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有效约束方式,对于双方的合作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撰写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的格式和表达方式,以便于更好地完成合同的起草工作。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办公所需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避免造成丢失、损坏及其他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 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4. 职责与权责:
4.1:办公室接待室: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
4.2:其他部门:负责部门快递物品的接收。
5.公司性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5.1事前确定收到快递的签收与分发(各部门办理业务时已知要到达的快递,包括合同往来件、购置物品等)
5.1.1各部门办理快递时,应确定具体联系人,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5.1.2各部门确定有快递物品即将到达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接待室做好接收准备。
5.1.3快递到达后,快递公司电话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直接验收签收。
5.1.4各部门具体办理人员无法现场接收,可委托他人验收签收。也可通知办公室接待室,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办公室接待室不承担验收责任。
5.1.5办公室接待室收到快递不做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在当天领取,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2未知快递件接收
5.2.1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并做好外包装验收,外包无破损进行接收,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
5.2.2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外包装验收有破损,公司办公室接待室不做接收,并联系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接收。
5.2.3无法确定具体负责部门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办公室接待室直接接收;外包装有破损,由办公室负责人现场验收无问题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呈报,请示领导分发。
5.2.4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 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因此造成货物遗失,短少或调包等后果,代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6.非公司性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6.1快递接收
6.1.1在办理个人快递时,应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6.1.2快递到达,快递员电话通知个人后,个人电话委托接待室签字接收,接待员未接到委托通知不应接收。
6.1.3接待员接受委托后,签字接收快递,但不承担验货、清点和质量责任。
6.2快递领取
6.2.1个人快递必须在接待员接收当日领取,接待员不作通知,延期不负保管责任。
6.2.2本人无法领取时,应委托同事领取。
6.2.3行政人员周六、周日到达快递,次周一必须完成领取。
6.2.4个人快递领取时,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 附件
6.1 《邮件发送登记表》
行政前台、值班人员: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收件管理。
物流部: 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各部门: 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递。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三
1、接收文件要做到手续完备,按签发日期登记编号,发现差错及时向发文单位说明。
2、机要文件设专柜,分类存放,并单独保管。
3、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拆封,并按传阅范围组织传阅,任何人不得扩大传阅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扩大传阅范围的,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4、传阅机要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不得横传外传,不得泄露秘密内容;机要人员要传递及时,领导同志要传阅迅速,不积压、不抽、不留、如数退还。
5、借阅机要文件者,要按期退还,不得贻误,不得摘记、抄录和私自翻印文件内容。
6、机要文件要定期清查,按照文件核对单逐件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委,并积极查明原因。
7、需要销毁的机要文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自行销毁,销毁文件须由机要部门登记造册,并派专人送到指定造纸厂或经批准后在本单位监护销毁。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五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六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七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八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九
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或收取的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
3.权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保管期限为签收快递件当天17:15前)。
4.内容。
4.1。
4.1.1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前台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4.1.2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4.1.3检查与包装: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检查审核通过后,由寄件人按照快递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
4.1.4前台(电话)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并保留寄件单据。
4.2寄件规定。
4.2.2重型物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产品样品、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4.2.3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4.2.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4.2.5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2.6前台每月对所有寄件费用按部门进行统计,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3收件规定。
4.3.1不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由前台签收、登记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字领取。
4.3.2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前台应及时通知收件人办理付款手续收件。
4.3.3贵重物品和公司秘密文件,原则上由前台通知收件人到前台自领,如收件人无法领取时,由前台与收件人确认后再办理代收手续。
4.3.4前台签收所有快递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让收件人签收,若收件人不在,可通知部门相关人员直接签收。
4.3.5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前台保管(保管期为一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4.3.6为了保证前台已签收快递件的安全和维护公司前台的形象,要求收件人(代收人)必须在前台通知后即时将快递件从前台领走,如当天未领走的,每超1天对收件人罚款50元。
4.3.7前台已签收的快递件并通知收件人来领取的,如当天未领走造成遗失或损坏由收件人自行负责。
4.4遗损件索赔。
4.4.1寄(收)件人发现所寄(收)快递发生遗失或损坏的,应第一时间将单号报到前台,由前台与快递公司跟进索赔,寄(收)件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4.4.2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评价快递公司的服务水平。
4.5附件。
4.5.1《快递件收发(签收)登记表》。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办公所需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避免造成丢失、损坏及其他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4.职责与权责:
4.1:办公室接待室: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
4.2:其他部门:负责部门快递物品的接收。
5.1事前确定收到快递的签收与分发(各部门办理业务时已知要到达的快递,包括合同往来件、购置物品等)。
5.1.1各部门办理快递时,应确定具体联系人,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5.1.2各部门确定有快递物品即将到达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接待室做好接收准备。
5.1.3快递到达后,快递公司电话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直接验收签收。
5.1.4各部门具体办理人员无法现场接收,可委托他人验收签收。也可通知办公室接待室,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办公室接待室不承担验收责任。
5.1.5办公室接待室收到快递不做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在当天领取,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2未知快递件接收。
5.2.1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并做好外包装验收,外包无破损进行接收,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
5.2.2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外包装验收有破损,公司办公室接待室不做接收,并联系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接收。
5.2.3无法确定具体负责部门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办公室接待室直接接收;外包装有破损,由办公室负责人现场验收无问题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呈报,请示领导分发。
5.2.4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因此造成货物遗失,短少或调包等后果,代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6.1快递接收。
6.1.1在办理个人快递时,应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6.1.2快递到达,快递员电话通知个人后,个人电话委托接待室签字接收,接待员未接到委托通知不应接收。
6.1.3接待员接受委托后,签字接收快递,但不承担验货、清点和质量责任。
6.2快递领取。
6.2.1个人快递必须在接待员接收当日领取,接待员不作通知,延期不负保管责任。
6.2.2本人无法领取时,应委托同事领取。
6.2.3行政人员周六、周日到达快递,次周一必须完成领取。
6.2.4个人快递领取时,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附件。
6.1《邮件发送登记表》。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二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三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四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五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交回原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三)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六)履行飞行活动的申报手续,在规定的空域内活动;。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开展作业与服务;。
(八)采取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十一)公布服务合同样本及价格,明确与通用航空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飞行活动;。
(十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四)已纳入分公司相关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五)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三条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相应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事实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对本地区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年度检查,并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检查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有关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其他地区许可证持有人在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向其出具年度检查意见并抄送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形成对相关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据年度检查意见,许可证持有人需进行整改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改正。
需要整改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检查意见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十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年度检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检查人,同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汇总后定期公告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许可证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履行本规定设定义务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持有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严重,且对安全运行、市场秩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拒不接受年检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限需超过一年的。
第三十二条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民航局暂停其享受当年民航财政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不予办理换证:
(一)许可证逾期后提交换证申请的;。
(二)连续三年的年度检查结论均为不合格的;。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三)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均被撤回的;。
(六)自行申请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该许可证持有人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八)或(十二)款,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处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拒绝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术语解释。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通用航空企业使用三十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
石油服务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地至后勤保障基地间开展的人员物资运输以及空中吊装、空中消防灭火、搜寻救援等飞行服务活动。
直升机引航使用民用直升机在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水员的飞行活动。
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紧急施救患者而进行的飞行活动。
商用、私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使用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空中游览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以起降点为中心、半径40千米的空域内载运游客进行观赏、游览的飞行活动。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以民用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活动。
人工降水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使用民用航空器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以促进降水的飞行活动;或利用飞机向地表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以促使冰雪融化的飞行活动。
航空探矿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指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探测仪器的民用航空器,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活动。
航空摄影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的飞行活动。
海洋监测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资源使用、海洋污染情况进行的空中监测、调查、取证等飞行活动。
渔业飞行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渔业资源分布、使用情况进行的监测、调查、取证等飞行活动。
城市消防使用民用直升机开展对城市高层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人员救援等的飞行活动。
空中巡查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预先设计的区域和目标进行的空中观察、监测等飞行活动。
电力作业使用民用航空器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组装输电铁塔、施放导引绳、输电线路清洗、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航空器代管通用航空企业为航空器所有人开展飞行活动提供的航空器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
跳伞飞行服务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的飞行服务活动。
航空护林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用仪器设备、专业人员,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实施的森林消防飞行活动,包括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
航空喷洒(撒)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业喷洒(撒)设备或装置,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
空中拍照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使用摄影、摄像、照相机等专业设备,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等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空中广告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包括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
科学实验使用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为开展各类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
气象探测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装备相关专业设备对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察、测量的飞行活动。
航空表演飞行使用民用航空器,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飞行活动。
个人娱乐飞行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从通用航空企业租用航空器开展的飞行活动。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主管飞行、经营、作业质量的负责人和其他对通用航空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文档为doc格式。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六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七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名录。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八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十九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被依法终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工作。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实用20篇)篇二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