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组织的特点和目标,以及成员的需求和权益。规章制度的案例与范文展示了一种科学和系统的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一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在主管领导下,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要求及时上报。
1、发生一般轻伤事故,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的其他人员在保护现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决定。
2、发生多人死亡以上的事故,应立即上报经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抢救人员和财物,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因,并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落实,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由事故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1、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统一规定执行。
2、公司办公室将历年发生的事故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二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管理工作,形成全公司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公司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公司领导。
八、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三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工程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材料)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四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五
1、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配备齐全,符合标准,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2、开工前办理好航行通告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有关施工手续。
3、在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船舶的相互干扰。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船舶进行即时动态管理。根据施工现场船舶航行情况,借助海上专用通讯频道,对施工船舶进行合理调度,及时做出避让措施,以免海损事故的发生。
4、工程船舶要按规定悬挂信号,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施工中认真执行海上安全监督局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
6、在炸礁工程开工前,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炸、清礁开工报告,并取得业主和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许可,开工前需由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爆破钻孔作业船施工位置、施工起止时间、钻孔作业船信号和抛锚情况、爆破临时浮标位置、爆破封航时间和开航时间、通航船舶须知、避让和联系信号、爆破施工的安全措施等。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的各种标志和信号的安全可靠性。
7、做好安全警戒防护措施,并提交工程师代表审查。爆破前15分种派出悬挂红旗的巡逻艇前往爆破区上下游担任警戒,以防任何过往船舶接近爆破区,即将爆破时,悬挂红旗的爆破作业船鸣笛三次,每次历时3秒。爆破结束时发出信号,鸣笛10秒,并降下红旗。
8、抓好季节性防范措施,现场项目经理部须制订详细的安全避风措施,选择避风锚地,并落实到专人,布置到各船。夏天高温季节认真布署降温工作,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做好记录,特别是在接获突发性灾害天气时,项目经理和各船长应加强现场值班,并有应急措施。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六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七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的有效开展,促进学生健康幸福地生活,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班级安全公约:
1、上学、放学一定要跟路队,不准在马路上玩耍、逗留。路上靠右行,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2、禁骑车,也不准乘坐他人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3、学校里不准拿刀、棍等尖锐的器械。课间活动要文明礼貌,严禁相互追逐打闹,不做危险的游戏。
4、无事不准随便走出学校,有事要向老师请假,经老师允许后方可。
5、空堂自习严禁嬉笑打闹,上课不准吃东西。
6、午休要求全部回家,如有特殊原因不回家,严禁随便离校,严禁在校园内追逐嬉闹。课间活动时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7、午休铃响后,全部进教室,不准在校园内玩耍。
8、课外活动活动由班主任或班干部组织,活动应该有趣,安全,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更不准到田野、河坝、马路上去玩耍。
9、午、晚上放学,一定要排好路队,不能在路队上打闹。
10、不准在学校门口和学校周围的护坡上玩耍。
11、防火、防水、防触电、防盗、防骗。不准带火具(打火机、火柴等),也不准带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保管好自己的东西。
12、爱护公物,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害公物。不在校园的墙上乱涂乱画,严禁小内外打架。
13、特殊天气,可以迟来学校,并由家长亲自接送。
14、不爬电杆,不爬树,不能在有警示语的电杆和变压器下玩耍。
15、不乱吃零食,不购买小摊,无营业执照等商店的食品。
16、不在枯井,深山沟,水面上,悬崖边等危险地点玩耍。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八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认真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建立消防组织,全面实现安全经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库区内严禁吸烟、并要有禁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放整齐,不超重、不超高、不混存。
三、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定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四、库房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
五、进库人员交出火种,关掉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戴上火星熄灭器。周围不得有杂草,库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锄除,不能等枯黄后才清理。
六、保证库区清洁、在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七、爆炸物品仓库应备有存储足够水量的防冻池或消防用水管道。
八、爆炸物品仓库不论其所在地区的雷电期的长短,都应采取妥善的避雷措施。
九、爆炸物品的仓库上空,不准架设任何电线或电缆,库房内不装照明设备。
十、不论何人进出库区都必须遵守出入库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在册,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十一、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损撞击。
十二、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至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十三、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十四、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与记录工作。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九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
(2)安全教育制度:对新进企业工人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使工人掌据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点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学会使用施工现场配备和设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并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每个分单项(体)开始作业前,必须由项目安全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性防护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本工程项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操作证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并上报监理公司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安全员统一管理。
(6)班组“安全喊话”及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作业前由班组长对所属工人进行班前安全喊话,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工人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并监督工人相互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作好记录。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措施,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漆库房、乙炔、氧气瓶库房、)以及旁边有可燃物的焊接作业点均按要求配备必消防灭火器。并且建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消防应急救援。
(8)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对各楼层周边、通道和楼梯两侧边以标高大于2米的平台临边均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现场施工人员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紧安全带,并挂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所有电路、配电箱、电机等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管理和维修,电器、用电机具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10)工伤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合格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采用江宁区安全监督站统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资料,资料填写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责任制、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各信息系统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条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网络系统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司网络安全的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2、对于公司网络主结点设备、光缆、网线布线设施,以任何理由破坏、挪用、改动。
3、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利用公司网络,访问带有“黄、赌、毒”、反动言论内容的网站。
7、向其它非本单位用户透露公司网络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8、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单位所属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信息中心。
第四条连入公司网络的用户必须在其本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一经发现个人计算机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响到整体网络安全,信息中心将立即停止该用户使用公司网络,待其计算机系统安全之后方予开通。
第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网络私自对外提供互联网络接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用户的使用权。
第六条对网络病毒或其他原因影响整体网络安全的子网,信息中心对其提供指导,必要时可以中断其与骨干网的连接,待子网恢复正常后再恢复连接。
第一条、“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每名系统管理员都必须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对重要系统的系统岗位员工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培训。
第二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有信息的发布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核、审签手续,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涉及国家及公司机密的信息系统必须与内部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企业内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凡发布虚假、反动、色情、泄密等内容,追究信息报送和审核者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信息系统管理权限从安全级别上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从适用对象上分为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高级用户、中级用户、一般用户、特殊用户;从操作承载体上分为服务器(包括系统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控制服务器)、工作终端、用户终端;从设定内容上分为完全控制、权限设置变更废止、创建、删除、添加、编辑、更新、运行、读取、拷贝、其他操作等。
第四条、所有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和不同安全等级信息之间必须存在授权关系,并在新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阶段形成方案并加以设计,在软件系统中预留对应关系设置的功能,根据使用者岗位职务的变迁进行调整。
第五条、利用it技术手段,对信息系统的硬件配置调整、软件参数修改严加控制。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设置相应的安全参数,保证系统访问的安全;对于重要的计算机设备,要利用软件技术等手段防止员工擅自安装、卸载软件或改变软件系统配置,并定期对以上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信息系统如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市场剩余和信用状况等,并且与其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七条、所有信息系统服务器、工作终端、用户终端必须安装安全防病毒软件,对未安装防病毒软件的终端用户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八条、利用防火墙、路由器、入侵检测等网络设备,加强网络安全,严密防范来自互联网的黑客攻击和非法侵入。
第九条、对于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涉密或关键业务数据,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条、对于停止运行的废旧系统,应当做好系统中有价值及涉密信息的销毁、转移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人员要遵守信息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利用计算机舞弊和犯罪。
第十二条、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各类管理及使用人员采取密码分级管理,设定密码有效期限,对密码存储采用非明文二次加密技术防止各类密码泄露事故的发生。
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风险源的预防管理,提高应急防范能力,保障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及信息机房的整体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确保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为公司整体安全形势稳步发展提供保障。
本预案适用于各单位信息安全突发风险应急管理。
1、火灾
2、意外断电
3、重要数据丢失
4、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5.1、火灾辨识及评估
5.1.1火灾辨识
(1)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
(2)强电线路短路引起的火灾
(3)杂物堆积引起的火灾
(4)温度过高引起的火灾。
(5)老鼠咬线引起的火灾。
5.1.2火灾风险评估
机房发生火灾可能导致工作人员人身受到伤害;信息网络设备受到损坏;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
5.2、意外断电辨识及评估
5.2.1意外断电辨识
(1)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断电。
(2)短路跳闸引起的意外断电。
5.2.2意外断电风险评估
2、意外断电可能导致烟雾报警系统、温度报警和断市电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带来的间接财产损失。
5.3、重要数据丢失辨识及评估
5.3.1重要数据丢失辨识
(1)意外断电引起的数据丢失。
(2)服务器故障引起的数据丢失。
(3)数据库损坏引起的数据丢失。
5.3.2重要数据丢失风险评估
1、安全软件系统数据丢失可能导致安全生产监控类系统数据无法正常采集于传输,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2、数据库系统数据丢失可能导致经营管理类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公司相关部门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办公无法正常进行。
5.4、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5.4.1 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辨识
(1)意外断电引起的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损坏或故障导致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2)通信线路中断引起的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3)服务器损坏或故障引起的大面积无法登录互联网。
5.4.2 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风险评估
1、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可能导致公司与生产矿井之间的信息传输中断,管理部门失去对矿井生产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可能导致公司日常办公无法正常进行。
5.5、高空作业辨识及评估
5.5.1高空作业辨识
(1)日常高空维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2)工程高空施工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5.5.2高空作业风险评估
日常高空维修网络设备、打扫卫生和高空施工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根据各单位存在的主要风险源和风险评估,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及措施。
6.1火灾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如果火势过大,人员无法靠近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求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2)发生重大火灾时(包括机房局部、ups控制器、库房局部),值班人员应立即逃离火灾范围,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拉响警报,向公司调度室和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力争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3)发生较大火灾时(包括消防通道、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向公司总调度室及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或降低财产损失。
(1)火灾发生时,值班和工作人员应立即脱离火灾范围,确保人身安全。
(2)根据火灾大小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并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3)根据火灾风险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及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火灾情况。
(4)火势过大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进行求助。
(5)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火灾扩大,降低财产损失。
(6)尽最大可能搜集火灾发生的相关信息,做好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7)每月针对火灾诱发根源进行彻底检查(如易燃物品不能堆放、库房物品分类并整齐摆放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6.2、意外断电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和短路引起的意外断电时,值班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进行汇报,邀请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断电故障排查,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机房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汇聚交换机、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服务器、软件服务器、软件系统、烟雾报警、ups温度监控、机房温度监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和上报。
(1)发生意外断电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2)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进行汇报。
(3)必须请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与维修。
(4)搜集意外断电发生的信息并作好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6.3、重要数据丢失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1)因意外断电引起重要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部门进行汇报,邀请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恢复供电正常,排查机房设备及数据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恢复。
(2)因服务器故障引起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案件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服务器维修和数据恢复,如果服务器和数据无法维修和恢复时,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和数据安全。
(3)因数据库无法启动引起的数据丢失,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案件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恢复,如果数据无法恢复,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确保设数据安全。
(1)发生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相应等级。
(2)值班人员向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
(3)组织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恢复。
(4)本单位技术人员无法恢复丢失数据时,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确保数据安全。
(5)做好数据丢失与恢复过程的记录。
6.4、高空作业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如果坠落人员处于昏迷状态,其他维修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如将人平躺在地上,进行按压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监部门汇报。
如果坠落人员处于昏迷状态,其他维修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如将人平躺在地上,进行按压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监部门汇报。
(1)日常高空维修必须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进行维修作业。
(2)在日常工作中设计到高空维修,维修人员一定要2人或2人以上进行维修。否则,维修人员可以拒绝维修工作。
(2)高空维修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绳索,并采用安全梯子进行高空作业。否则,不能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3)事故发生后要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详细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三
1、负责具体制定公司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建立机械管理体系,制定机械安全目标以及相应的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掌握公司各阶段现场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审查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
3、负责检查施工项目部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确认情况。
4、负责起重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
5、定期组织检查现场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机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
6、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7、负责公司层面的机械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汇总、存档。
8、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现场起重机械危害辨识及防范措施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制现场起重机械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评价和改进。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四
1.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生、助产师(士)、护士不得擅自离开产房。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一般产妇在临产室待产。遇有容易污染或患有传染病的产妇,应送隔离产室。
3.工作人员进入产室,必须穿戴产房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4.检查产妇后要洗手。接产和手术时常规刷手、泡手,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5.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立即处理。
6.产房应设有产程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留,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7.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音,并做记录、签字。
8.产房每周大扫除、封闭消毒一次,并定期做细菌培养,器械每周全部消毒一次。
9.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分娩经过,新生儿体温单和出生证等记录。
10.产妇生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两小时,行早接触、早吸吮,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共同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示及产妇情况。
11.婴儿出生后常规进行检查,抱给产妇辩认性别,并系好手条,盖足印,认真核对,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五
3、认真执行班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好班长的安全责任,班长对班组的安全负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轮值安全员协助班长抓好安全工作。
4、认真执行班组互保联保,互保联保人对自己的对子负责,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在场成员非互保联保对自动结对。
5、执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钟活动,保证时间、内容,并认真记录,班长要提前备课,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收获。
6、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各项操作、维护,作业,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杜绝三违。
7、不断深化、细化危险源预知预控活动,定期修订。
8、班组成员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现象,重伤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质量、设备、污染事故,否决本班组一切指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六
进一步贯彻落实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导热油管道、特种设备及危险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
3.1.1安全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对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1.4负责《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协调、监督及违章处理。
3.1.5安全部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监护人、检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设备使用部门:
3.2.1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检修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2.2设备的清洗、置换,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记录。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岗位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3.2.3设备使用部门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2.4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验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工作负全面责任。
3.3.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3.2负责提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申请。
3.4施工单位:
3.4.1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4.2向检修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业完成后现场清扫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4.4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定义及涵盖内容
4.1公司特种设备涵盖范围:锅炉、配套蒸汽管道及导热油管道;电动起重设备,如电动悬臂吊、行车等;制冷设备,如冰水机组等。
4.2公司危化品物料涵盖范围:各溶剂、小料、胶水、试验用化学用品等。
4.3公司危险区域涵盖范围:尾气回收岗位、配料间、洗釜间、涂头间、集中供料、制胶、危化品仓库。
4.3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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