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需要高度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下列是一些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和方法,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借鉴。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四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青交法〔〕373号)。
第一条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二
2016年,我县行政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全县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总数16件,调解成功15件,调解率94%,取得了明显成绩。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促使行政调解工作向前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工作,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都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当前全县共建立行政调解组织38个,落实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193人。
(二)进一步提高了行政调解人员办案能力。一是按照省市关于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安排全县负责行政调解相关工作的部门将本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工作做法及存在的困难报送到县法制办,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学习,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办案能力。二是按照省市关于行政调解工作培训的相关安排,今年8月和10月,我县积极组织行政调解业务骨干参加省、市两级召开的培训工作会议。
(三)进一步细化了三大调解衔接机制。我县行政调解工作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积极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建立健全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需要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的,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取得对方工作上的协助。
二、强化保障、落实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强化工作保障。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马政发[2016]39号)文件要求,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并落实保障措施,配备了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二)加强监督指导。我县组织了行政调解业务骨干人员参加省、市业务骨干培训会,认真听取、学习了省、市有关专家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观点看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同时,县法制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作用,通过印发行政调解文书格式,加强了对全县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促进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经验、分析得失、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今年,我县行政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距离省、市对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更新不够,对行政调解工作方法、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衔接认识不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效率;二是部分单位(部门)对行政调解信息报送重视程度有待增强,及时报送信息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经费保障不充分,行政调解工作软、硬件均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3/4办公平台、简报、网络等媒介,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进行宣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途径的信赖。五是强化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完善信息报送、收集、整理加工程序,健全行政调解信息利用和反馈机制。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三
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条性质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一、例会制度:工作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讲评上周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对策。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可派员参加。
二、信息制度:按月向区司法局上报纠纷受理统计月度、年度报表,对重大或特殊的纠纷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三、回访制度:纠纷解决后,工作室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或通过当事人所在居(村)委调委会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五、档案制度:调解结案后,应及时按规定立卷归档,做到纠纷调解一案一档。此外还须建立调委会组织名册、调解受理情况登记、培训记录、工作室月度、年度纠纷调解统计表等。
第六条纪律。
一、耐心接待,竭诚服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
四、举止端庄,统一着装,正确佩戴胸卡、徽章,不浓妆艳抹。
第七条保障。
一、工作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协商,安排预算、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区法院负责安排工作室外出调查所需用车。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q####j乙方的犯罪行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q####j行为给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无法消失的痛苦,给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阴影,甲方答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x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乙方及其家属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向甲方出具谅解书。
三、甲方应向乙方赔礼道歉,甲方出狱后,不得对乙方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万元,逾期未支付的,此协议作废,乙方及其家属仍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阅读:
劳务者伤害和解协议书。
甲方:刘a,男,汉族,1xxx年11月6日出生,住mm市dd区ff镇yy村94号。
乙方:许b,男,汉族,1xxx年10月13号出生,住mm市hh县jj镇cc村35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20xx年12月3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70000元(柒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70000元,其中20xx年1月10日付款0元,20xx年2月28付款x元,20xx年3月28日付款x元,20xx年4月28日付款10000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五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此类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四是适用行政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机关调解前述矛盾纠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矛盾纠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和理由;三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四是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尚未受理;五是未被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处理决定;六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需强调的是,对于法院等国家机关已受理、已被作出信访、诉讼等终结处理意见、终审判决的纠纷,行政机关不应受理,防止政出多门、行政干预司法,防止已平息的纠纷出现反复。
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凡是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或予批准。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制度,文件有效期一律不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进一步明晰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五是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六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增强应对能力。
(二)加强行政调解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滚动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矛盾争议,依法将其纳入行政调解范围予以化解,努力将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疑难事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切实防止越级访、群体访。二要梳理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明晰行政调解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示。8月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的梳理结果,报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法制机构备案,市级部门报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要规范行政调解运作程序。行政调解具有灵活性,但灵活性不代表不需要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乐府发〕〔2009〕24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则,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调解、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守则、调解范围、联系电话等事项;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解、责任部门调解、分管领导调解的三级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督查督办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四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围绕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提高其化解和掌控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五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按规定参加特邀调解、接受委托调解,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效考核依据和行政问责依据。三要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做到有机构、有人、有钱、有场所开展行政调解。要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帖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县政府公安、工商、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按省政府川办发〔2010〕21号文件的要求设立“三室”(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
政府法制机构要树立行政调解也是行政执法的新理念,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就行政调解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学文书记在本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举措有力,加强与政法、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行政调解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为深化我市行政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扬州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型”工商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构建行政大调解机制,丰富了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从而达到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组建一个中心,搭建调解平台。
为了对外统一窗口,对内扎口职能,扬州工商局整合消保、消协、“12315”、市场合同处、企业信用办等处室职能,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组建行政调解中心,集中受理和调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负责该业务的主管机构负责调解工作;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调解,并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宣传教育、包调查处理、包化解矛盾、包息诉息访;较大矛盾纠纷由市局处室会同区(县)局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组庭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由局长(含副局长)负责调解,相关部门参加。
该调解中心还备有全系统调解人员名册,对选定的调解员按照对口调解业务进行介绍,内容包括姓名、职务、业务特长等内容,纠纷当事人可在名册中自愿选择调解员组织调解,确保了调解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推进两个衔接,畅通调解渠道。
一是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为进一步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将工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纳入大调解体系,扬州工商局与扬州仲裁委在各直属局、分局的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扬州仲裁委联络处,在基层分局(所)的各合同争议调解庭设立仲裁联络站。各联络处、联络站、基层合同指导站加强与扬州市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经济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以调促和,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经济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补充签订仲裁协议,提交扬州仲裁委仲裁解决。针对城区范围内经营户与居民集中在一起,易产生纠纷摩擦的状况,重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城区工商局联合居委会在重点社区设立“调解工作室”,及时、有效化解与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
年初,在“诉调对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联动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规定》,近期,专门编印了《典型案例汇编》、《诉调对接实务手册》等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的资料,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
三、强化三项支撑,提升调解效能。
一是强化制度支撑。出台《江苏省扬州工商局关于推进行政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江苏省扬州工商局行政调解规则》,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和规则,推出了以倾听、约谈、会谈、对话为主要内容的四项调解机制。
二是强化智力支撑。成立“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对于重大消费维权,由公益律师团向该案件中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可代表消费者参与调解,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团成员均为专业工作者,分别来自区司法局和知名律师事务所。“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成立,将为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为百姓提升维权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推出了qq视频调解机制,利用网络qq视频链接基层维权点,对无法在维权点现场解决的案例进行适时调解,必要时还可展示所投诉的实物。专门建立qq群,将相关企业纳入该群,让企业在受到投诉时可以及时与消费者、调解员沟通协调。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六
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七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
总结。
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调解工作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1、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档案管理制度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2、会议形式: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统计制度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纠纷登记制度1、受理民间纠纷,应有一方或双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纠纷登记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事由,并有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登记日期。
2、对未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劝说当事人现通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4、纠纷登记结束,必须向调委会主任及乡(镇)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着手安排调解。
纠纷排查制度1、纠纷排查工作由各村(居)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调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村调委会每半月排查一次,乡(镇)调委会每月排查一次3、排查以村民组为单位,以走访的方式进行,并写书面材料上报4、在排查过程中,对重点户,重点人要建立档案。
5、对排查的纠纷要进行分类、登记,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疏导调处。
6、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罪犯线索,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安置帮教工作职责1、制定本乡(镇)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组织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3、检查、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4、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指导本乡(镇)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5、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对服刑、在叫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
7、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等级造册;
8、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置工作;
9、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八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凰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应受理由各居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二)中心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三)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登记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四)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五)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一)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一)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四)各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
(一)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二)涉及两个或多个居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居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服务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一)各居委会对服务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服务中心进行调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三)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要建立健全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二)各居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并于每月28日底前上报综合工作部,综合工作部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于每月30日前上报区信访局、区矛调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退报、漏报、虚报、错报。
(三)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一)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二)中心调解处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透、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九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的代理_______(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被诉人租船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租方)因“康卡·雷索卢特”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小麦所产生的空舱费发生争议,根据双方于200x年x月x日在美国新泽西州利保签订的“康卡·雷索卢特”轮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2555公吨的空舱费65535.75美元,并加计利息。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为仲裁员。
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____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康”轮按租船公司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达第一装货港阿根廷的比利亚孔新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
“康”轮在该港装载5公吨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
___月___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
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
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
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9.3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35巧长吨,即2555公吨。
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
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
船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
租方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
5/6号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以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
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装足货物。
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
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见。
租船合同第二条规定:船舶在到达蒙特维的亚或阿根廷布兰卡南的一个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载整船的散装重粮和/或大豆和/或高粱。
最后或唯一的装港如是布兰卡港则装载34000公吨,’如是布宜诺斯艾利斯则装载30000公吨,均伸缩5%,由船方选择。
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
……。
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25.65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
“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
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
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
三、调整结果。
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
(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32767.88美元;。
(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___年__月___日。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十
为了加强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接待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对局机关行政接待工作进行统一扎口管理,并实行事先审批制度。
(一)来本局视察工作的市局以上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二)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机关领导人员。
(三)外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访人员。
(四)应邀参加县局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地方来宾。
(五)局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参照《关于机关公务招待的补充规定》(苏淮工商办[2019]1号)文件执行。
(一)局领导直接组织的接待,统一由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接待事项。
(二)机关各部门组织接待时,应首先填写《接待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报局领导审批,然后凭《接待申请单》到办公室开具《来客招待安排单》方可安排。
(三)招待安排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指示联系服务单位,安排接待工作具体事项,机关有关部门视情派人协助。
(四)工作日中午安排的接待,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不得饮酒。
(五)凡事先未经申请批准就组织接待或虽经批准但超标准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无特殊情况一律由接待者个人承担。
(六)机关各部门牵头组织重大活动需要接待系统内外人员时,要事先会同办公室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预算接待经费,报局领导审批。一次接待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挂靠在本局的各类社团接待工作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办公室视情给予协助。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十一
20xx年以来,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为建设平安和谐王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乡社会矛盾综合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何红英任副组长,具体领导、督促、协调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乡党委、政府在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确保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拨付力度,为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领导和经费保障基础。
三、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加大人民调解在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我乡还建立健全了排查机制、化解机制、研究机制、培训机制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动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在全乡范围内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四、制定管理办法,加大调处中心管理力度。
为构建“大调解”工作平台,提高我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中心工作水平,我乡还制定了乡调处中心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乡调处中心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与信访办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信访办;直接面向求助群众,对各类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处理,一体化解决”。
管理办法明确了调处中心承诺制度、值班制度、受理范围、调处方法、工作纪律、案件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受理领导审批制度、调解员规则、奖惩措施等。
管理办法要求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现场调处、庭式调处、听证调处、陪访调处”等方法调解来访群众的矛盾纠纷。
五、积极参与信访案件调处,遏制信访案件高发势头。
在及时高效化解日常矛盾纠纷的同时,乡调处中心及各。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还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成功化解和劝阻群众上访5件(次)8人次,避免上访案件3起4人次,目前还有多起信访案件在调解中心的稳控调处中。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汇总12篇)篇十二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