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

时间:2025-01-07 作者:飞雪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他人,增强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思考,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一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二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三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四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人来说可谓是不可不读之经典著作。笔者初入法律之门时,曾读过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书,先生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归纳了他读此书时归纳的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在阅读前述书籍和文章的基础上,谈谈我对阅读该书后的一些认识。

一、本书论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权、教令权、财产权、身份权,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缔结、解除、妻子的权利义务,再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差别,阐明了贵族特权,人的良贱、主奴之分,之后讲到了巫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最后对儒法两家思想进行了释明,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和阶级两个特征。该书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婚姻,之后写阶级,再后写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儒法两家思想。家族主义的核心在于父权,作为一家之主的父有对子女的教令权,有对财产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亲属相犯的事件中,作为尊亲属的父和依托父权产生的其他尊亲属都享有一些优越的权利。代刑、缓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亲属,复仇案中也多是子女报父仇。而关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权,上事夫家宗庙,下继夫家香火。女子归入夫宗后,其权利是从属于丈夫的,夫殴妻减刑,妻殴夫加刑,妻对于夫之尊亲属有诸多义务,遇离婚,妻又处于劣势地位。父权和夫权正是家族主义的体现。阶级的差别体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有良贱、主奴之分,贵族及其亲属享有诸多特权。阶级、种族有不平等性。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古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灾异而重理冤狱,又有官吏因福孽报应而为受刑者开脱。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见法律受神与宗教影响。而害人之巫术又为法律所禁止。意识形态方向上的儒法两家思想,儒家主张伦常纲记以及礼影响下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法家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重刑。自汉以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渐形成。

二、读书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会阶级身份的学理支撑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礼,礼的实质在于求异,故在家族中产生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之别,在社会阶级上产生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划分。古人常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言之,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吏,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平民。统观全书不难发现,家族、婚姻两章中,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清之前多扼要简述,清代则多引用《刑案汇览》中的案牍。观察这些案牍,主体多系平民,对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礼的应用只是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而在阶级两章中,犯罪之贵族、官吏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体面,而主犯奴、良犯贱,罪要轻很多。此皆赖于身份之取得,维护身份的又恰恰是礼。

三、婚姻略论。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常会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一书。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论及丧葬礼制时对秦可卿与贾母的丧事进行比较,更激起笔者通过《红楼梦》中的人物、故事来简要论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贾、王、史、薛四大家族。贾政与王夫人结为夫妻,王熙凤又嫁于贾琏,这种被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称为“上山”型的婚姻,确实使贾府一度达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体弱多病,“回乡”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宝黛很难实现木石前盟。相反薛宝钗条件要好很多,薛姨妈与王夫人是亲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贾薛两家日渐衰微之际,两家依婚姻关系的结合在当时情况下是不二之选,金玉良缘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废律,听从民便,该律条之禁忌成为具文。婚姻缔结中父母有绝对主婚权。早期中国法律中对阶级婚姻的禁止,常使笔者联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的禁止通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阶级婚姻文明很多。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受礼教影响之深。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五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六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七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八

每一章每一节都有精髓重点,这是我们应该和必须要记住的,也有可以理解领会的`,对于无关紧要或耳熟能祥的,要以忽略或不必理会。

例如,第一章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

开头,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这话相信大家也懂,赶紧忽略看下面……。

这在提高学习效率的同时,尽量避免学习时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等现象,例如,我们在学习各朝代法律制度时,还应明白各个朝代的法学代表人物,重大事件等等。

有的问题答案尽管并不是唯一的,同学们在不偏离原则的基础上各抒已见是正常的。如我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它是只披着文明的“羊皮”却干着伤天害理的“狼”,无视民主,无视生命,无视道德,良心,成全了反动派烂用权力,垄断财富,剥削……“六法全书”加速了国民党反动派的溃败,是真理战胜虚伪,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九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一

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治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一方面不否认传统社会理念强调“男尊女卑”、“夫唱妇随”,但另一方面也强调“夫妻同体”、“举案齐眉”,这都是强调对等关系。在强调臣对君有义务、子对父有孝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强调“君规而臣忠”、“父慈而子孝”。即中国传统这套“礼”的规则,不能够被后人简单地解读为一套人身差别规范的规则,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礼”与“刑”在这个基础上所体现的是当时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所以说,在这样的一个结构当中,有许多内容是需要我们后人不断地认识和理解的。

(二)五刑。

与中国古代法律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五刑”,对于“五刑”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一个系统性的五种刑罚制度,实际上还远不止此。传统法律中,“五刑”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已经成为一个观念,即“五刑”就等同于法律,但是不能和今天的部门法理论进行类比,从而得到一种误解——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五种刑罚吗?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意识的观念,“五刑”就是其代表。

对于“五刑”我们不仅要了解各个朝代五刑的内容,还要了解与“五刑”相对应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八议”、“官当”、“十恶”都与“五刑”制度相关。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谈到“八议”,包括唐律中的议、请、减、赎、当、免,不过都是为了五刑制度更有效、更准确地运用而确立的。所以在这个复习时期,就不再是简单截取一些知识点,而是系统地将知识点有机贯穿起来,因此考生在复习中要习惯看到“五刑”,想到相关的制度内容,从而对“五刑”有完全和准确地认识。

西周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比如大辟对应的是死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经过了很多变换阶段。先秦的死刑,是作为普遍肉刑中的一种,最终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经过以后的汉朝文景帝废肉刑,经过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到后来明清的会审,它伴随着相关的诉讼制度的变化,能够让我们完整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所始终贯彻采取的一种慎刑的原则。只有这样一种知识彼此前后的链接,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古代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发展演变和存在的合理性。

先秦的五刑和以后的五刑是有差别的,比如形式上最突出的不同就是随着汉朝文景帝废肉刑之后,这套五刑制度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先秦以来那样一种残人肢体的刑罚,变成了一种以笞杖刑为主,以徒流刑为代表的一个新的刑罚系统,也就是说,在古人看来,那种残人肢体的刑罚,最终被替代了。社会发展到今天,今人有了不同的价值判断,认为这样的笞杖刑仍然是肉刑,那是历史变化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能否认文景帝废肉刑的历史意义,而且回顾秦汉的特定刑罚,可以准确地看到中国传统在刑罚设计的价值追求上是值得今天汲取的。所以我们不能借用今天的价值判断解读中国历史上既有的刑罚制度,从而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秦律》中有一种耻辱刑,典型的代表就是髡刑,这在今天的价值观上看,一个刑罚仅仅是剃掉犯罪人的头发,不应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罚,但是在古人看来却是比较严重的。无论如何,对于一个罪犯也不能有人身侮辱,但是罪犯必须要受到惩罚,在服刑期间,总要追求应当让罪犯对自己所犯罪恶感到耻辱,这还是必要的。所以古代法律的某种追求具有内在合理性,在今天的文明尺度上尽管可以对它进行种种批判,但是所追求的合理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五刑是一个很典型的概念,与五刑相关的还应该关注在这些刑罚适用当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自西周以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些原则,例如在定罪量刑上要区别故意和过失。到了唐律以后,又进一步把它作了区别,比如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在汉代,当我们强调一些很特别原则的时候,我们总会提到“亲亲得相首匿”,这些都是在适用刑罚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的判断标准。“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源自儒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史书上的解读,叫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用现代汉语讲就是父子之间彼此包庇,这恰恰是当时正当的人伦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计出这样一套逻辑结构。

中国法律从西周的“礼”“刑”存在结构开始,也有着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了春秋战国,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强调成文化和法典化。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古人在记述的时候,为了能够彼此区别,把前一件叫做铸刑书(郑国·子产),把后一件叫做铸刑鼎(晋国·赵鞅),而它们实际都是把当时诸侯国适用法律根据的“刑书”加以修改之后铸在一个鼎上。鼎在先秦象征着是一种国家权力,所以铸在鼎上就类似于后来法律要公布,要取信于民这样一种价值追求。

在这个基础之上,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他收集来诸国已经公布的刑书,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他自己的一篇著述,这就是《法经》。这篇著述在文体结构上,与现在的法典相类似,所以被当时的魏国国君魏文候一指诏令,修改成了一部法典,《法经》也就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法经》在编排结构上,类似于今天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盗”、“贼”、“囚”、“捕(网)”、“杂”、“具”,这六篇各自的内容和编排顺序对后世有较深影响。之所以将“盗”、“贼”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一个统治者首先要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是禁绝“盗”和“贼”这两种行为,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盗”就是指“强盗”、“窃盗”,而“贼”是由“贝”和“戎”两部分组成,其中“贝”是指与钱有关,“戎”指军人,“贼”强调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不惜大打出手,进而杀人越货、戕害良民,所以“贼”在古汉语中、在古代法律中被归纳为“害良曰贼”,“杀人不济曰贼”。盗、贼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对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秩序、对人身生命财产有着严重危害行为的犯罪,这是任何一个当权者首先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制止的行为。有“盗”、“贼”就要抓捕、关押、审讯,于是就有“囚”、“捕”两篇。除了“盗”、“贼”这种违法行为,一个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显然不仅只限于这两类,除了上面阐述过的“盗”、“贼”两种犯罪之外,其他的归于一类,客观上这类犯罪就会显得驳杂,因此称之为“杂律”。《法经》的最后的一篇“具”,“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所以“具律”有着一般原则的性质。《法经》这样的一个法典结构,对于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深刻,比如直接影响到了战国后期的秦。秦有商鞅变法,而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之后,全国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称为六律”,而这“六律”就是《法经》的六篇结构。所以《法经》是战国时期代表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环节。

第二节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秦汉以后,法律越来越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在司法领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在另一方面强调了中国传统法律里边自西周以来就形成的制度原则——在认定一个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时候,他的主观心态十分重要,所以春秋决狱又被后人解读成论心定罪。也就是说,一个人主观恶意的有无和大小,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惩处的轻重。《盐铁论·刑德》中认为:“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思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内心险恶,哪怕行为举止上并未触犯法律,对这样的人也要严加追究。相反,如果一个人心地善良,哪怕行为一时触犯了法律,对他也要进行宽免,这完全是论心定罪。论心定罪在西汉,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有它存在的历史必然和积极的作用,如汉承秦律,秦律一向以法家理论为指导,以严苛繁密著称,自汉初刘邦的“约法三章”之后,汉律经历了体系结构上一次重大的选择和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随着社会矛盾的积累,有些规范通过儒家经典在适用法律上进行一些解读,就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形成了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个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些法律条文用儒家经典做出一些解读。这些解读大概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强调主观心态的分析认定,另一方面强调情理,也就是说这种解读要符合当时的人一般公平、是非的判断,要合乎人情。谈到情理,一般都会联想到人情,这恐怕远远不够,古代“情”、“理”、“法”的关系,情之所以通常被写在第一,这里的情不仅有“人情”之意,还有“案情”的意思。换句话说当时的“情”恰恰和今天的“注重案件的事实”相关。春秋决狱通常被解读为“情判”,这里的情不简单的是人情,更重要的是要合乎常理,要通过这样的一套做法弥补传统法律立法当中的不足和缺陷。所以春秋决狱随着后世法律本身规则条文的完善,逻辑结构的严谨,适用的可能就越来越少,以至于魏晋之后这样的做法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在两汉时期的作用,特别是当时继受秦律背景下的,其积极一面就是强调论心定罪,有效防止了历史上源自秦律的广泛株连的做法。儒家强调的是“罪止其身”,不能够无端进行株连。但是论心定罪又给后世法律的适用留下了祸端,因为心就是思想,所以在后世帝王制度下演变为文字狱。

第三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的更替。

由于中原政权频繁的更替,使我们觉得这段历史非常混乱,但是这段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最为集中出现和发展的时期,我们先把不同时期的政权做一个梳理。

占据了北方大半中国的曹魏政权,吞掉了西蜀,正当曹魏势力不断扩充,要统一中原时,又被手下的司马氏篡夺了政权,历史进入到两晋时期。由于西晋和北方少数民族的争斗,原本建都洛阳的晋王朝一路逃到建康(南京),并在此建都,称为东晋,于是形成了南北划江而治的格局,这就是南北朝。南北两方各自进行着改朝换代,南方的司马氏政权被宋、齐、梁、陈四个王朝所取代;北方少数民族拓拔氏建立的北魏以后又经历两次分裂和朝代的更迭,分别是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二、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在这样的朝代变化的背景下,完成了这一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律从内容到体系不断地演进的过程,出现了几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一)《新律》。

曹魏立国后,颁布了《新律》又叫《魏新律》。《新律》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两个特点,首先在结构上总结两汉以来逐年积累起来的庞杂的法律规定和法典体系,创立了新的简明的18篇法典结构,第一篇叫做《刑名》,类似于今天法律的总则的内容;其次在内容上《新律》将儒家经典理论——“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法律化”。“八议”和“五刑”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八议”就是对八类人在适用刑罚时的特殊的制度设计。

曹魏被司马氏所取代,在西晋时期又完成了一部法律(《晋律》),因为其颁布在晋武帝泰始年间,所以又称为《泰始律》。其在《魏新律》18篇的基础上扩充为20篇,最突出的特点是《晋律》将《魏律》第一篇《刑名》一分为二,变成了《刑名》和《法例》两篇,在内容上,《晋律》也有一个较大的原则制度上的设计——“服制定罪”,即按照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人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何种制裁。以后中国历代法典都完全继承了源自于《晋律》的“准五服制罪”(服制定罪)的原则。服制本指亲属中有人去世,按照血亲、辈分远近的不同,穿着五种不同的丧服,这五种丧服客观上告诉外人,死者和生者之间有何种血缘亲疏关系,法典运用这样一套被民间广为认同的身份制度,来规范在刑罚适用上的轻重的原则辨别。例如一个家庭中有一个不孝子,经常偷窃家中财产,有一次他找到一个和他非常要好但不是家族成员的人作为帮手,偷窃家中财产。这个不孝子当然是谋划盗窃行为的首谋,根据《唐律》的规定刑罚适用的一个原则就是两人以上犯罪的,首谋者从重论处。但是这样的一个盗窃行为完成后,首谋者不一定在刑罚处罚上要重于帮手,因为首谋者是这个家族的成员,家族成员盗窃家中财物的时候,依据身份关系,首谋者与被害者是亲属关系,所以“论刑从轻”,而帮手因为和被害者关系疏远,所有“论刑从重”,并不因为两人犯罪中家人是首谋而一定从重论处。这样的一套基于身份认定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轻重,而导致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当时的人看来很合理,在现今看来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也在考虑到亲疏的关系,因为其存在内在的合理性。这套“服罪定罪”制度几乎贯穿于所有传统法典具体当事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上,形成了“以尊犯卑”通常要从轻,而“以卑犯尊”通常都要从重。

(三)《陈律》(《南陈律》)。

晋朝因八王之乱和北方少数民族南侵,都城从洛阳迁到南京,历史上将迁都之前称为西晋,将迁都之后称为东晋。东晋又被后世的宋、齐、梁、陈所取代。这四个王朝的立法又以《晋律》为模范,虽然每一个朝代都颁布了新法典,但在内容结构上并没有超出《晋律》,只不过在《南陈律》中出现“官当”制度,即官员犯罪后可以用其官职来折抵一部分刑罚。但是官员犯罪并不当然用官职来折抵刑罚,当时的法律具体规定了哪些犯罪可以适用官当。

(四)北朝的法律。

北朝的《北魏律》基本上受到旧有中原《汉律》和当时南方《晋律》的影响。后来北方分裂为北齐和北周,在这两个朝代各自修订的法律当中,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内容。

1.《北齐律》。

《北齐律》在结构上进一步精简成12篇,这一结构影响到后世唐宋法律近700年。《北齐律》在内容上,统治者基于司法经验,把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十种犯罪,集中归纳在《名例律》中,叫“重罪十条”。这样一个法典的条文编排体例经过隋朝改称为“十恶”,后经唐宋,一直沿用到明清。一般来说犯有“十恶”罪行的人,通常不会被赦免。《北齐律》另一个重大贡献是在12篇的第一篇被称为《名例律》,即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二为一,各取一字形成《名例律》,在法典当中居于总则的性质,在结构上被置于首篇,这种结构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1906年修律。

2.《北周律》。

自汉初文景帝废肉刑以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最难以确定的就是“减死之刑”,死刑以下的一等最难设计。《北周律》确立了流刑作为减死之刑的地位(废除宫刑),并且对流刑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分等规定,叫做“流刑分等制度”,以被处以流刑的人犯罪行的轻重,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加以区别。

(五)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

在刑罚制度上,南北朝时期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报送皇帝核准(死刑复奏制度)。此前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地方有直接的权利,地方官掌管生杀大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和死刑的慎重,所以自南北朝以后,死刑案件判决无论是哪一级作出都不立即生效,都要逐级上报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派中央的司法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且将复核的结果再次报请皇帝批准,这就是死刑复奏制度。

在诉讼制度上,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齐一朝,将其主掌审判的衙门叫做大理寺,这样一个机构设计一直延续到明清。这些内容要和秦汉司法机构进行关联: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叫做廷尉,西周一度叫做大司寇。

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

期的法制。

第一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学者在近代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现象所作的概括,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这些法系有的作为一种制度和形式已经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如中华法系。但作为一种文化,中华法系对于今天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着种种影响。如中国人头脑中固有的公私观念,这样的一种价值判断会时时左右中国人对于今天所面对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了解自己过去的法律制度,探求其制度上的特点,对于我们把握今天的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今天谈论中华法系,最直接的参照就是《唐律》。

《唐律》在当时的世界中,是立法水准、内容结构上十分完善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的进程中也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对历代王朝法典的总结,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直接模仿的蓝本。以至于后来修订《明律》的时候,都会认为“《明律》十之八九都和《唐律》有关”,而《清律》更是与《明律》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唐以后的宋在立法的结构和内容上基本上也是沿袭《唐律》。

《唐律》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里最具代表性的文本系统,许多制度设计在观念、在原则上对后来甚至当下都不无影响。如“六赃”就是对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犯罪的归纳,其中有四种是对官员非法获取财物的归纳,也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行《刑法》规定的“事后受财”在当时的《唐律》中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

在《唐律》的规范背后,有一个原则是值得我汲取的,后人将其归纳为“严而不厉”的原则。“严”体现的是法律条文设计彼此在逻辑结构上、在概念的解读上非常严谨、细腻,很难让犯罪者找到空子,因为《唐律》也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律文的说法,“律无正条者不得论罪定刑”,任何定罪论刑都要遵循法律的条文。但是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着“法条有限、情罪无穷”这一困境。所以就需要有内在的逻辑和法律对这样一系列概念的有机解读,来避免这样的漏洞。

《唐律》另一个方面的特点体现在,在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合乎情理。如《唐律》十二篇中有专门的两篇和逮捕、诉讼、审判都有相关性。《唐律》“六赃”里提供的信息还有很多,不仅仅是在条文上的“严”,而且还体现在刑罚处罚上尽可能选取“宽”的形式,即“严而不厉”的“不厉”。《唐律》规定的宽刑,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宽坐,是指对犯罪行为不得宽坐,但是一旦依法认定一个人有罪,要根据人的身份、案件的特殊情况,给予尽可能的宽免。在《唐律》的立法者看来,严刑不一定能够收到好的社会效应,“严”应体现在立法的严密上,而不能仅仅或尽可能不要体现在最后刑罚的严酷上。这都是值得今人思考和汲取的。

第二节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刑统”这一称谓源自唐代中期一部法律修纂——《刑律统类》,在五代以后,简称为“刑统”。《宋刑统》虽然称谓有变,结构上和《唐律》一样,还是十二篇,只是这十二篇500条之下,具体内容表述上和《唐律》有诸多差异,《宋刑统》有着和《唐律》相比突出的变化,即增加了许多民商事规范的内容。

宋代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特别命令,将这些零散的“敕”加以汇总、统一,去除先后的抵误、没有办法行用和已经失效的内容,加以重新分类的汇编,即为“编敕”。到了南宋又有了一种新的法典结构汇编体例,即按照律文十二篇的结构、门类加以汇编,在每一门类下按照敕令格式的法律渊源而以统括,称为《庆元条法事类》。从此以后就造就了新的法典编纂结构,即“条法事类”的结构。这是对元朝有着直接影响的法典汇编的做法。

(二)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元代为了有效统治国家,将社会上的人分为不同等级,后人将这样的一个制度概括为“四等人”制度。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价值判断上当然是否定的,这样一套制度以今人的眼光审视是无法接受,甚至是无法容忍的。今天我们都认同“人人平等”这样一个价值,但是现实制度设计却远非如此。现在的社会按照原有的制度设计也可以将人分为四等,如某一类人归组织部门管理,一部分人归人事部门管理,大多的“蓝领”归劳动部门管理,其他的人就归公安部门管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会到这样的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平等,所以任何一个现实社会的制度不过满足的是时人对公平的认同和理解。元代这样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还体现为“同罪异罚”,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知识点。

第三节明清时期的法律。

明清两代的法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承继性。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王朝在其存续的200多年中,《大明律》一直是其基本法典。《大明律》最大的特点是不再遵从唐宋以来十二篇结构。随着中枢皇权体制的变化,废宰相、提升皇帝的地位,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所以《大明律》的结构就变为七部分的法典结构,第一篇《名例律》存而不改,其余的是按照中央六部结构分别设律,即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中又以《刑律》内容最为细密和完善。在这样的新法典结构之下,代表的是后期法律的共有特点。后人在总结《明律》特点的时候,概括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严重危害到皇权制度、社会制度的犯罪,《明律》规定的处刑都重于《唐律》;而关于礼仪、风俗的犯罪,《明律》的处罚又明显轻于《唐律》。也就是说越向后发展,王朝的法典和司法的打击对象和力度越来越集中和明确。

二、清代的法律。

《清律》是在《明律》的基础上完成的,《清律》更加强调作为国家基本法典的“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例”彼此统一协调(《大清律例》)。

三、《明大诰》和“明刑弼教”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明大诰》,这是由朱元璋自己审断的案例进行的汇编,对后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明初,以朱元璋为代表的“重典治国”的历史,在传统的法律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明刑弼教”。“明刑弼教”和“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差别在于,“德主刑辅”是有主次之分的,“明刑弼教”只有目的上的划分,也就是说“明刑”的目的是达至教化,为了达至教化这个目的,刑或先或后,或轻或重都是可以的,不必恪守“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这为明以后的“重刑”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明代的会审制度。

为了平衡这种重刑可能给整个法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清两代的法律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严密,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会审制度的设计——凡是疑难重大的案件,都要通过会审进行审理。

会审按照今天权力分立的理论价值判断,有着诸多不相适宜的地方,往往被今人简单否定,其实这里面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内容。三权分立不过是肯定内在的权力制衡的价值,中国传统社会2000年的帝制,权力始终是有着制衡制度设计的。甚至不妨这样认为,任何一个权力体系,如果没有制衡的设计,几乎是无法运作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中国的皇帝制度是典型的专制制度,在皇权之下会有制衡,但是在下级权力对皇权缺乏有效的制衡。明清两朝皇权进一步向极端发展,皇权之下的制衡不是被削弱,反而被加强。例如《明律》中的奸党罪就是指绝不允许在政治统治集团内部,有基于小团体利益形成的党派。

伴随着明代皇权的加强,还出现了“廷杖”制度、“厂卫”制度,这都是和大的结构背景相适应的。在正常的司法制度上,“会审”也是在这当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形态。会审同样是利用不同官僚机构之间的制衡,来达至个案审判上的公正,是为了有效防止传统司法衙门独断专行,所以仍有积极的一面。

五、明清的会审制度。

(一)秋审。

明清时期将所有的死刑判决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做“立决”,一类叫做“监候”。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决的案件,要根据南北朝以来死刑复奏的程序,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上报中央,形式上要经过皇帝最后的裁可,再交付执行;而被判处死刑缓决的罪犯一律要等到秋天由专门的秋审程序来重新复审核定。秋审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秋冬行刑”密切相关。这样一套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汉代有秋冬行刑,因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非常强调“天人合一”这样的价值,在现实政治中,统治者的行为要遵从天意、符合天象,这就是自西周以来强调的“天”的观念对中国人的影响。如何体现天意?人们通过观察就附会为天有四季——春夏秋冬,秋冬意味着万物萧杀,所有在人世也可以处死人命,统治者通常在秋冬执行死刑,这由唐而宋,经过明清,被渐渐制度化。

随着明清会审制度的出现,也出现了专门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制度。秋审被看成“国家大典”,为了彰显皇权之下法治的威严和皇帝的宽仁,往往采取这样一个特定的仪式。秋审审理的都是死刑监候的人犯,所以一旦一个死刑犯被判为监候,只能留待当年秋后集中审理。审理的结果通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除了“情实”要交付死刑之外,其他三类或者得到减免刑罚,或者留到第二年秋审再行审断,所以整个的死刑制度越来越严谨,这也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律自始而终的“慎刑”的价值观念。

(二)明清的司法机关。

明清以来管辖在初审案件上有县一级负责,这是因为古人有这样的一个价值判断——“案贵初情”,也就是说任何案件事实的获得都和尽快发现案件、尽早进入案件有直接的关联,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就是最基层的县一级衙门,所以“案贵初情”的价值判断,导致在制度设计上任何案件,重到人命案,小到盗窃案,都要由县衙初审。但是由于管辖权的不同,县级衙门审理了命案,可又无权判决,这就形成了“审转”制度——县一级衙门审理命案,通过现场勘验,得出定罪的罪名后,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上一级。例如在清代,县级衙门就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它的上一级——府。府一级衙门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审理完这些案件,要报到省一级。省级办理案件的机构叫做臬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经过臬司审理之后报给省级的长官——巡抚或总督。所以一个案件由最初的审理到有权判决的督抚一级,正常情况下要经过四个层级。督抚一级虽有权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所有死刑都要复奏的制度,又无权执行。所以督抚又有特别的死刑判决制度,每年要将一般的死刑案件集结到一定数量,或按照季度集中提报给中央的皇帝,完成皇帝的死刑复核制度,而皇帝再将案件要由中央具体审理案件的机构代其办理,这个机构就是刑部。

唐宋时期,主审案件的机构叫大理寺,是源自北齐的大理寺。元代一度废除了大理寺,中央只有刑部,所以刑部就成了明清以后的主审机关。尽管朱元璋建明以后,恢复了大理寺,但大理寺在明清两代却成了复核机构,地方督抚把所有的人命案件报给皇帝,而皇帝又交由具体办事机构——刑部来处理,这样就容易给考生带来误解,认为古代的刑部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其实不然,因为在古代皇权制度设计上,只有皇帝高于督抚,而皇帝之下的六部不过是皇权之下的办事机构,也就是说六部之一的刑部,从权力制度层级上,并不是督抚的上级,只不过因为其职能的分工,督抚名义上是将需要死刑复核的案件交给皇帝,而皇帝再将案件交给他下属的办事机构刑部,所有从权力层级上来看,刑部和督抚是平级的,这就导致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通常刑部是不会轻易驳回地方督抚已经做出的判决。除非死刑案件在完成复核的过程中发现了重大的问题,往往有两种做法:一是刑部以皇帝的名义将案件交还给督抚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另一个就是对督抚有某种羞辱的做法,就是把案件提到刑部重新审理(提审)。例如清代270年历史中发生的由督抚审结的死刑案件又被刑部提到中央重新审理的情况屈指可数,最著名的一个案件就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样的一套结构让我们看到,在帝制的结构下,同样存在制衡。而在制衡理论的背后,在死刑这类案件上,也能够清楚看到这套设计的严谨。所以会审不能用今天的价值判断为行政干预司法,这是今人一套权力制衡理论的价值判断,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传统帝制上,就没有行政和司法的区隔。

第三章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变法修律。

1.《钦定宪法大纲》。

在清末的历史时期里面,西化是当时的法律最主要的特征。1906年,清廷正式宣布要仿行宪政。到1908年,清廷完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献——《钦定宪法大纲》。之后的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面临当时国内各种矛盾的激化,清廷开始妥协,又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和《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进一步约束了皇权,在体制上开始参照英国的“虚君共和”的君主制,但是当时的革命不再接受清廷的妥协,出现了中华民国和北方清王朝的对峙。

2.《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

与此同时,自1906年到1911年,清廷一方面在推行宪制改革,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宪政,开始引用西方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律制度,先后修订了《大清律》,完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在此之前为了求得法律的过渡,还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这两部“刑律”在结构上截然不同,《大清现行刑律》是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经过删改而成,所以《大清现行刑律》是旧律的变革,而《大清新刑律》完全按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刑法典完成,分为《总则》和《分则》。由于这样一个激进的变革,在朝中出现了许多争议,这种争议集中体现为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传统势力为代表的理学派的争议。在今天我们回顾这段争议,双方都有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地方。理学派提出的主张并不都是保守、落后的,其强调的在法律变革中应该尊重传统,善于利用传统这一价值取向,这在今天也是值得肯定的。如当时《大清新刑律》作出的规定就过于背离当时的现实。

3.《大清民律草案》。

清朝仿照《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完了一个由五篇组成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中国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的基础。

1.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因为仿照西方的宪政,谋求三权分立的结构,原来传统的刑部被归入到行政系统,而改称法部,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这样一系列的变革影响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共同形成了四级三审制的司法体系结构。

2.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在四级三审制的结构中,由于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的侵夺,出现了一些特别的制度,如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关于领事裁判权要注意,将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相混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治外法权是基于近代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来相互给予的一种权利。而领事裁判权则不同,是列强强加于弱势国家的侵害司法主权的一种特别的司法诉讼制度,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会审公廨是基于后来出现了租界,在租界内的特定诉讼审判方式。

三、民国时期的宪法。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民国建立后一个突出的变化是要给社会制定一套宪法系统。所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宪法性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的权力结构设计是不同的,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模仿的是美国的宪政体制,是总统制的宪政结构。《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是孙中山即将交出大总统权力,而由袁世凯做中华民国总统,所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其法律条文设计上,在权力关系上有明显的限制袁世凯专权的目的诉求。这样的宪法性文献为后来民国初年以后几部宪法纷争的直接源头。

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当然不满意这样一部宪法,所以在袁世凯在位的时候,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根据这部法律,总统有极大权力,甚至总统在任期间可以指定继任者。尽管如此,袁世凯还是不满足,终于在一些人的鼓噪之下称帝。袁世凯称帝后,受到全国的一致讨伐,在忧惧中死去。

袁世凯死去后,北洋政府的首领曹锟当政的时候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这部宪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

四、《中华民国宪法》。

随着北伐的成功,蒋介石在南京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最初奉行孙中山的建国理论,随着北伐结束,军政结束而应进入训政时期,即由国民党训导国人为宪政打基础。在这个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直到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但是从1937年中国进入全面抗战后,国家权力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国防最高军事委员会统一执掌。直到1946年抗战结束,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国民党一党包办了国民大会,通过这次国会选出蒋介石担任中华民国总统,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文本结构上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继承了孙中山的理论,是五院制的宪政结构。这样一部宪法在1949年之后被蒋介石政权带到台湾。

在这部分内容中,整个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是最值得关注的重点,特别是进入民国后的前后几部宪法彼此内容结构上的特点,就是最应关注的知识点。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二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三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救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点;。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团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四

摘要:为提高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和加强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笔者根据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强化意识、引起重视,以史带法、互利互导,置换角色、加强互动三条学习途径。

实践表明,学生要真正学好法学这门学科,不仅要在民法、刑法等核心课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等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学好法学。

关键词:强化意识;以史带法;置换角色。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其内容和实践指导作用来看,其地位又略显尴尬,尤其是同刑法、民法等法学核心课相比较,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明显较低。

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加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重视便成了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尝试运用了一些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强化意识,引起重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具体到实践领域,要加强对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认识,发挥意识的重要作用。

学生之所以不重视中国法制史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而中国法制史则侧重于理论方面,其实践应用作用不大,是一门可学可不学的课程。

以这样的思想观念先入为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效果显然不会很好。

因此,笔者会在每学期的第一堂课跟学生强调该门课程的重要性,首先从思想上厘清他们的观念,再通过理论讲授、举例、辩论、聊天等方式告诉他们民法、刑法等核心课程固然重要,但是学好这些的课程的前提是对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基础课程有最基本的把握,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此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视。

二、以史带法,互利互导。

由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决定,该门课程必然与中国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既是法学,同时也是史学,这就为我们上好中国法制史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可以结合法学和史学的特点,将二者进行融会贯通。

基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的理论性较强、文言文较多、内容相对枯燥等特点,笔者在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以中国法制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同时辅以不同教学形式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培养他们学习该门课程的浓厚兴趣。

以中国古典名著,尤其是四大名著为重要的辅助材料,搜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的部分,以史学与法学的契合点为突破口,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例如,在讲到西周“七出”的“妒忌”之条时,笔者引入了《红楼梦》中王熙凤虽然“妒忌”贾琏娶了尤二姐为妾但为避免犯“七出”之条,以迂回战术逼迫尤二姐吞金自杀的事情,在讲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之时,则引入《水浒传》中“小旋风”柴进属于“议宾”的例子,通过法史结合讲故事的方式,学生的积极性顿时被调动起来,很多同学参与到课堂讨论当中,课堂气氛很活跃。

这种方法,一是可以将法制史的内容简易化、通俗化、趣味化;二是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吸收,通过这种方法,很多教学内容学生可以当堂吸收消化,事后的复习也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三是可以引导和强化学生对古典文化知识的学习,诸如四大名著等古典名著学生一般都有涉猎,从而利用他们对这部分知识理解的前提条件,结合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将课堂知识变成自己的知识,达到史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双管齐下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可以激发一些史学知识储备不足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通过“名人效应”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记忆。

“名人效应”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如此,具体到中国法制史的课堂讲授过程,利用“名人效应”可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和记忆。

教师一般都会跟学生强调不要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任何东西都不是绝对的,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有一部分内容要求的就是纯粹的记忆,要求“死记”,可见任课教师应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记忆,利用“名人”的影响作用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例如,笔者在给学生讲到“五刑”中的“宫刑”之时,就是以西汉的司马迁作为例子。

对于司马迁其人,学生大部分都有所了解,因此,通过对司马迁的人生经历的简单评述,重点结合其受“宫刑”的历史原因及背景,学生基本上在课堂上就能将“宫刑”这个知识点消化吸收,事后检验,这样的教学效果比较明显。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大学生应该或者已经具备一些基本文学常识,包括历史常识,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参差不齐的。

虽然同是大学生,但一本院校同二本院校、独立院校学生的差距仍然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本科生和专科生也不能相提并论,甚至同一个班级的学生水平也存在相距甚大的情况。

针对这种现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在讲授的过程中会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层次适当地增加一些通俗易懂又结合历史和法学的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学习兴趣,诸如《汉武大帝》、《康熙王朝》等热播电视剧和《明朝那些事儿》等流行书籍,如果学生的层次更低的会选一些他们日常比较关注的内容引起他们的兴趣,例如讲到清朝法制的时候,会结合当红电视剧《后宫甄嬛传》中涉及到的法制内容。

这样,既可以达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目的,又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实现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三、置换角色,加强互动。

换位思考是现在我们常用的一种思考方法,这种方法也可以很好地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利用。

笔者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要将自己置身于不同的历史阶段,甚至具体到某个朝代某个人,再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制背景,去理解、分析、把握当时的法制状况,并通过提问、讨论的方式来评价具体法制措施的优与劣,以期达到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

上述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方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要真正上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还要求任课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历史素养,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学方法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楚廷.大学教学学[m].湖南大学出版社,

[3]黄梅.以人为本的高效化课题教学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08)。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五

abstract5-6。

四、司法程序93。

四、失踪报案爰书105。

十四、官吏私令劳役者出庸案122。

四、同级交办案件的文书126。

六、讯问记录和鞫狱文书130。

八、同级间移交案卷的文书131。

九、当罪或报谳文书131。

abstract6-10。

三、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15。

二、崇尚自由恋爱抵制媒妁之言40。

四、宣传科学嫁娶抵制早婚陋习41。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六

一、填空题。

1.西周时期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___质_,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___剂___。

2、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_____身高___为标准。

3、“八议”制度入律始于__曹魏律____。

4、《__宋刑统______》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5、元代的刺字是某种特种犯罪的附加刑,但他不适用于__蒙古人____人和色目人,也不适用于_____汉人____。

6、清代的___秋审___主要复核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___朝审____主要复核刑部判决的案件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

二、名词解释。

2、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三、简答题。

1、简述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

2、简述西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3、简述明律在罪与罚上“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参考答案:

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汉文帝13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内容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意义: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汉初刑制改革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主要标志。

2、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峻礼教之防”,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这一原则实际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

3、与唐律相比,明律在罪与罚上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明律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罪的处刑远重于唐。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特设“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等,禁绝奸党,严密维护皇权方面的规定也远过于唐律。

明律对侵害财产罪的处罚也重于唐律,对已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尤其对侵害官府财产罪的处罚比侵害私人财产一般要加重二等。

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

4、清末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一方面要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另一方面又把固守传统、维护国粹作为修律要求,这一矛盾决定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局限性。

其次,清末修订的法律,内容上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再次,清末修律打破了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结构形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部门法体系,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最后,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四、论述题。

试述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参考答案:

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是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统一。具体表现为:

(1)以礼为立法根据。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的核心——三纲五常是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被儒家认为是天之常道,因此确认和维护君权成为唐律的最根本任务。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作为十恶之首恶,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依据“父为子纲”及“孝以事亲”的伦常道德,将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置于十恶之列,给予严惩。根据“夫为妻纲”的原则,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婚条件,使夫有离婚的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以维护夫权。总之,唐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都能从礼教中找到渊源。

(2)以礼为量刑标准。唐律极为重视名分,将礼教中的服制法定为量刑的标准之一。首先,亲属关系越近,刑法上的效果越重。其次,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刑法适用方面尊长犯卑幼,服制愈近处罚愈轻;卑幼犯尊长,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涉及民事方面,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即同一行为,依服制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

(3)以礼注释法典。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阐述简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著称,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

总之,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

一、填空题。

1、____圜土___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2、《法经》中对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等的法律原则,规定在____具法____中。

3、秦朝的__廷尉______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

4、北魏、南陈时确立的__官当______制,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5、隋代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于隋文帝杨坚时制定的《____开皇律_____》。

6、_______编敕____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

7、_____宣政院____是元朝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和宗教审判机关。

8、明太祖朱元璋颁布___大诰_____的目的,主要好似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名词解释。

1、七出:中国古代社会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僻、嫉妒、恶疾、多口舌、窃盗。

2、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

3、五刑:五刑是中国古代刑法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不同。

4、《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瞎,由日本法学家冈天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

三、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1、简述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

2、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参考答案:

1、春秋中叶以后,各诸侯国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和支持下,相继进行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即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主要有:

(1)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2)公元前501年,邓析自行修订了郑国原有的刑书,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3)晋国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是汉代确立的一项定罪量刑的原则,即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减免刑事责任。汉朝统治者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原则引入律条。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汉律这一规定,对其后封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又称为敕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违背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按律的规定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是封建法制协调发展的反映。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

性质:《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即约法虽也确认了大总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但同时又以责任内阁制对其加以约束和牵制。(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论述题。

试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质。参考答案:

清廷于1906年9月1日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确立了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由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这是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14条,确定了皇帝拥有的广泛权力。(1)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2)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各项之上的权力,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3)皇帝拥有统率陆海军的权力和外交权等。附录部分列举了“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扰权;非按照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权。义务为纳税、当兵及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是一个以确认君权为核心的钦定的制宪纲领。这说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只是为了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全力与地位,因此该大纲颁布以后,立即遭到了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反对。

一.填空题。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眚______。

4、郑国的邓析自行修订郑国原有刑书,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____竹刑____。

5、战国时期的___赀__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6、秦朝时,剃去犯人头发、鬓毛的刑罚称之为__髡____刑。

7、汉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____、__比__四种。

8、曹操制定的《__甲子科____》,是魏国最早的法典。

9、《___唐六典______》是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10、元代的笞杖刑以___七___为尾数。

11、明代省级专门的司法机关为___提刑按察司______________。

12、辛亥革命后,清政府为应付时局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为《__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_________________》。

13、_____临时中央审判所_________是民国初建时的最高审判机关14、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大纲》,增加了_______同中农巩固的联合________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1.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简答题。

1、简述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

2、唐律与大明律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有何不同。

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原则及内容特点。参考答案:

1、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时,实行依法治国,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总之,《法经》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统治需要的比较完备的法典。

2、唐律与大明律在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不同,主要表现在:唐律的“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即属于同一国家的外国人“相犯”,则根据其本国法律处断;如果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相犯”,则按唐律的规定处断。大明律则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采取属地主义原则,都依大明律处断。

3、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遵循的是“民商法合一”的制定原则。该法典共五编,分别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其内容特点为:(1)采用以“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2)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原则;(3)在婚姻家庭制度上,既有对西方现代观念的吸纳,又有对中国传统礼教内容的保留。如它没有真正确认婚姻自由的原则,而是继续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维护夫权统治,使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漠视子女利益,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等。

四、论述题。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性质及其特点。参考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有:(1)关于国家性质,即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关于政治制度,即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根据资产阶级一般的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如平等权、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及信教之自由等。(4)关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5)约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国的领土范围。性质:《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即约法虽也确认了大总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但同时又以责任内阁制对其加以约束和牵制。(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七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元为明所代替。明为清所代替。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近代部分更是如此。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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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月工作总结的过程是对自己工作经历的回顾和总结,通过总结工作经验,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小编精选了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这些范文包含了对过去一个
通过写作工作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工作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效率,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以下是一些常见话题的心得体会示例,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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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成长历程的反思,也是对自己经历的总结和汇报。对于写总结感到困惑的朋友,不妨参考一下以下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有所助益。近年来,随着城市中车辆
作为一种优秀范文,总结具有对过去所做的回顾和总结的功能。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呈现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我_____有限公司(注册号:______
读后感是对书中情节和人物形象的思考和感悟,通过写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作者的意图。这里整理了一些饱含情感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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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给我很多启发,让我明白了写总结的一些重要要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bim技术在建筑方案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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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计划书中,我们可以对即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时间安排、人力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规划。执行一份完美的工作计划书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实用建
教学计划是教师根据学科的性质和学生的特点,结合教材内容和教学目标进行的科学安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学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编写教学计划提供一
教学工作总结是梳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成果与经验,为今后的教学提供指导和借鉴。下面是一些教学工作总结的写作实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指导。本学期,教导处在市教
写下心得体会是为了保留那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方便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借鉴和应用。这些范文或许能够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心得体会的价值和意义。押运员哎毒是指专门负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个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心得体会范文1:通过这次工作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迎接挑战,才
心得体会是我们与他人分享和交流的重要资源,通过互相交流,我们能够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和知识。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启示。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身成长和进步进行总结和归纳的方式。为了更好地总结学习和实践的经验,小编特意收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家一起来分享。山西公安十个严禁是山西
一个好的心得体会需要在日常学习工作中多加观察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第一段:近年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最
心得体会是一个系统性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安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篇章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
月工作总结是每个月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总结的一种方式,它有助于我们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可以给
在总结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身的成长,还要思考如何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心得体会的例子和范文,请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搜集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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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是在一段时间内对某一主题进行复盘和总结的一篇佳作,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思路和启示。这些优秀范文以其精细的描写和独特的观点赢得了读者的赞赏和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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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发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样本,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生理因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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