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诚实和信任的原则,以确保合作的可持续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例,供您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近亲属:)。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的工伤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经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________元人民币。(参考当地经济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该笔工伤损害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付清。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表明赔偿款已一次性付清。
五、本协议所涉及的工伤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给乙方该笔赔偿款后,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在就此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亦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乙方近亲属):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二
乙方:田加启,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受伤申请劳动仲裁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共计86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八万六千元整),该款项于甲乙双方签订仲裁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受伤所享有和产生的仲裁、诉讼、鉴定、重新鉴定等各项权利。
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此事永不再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劳动仲裁委留存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xxx年五月日。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三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女,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于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发生坠楼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交由甲方,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7、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时间: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者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或者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五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a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六
甲方:公司乙方:交通事故。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受伤。
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元、医院收据元、生活补助元、元、交通费元,共计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什么时候领结婚证。
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日内一次性付清。
交通事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方:。
乙方:交通事故。
见证人:。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七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甲方:_有限公司。
乙方:_,性别:_,身份证号: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保险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支付乙方工伤保险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元)。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于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于年月日终止,甲方将7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均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及其他涉及劳动争议事项、民事赔偿事项,向有关部分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一切方式,向甲方主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及其他涉及劳动争议事项、民事赔偿事项。
四、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至此,甲、乙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八
甲方: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解除,___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___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
一、协议离婚后能否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一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二
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房屋赠与合同能撤销。一起来看看吧。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
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
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合同法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四)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
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房屋赠与合同能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据此,当受赠人不按约定履行附属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一方有赠与的表示,也要对方有接受赠与的表示。
同时,如今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比较多了,达到了四种,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
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
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
1996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a的名下。
2013年7月16日,经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
但李b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4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
2014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a之女李c,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15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2015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2014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
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
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
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a夫妇共有财产。
而李a对李c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
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
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一直处于共有状态。
所以,李a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a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2015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
李b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
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李b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b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将*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a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李b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三
致:银行:
与贵行于年月日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编号),约定由贵行为提供担保,额度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单位(即)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代为支付,或在贵行先垫付资金后,由我单位承担对贵行的补偿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五日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本单位已付款金额而相对递减。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11月2日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原告陈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签字并捺印(被告盖章),且已当场履行,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五
撤销,指取消;从法律上取消。语出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十回:“唐绍仪南下组阁,南京政府已承认撤销。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撤销合同。
协议书。
供大家参考!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__与乙方__原于_年___月__日签订的合同名称:的合同,现因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年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方造成损失计人民币__万元整,由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从原建房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币共万元整,扣除赔偿金后甲方应退回乙方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其中包括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坡下面一间房屋的购房款万元整)乙方银行开户行,帐户名:帐号:,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一经转帐成功后,之前甲乙双方合作协议全部终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的归属问题,特此协议。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共两页,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原告陈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签字并捺印(被告盖章),且已当场履行,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2004年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 1996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未领取该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其后,徐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徐某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材料厂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对我欺诈误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五级残的标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材料厂之间系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所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依法享有处分,尽管该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一些,但难以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厂工作,双方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受伤应按雇员伤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不应作工伤处理。材料厂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受伤后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采取欺诈手段诱骗我签订了调解协议,故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材料厂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同意选择工伤标准赔偿,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8月29日主持调解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均到场,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该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此说明其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何法律关系,只不过上诉人最终选择适用了按工伤标准处理方案,且经过多轮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现上诉人称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
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
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规定已明确对两种理赔计算方式进行了区别,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要低于人损标准。
既然本案本应按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额,那么是否要撤销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调解协议呢?这主要看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其时原告就在旁边,这说明原告徐某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是清楚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在调委会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
其实,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对赔偿标准进行选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难以支持。
协议书可以撤销(通用17篇)篇十七
致:
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契约),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自至。
在此,我(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