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商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确保各方责任的履行。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合同协议的范文,请继续阅读以下内容。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
4、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专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7、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司法办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6、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必要时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
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办和部门领导报告;
6、参加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7、负责编制合同付款、收款计划,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
9、每季度向司法办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记总台账及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八条被授权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办公室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主办部门或提报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办公室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2、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涉外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销售、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超过一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且必须在质保期满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内容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依规定。
3、销售、加工承揽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一般应为付款提货、货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时所有款项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货到之日起三个月。
4、工程承揽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
5、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得拖延,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书,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八条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查完毕后,负责审查人员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附有审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办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办人不能自拟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分管副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8、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9、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约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发票等。
第三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同时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保留好有关的单据、信函等文字资料;并由合同管理员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以此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每月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别报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四十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办公室、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及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公室,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四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四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超过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后方能发出。
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四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汇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3、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纠纷需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人除应将纠纷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以外,还应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2、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4、产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5、证人证言;
6、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4、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5、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的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六条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考查。
第五十八条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五十九条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六十条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六十一条合同签订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第六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一并归档,丢失的必须查清原因。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二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三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四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五、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五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六
(1)自始自终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3)在办公、生产车间区各至少安置八具消防灭火器,消防灭火器安置在楼层明显易取处。
(4)严格执行现场动用明火申请制度,在现场动用明火应预先领许可证,并随备灭火器材。
(5)对易燃易爆材料、器材要严格管理;
(6)现场施工主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并随时保持通畅。
2、保证消防安全主要措施
(1)由项目经理、安全员组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防火安全工作。
(2)酸碱泡沫灭火器由专人维修、保养、定期调换药剂,标明换药时间性,确保灭火器效能正常。
(3)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如汽油、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都必须按"规定"设置,妥善保管。
(4)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固定灭火器,施工班组配备移动灭火器,并在施工作业点进行动火施工,焊接施工时,随作业点配置。
(5)施工现场动火,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火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方能进行。
(6)加强工地警卫人员上岗职责,每天下班后对工地进行防火巡查,消灭事故隐患。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七
为了做好公司的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把握质量关,创造经济效益,树立企业美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司设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对工程项目实行全方位管理。
2、工程开工前先要对设计图进行会审,重要变更要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3、依据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变更内容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现场发生的预算外的工程量,要及时请甲方及监理签证,在工程决算时一并核入结算。
5、严格有序施工操作,把好工程进度关、工程质量关。
6、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过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项目工程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接触电气设备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9、施工现场条理整洁,建筑材料堆放分类。
10、作好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八
本制度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1管理责任与要求。
2.1.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2.1.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由经营部负责统一发包,房地产外包工程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统一发包,其它单位均无权发包。
2.1.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2.1.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具有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责任书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2.1.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2.2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2.4安全考核。
2.4.1外包单位应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4.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4.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2.4.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5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a.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b.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c.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d.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2.4.6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a.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b.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c.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d.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e.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经营部或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f.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经营部。
3.1经营部、工程所属单位、发包单位、外包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对施工负有同等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3.2本规定解释权归经营部。
3.3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九
1、 井下的风门由通风工区负责按质量标准砌筑,风门要实现自动关闭,通车风门满足行车要求,并实现自动化。
2、 井下的永久风门要全部实现闭锁,以防止风流短路。与总回风道、一翼回风相通的'风门要实现地面遥讯。
3、 风门调节装置要牢固,灵活可靠。
4、 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安监处组织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满足通风质量要求。
5、 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同时打开,按规定进行处罚。
6、 运输大件难以通过风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通风工区进行处理,若私自拆除及人为损坏风门者,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追究责任者责任。
7、 井下风门的安装及维修实行辖区管理,安装维护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及时安装或维修,不及时维修,按《通风工区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8、 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通风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安设好设施说明牌,并做好检查台帐。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
(1)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
(2)试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和省交通质检部门要求进行。
(3)保持试验场地的整洁,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器具的完好、精确。
(4)化学试剂、有毒物品、易燃品、放射性试验仪器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5)未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6)每天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对需要昼夜运行的机器,应检查其运行状态及保险装置,特殊情况下应有专人值班。
(7)试验人员应清正廉洁、实事求是,严禁修改、伪造试验数据。
(8)严格执行《质量手册》内规定的各项管理。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一
1、总工办在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公司技术管理的归口部门。
3、参与编写、审定重大工程的监理投标文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4、协助解决重大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工程质量问题。
5、掌握工程技术发展信息,组织公司内部监理技术业务的研讨与交流。
6、总工办负责公司监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7、协助工程部进行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及技术考试。
7、及时转发国家、省、市、行业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8、及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二
现代远程教育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为了保证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学校对设备严格实行科学管理。
一、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财产,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爱护,依照正确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
三、远程教育设备必须摆放机房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设备借出、转让、调拨或变卖,更不允许被个人占用。远程教育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作为它用。
五、远程教育设备必须按正常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凡不按规定办事,造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做好对远程教育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天下班,要关好窗户和安全门。
七、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落实售后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八、对远程教育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保证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磁、防潮、防震、防高温、防雷击、防腐蚀等工作。
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接收负责制度
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接收负责制度: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接收负责制度 一、学校按要求配备远程教育资源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员通过卫星接收或其它方式进入因特网接收远程教育资源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三
成立以工程部为主体的节能领导小组,各部门均应设节能管理员。节能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大厦的能耗情况和采取相应节能措施。工程部应进行每月能耗统计并绘制成曲线表,以进行不同年份不同月份的能耗比较。
物业的合理用电是节电的手段,从运行角度应从下述几方面考虑:
供配电。提高功率因数,应控制在0.9以上。
变压器。变压器在运行中,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按技术特性,选择最佳运行方式。变压器负载率经常小于30%时,应更换变压器;单相用电设备分接在三相网络上,低压网络的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20%。
空调、制冷系统。制冷机组应根据不同负荷要求,开、停部分机组及控制冷冻水、冷却水温度和水质,以提高制冷系统的运行效率。空调机组在不同季节,应该合理调整新风比例,以减少新风处理能耗;对于非24小时营业场所,进行风量调节,根据负荷的大小来改变送风量。
照明系统。采用日光传感器、时间预定、手动等照明控制手段进行节电。光源灯具应定期清扫更换,制定更新周期,维持光照水平。
1 能源消耗控制程序及要求
1.1 能源消耗控制的范围是:电、水、汽、油、煤气等。工程部在所有使用部门安装电表、水表、蒸汽表、煤气表,油料使用须登记。
1.2 工程部派人每天到各使用部门巡视检查,如发现漏电、漏水、漏汽、漏油等现象,立刻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属人为事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惩罚。
1.3 能源费用消耗在正常营业善下应控制在总营业收入的4.5%。其中:
i.电费:占能源费用的43%
ii.水费:占能源费用的6.5%
iii.煤气费:占能源费用的1%
iv.热力费:占能源费用的25%
v.冷冻水费:占能源费用的24%
2 设备节能办法简介
2.1 重视节能的重要性,让每位员工都要了解节能是工程管理重要内容。
2.2 工程部各级管理人员要了解主要用电设备的数量、运行情况。
2.3 了解各种能源的收费标准。
2.4 指派专人负责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
2.5 推广节能观念及意识和方法。
2.6 不断对用电、用水及其它能源消耗情况及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调查,使之不断完善。
2.7 应用楼宇自动化控制进行管理,根据季节、时间变化,时刻调整。
2.8 保温材料的维护保养。
2.9 空调风量根据季节、时间、客人的感觉随时调整。
2.10 照明线路的布置及调整。
2.11 灯具的'选择(节能灯、日光灯带功率补偿器)。
2.12 升降梯/电扶梯的智能管理。
2.13 采用节能控制照明开关:(1)声控开关:(2)光控开关;(3)时间控制开关;(4)延时控制开关。
2.14 合理使用设备,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工作效率,例如:变压器最合理的工作负载是80%-90%,这时它各方面的利用率最佳。
2.15 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润滑、密封等)
2.16 采用节能水龙头。
最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四
第1条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经费来源于学校计划、部门自筹的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3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4条后勤处是主管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5条后勤处基建办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报建、编制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等。
第6条依据学校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校(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
第7条对学校下属各部门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8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
第9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10条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汇总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第11条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
第四章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一节申报程序。
第12条全校各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有书面请修报告和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0月份送交后勤处。
第13条基建办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全校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
第14条小型维修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于未经后勤处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
第15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基建办。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影响正常办公或安全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第二节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第16条零星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改造等,其造价在5000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17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18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后勤处基建办应在施工质量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19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
第20条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
第21条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材料。
第22条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一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
第23条施工中,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24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25条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z学院绿化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26条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后勤处基建办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七章工程变更。
第27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图施工,若确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处,经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签字后,变更才为有效变更(涉及造价较大增减的工程变更,需提前三天报送分管领导,工程变更需同步签证,不允许后补)。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列入决算。
第28条发生3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时,在不超出工程概算时,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上报分管校长审批,变更超出工程预算时,1万元以内由后勤管理处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八章竣工结算。
第29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经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确定,扣除质保金后,余款一次付清。
第30条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时,在本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线路及管网改造,必须提供竣工线路和竣工管网图一式两份。
第31条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后勤处要求将施工资料报送后勤处,经后勤处初审、签章后,报送学校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