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在下面的保险合同范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和要素。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一
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情分析。
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而协保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但其并未查实投保人财产分存几处即填写了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并未载明房屋类以外财产具体坐落何处,因而可认为,保险公司对该财产的坐落地及危险程度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善亦负有过错责任。
二是协保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的协保员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并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根据协保员填写的分户清单核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所附分户清单为准,并另开保险费收据。可见,协保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1、2款和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协保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二
基本条款保险财产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免除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元人民币;(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
合同。
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十条(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二)保险单;(三)保险条款;(四)投保单。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特别提示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保障金的确定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933元人民币;(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5元人民币。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933元人民币;(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5元人民币。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一对应的手续费);(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3%一对应的手续费);(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6%一对应的手续费);(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73%一对应的手续费);(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ox保险天数x.83%一对应的手续费);(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x(1+1ox保险天数x.9%一对应的手续费)。给付金的领取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
委托书。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壹年。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三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___。
己方:__________________。
庚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甲、乙、丙、丁、戊、己方系母子、母女关系,与庚方系祖母与孙子关系,甲方现有万改英名下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__。该房产系甲方与_______________的夫妻共同财产。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并未被遗产继承人进行分割,现仍由甲方居住。
经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方作为房屋共有人及遗产继承人享有该房屋_________%的所有权。乙、丙、丁、戊、己方作为继承人同等的享有房屋_________%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_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庚方,庚方自愿接受。
2、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_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庚方,庚方自愿接受。
3、庚方向丙、丁、戊、己四方分别支付_______________万元,购买丙、丁、戊、己四方各自继承享有的_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
4、该房屋因客观情况所限,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不能办理过户原因消除后,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应依照庚方的要求积极协助庚方办理过户事宜。
5、该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不得反悔,甲、乙、丙、丁、戊、己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
6、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7、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必须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约定均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甲、乙、丙、丁、戊、己六房若违反约定,须按照违约时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向庚方补齐差价。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戊、庚七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各执一份。
庚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四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人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
财产。
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年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本投保单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经办人:_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五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兴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知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业。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行动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日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
第十条赔偿处理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知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六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兴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知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业。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行动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日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
第十条赔偿处理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知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人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
财产。
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年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本投保单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经办人:_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
财产。
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年。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各分户号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存放地址均以名单附表为准。
注意:
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如有错误,希及时通知更正。
经办人:__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
签单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七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八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父)。
乙方:_____________(母)。
丙方:_____________(子)。
甲、乙与丙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现丙方已成年并参加工作,有独立的收入,为了家庭的和睦,预防财产纠纷的发生,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的收入每月交给甲方和乙方百分之__________,作为丙在家庭中的生活费;交百分之__________由甲方和乙方代为保存,作为丙方将来的结婚费用。
二、甲方和乙方今后不再承担丙方的抚养教育费用。
三、本协议的效力至丙方结婚时为止。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附件: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一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
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____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
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
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
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
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三章机动车。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
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
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三节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二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三
本协议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签约双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商资格。
1.由国家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单位。
2.有销售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
3.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并有能力开拓所代理甲方软硬件产品销售渠道。
4.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政策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产品、地区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软硬件产品的代理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代理价格。
2.乙方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为: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短信控件。
4.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5.乙方原则上只能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所拥有的本系列软件版权的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发展的客户提供技术咨询。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进货量及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
4.在乙方销售数量突出时,甲方可授权乙方以自有品牌销售。
5.甲方推出代理产品的新版本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拥有本协议中所有代理软硬件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和发布权。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3.乙方保证严格尊重产品版权及商标权,保证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重做、复制、拷贝或泄露、传播、散布所代理产品,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所代理产品进行解剖、汇编、反汇编。
4.乙方应为客户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乙方必须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某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乙方不得销售代理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否则一经发现将撤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乙方必须按时支付软件销售款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及其所发展客户的软件使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规定的指导价格,否则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有义务保护有关的商业机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本产品的行销计划。
五、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控件:_________起。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gsm设备:_________套起。
2.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短信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_________以外地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代理产品的运费。
5.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商品损坏,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
六、价格政策。
1.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不得无销售额,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在代理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可参考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含税):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设备及控件:_________元/套。
(注:以上报价中均包含ft35a硬件设备1套)。
单独的gsm硬件设备ft35a:_________元/套。
3.乙方向甲方订购的短信产品时,在代理价格的基础上,按累计订货数量可享受不同的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不享受产品报价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_________套以上,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硬件设备的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商议。
5.乙方成为代理后,可享受的产品价格如下:
名称。
代理价(含税)。
代理价(不含税)。
市场指导价。
七、法律效力。
1.本协议所载条款的解释权归属甲方。
2.变更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文件。
3.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四
-----------------------------------。
|被保险人姓名:。
|
|---------------------------------|。
|保险财产地址:。
|
|---------------------------------|。
|保险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
|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财产名称。
|
保
险
金
额
|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
|
|-------|---------|---------------|。
|家用电器及。
|
|
|
|照相器材。
|
|
|
|-------|---------|---------------|。
|衣。
物
|
|
|
|-------|---------|---------------|。
|
床上用品。
|
|
|
|-------|---------|---------------|。
|家。
具
|
|
|
|-------|---------|---------------|。
|
其他物品。
|
|
|
|-------|---------|---------------|。
|总保险金额:。
|
|
|
|-------|---------|---------------|。
|总保险金额:。
|
|
|保险费:。
|
|-------|---------|---------------|。
|备注:。
|
|
|
-----------------------------------。
----------------------。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签字:。
|
|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日期:年
月
日
|
----------------------。
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
合同。
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
保险期限。
第八条。
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五
立遗嘱人:
姓名: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人(代书人):
姓名: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人:
姓名: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_____和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__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患有高血压_____或其它疾病,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银行存款:
房屋_____套座落于:
风险提示: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
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风险提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剩余的部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银行存款由_____继承;。
_____座落于_____房屋四分之三套由_____与_____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__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文所分析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变更、撤销。
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_____(捺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书人: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代书人、见证人需与_____遗嘱继承人没有亲属、债权债务、合伙等利害关系.本人会写字就不要借书人见证人。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六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七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八
立遗嘱人:
姓名:
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年龄: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人(代书人):
姓名:
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年龄: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人:
姓名:
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年龄: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_____和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__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患有高血压_____或其它疾病,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银行存款:
房屋_____套座落于: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银行存款由_____继承;_____座落于_____房屋四分之三套由_____与_____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__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_____(捺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书人: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通用19篇)篇十九
第一条、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之父(该房屋系乙之父母离婚前财产)。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甲方承诺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为三份(分别为甲方三分之一,乙方2人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条、该房屋自签协议日起,甲乙都享有居住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行为)。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的原则承诺,今后对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出卖,抵押等行为,要乙方同意并且在场,所得财物均为三份(分别甲方一份,乙方一人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订立后,由见证人见证签字,手印,见证人承诺见证。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名之起日成立。
第八条、本协议效力约定:_________________除新的双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双方对以上协议均无异议,以后不的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