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在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想要撰写一份具有操作性和明确条款的合同协议吗?这里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一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二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三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四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五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六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审定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确定招标、拍卖主持人,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必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集体决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作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很难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以价格作为评标标准,全部标书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采取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招标、拍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向被邀请投标书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不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投标意向人必须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意向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必须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三条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销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销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拍卖。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拍卖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竞买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资料的,竞买人必须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必须对竞买意向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第三十四条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及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竞得价15%的标准交纳定金。
竞买人少于2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方式。
第四十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保留价,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在拍卖前应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报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要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竞买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或招标无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的0.3%以上1%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九
近日,国家文物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订出台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xx年10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是对20xx年7月14日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的全面修订。
通过比较分析《办法》和《暂行规定》,笔者注意到,新《办法》有利于简政放权,加强文物拍卖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首先,《办法》将13年前颁布的《暂行规定》中一些条款做了修改。比如,在第二条文物拍卖标的的认定条款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在“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后增加了“工艺美术家作品”一项。很明显,政府未来可能会对当代文物的定义予以与时俱进的进一步拓宽。也就是说,未来拍卖企业拍前申报文物的品种将会逐渐增多。
2、《办法》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这种“简政放权”有利于给企业松绑,并促进各地文物拍卖业的进一步繁荣。
3、《办法》细化了申请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条件。《办法》首次依照《拍卖法》明确了拟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须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强调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由于《文物保护法》一直迟迟没有出台,对在华外资拍卖企业能否拍卖文物上众说纷纭,新《办法》的规定似乎蒙上了一层“否”的阴云;《办法》同时根据十几年来的实施举措明确了拟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必须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的行为。
4、《办法》取消了《暂行规定》第七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也即政府对于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不再统一认定,但增添了“文物拍卖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条款。这意味着未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质条件也许会有所调整和放开。
5、《办法》首次明确提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拍卖。这表明了政府对于历史上被列强掠夺文物和近年来国内猖獗盗墓、走私文物出境的坚决态度。而近期,国家文物局依照国际公约发给日本横滨某拍卖行,叫停对方拍卖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的告知文件,也许就是政府表明态度的一次庄严亮相。
6、《办法》第十二条中,要求“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强调了“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这赋予了五名“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真正意义上的职责、权利和责任。
7、《办法》第十六条中,将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增加了一种“以协商定价”的方式。并规定“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这样的一个明细规定,将“以协商定价”和“定向拍卖”确定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实际上叫停了20xx年以来内地采取的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权的不合理方式。
8、《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从而废止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关于“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条款。很明显,政府在此简化了网拍文物资质的前置审批,减轻了拍卖企业的负担;但拍卖行网拍文物的拍前审核与现场拍卖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没有拿到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以及一切非拍卖企业依然不可以利用互联网拍卖文物。
9、《办法》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公开、透明以依赖社会各界的监督必然是未来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
(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联合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
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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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十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确认书、落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招标范围及投标人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时应编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一卜列附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提交不低于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可以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市上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面履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第十七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公证机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并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条评标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依法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其他竞投入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口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标底被泄露时,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终止招标活动。终上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十一
国土资源部于4月3日通过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部门规章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务操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规定》的若干条文和制度设计与基本法律不相一致甚至冲突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使该规章大为逊色。现试述一二如下,请方家指点。
首先,《规定》规定了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挂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规定这么一种方式,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规定》所称这种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换言之,《规定》想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空白,参考了证券连续交易方式,创造出“挂牌”交易方式。但是,由于这种挂牌方式本身存在缺陷-土地使用权的卖方有限,而买方通常也非数量众多,所以其交易价格不会呈上下波动,只能是单向上涨-使其与拍卖无本质区别。《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挂牌成交的三种情形: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均为某一高出底价(保留价)的最高价为成交价(第二种情形规定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实际上没有意义,因为后出价的竞买人不会出一个比前一个出价低的价)。由此可见,“挂牌”与拍卖并无区别,《规定》的新创举-“挂牌”实无必要。
其次,《规定》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初衷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但是,“投标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不等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间有20日间隔,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因此《规定》第八条关于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发出时间与法律规定亦不一致。
再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相一致,该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不得邮寄标书。而且,即使允许邮寄,该项规定“到达主义”的采用似不合理。
最后,若干名词术语的使用技术太差。如《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规定的“竞得人”(拍卖中最高应价者)应为“买受人”,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致。同样的疏漏还有《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文中的“底价”,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术语的使用一致,即称为“保留价”。
作为有较大影响的部门规章,应在颁布之前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求得尽可能的严谨和科学。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类型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由出让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后,计划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有关证件。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勘察投标或竞买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在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和底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5月25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连政发95号)同时废止。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规范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推动文物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订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拍卖合同法律规定(专业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
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第九条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从业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标的时应当征求有关文物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二条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三条文物拍卖企业为使竞买人了解文物拍卖标的是否准许携运出境,可事先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意见。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文物拍卖企业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办理临时进境手续。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来自境外的文物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需要出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私人携带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手续:
1、买受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
2、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
第十六条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十七条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该次文物拍卖记录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的拍卖纪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经批准可以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物拍卖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