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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一
判后答疑申请书(一)。
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判后答疑申请书(二)。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一、关于证据问题。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三)。
申请人:杨宏伟(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2日。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提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情况日益复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由此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甚了解,致使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情况层出不穷。为此,本文将结合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重复申请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申请司法鉴定的现状。
司法鉴定既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动与实质上的科学技术活动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质”。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学法则,做到客观准确,又要遵循诉讼的程序规则,做到中立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通常包括临床医学鉴定、痕迹鉴定及产品质量鉴定,其中临床医学鉴定主要涉及的就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目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而并未通过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从而造成以下几种相对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一是申请法医学鉴定的时间条件不满足;二是伤残等级适用的标准异议;三是对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提出异议。
二、实践中造成司法鉴定重新申请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当事人不清楚事故后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给相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提供了正当依据。_《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即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_门推荐鉴定机构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时间不明。当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要求,经常在治疗未终结前或因损伤所致并发症治疗终结前就向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给相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以正当理由。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_国家标准gb18667-20_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不负责。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事件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然而,一些鉴定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存在超范围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无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等重眼前利益、不做长远考虑的问题。另有一些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在接收案件时盲目接收,对委托方是否达到送检条件的审查不认真,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的检查不仔细,对案件具体适用标准及阐述不清晰等,这些不负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后期法院审理中,因鉴定环节存在的瑕疵而被要求重新进行鉴定,降低了人民法院工作效率,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关于解决重新鉴定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指导,建立纠纷处理联动机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在事故发生后、病患治疗过程中即申请司法鉴定。针对此类普遍现象,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主动参与,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提供指导意见,促使当事人一次有效完成司法鉴定,保障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证据合法有效,提高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二)严格把关鉴定机构资质,提高鉴定人员从业素质。司法厅、司法局在审批鉴定机构时应该严格把关,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在培训学习时,应当严格考核,证书必须考试合格方可授予。司法鉴定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本着为事实负责的态度,客观地对所受托案件进行司法鉴定。
(三)实行两鉴终鉴制,确保鉴定结论终局性。目前各鉴定机构处于平等地位,没有制约或隶属关系,以致各机构鉴定结论的产生处于无序状态。当各机构所给结论发生矛盾时,诉讼双方往往会重新申请鉴定,使得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为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笔者建议,司法部门可按鉴定机构的规模、设备配备、技术人员数量及其职称等进行分级,如:高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中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中级鉴定机构可复核初级鉴定机构的鉴定。诉讼程序中的对外委托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提高鉴定意见的可信性。
(四)完善重新鉴定制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第三十八条指出三种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情况,分别是:1、出现新的鉴定相关材料;2、原鉴定事项有遗漏;3、其他需补充鉴定或重新申请鉴定情形。笔者认为,首先,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满足规定的三种情形,并有相关证据支持印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鉴定结论虽有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仍不予重新鉴定。其次,笔者建议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司法实践中,当鉴定结论无法满足当事人预期时,当事人往往会质疑鉴定机构是否专业、是否徇私舞弊,主观上失去对鉴定结论理智的判断。这种心理正是造成目前当事人动辄要求重新鉴定的主要诱因,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三
年上半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局党总支和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仲裁股的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劳动争议案件,较好的完成了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有效的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坚持首问负责制,耐心细致的接待了大量来电、来访咨询。今年共接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来电、来访254起。
二、坚持依法办案,积极稳妥地办理了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年1-6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达到100%。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做到仲裁规则公开、开庭过程公开,仲裁结果公开。极大地增强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了暗箱操作,保证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
三、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让“重调解、慎裁决”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凸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化解劳资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今年我们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坚持把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线,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
四、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我们还指导、帮助了10多家用人单位完善其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减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鉴证费和农民工、困难职工仲裁费,积极实施法律援助。我们认真贯彻落实_《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5号)精神,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切实保障农民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免交、缓交农民工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六、坚持三方联合办案,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多年来,总工会和经贸委仲裁员参与办案数都超过了处理案件数的一半以上。事实证明三方人员,同心协力,三方合作机制高效运作,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的权威性。
七、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已受理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我们采取简易的仲裁处理程序,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案件,采取合议庭集体合议处理的方式,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八、认真做好清江砂肺病病人的仲裁、伤残鉴定工作。
年月30日调解了35名尘肺病患者,补偿款1067738元在月日全部发到了尘肺病患者手中。加上年11月份调解的33人,共调解了68人,共补偿1842560元。第一批尘肺病患者92人只剩下24人未调解,其中,8人已提交要求仲裁的申请书,我们正在调查核实劳动关系,有13人还仍坚持要求按司法途径解决,有1人是外县,有2人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批尘肺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元月从省职业病医院鉴定出来,第二批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55人,加上第一期重新鉴定2人,共计57人,并于年月份进行了伤残鉴定,目前正在进行劳动关系调查,调查完毕后,就可进行仲裁调解。
下半年,我们将在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抓效率、抓质量、抓制度、抓预防、抓硬件建设,力争我县劳动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做到首次导诉,二次开庭,三次办结。杜绝当事人来回奔波,切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晰劳动合同内容,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基础。是预防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抓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能最大可能的实现争议双方的双赢。
四、着重做好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保障社会稳定。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四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损失程度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理赔材料,因此,材料不完整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认定。很多理赔悬而不结就是因为申请人提交的理赔材料不完整(未取得必要材料、部分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时间过长难以取得等原因)造成的。
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_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_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_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
尸体处理证明。
与身故相关的索赔还需要提供尸体处理证明。如果是火化,由殡仪馆出具“火化证”;如果是农村居民,身故后土葬的,要由所在地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具“土葬证明书”。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五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六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成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牵头,市、区人民法院和市_、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工伤案件查办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建立工伤案件协审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与监察处、仲裁院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协审机制,负责对全市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协审工作。同时区(除赣榆区)工伤认定部门所办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作出认定前要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进行审核。
三、建立工伤认定行政、经办部门联办机制。在工伤案件调查认定工作中,建立工伤经办机构提前介入机制,经办机构与工伤认定部门共同参与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庭审应诉工作。
四、规范工伤案件调查核实程序。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不能简单地以用人单位未举证为由而不经核实便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不得用疑似诊断表述伤情部位;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劳社医〔2008〕2号)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五、规范工伤认定主动纠错程序。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原认定工伤决定书有误的、或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后需要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进一步补充的,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及时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规范文书送达制度。一是规范送达形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送达时应要求签收人写清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留置送达的,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人员见证;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并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但必须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二是规范送达内容。案件受理后,应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还应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及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安排信息、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现场秩序等事宜,但不得从事整理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抽取及通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会、制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等行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不服从安排以及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资料,终结劳动能力鉴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八、依规审核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各县区人社部门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时,应先依照规定仔细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验证鉴定双方详细有效的联系方式后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情部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不一致的,应要求其更正;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有关材料;申请人对超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的伤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提出的具体伤情部位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未载明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经工伤认定程序明确该伤情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九、严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纪律。要自觉履行工伤保险工作“一岗双责”,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建立《工伤保险责任清单》,加强对工伤案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职工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工伤案件办理中发生腐败行为的,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七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
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八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职工及其(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下同)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工作主管机关。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及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按照《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标准享受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享受《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突发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经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死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补足证明材料。在补足证明材料后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第八条企业或工伤职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必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企业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九条企业或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_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1)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2)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_门证明;
(4)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6)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一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给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属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险待遇,由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订。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结算。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抚恤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家居外省市、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每年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单位)提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_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十八条伤残等级评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企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重新就业后,本人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恢复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给付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是否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民政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成员。
姓 名。
与购房人的关系。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 请 书。
北京市 :
现申请办理上述人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人保证申请内容正确真实,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查询申请人因在购房,因 (用途)需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出具查询结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十
__________派出所:
我是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从________________学校毕业后,在________________居民_______号落户,落户后一直处于无固定职业状态,为生活计,本人自愿申请转为农业户籍,即从________________居民_______号迁至_____________队_______号,村委会同意接收,请派出所审核同意迁出至本人原户籍地落户是荷。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属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此致敬礼
附申请材料:1、户口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十一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资
料
和
受
理
意
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十二
编号: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 、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 .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 .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十三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我叫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族人,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街。因_______原因,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请予以批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证件及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申请材料:_________________。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村(居)证明。
3、个人书面申请。
5、医院的出生证明。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汇总14篇)篇十四
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__________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现已住院治疗__________个月,花费医药费__________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