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

时间:2025-01-09 作者:碧墨

保险合同是保险产品安全、可靠的基石和法定约束的依据。以下是一份典型的保险合同范例,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一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结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市场情况的产生就导致了将会有一部分较弱的金融机构面临倒闭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得不让金融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维护自身与存款者的双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完善。因此在现实条件与客观条件下都应当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保险制度,在这之中国家承担了对银行的保险责任。对金融机构实施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国家银行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金融退出机构的债户偿还:将个人债务全额赔偿后,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并进行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在极大的层面上保护了广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但是隐性存款保险则会造成银行与人为的双重扭曲,在这种环境下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循环。隐性存款保险主要追求的是一种透支状态投资组合,这种组合会使存款人产生相对严重的心理依赖,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助长了高风险投资的发展。近些年根据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金融机构所有倒闭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债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财政部出资或国家银行再贷款来进行对他人的全额补偿。这种做法是很多金融机构进行恶意经营,有些金融机构利用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后造成大量亏损,这时就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吸纳资金;更有甚者有意将机构掏空将资产转移,将公有资金转化为私有资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现今我国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主要是由政府进行强制关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整导致金融机构的关闭过程较为繁琐漫长,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出现状况的金融机构采取更多的方式进行市场退出,这样就可以将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储户收入的一部分,如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如果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不足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要赔偿。只有将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维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才能够提高全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金融机构的市场机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国金融行业特有机制。我国金融行业具有过强的垄断性,既是四大国有银行不进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别家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无论那一家金融机构破产都会造成社会秩序与金融秩序的极大紊乱。存款保险公司不可能对路径不明的资金进行完全赔偿,也无法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这种情况只能进行资金援助。所以这种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类的金融机构缴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应当按时进行缴纳高额保费,保费将用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由于这种方法与公平原则相违背,若进行实施将会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对此不满。当金融机构经营惨淡是,由于历史的缘故,一些遗留下的旧的金融体制将会给金融机构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金融问题。各界的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账与坏账,银行内部控制机制较为松散,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局部或全部亏损,这种现象的发生十分普遍。我国目前的很多金融机构都需要大力发展与改造,这种情况下就使这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按照相应的存款比例进行认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后,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进行处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整体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在正与国际结果,努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复、职能交叉,更有效的贯彻我国的分管管理业务原则。若二者相对独立,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也难免会产生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容易造成政策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服从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那么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设就将毫无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也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为存款保险机构放弃相应的货币政策。目前国际上的实行的基本是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只是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前景。建立一种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水平与效率。但是想实现差别费率则有两点问题需要进行考虑:第一,实施差别费率后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中国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无法对预期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较为准确的评估;第二,根据银行的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后,一旦将差别费率公开后,将会在公众舆论、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下降,使公众不再相信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决定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统一费率与差别费率的利弊。

国际上很多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根据经验显示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贬值时不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举例说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若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一来效果会适得其反,容易加剧系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国内经济较为景气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这种大环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近些年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时我国的国有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些国有银行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拥有独立董事会,将公司内部的决策与风控部门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改革成效显著,银行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不良信贷率明显下降,资本相对更加充足。同时银监会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我国金融法律不断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银行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政策之前,应当先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进行立法再组建机构等相关程序。届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机构内部工作的落实与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实施。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职能部门与检查权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相关工作问题的起草与解决。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为相关部门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也在金融体系中确定了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责任与权利。一旦在这个运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但是这种机构对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对有限,如果将储户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础上是万万不可的,银行的信用程度应当建立在稳定经营与安全运作,参与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绝对的安全,使储户对存款毫无担忧这将会使储户的银行的监管相对减弱。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进行普及教育,时储户树立安全存款意识,选择稳定发展的金融和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组建的存款保险机构不是问题银行的救命稻草,参与投保的银行必须经过相关的信息核实与调查,在必要时也将对一些投保银行取消参保资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职能综合化,存款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以一种社会金融保障机构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过保护参与投保的银行的存款者的利益来进行巩固自身诚信度。现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通常是政府独资建设和政府与金融机构合资建设或政府督导民间建设这三种类型。中央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选择实施独资建设将会加重社会经济负担。由民间进行建设有助于减轻国家经济压力,但缺点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负担。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面对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是应当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现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种类型:第一种,机构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第二种,拥有资金无法偿还债务;第三种,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在面对这类问题机构时应当坚持以下几种原则:首要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的前提下要坚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理工作。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其他投保人进行商议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或承担问题存款公司的全部负债,在有需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进行购买的机构提供一定的援助与支持。这种重组方式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既要交付相应资金又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的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当公司面临接管或关闭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将金融风险降低,但是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居民比较缺乏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钱存在银行就放心这种心理是不正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应当不断向公众进行金融市场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如何维护社会经济体系,保护储户利益已经成为舆论的焦点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稳定储户心理,减少金融行业中发生倒闭等类似事件发生。所以存款保险体系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机制,而是要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二

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储户的信心,只有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消隐性保险,才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将会出现困难。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为中小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其次,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先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之时再依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征收保费,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最后,可以实行限额赔付的方法,使大多数中小储户都能够得到保障,降低赔付风险的发生几率。

存款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后,可能会导致巨大赔付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的质量,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补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加大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法制环境下更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分期逐步将信用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较多,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区域差别。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初期阶段,如果要将所有的中小金融机构都容纳进来,将会加大存款保险系统的风险。为此,可以先设立储蓄协会,将资本充足的农信社容纳进来,避免中小金融结构将风险转移。之后,可以对资本不够充足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如果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则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这样既可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讲,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增强储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进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鉴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率不高,并且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容易发生存款挤提的事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存款人的信心,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够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提高风险的处置效率,同时还能够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的步伐,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三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四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五

1、合同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3、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合同附件a更详细说明乙方工作内容.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安排乙方兼任其他岗位。乙方有关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乙方对此表示同意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保证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变更任何合同条款。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已告知了乙方公司的工作规章,乙方对此必须时刻遵守。如果乙方违反了工作规章或本劳动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按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对乙方进行处分。如果乙方的工作行为或乙方的工作失误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甲方就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乙方除工资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乙方对外代表甲方的任何签字都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及一切费用中支付第三方由于乙方未经授权而签字引起的一切费用,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____天,休息____天。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但乙方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除外。

乙方有权享受的有薪节假日年假其他事假病假和其他福利将依照公司的规定享有。

本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及公司随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服从公司管理。如果乙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乙方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如果乙方触犯刑律,公司将把乙方开除。

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批准的休假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条劳动报酬。

乙方月工资详见附件a,附件a详细说明了乙方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并介绍了乙方每月工资及各种补贴和奖金的条件。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补贴和奖金甲方考核乙方工作合格按考核实际情况核实应得奖金后发放。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补贴奖金均为税前收入,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

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保险与福利。

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事假和病假。

第八条劳动纪律。

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的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或转借给第三方。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在本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甲乙双方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例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经甲方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

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项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乙方基于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请离职的。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项约定,经甲乙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特殊书面约定或承诺除外)。

按约定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可采取提前向对方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履行。标准为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

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双方同意续订的,应以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若一方或双方无续约意向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否则,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延续,续订期限与本同期限相同,甲乙双方应办续订合同手续。

如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随即终止:合同期限届满。

甲方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其他。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属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提供住房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和相关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申请调解的,双方均有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谊,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经双方同意,涂改本合同的,或未经双方授权委托代签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接受并遵守各项规定。

甲方提示:公司在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均奉行开放政策,任何看法建议设想或问题可与您的主管商讨。如果在商讨后您觉得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欢迎您与更上一级主管商谈。

甲方:____乙方:____。

授权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六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xx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xx.

[4]陈占葵,廖佳,黄剑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金融财税研究,20xx.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七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八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对“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解读: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着的影响。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九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政府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政府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政府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政府,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政府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政府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习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

1、可保财产。

(1)房屋、建筑物、装饰设备。

(2)机器设备。

(3)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

(4)通讯设备器材。

(5)工具、仪器、生产用具。

(6)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

(7)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

(8)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9)账款或已摊销的财产。

2、特约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

3、不保财产。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评判、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企业应当将此财产另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_;。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一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看,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

我国现行的隐含的担保形式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1)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体系内,大银行的倒闭会比小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大,各国政府一般总会避免这类银行的倒闭(即为“大而不倒政策”)。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2)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

隐性存款保险没有事先的“游戏规则”,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因而具有随意性和临时性。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3)不利于有问题银行的合理处置。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灵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手段。比如:让好银行竞价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承担其存款债务,存款保险公司可提供额外的资金弥补损失;或替换有问题银行的高层领导等方式来扭转经营局面,促使银行的健康发展。

(4)隐性存款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作支持,储户相信银行亏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因而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同时也会使受隐形存款保护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更加弱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大批进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合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实现从隐性向显性的过渡,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来源。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储蓄一直是我国城乡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xx年储蓄占家庭财产的24.5%,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xx年3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31.83万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28万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进构内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出现倒闭破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竞争的加剧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造成无数存款人的权益化为乌有而得不到补偿的化,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紊乱,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存款保障体系。

我国银行业当前呈现出金融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和公众对国家信用严重依赖等特点,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非国有银行很不发达。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金融监管果断采取措施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促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存款保险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4)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金融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xx年底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将取消,我国银行业接近全方位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银行,资金雄厚、经验丰富、人才济济、国际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这将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于得不到政府隐性存款担保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国有银行也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与不为外资银行提供同样的隐性存款担保相矛盾。另外为了消除国内居民的疑虑,防止国内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银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变国家信用为商业信用,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5)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我国自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的二元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及新旧体制摩擦时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金融包袱集中背负在金融机构身上,且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历史包袱和风险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实施上仅仅是一种救助型监管。作为金融监管者,同时又是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置金融风险时,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金融监管措施,而且要帮助解决头寸不足、危机救助,甚至关闭清盘时债务清偿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对于严重违规经营、风险巨大、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机构的市场退出又倒逼中央银行拿钱保兑付。要使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两难选择中摆脱出来,必须建立风险机构处置的承接机制,也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3、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制度,由银行自己承担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抑制道德风险,优化其资产组成,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救助,缓解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避免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的危机。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根据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经济环境。

1、多元化银行机构己初具规模,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莫定基础。我国建立了种类齐全、机构众多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企业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2、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为银行公平参于市场竞争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创造了条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一是银行经营自主权加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来营运资金;二是银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已初具雏形;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了较大改革,推进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信贷风险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存款保险的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4、银行破产倒闭的出现,使存款保险制度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技术公司被相继清盘。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紧迫要求。同时,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应将他作为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要使存款保险制度在能中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我们还应该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创造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不但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而且还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等,其职能朝着复合化的方向发展,归纳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他们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人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稳定货币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5.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各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逆向选择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积极寻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选中。逆选择发生在达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为。在存款保险中指的是偏好风险或风险大的银行积极投保,而安全稳健的银行不愿意投保。特别是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中,受保险的银行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当不实行风险定价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银行退出,而问题银行留下,从而导致保险费提高,又会有新的一轮退出产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可想而知是经营状况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本身难以维持。或者在成员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或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某些银行采取宽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错失了稳妥处理问题银行的良机。

2、道德风险(moral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易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效用。

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是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的。具体到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面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中最终的受益人是存款人,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2)投保银行方面: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银行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3)存款保险部门方面: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该监管人的任期内不会破产,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虽然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是其构成和特性与商业保险又有共通之处。存款保险也是由存款保险主体,存款保险的客体和存款保险合同这三要素组成。存款保险同样具有行为的法定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标的的同质性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存款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仍有明显区别。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二

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在目前中国市场,银行牌照是稀缺资源。由新银行接手之后,储户的存款会照样躺在银行账户里,不会发生损失。

所以存款保险建立起来之后,会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存款保险使银行可贷资金大幅减少,存款价格战打响,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上浮利率。

虽然银行可能不会这么快倒闭破产,但是理财专家表示,50万元的限额只针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过限额的储蓄大户可以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

目前银行的揽储大战已开打。11月21日,央行降息,并允许银行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多家中小型银行在新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到顶”。如南京、宁波、恒丰等银行活期、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均上浮20%。

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上浮1.2倍为3.3%,按10万元的存款计算,与基准利率相较利息相差550元。中长期存款的差距更大。

在经过非对称降息后,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多数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会将利率按基准上浮到顶。

以2019年三季度数据为基准,16家上市银行75.6万亿元的存款总额,按照目前市场预估较高的存款保险比例0.15%以及各家银行三季度的存贷比计算,存款保险使得16家上市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约811亿元。分析认为,不排除未来国有大行将先后上浮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的上升,直接带出的问题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

混搭理财风流行,p2p网贷有望成理财新宠。

保险存款制度为储户的存款加上一层保障,也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部投资策略及咨询总监郑毓栋称,从长期来看,他建议投资者一是要投资风险与自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二则是要分散投资,不能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中。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操作简单,投资者可以尝试进行多元化理财。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混搭”理财将渐渐流行,这或许会让年化收益在12%左右的p2p网贷成为理财的新宠。

p2p平台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虽然p2p收益会下降,相对银行理财收益来说,p2p理财对于投资人吸引力仍然很大。

她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加速,大型p2p网贷平台理财端产品的收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合理和正常值,目前网贷市场上有些平台动辄20%的收益将无法持续,中长期来说,8%-10%的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

p2p平台理财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为p2p行业树立了一个标杆,未来p2p行业的风险也可以借助保险业来化解。

存款保险推出,存款不再绝对安全,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被打破。

一直以来,刚性兑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实质性打破。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的推出,让银行可以破产,同样也推动着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将切实地“买者自负”。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在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即便是产品兑付出现困难,银行也会给投资者本息。尽管当下银监会禁止银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进行宣传,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银行自销的理财产品也鲜有亏本的案例出现。

“其实对于理财市场而言,并未有刚性兑付的确切说法,但由于中国理财市场并不成熟,不少机构刚性兑付也是为了生存。”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10%以上收益的信托产品过去几年风险事故不少,但最后都兑付了。债券市场的情况同样如此,到期未能及时兑付的形式违约不少,最后还是一一兑付了。之前有的银行出现过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况,投资者最终通过近乎“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甚至在p2p这样市场化的地方,刚性兑付的阴影也存在。今年p2p平台红岭创投出现1亿的逾期,最后全部自己兜底。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所保的范围不包括同业存款以及银行理财,以往以银行背书的银行理财的安全优势将会降低,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会被打破,失去安全优势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将会出现下滑现象。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我国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1933年,存款保险这一制度第一次被写入美国《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标准一直处于上升走势。

央行表示,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在2019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避免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是成功代表,尽管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并未引发银行挤兑,维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9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观念理财有望进入多元时代。

银行对不少市民来说就相当于万能的保险箱。然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让市民看到钱放银行也是有风险的,这也冲击了聊城市民传统的理财观念,陌生的存款保险对市民有什么影响?究竟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存款既保险又增值?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

在很多市民看来,把钱存进银行,就等于把钱放进了保险箱,不存在任何风险,但这个观念应该变一变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问世,意味着一直以来由国家为银行风险埋单的时代或终结。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徐康介绍,聊城市民中,老年人倾向于到银行存定期或者购买国债,30岁到50岁这一年龄段的成功人士倾向于购买股票或者把钱投入证券市场,而20多岁的年轻人习惯把钱放在余额宝里。总体来看,聊城市民对于银行存款的风险性没有太强的意识。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即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冲击着聊城市民的传统理财观念,一些存款高于50万元的市民开始做出调整。

今年47岁的王先生有200万元的存款,12月2日,王先生准备给资金“搬家”。采访中,记者获悉,王先生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经过几十年的奋斗,个人名下累计有200万元存款。一直以来,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问题,王先生把200万元存款都存成了银行定期。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钱放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也是最保险的,哪怕利率起起伏伏。”但最高50万元的偿付限额给王先生带来不小的思想冲击。

“这样看来,银行也不保险。”王先生说,再加上这次银行利率下调,周围朋友有的把钱投到股票市场,有的买了基金。受此影响,王先生准备把自己的200万元存款分流。王先生说,他打算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股票证券市场,然后把剩下的存进不同银行,且每家不超过50万元。

对于《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市民持不同的态度。

有市民表示,虽然自己也往银行里存钱,但数额不大,这一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不大。

也有市民对此颇为关注。在城区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业务的梁先生称,这一政策的出现,对他一贯的理财观念带来冲击。梁先生介绍,以往他都是将用不着的钱存进银行,再预留出一些流动资金,如今政策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他觉得有必要将定期存款挪一挪,适度投资一些理财产品。

据徐康介绍,银行存款存在安全风险并非杞人忧天,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不到三年就被关闭表明,政府兜底的隐性保险并不保险,相反会驱使一些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

徐康分析,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为客户存款投保,因此,如果市民的存款在50万元以下,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进行存款腾挪。

徐康还表示,市民理财不应简单地看银行利率的高低,“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民应当将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徐康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会对聊城市民的传统储蓄观念带来很大冲击,进而倒逼一些储户学习投资、理财,从而使市民进入理财的多元时代。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草案)》的规定,市民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储户不用自己掏钱。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徐康介绍,聊城市民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将银行看做是万能的保险箱,今后,储户不应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传统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的现状,放进银行的钱仅仅是交给其打理而已。

徐康认为,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如果市民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有1000万的话,分别存到20家银行,就明显太过麻烦,因此,市民还是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工行莱芜分行自20xx年x月在全辖组织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以来,通过强化认识、搞好宣传、严格督促等方式,推动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该行深刻认识存款保险工作对客户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以打造“最安全银行”品牌形象为宗旨,该行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存款保险”应时而发,为新形势新常态。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该行周密部署,要求突出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宣传效果的广泛性,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搞好动员,加强宣传。

该行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及时组织培训,下发了相关文件和制度,以网点为阵地,通过在营业周边发放宣传折页,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折页,在营业网点led屏滚动展示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各网点通过班后训的方式,积极组织网点相关人员学习,了解存款保险的基础知识,充分利用各岗位的协同联动性,提升活动的综合效能,彰显该行关爱客户、关注安全的企业文化。

严格督促,强化落实。

该行在不断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要求各支行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照片、工作总结等及时上报,对宣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将后续情况详细归纳形成书面资料,尤其是针对人行的暗访工作必须上报,相关宣传和检查工作纳入各支行相关的考评内容。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四

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看,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显性,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

1、现行隐形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隐含的担保形式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1)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体系内,大银行的倒闭会比小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大,各国政府一般总会避免这类银行的倒闭(即为“大而不倒政策”)。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2)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

隐性存款保险没有事先的“游戏规则”,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因而具有随意性和临时性。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3)不利于有问题银行的合理处置。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灵活。如果建立了,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手段。比如:让好银行竞价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承担其存款债务,存款保险公司可提供额外的资金弥补损失;或替换有问题银行的高层领导等方式来扭转经营局面,促使银行的健康发展。

(4)隐性存款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作支持,储户相信银行亏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因而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同时也会使受隐形存款保护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更加弱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大批进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合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性比显性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实现从隐性向显性的过渡,设计合理的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我国金融经济环境对的需求。

(1)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来源。

(2)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储蓄一直是我国城乡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xx年储蓄占家庭财产的24.5%,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xx年3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31.83万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28万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进构内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出现倒闭破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竞争的加剧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造成无数存款人的权益化为乌有而得不到补偿的化,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紊乱,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存款保障体系。

(3)有利于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我国银行业当前呈现出金融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和公众对国家信用严重依赖等特点,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非国有银行很不发达。建立一个完善的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的建立,可以为金融监管果断采取措施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促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4)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金融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xx年底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将取消,我国银行业接近全方位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银行,资金雄厚、经验丰富、人才济济、国际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这将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于得不到政府隐性存款担保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国有银行也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与不为外资银行提供同样的隐性存款担保相矛盾。另外为了消除国内居民的疑虑,防止国内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银行也要求建立。因此,建立,变国家信用为商业信用,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5)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我国自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的二元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及新旧体制摩擦时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金融包袱集中背负在金融机构身上,且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历史包袱和风险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实施上仅仅是一种救助型监管。作为金融监管者,同时又是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置金融风险时,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金融监管措施,而且要帮助解决头寸不足、危机救助,甚至关闭清盘时债务清偿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对于严重违规经营、风险巨大、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机构的市场退出又倒逼中央银行拿钱保兑付。要使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两难选择中摆脱出来,必须建立风险机构处置的承接机制,也就是。

3、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制度,由银行自己承担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抑制道德风险,优化其资产组成,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救助,缓解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避免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的危机。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根据上文建立有效的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运行的经济环境。

1、多元化银行机构己初具规模,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莫定基础。我国建立了种类齐全、机构众多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企业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2、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为银行公平参于市场竞争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创造了条件,也为的建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一是银行经营自主权加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来营运资金;二是银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已初具雏形;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了较大改革,推进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信贷风险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为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存款保险的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4、银行破产倒闭的出现,使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技术公司被相继清盘。建立中国,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综上所述,建立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紧迫要求。同时,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我们不应该对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应将他作为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要使在能中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我们还应该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创造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不但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而且还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等,其职能朝着复合化的方向发展,归纳起来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而可以为他们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人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稳定货币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5.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尽管有诸多的好处,但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各个国家的实施过程中,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逆向选择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积极寻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选中。逆选择发生在达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为。在存款保险中指的是偏好风险或风险大的银行积极投保,而安全稳健的银行不愿意投保。特别是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中,受保险的银行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当不实行风险定价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银行退出,而问题银行留下,从而导致保险费提高,又会有新的一轮退出产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可想而知是经营状况最不好的,使得本身难以维持。或者在成员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或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某些银行采取宽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错失了稳妥处理问题银行的良机。

2、道德风险(moral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易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效用。

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是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的。具体到来说,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面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1)存款人方面:在中最终的受益人是存款人,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2)投保银行方面: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银行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3)存款保险部门方面: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该监管人的任期内不会破产,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虽然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是其构成和特性与商业保险又有共通之处。存款保险也是由存款保险主体,存款保险的客体和存款保险合同这三要素组成。存款保险同样具有行为的法定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标的的同质性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存款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仍有明显区别。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五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的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为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六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并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于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目前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各方面反应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从各地持续监测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秩序正常,并未出现制度出台前担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集中等情况。

当前我国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20xx年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99.4%,农村商业银行为99.7%,农村合作银行为99.7%,农村信用社为99.8%,村镇银行为99.2%,民营银行为99.9%。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我国存款保险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部分金融生态脆弱地区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引发存款人恐慌和挤兑。建立后,存款人权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强了公众信心,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例如,20xx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银行由于谣传其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导致周边的几家乡镇支行发生挤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存款保险声明、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在银行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行所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条例》受到保护。从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险宣传对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起到了积极成效,对缓解挤兑压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37.3%,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2.1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施以来,20xx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同年10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xx年6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七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八

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xx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的条件,而且,引入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的制度基础是:

(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专业存款保险合同(汇总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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