二 技术资料清单(略)
附件三 技术培训(略)
附件四 技术服务(略)
附件五 验收标准及办法(略)
附件六 技术资料的修改及确认(略)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四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一般来说,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
(1)使用权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3)使用地区限制: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专利仅在授予国有效,这是一条法定原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转让合同所说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让方有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标的去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活动的地区限制。
(4)实施方式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限制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以种种不合理的条款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五
技术。
合同。
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所订合同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的认定规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
20xx年七月十八日 。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村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三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五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技企事业管理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七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工作内容。
1、工作时间:
2、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乙方要服从甲方加班加点的安排,在未经过甲方的允许下,不得早退或者提前离开岗位。
三、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1.本协议期间员工享受人身意外保险;离开公司保险自动消除。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公司工作不满15天(在15天中不能旷工)离开公司者将无工资发放。
4.工作期间由公司免费提供工作餐。
5.工资计算方法按用工单位实际核算,具体为:,如乙方严格按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并无无故请假和矿工,可保证乙方工资在左右,甲方每月日把上个月的工资,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八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免税营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九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内派遣_________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_________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_________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_________个日历日(包括_________个旅途日和_________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整)。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_________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_________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二号附件)。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7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天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c.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执行本协议的一切文件与资料应以英文书写并采用公制。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双方法定地址。
中国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
一、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范围: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新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粮食深加工新技术;矿产资源及深加工技术;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2、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4、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5、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6%;新办企业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60%。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工贸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7、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专职科技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纸质材料要有目录,目录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按要求进行排序。
2、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纸质报送材料和各市科技局、高新区(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三者要一致。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按书籍式装订成册(a4纸格式),请勿采用塑封和塑料夹子装订,以防止申报材料在各个运送环节中散落和丢失,影响申报效果。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二
一、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外资企业):
2、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资产负债表。
企业损益表。
企业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查新报告(须由省部及以上查新单位出具)。
检测报告(须由权威部门出具)。
用户报告。
环保证明。
产品采标证明。
3、申请单位视情况提交的辅助材料:
专利证书。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特殊行业许可证(从事医药、医疗器械、农药、邮电通信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必须提交)。
获奖证书等。
三、申报时间和费用。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江苏省科技厅常年受理,每年有四次申报时间。每项产品申报收费300元人民币。材料提交后2~3个月可完成认定。
1、企业总收入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应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利税率应达20%以上。
4、全体劳动生产率应达15万元/人。
5、人均利税应达3万元/人。
6、高新技术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5%以上。
7、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比例应达20%以上。
8、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例应达10%以上。
二、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外资企业):
2、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创新情况、高新技术企业特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等)。
3、反映单位厂容厂貌、生产设备、研发手段的图片。
4、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管理章程。
企业资产负债表。
企业损益表。
企业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查新报告(须由省部及以上查新单位出具)。
检测报告(须由权威部门出具)。
用户报告。
环保证明。
产品采标证明。
5、申请单位视情况提交的辅助材料:
专利证书。
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特殊行业许可证(从事医药、医疗器械、农药、邮电通信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必须提交)。
获奖证书等。
三、申报时间和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江苏省科技厅常年受理,每年有两次申报时间。每个企业申报收费300元人民币,认定完成后再收费800元人民币。材料提交后2~3个月可完成认定。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三
乙方(受让单位):_________。
一、甲方将_________技术转让给乙方,乙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_________产品。
二、国内外运用该项技术的状况和经济效益。
_________。
三、甲方转让技术应到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
1、该项技术的参数,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最低或正常的生产潜力,单项规格、公差等_________。
2、经济效益_________。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将_________技术的'资料和设备、配件等(可用表格列出)交付乙方。
2、甲方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派出技术人员_________名到乙方单位,指导乙方安装设备和产品试制工作,并派员参与产品的鉴定工作。
3、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应对第三方保密,不得扩散或转让(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另行转让者除外)。
4、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后续改善,应及时转让给乙方(双方协商互不相告技术后续改善资料者除外)。
五、乙方的义务。
1、双方协商议定,技术转让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办法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转让费共_________元,一次总算支付。
(2)双方按商定的其它办法计算和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如双方商定有预交定金条款,应专条规定定金的金额和交付时间。)。
(3)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按甲方转让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提成。
2、乙方对甲方转让的_________技术不得向第三方扩散和转让(双方商定同意乙方转让者除外)。乙方对甲方转让的技术如有后续改善,应告之甲方改善资料(双方协商互不相告者除外)。(如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必须入门费,则应在合同中立专条规定入门费的金额,交付时间等。)。
3、在设备安装和产品试制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乙方应为甲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带给工作和生活方便。
六、转让技术的验收标准与验收方式。
1、验收标准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___。
七、甲方的违约职责。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设备和配件,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的违约金。如甲方迟延交付技术资料、设备及配件,致使乙方理解甲方转让的_________技术已成为不必要时,乙方能够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擅自将向乙方转让的技术又扩散,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规格派出技术员,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纰漏,应及时更正和完善;如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应按技术转让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乙方的违约职责。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将甲方转让的技术付诸生产,除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外,不得干预甲方另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如擅自将甲方转让的技术扩散或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以违约论,但务必及时告知对方有关状况。
十、其它。
1、本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期为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废除合同。
2、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不属同一系统的,或经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当事人能够提请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付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5、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技术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技术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详细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四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一 项目名称;
二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 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 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 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违反合同;
二 发生不可抗力;
三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 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原则是:
一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 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 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三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 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 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 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 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技术服务合同。
2.在________(甲方国名),受甲方邀请的乙方________技术服务人员应有准备,并且愿意同________甲方的________公司共同工作。
第二条法律约束。
乙方人员在________(甲方国名)期间,应服从甲方国家的法律,受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约束。
第三条费用支付。
1.(1)甲方负责向乙方人员支付乙方提出的每人每月________(币别)的免税技术服务费。
(2)上述免税技术服务费的________%应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3)本款(1)项提及的技术服务费自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甲方国名)之日起开始计算。
2.(1)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人员在工作或业余的全部时间内,应保证行为端正。
(2)甲方对乙方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旅费。
甲方负担乙方人员往返________和________(甲方国名)的国际旅费和每人不超过2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并负责安排机票。
第五条汇兑。
1.第三条1款(1)项中所提及的技术服务费的________%应以________币(即甲方的国币)支付给在________的乙方技术服务组,其余________%应由甲方按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折成美元(或英镑)。
2.所折成的美元(或英镑)应电汇________银行转汇________(乙方所在城市)________银行营业部________公司(即乙方公司)________号帐户。
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汇款情况通知乙方国驻甲方国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甲方同意:
1.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设备齐全的住宿;
2.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交通工具;
3.免费提供乙方必要和充分的劳保用品;
4.为乙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人寿保险;
5.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和用品;
6.在指定的医院或诊所为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免费医疗,但不包括镶牙、配眼镜和性病的治疗。
7.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公出差,应按照甲方人员待遇,发给出差补助费,以________币(甲方国币)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组。
第七条休假。
合同期间,乙方技术人员享受________、________两国的全部公共假日。
1.乙方人员每年享受30天的休假,工资照发(从开始工作之日算起工作11个月,第12个月为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应全部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2.乙方技术人员每年应得________元(甲方国币)的奖金,奖金的________%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3.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回国休假提供往返经济舱机票。
第八条移民费用。
甲方同意为乙方人员办理移民手续,其中包括:
1.办理出入境签证;
2.为乙方人员办理合同规定雇用期间的长期居住许可;
3.承担本条1、2款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事假。
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技术人员由于家庭不幸和/或其他原因,可请紧急事假10天。
1.准予乙方人员事假时,甲方不负责:
(1)乙方事假人员旅费;
(2)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服务费;
(3)因乙方人员事假期满后不能返回________(甲方国名)而换人所需的费用。
2.乙方应负责:
(1)从国内另行换人,替换不能返回甲方服务的技术人员;
(2)承担换人所需的全部费用;
(3)因乙方人员事假期满后不能返回________(甲方国名)而换人所需的费用。
(2)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违反合同或阻碍合同履行时,甲方同意:
a.按合同规定费用,向乙方人员支付3个月的技术服务费;
b.执行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工伤、事故及人员更换。
1.乙方技术人员因身体不好或工伤,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时,乙方同意:
(1)从中国另行派人替换上述人员;
(2)承担替换人员从________(乙方国名)到________(甲方国名)的旅费。
(3)甲方同意承担因病或工伤回国的乙方人员的旅费。
2.在合同期间内,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甲方同意:
(1)处理事故、工伤或死亡的一切善后事宜;
(2)负担所产生的费用;
(3)按________(甲方国名)现行的工人补偿法向死者伤残者支付抚恤金和/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如有不同意见,发生分歧和争执,或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应根据________(甲方国名)的现行法律,提交________仲裁机关解决。
第十二条期限。
本合同的执行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有效期限共____年,此为第一阶段。
____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应进一步商定延续合同期限和与之有关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两份,分别用中、________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六
本培训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市订立。
根据公司( )发(司)字第( )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培训合同,合同如下:
甲方派乙方赴________进行国外培训,培训期计________天。
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将培训中所学之操作技术、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及文件资料xie露给第三方。
公司根据支付培训费数额,要求乙方必须在公司服务伍年,作为签订本培训合同之条件。
乙方若在服务年限内自动离职或辞职需向公司退还一切培训费用,包括由公司支付的培训交通费、住宿费、餐食费及其他培训费用。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即某方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一方对因本次培训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 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双方同意的______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七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
让与方(乙方)_________。
本
合同。
乙方将其拥有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受让方与让与方(以下称双方)就转让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事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鉴于乙方拥有的技术秘密,甲方希望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并相应的使用费。
1.技术秘密的范围:_________.
2.技术指标和参数:_________.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
第三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技术资料内容:
2.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_________。
2.提交地点地点:_________。
3.提交方式方式:_________。
1.乙方实施自行使用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2.乙方转让他人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
1.实施范围:_________.
2.实施方式:_________.
3.实施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第三人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秘密侵权的,应由乙方应当参与解决纠纷;如经最终法律程序确认甲方构成侵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的除外),一方有权并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范围:
(1)人员:_________;。
(2)技术资料和信息:_________;。
(3)技术成果: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就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甲方应享有免费的普通实施许可的依本合同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_________;其中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_________.
2.技术秘密使用费由甲方(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该项技术秘密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适当的时间和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具体查阅办法为:_________.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甲方逾期_________日未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让与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权对以让与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
让与方(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受让方与让与方(以下称双方)就转让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事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鉴于乙方拥有的技术秘密,甲方希望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并相应的使用费。
1.技术秘密的范围:_________.
2.技术指标和参数:_________.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
第三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技术资料内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_________。
2.提交地点地点:_________。
3.提交方式方式:_________。
1.乙方实施自行使用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2.乙方转让他人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
1.实施范围:_________.
2.实施方式:_________.
3.实施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第三人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秘密侵权的,应由乙方应当参与解决纠纷;如经最终法律程序确认甲方构成侵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的除外),一方有权并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范围:
(1)人员:_________;。
(2)技术资料和信息:_________;。
(3)技术成果: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就本项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甲方应享有免费的普通实施许可的依本合同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项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_________;其中技术服务和指导费为:_________.
2.技术秘密使用费由甲方(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该项技术秘密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的,乙方有权以适当的时间和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具体查阅办法为:_________.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开始实施本项技术秘密;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甲方逾期_________日未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让与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权对以让与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八
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________。
二、项目范围及面积________董家沿街楼的室外路面、道路、绿化、给水、强弱电、暖气、雨水、排水等的设计工作,项目规划面积约________m2。
三、项目服务范围。
本项目所设计成果经甲方审定后需提交资料内容如下:
1、室外路面及道路硬化图(4套)。
2、室外景观绿化施工图(4套)。
3、室外给排水施工图(4套)。
4、室外强弱电施工图(4套)。
以上设计图纸电子版资料在设计成果完成后交付甲方。
四、图纸交付时间。
乙方于甲方提供现场资料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纸的设计。
五、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________元(含出图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30%,图纸设计完成交付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执行。
2、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交付或转让第三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
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交付的文件及图纸等技术资料。
3、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满足施工要求。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十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国籍: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国籍: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技术服务合同。
2.在________(甲方国名),受甲方邀请的乙方________技术服务人员应有准备,并且愿意同________甲方的________公司共同工作。
第二条法律约束。
乙方人员在________(甲方国名)期间,应服从甲方国家的法律,受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约束。
第三条费用支付。
1.甲方负责向乙方人员支付乙方提出的每人每月________(币别)的免税技术服务费。
上述免税技术服务费的________%应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本款项提及的技术服务费自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甲方国名)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人员在工作或业余的全部时间内,应保证行为端正。
甲方对乙方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旅费。
甲方负担乙方人员往返________和________(甲方国名)的国际旅费和每人不超过2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并负责安排机票。
第五条汇兑。
1.第三条1款项中所提及的技术服务费的________%应以________币(即甲方的国币)支付给在________的乙方技术服务组,其余________%应由甲方按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折成美元(或英镑)。
2.所折成的美元(或英镑)应电汇________银行转汇________(乙方所在城市)________银行营业部________公司(即乙方公司)________号帐户。
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汇款情况通知乙方国驻甲方国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甲方同意:
1.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设备齐全的住宿;。
2.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交通工具;。
3.提供乙方必要和充分的劳保用品;。
4.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人寿保险;。
5.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和用品;。
6.在指定的医院或诊所为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医疗,但不包括镶牙、配眼镜和性病的治疗。
7.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公出差,应按照甲方人员待遇,发给出差补助费,以________币(甲方国币)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组。
第七条休假。
合同期间,乙方技术人员享受________、________两国的全部公共假日。
1.乙方人员每年享受30天的休假,工资照发(从开始工作之日算起工作11个月,第12个月为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应全部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2.乙方技术人员每年应得________元(甲方国币)的奖金,奖金的________%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3.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回国休假提供往返经济舱机票。
第八条移民费用。
甲方同意为乙方人员办理移民手续,其中包括:
1.办理出入境签证;。
2.为乙方人员办理合同规定雇用期间的长期居住许可;。
3.承担本条1、2款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事假。
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技术人员由于家庭不幸和/或其他原因,可请紧急事假10天。
1.准予乙方人员事假时,甲方不负责:
乙方事假人员旅费;。
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服务费;。
因乙方人员事假期满后不能返回________(甲方国名)而换人所需的费用。
2.乙方应负责:
从国内另行换人,替换不能返回甲方服务的技术人员;。
承担换人所需的全部费用;。
因乙方人员事假期满后不能返回________(甲方国名)而换人所需的费用。
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违反合同或阻碍合同履行时,甲方同意:
___.按合同规定费用,向乙方人员支付3个月的技术服务费;。
b.执行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工伤、事故及人员更换。
1.乙方技术人员因身体不好或工伤,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时,乙方同意:
从中国另行派人替换上述人员;。
承担替换人员从________(乙方国名)到________(甲方国名)的旅费。
甲方同意承担因病或工伤回国的乙方人员的旅费。
2.在合同期间内,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甲方同意:
处理事故、工伤或死亡的一切善后事宜;。
负担所产生的费用;。
按________(甲方国名)现行的工人补偿法向死者伤残者支付抚恤金和/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如有不同意见,发生分歧和争执,或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应根据________(甲方国名)的现行法律,提交________仲裁机关解决。
第十二条期限。
本合同的执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有效期限共________年,此为第一阶段。
________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应进一步商定延续合同期限和与之有关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两份,分别用中、________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二十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客户)。
乙方:_________(供给商)。
为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开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那么,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维护效劳。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效劳项目名称及费用、效劳期限、支付方式。
(1)效劳期限: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效劳(下称效劳)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署后的2天内,甲方应以票据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效劳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银行账户为:_________,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3)假如甲方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按时缴纳效劳费用的话,那么乙方有权每日以拖欠金额1%的标准加收罚金。
二、项目的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计算机维护效劳,该效劳包括以下几条:
(一)计算机硬件故障诊断、排除。
(1)假设不是计算机硬件自身的问题,乙方应当为每个硬件安装相应的驱动程序;。
(2)对于计算机硬件出现的问题,乙方应该作出诊断,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3)对甲方的硬件购置使用提供合理化意见;。
(4)以工本费的标准修复甲方可以修复的硬件(显示器除外);。
(6)软件故障的及时排除。
(二)操作系统的安装优化。
(1)乙方安装的操作系统、软件要求尽可能的发挥甲方电脑硬件性能;。
(2)在硬件没有故障的前提下,保证甲方每台电脑可以正常运行;。
(3)乙方为甲方的每台电脑都要求有防、杀病毒系统和系统快速备份、恢复系统;。
(5)每半年重新安装一次系统。
(三)网络的组建、维护。
(2)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对网络进行拆迁、增减不在此合同所指定的范围。
(四)网络接入主机的维护。
(1)为效劳器安全保护措施;。
(2)对效劳器做安全检测,关闭掉多余的效劳,删除木马等后门程序;。
(3)为甲方安装一台备用效劳器,以便在当前效劳器无法工作时快速接通网络;。
(4)向甲方传授安全知识。
(五)乙方以优惠的价格为甲方提供不在此合同范围内的效劳,如网站制作、图片扫描、光盘刻录、硬件评测、_________效劳。
三、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该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条款为甲方提供优质效劳;。
(2)甲方应该对乙方的工作提供支持;。
(3)非技术性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
(4)甲方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系统文件,不得修改、删除乙方的系统备份文件;。
(7)在非工作时间内如发生严重故障(如效劳器故障)导致网络整体不能运营,乙方应于1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其他小故障可待工作时间解决。
四、违约责任。
在此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以此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但以下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
(2)乙方由于特别原因,终止合同不视做违约行为;。
(3)由于无法抗拒的灾难而导致无法履行此合同不视做违约行为;。
(4)_________。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续约。
在此合同期满后,假如双方合作愉快,有意继续合作的,需重新签定合同。
七、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二十一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发展中国水晶影像事业,______水晶影象工艺品厂开发出电脑制作水晶影像工艺。
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电脑彩色水晶影像制作技术加盟达成以下的协议条款:
1、技术培训(3种技术:双面透,单面高清晰度技术,免打磨技术)。
2、水晶专用打磨抛光机一台。
3、水晶专用固化灯一台。
4、样品5个(学员亲自动手实习)。
5、进口抛光粉半斤。
6、教学软件一套。
7、技术资料一份。
8、凡学员可以享受样品款式订做业务,及激光雕刻,喷字,等附加服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最热技术合同认定(通用22篇)篇二十二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份内派遣____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____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____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____个日历日(包括四个旅途日和三个周末日),每周工作____天,每天工作____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美元整)。
2、为乙方____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____%,计____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北京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____天内通过____中国银行和____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3、本协议总金额____%,计____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天通过____中国银行和____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执行本协议的一切文件与资料应以英文书写并采用公制。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