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

时间:2025-02-12 作者:曼珠

撰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面这些心得体会是经过精心选取的,希望能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一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从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我将努力学习贯彻好《规则》要求,履行好监督责任。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支持和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警的主体责任,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二是坚持全面从严,紧盯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监督推进交警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监督推进巡视巡察整改,坚决整治违规吃喝送礼歪风,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推动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为净化公安队伍发挥有力的纪律保障,使全体民辅警养成知敬畏、存戒律、守底线的高度自觉。三是强化自身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二

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xx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重大任务,为亿万农民描绘了一幅美丽乡村的现代图景。现如今,各个乡村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等角度,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推动乡村振兴思路更明、干劲十足。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论述,让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学习十九大精神重在领会重在实践重在落实要做到知行统一,把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一、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决胜脱贫攻坚的奋斗目标中。领导干部要把脱贫攻坚当做当前的政治、的民生和最紧迫、最坚决的任务,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脱贫攻坚中,全面抓好脱贫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此次考核任务工作。

二、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好实践好发挥好。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县委也制定了贯彻落实方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系统性、长远性和近期目标,要坚定不移把生态保护摆在核心位置,像对待生命一样呵护生态环境,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三、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到从严管党治党各项举措中。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的方略第一条是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最后一条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党和国家事业前提在于党的领导,保障在党的建设,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抓关键的理念,把抓好党建作为的政绩,全面压实“两个责任”,坚决维护好_的核心地位,要坚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推动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择不扣贯彻落实,要强化干部管理,持之以恒整风肃纪高压反腐,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干部队伍。

四、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到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中。脱贫摘帽需要各乡镇各部门互相配合,一定要早部署早谋划,要趁着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东风,全力以赴、全面动员,亲临一线督促指导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全力抓好生态保护、脱贫攻坚、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目标圆满完成。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三

近日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强调,以彻底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教育整顿,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开局之年,纪检系统首次进行教育整顿,既是“彻底自我革命精神”的有力行动,也是对“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的具体诠释。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处在正风肃纪反腐的最前沿,在坚决同各类侵蚀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消极腐败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同时,也必须把自身摆进去,破山中贼也要破心中贼,身先才能率人,己正方能律人。

“打铁的人”必须是“铁打的人”。新时代以来,反复强调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要严管严治。从明确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到“让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从明确“要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到“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与时俱进深化细化目标要求。从率先在系统“清卡”从自身“开刀”,到制作《打铁还需自身硬》将镜头对准自身;从专门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到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从经常打扫庭院,到坚决清理门户纪检系统的自身建设也与反腐败同步纵深推进,为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提供了坚实保障。但“反腐败没有完成时”,滋生腐败的土壤还未根除,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在发生,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时刻绷紧弦,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松懈。

作为监督者,纪委监委权力很大,责任很重。对权力的本质属性进行过深刻论述,“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现实中,有的打着监督执纪的幌子,摆架子、耍威风甚至搞特权;有的甘愿被“围猎”,把手中的执纪执法权作为敛财谋私的工具,“屠龙者终成恶龙”。从这些年查处的案件来看,有私自留存、违规处置问题线索的,有接受请托、说情关照的,有违规干预、插手审查调查的,有与商人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的,有拉大旗作虎皮、借办案之名谋取私利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披露的数据:x年来,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x.x万人,组织处理xxx人,处分x.x万人,移送检察机关xxx人。今年又有两名副部级“内鬼”落马,这既彰显着纪检系统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自觉,也说明防治“灯下黑”和清理门户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此次教育整顿提出,以最鲜明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果断的行动坚决查处“两面人”、坚决防治“灯下黑”,清仓起底全面处置线索,刀刃向己主动说清问题,严肃认真坚决清理门户,动真碰硬重点推进整改,把严的要求传导到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就是对上对下无禁区,对内对外全覆盖,对人对己零容忍。没有双标,没有例外,惟有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四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要全面打赢还需要不懈的坚持和努力。一方面,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不能骄傲自满、固步自封,要充分做好应对风险和挑战的心理准备,要长期坚持到底,不能有松懈的想法。对社会上一些反腐败工作的负面信息和舆论,要主动思考和甄别,坚定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要注重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适应工作岗位各项要求,在各项工作实践中不断磨炼自己,积极总结提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以及管理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我们开展派驻监督工作能够起到极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规则内容,在工作中运用规则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更加有力的对派驻联系单位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五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作为一名行政职员,我在长期的公文处理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经验。

第二段:规范性和精准性。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规范性和精准性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文件的后续处理和效果。首先,我们应该熟悉编写公文的相关规范,使用正确的格式和文字。其次,在文字的表达上,要尽量简洁明了,用词准确,语气得当。这样不仅有利于文件的审核和流转,也可以提高文件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第三段:高效性和耐心性。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高效性和耐心性同样重要。高效性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审核、签发、归档等工作。要做到高效,需要我们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另外,在文件协同处理时还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耐心性则是指处理公文的过程中必将遇到各种问题和矛盾,这时,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客观的态度,处理好每一个细节,确保公文达到最佳的效果。

第四段:流程性和标准化。

在公文的处理中,流程性和标准化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乎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首先,我们应该熟悉公文处理的工作流程,以及每一个岗位和步骤的responsibilities。其次,我们需要对照和执行相关的标准流程和规定,确保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是标准、规范和流程化的。

第五段:总结。

总之,作为行政机关的一员,公文处理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必要环节。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和人民服务。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总结和反思公文处理中的问题,积累更多的心得体会,不断提升自己处理公文的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六

**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设,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我局领导班子履行廉政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年初对班子成员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对年度工作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学一做”主题教育反馈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了整改,全面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同时将惩防体系建设融入司法行政工作和法治**建设工作,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一是法治**建设扎实推进。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县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年县直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和《**年乡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加强了对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平时督查和年终考核工作,推行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对全县65个领导班子和700余名领导干部**年度述法情况进行了考核。全面启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下发了《**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入推进法律进祠堂,下发了《关于深化“法律进祠堂”工作的实施方案》,着力在全县农村祠堂建立一面法治宣传墙、设置一个法律图书柜、成立一支普法宣传队伍,充分利用祠堂人员聚集广泛性、群众敬畏庄严性、精神认同权威性的优势开展普法教育,一年来,先后有20余名政法干部给群众上课,剖析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5起,近万名农民走进祠堂接受了法律教育;大力开展对学生和群众的普法,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在中小学普遍设立了法治课,聘请了69名法制副校长,一年共举办法治专题讲座近200堂,编印1万份青少年学法用法必读本,发放给全县中小学棰,让广大青少年从小培养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印发了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10万余份,农民学法用法读本5000余册等法治宣传资料和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利用祠堂开展了法律咨询和典型涉农案例宣讲活动;努力做到普法宣传寓教于乐,今年来,结合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法制宣讲活动4次,为群众解疑答惑500余人次。建设了路口镇湖塘村等法治文化广场。在全国楹联之乡三板桥举办的法治楹联大奖赛征集的法治楹联500余幅,整理成书对外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和司法行政工作满意度调查,深入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在县电视台播放了法治宣传游字广告;开通了法治宣传车,坚持每月下乡宣讲法律知识;协调推进法治**建设,制定下发了《法治**建设**年工作计划,明确了52项任务,分工到各职能部门,并按工作内容、措施、期限、结果等列出工作清单,实行“月调度、季督查”,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了年度法建任务。二是法律服务贴近民生。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加大,下发了《关于加快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着手建立县、乡两级法律服务大厅,10月份位于县司法局一楼的县法律服务大厅投入使用,该大厅面积近200平方米,设置法律援助、律师咨询、法律宣传、公证服务、人民调解5个服务窗口,整合了综合服务、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法制宣传服务平台、远程会见服务、信访接待七大服务平台,并将工作人员向服务大厅一线倾斜。着手建立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投入四十余万元在每个乡镇建立了一至两个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职能。通过建立县乡两级法律服务大厅和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大力推行普遍法律顾问制度,下发了《关于聘请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全县162个村(居)委会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一年来县、乡两级政府及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审修、征地拆迁、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100余次,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法律援助力度加大,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配备了4名法律援助律师,建立了6个法律援助站。大力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完成了2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着手建立村(社区)法律援助点,延伸法律援助触角。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机关”活动,健全完善了县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功能设置,着力构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一年来,全县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10余件接待咨询**余人次,三板桥乡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获全市**年度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称号。律师、公证服务力度加大。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公证工作制度,公开了律师、公证信息、服务范围,服务承诺,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一年来全县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221件,解答法律咨询17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00余份。办理公证事项379件,解答公证咨询900余人次。三是法律保障坚实有力。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继续规范化建设县、乡(镇)、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大了对新建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目前,在全县设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81个,有人民调解员936名,各乡镇均建设了标准的调解室,70%以上的村建立了调解室,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2389件,调处成功2316件,调处率达96.9%。刑释解戒工作健康发展,全面落实无缝对接机制,全年接回刑释解戒人员13名,发放生活补助费、接送费10万余元,没有发生“无缝对接”投诉事件;按照“五清”目标要求,给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了个人档案,深入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大排查大走访活动,切实掌握了884名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认真抓好远程会见工作,全年组织远程会见、远程帮教160人次,为在押服刑人员家属节省费用近10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着手建立安置帮教基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过职业介绍、自主创业过渡安置等途径拓展安置途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收监工作,多次召开调度会,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社区矫正技防、谈话、考核、走访、管控五到位。一年来全县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13人,全部纳入了矫正范围。

二、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年初重新制定了6项机关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行为,推行了“一把手”不直接签批财务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3次,邀请上级纪委参加“三重一大”事项讨论2次,听取上级纪委意见建议2条。认真开展了“红包”治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等工作,切实纠正其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了阅读廉政书籍、“挺纪在前”廉政征文和警示教育活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认真做好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民民意调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民民意调查反馈的意见建议提出了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

三、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组织建设有新成效。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主题教育,制定了工作方案、学习计划,召开了动员部署会,开展了手抄党章100天、撰写心得体会、组织座谈讨论、测试党章知识、制作学习专栏等系列活动,确保了“两学一做“活动入脑入心,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在党员干部中坚持开展以学微机、学公文写作、学司法行政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选派了20余党员干部赴上级部门参加培训,积极组织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律师公证等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龚全珍工作作用和司法行政工作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年来,龚全珍工作室共接待群众来访160余人次,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54人次,排查走访帮教刑释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24余人次,开展法制宣传23次,调解邻里纠纷80余起。严格按照基层组织建设要求,认真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百分制考核制度等,局党组组织生活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队伍管理有新举措。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考核,出台了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激发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选派了一名科级干部到良坊镇富民村担任第一书记,开展了民情恳谈、入户听诉活动。一年来,党员干部职工下访260人次,记录民情日记200余篇,提供扶贫资金8万余元,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帮助调处矛盾纠纷30余起。

**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提高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办法不多;二是惩防体系建设整体推进不够,工作开展不平衡等等,这些有待与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今年以来,区纪工委在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主责主业,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工作情况。

(一)突出压力传导,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第一时间做好汇报工作,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今年共向区党工委汇报工作52次,其中,全区信访形势研判分析、区纪工委委员发挥作用、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建议被采纳并得到落实。二是细化责任分解落实。按照工作项目化管理要求,协助党工委细化量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各级党组织“责任清单”,督促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责任和压力逐级分解传导,实现全覆盖、无缝隙。三是强化考核督导。协助区党工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日常考核台账,改进考核方式,明确考核指标,开展半年及年度考核,年底由区“两委”班子成员带队进行重点检查,考核结果计入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成绩。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究”,围绕主体责任落实,约谈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21人次,对11名履职不力的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纠风治理。一是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区党工委作风建设具体要求,紧盯“四风”问题纠治重点,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建立常态化明察暗访机制,突出节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攥紧拳头、严肃执纪。今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个。二是深入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围绕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落实,突出行政审批监管、中介服务监管、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到有访必查、有责必问,今年针对等创城迎审、重大项目建设等问题,纪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7人、查处履职不力问题11个,优化了发展环境。三是整治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大家洼街道、央子街道为重点,紧盯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迁、村级“三务”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等热点问题,惩“蝇贪”、治“微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今年以来查处和曝光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3个。

(三)突出高压震慑,强化纪律审查。一是严格问题线索处置。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组织开展信访工作大检查,出台信访举报件办理、重要事项报告和区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等制度,规范处置问题线索。今年以来,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92件,其中区级受理54件,市转来38件。二是严格审理程序。执行查审分开,实行案件审理小组负责制,出台了《关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等配套制度,严格工作流程。高标准建设纪律审查谈话室,目前区街两级谈话室全部建成。三是严格执纪审查。调整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健全完善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反腐合力。今年以来,全区立案审查33起,给予党政纪处分33人,免予党政纪处分3人,自办案件数量同比增长57.1%。

(四)突出源头预防,强化教育监督。一是加强党规党纪教育。积极构建“互联网+”模式,开通纪检监察网站、廉政短信平台和“潍坊滨海纪检”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典型案例、党纪法规解读等内容,今年累计发送廉政短信24000余条,推送微信信息180余条。深挖传统媒体潜力,开设“学《准则》《条例》,谈心得体会”专栏,约请各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谈认识、体会。组织编写党规党纪专题学习教育读本3套共计4500余本,免费印发给全区党员干部。组织开展了“两项法规”知识竞赛、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家训家规家风征集等活动,创造了尊廉崇洁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全区党员干部观看《潍水镜鉴》警示片,组织区“两委”班子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210余人参观潍北监狱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学习《潍坊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录》和上级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案件的有关通报,以案明纪,用身边事身边人加强教育警示,强化不敢、知止氛围。三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突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督促各部门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预防违纪问题发生。组织区“两委”班子成员、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区纪工委集中述廉述责。开展常态化廉政谈话,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经常性的谈话教育,今年以来先后开展廉政谈话70余人次,按照“四种形态”要求,针对纪律审查、调查研究、信访举报、群众反映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触类旁通式谈话,累计开展提醒谈话922人次,函询22人次,批评教育25人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0人次,通报批评17人次,诫勉谈话17人次。

(五)突出“三转”履职,强化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完善机构设置。积极争取区党工委支持,设立了区纪工委办公室,将原廉政效能中心更名为党风廉政教育中心,选拔了10名优秀纪检干部充实到区纪工委办公室。认真落实街道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在2个街道纪委换届选举中,2名纪委书记均由纪工委办公室业务骨干提拔担任,8名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均由区纪工委提名考察。调整充实15名区纪工委委员,召开滨海区纪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台区纪工委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意见(试行)》和《联系部门单位工作制度(试行)》,实现对全区各部门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全覆盖。二是加强“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区纪工委书记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会议全程出席参加,在制度建设、干部任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等方面,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街道纪检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组织有纪检组织的部门单位党委(组)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签订履行“三转”责任承诺书。在区纪工委办公室设纪检委员,实施内部监督,严防“灯下黑”。三是强化培训指导。邀请上级纪委业务骨干,对100余名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开展了执纪审查业务培训;在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中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区纪工委书记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讲党课,纪工委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轮流讲课;选派7名业务骨干参加市级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大大提升了业务素质。

今年以来,区纪工委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有效的业绩,得到了市纪委、滨海区党工委的充分肯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在武同志就滨海区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法做出重要批示;副市长,区党工委书记王树华同志就纪检监察信访形势研判分析和区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情况调研做出重要批示;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市纪委通报表扬;创新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法,通过市纪委在中央和省、市三级媒体予以推介。

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纪委、区党工委要求和群众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有的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力度不够。二是个别党员干部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不敢担当、不愿进取。三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四风”问题仅停留在“不敢”上,“不想”的自觉性尚未形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未杜绝。四是从源头上预防违纪现象发生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五是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业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二、明年工作打算。

下步,区纪工委将按照上级纪委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新部署新要求,严格落实监督责任,突出主责主业,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区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一岗双责”,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创新考核方式,部署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系统,加大对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的日常考核力度。严格“一案双查、一案双究”,对顶风违纪的当事人、责任单位及责任领导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正风肃纪。严明政治纪律,加强对上级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作风建设具体规定,研发党员干部作风监督监测系统,加强对全区各部门单位明察暗访、交叉检查,严查顶风违纪行为。继续深化“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惩“蝇贪”、治“微腐”的强大震慑。

三是加强教育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入开展德廉知识测试,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突出运用身边的人和事,开展正、反面典型教育。大力实施“一套宣传载体、一批宣教活动、一类文化标识”的“三个一”工程,开展示范点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六进”。加强廉政预警,落实区纪工委委员联系部门单位制度,抓好谈话监督、巡察监督、述廉等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各类腐败案件发生。

四是提升执纪审查水平。把“规范提升”作为重中之重,创新纪律审查程序制度,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发挥反腐败综合协调作用,突出惩治党的**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严查各类腐败行为。把握好守纪律、讲规矩与勇担当、敢作为的关系,对诬告的严肃追责并予以澄清。

五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建立常态化业务学习制度,通过组织外出培训、选派锻炼等方式,提升干部队伍整体能力。夯实基层纪检组织基础,重点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单位逐步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力量。强化内部监督,严防“灯下黑”,全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聚焦主业、忠诚履职,突出重点、务实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现将年初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

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

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连续举办机关周一学习会,每隔一周利用星期一上午组织机关和纪检组全体人员学习,并经常扩大到镇街纪检干部,通过听原声、读原文、领导带学、解读等方式,重点学习党章、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活动,举办重走赶考路理想信念研修班,组织到市党员教育基地现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更坚定的信仰、更强烈的担当、更纯粹的忠诚和觉悟,履职尽责,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开展政治巡察,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巡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明换届纪律,开展对村级换届风气的监督,严肃查处拉票贿选、破坏选举活动等行为,促进全区村级换届顺利完成。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持续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共有15名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向区党廉办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下一步,将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作为监督重点。

二、抓派驻机构改革,如期完成任务。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派驻机构改革,改革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充分领会上级纪委有关派驻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后,年初即着手对派驻机构改革进行摸底了解,结合**实际,拟定改革方案,不断完善细化,10月30日印发《关于**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11月29日召开区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动员部署会并举行授牌仪式,标志着区纪委向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改革工作如期完成,全区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设置,全区共设7个派驻机构,分别是区纪委派驻区委办、区府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6个纪检组和区直属机关纪工委1个派出机构,全部采取综合派驻形式,实现对全区60家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3家区属企业全覆盖。这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我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抓巡察探索,彰显利剑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治巡察定位,发挥利剑作用。

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巡察工作精神,区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区委书记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亲自部署、协调和督办,听取每一轮巡察情况汇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担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一名区纪委常委兼任巡察办公室主任。办公室配备了2名编制。同时,成立了3个巡察组,人员从各单位中抽调。初步建立了涵盖纪检、组织、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共计80名业务骨干的巡察人才库,建立13项制度,规范巡察工作。

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全区共组织开展两轮巡察工作,“政治体检”作用成效明显。5-6月组织开展第一轮巡察,设4个巡察组,分别对村(居)“两委”换届风气、为官不为、区教育系统、区卫计系统开展巡察;8月中旬起组织开展第二轮巡察,设3个巡察组,分别对埠场镇、城南街道、南恩街道等3个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全面巡察,10月30日已全部结束进驻了解阶段工作,现正处于修改巡察报告阶段。

此外,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部署,区委还于9月底增加2个扶贫领域专项巡察组,对余下的双捷镇、岗列街道、城西街道、白沙街道、城东街道、城北街道、中洲街道等7个镇街扶贫情况进行专项巡察。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入户、核查账目,对扶贫政策落实、扶贫项目建设、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做到“见人、见事、见物”。至目前,已走访贫困户1905户,占总走访任务2808户的67.8%。

四、抓监察体制改革,明确工作任务。

迅速行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力抓好改革试点工作。

区委高度重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12月1日,召开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推进我区改革试点有关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扛起推开我区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政治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限、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五、抓线索排查,强力正风反腐。

以基层线索排查为抓手,铁面执纪狠纠“四风”,零容忍惩治腐败,形成强有力震慑。

深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排查,突出扶贫领域重点。盯住“重点村”和“重点问题”,运用信访梳理、区镇村联动、部门配合、平台筛选、暗访五种排查方式,上下联动,协同发力,深挖细查,边排边查,扎实推进线索排查工作。加大对扶贫领域的线索排查力度,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伸手“动奶酪”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惩不贷。出台《关于开展督办直查镇(街道)和村(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建立专项台账,逐月对账销号,跟踪办理,优先督办直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委第二轮巡察。1-11月,全区共排查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197条,转立案101件。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反弹回潮。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1-11月,共组织暗访活动29次,出动人员100多人次,发现及处理大小问题14个,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处**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基层贪腐问题,坚决查处“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报告”“一案双查”等制度,推广交叉执纪审查、联合执纪审查,补足基层执纪审查力量不足和能力不强“短板”。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强镇案县审工作,深化案件审理提前介入法,开展对镇街办案场所专项检查,确保执纪审查依规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安全持续保持“零事故”。认真贯彻“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社会氛围,共为40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

六、抓监督问责,压实“两个责任”

抓住管党治党“牛鼻子”,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

协助区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细化“主体责任清单”,严格执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组织4个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区纪委全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区纪委委员的评议。加强和改进党建述职,推行党委(党组)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纳入区委年度实绩考核中。

坚持挺纪在前、法纪分开,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工作制度,推进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共开展谈话提醒960人次,共信访约谈函询5人。

七、抓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紧扣廉洁主题,加强廉政教育,扎制度笼子,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机制”。

打造**特色教育基地,增强廉洁文化活力。充分挖掘**廉政文化元素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按照“一镇(街)一基地一特色”要求,建设具有**特色的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在家门口潜移默化地接受廉洁文化的熏陶,树立崇廉尚俭的追求。城东金湾和城北新平两个社区建设以“红色记忆——传统优秀家风”为主题的廉政文化宣传基地。岗列街道建成以“勤政廉政”为主题的岗列街道廉政教育基地。城南街道建成以“勿忘国耻,反腐倡廉”为主题的爱国主义历史教育基地。

法纪联手推进“以案治本”,构建预防大格局。出台《关于积极开展“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中共阳江市**区纪委关于建立健全以案治本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建立健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和案发单位“以案治本”四方联动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法纪联手,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邀请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曾广智科长到双捷等镇(街道)作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据统计,全区开展以案治本的案发单位共查找出廉政风险点456个,制定防控措施456条,制定和完善制度60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表43份。达到了“审查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的实效,推动了由“不敢腐”向“不能腐”、由查案震慑向制度防腐转变。

多载体开展廉政教育宣传,营造廉荣贪耻良好社会氛围。扎实开展“讲政治、强党性、严纪律、守规矩”为主题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积极运用**廉政网、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各类党风廉政信息,共发布网络党风廉政信息200多条,不定期推送廉政动态信息120多条,共在春节、清明等关键时间节点向领导发送廉政提醒信息4500多条。加强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的宣传,组织参加市第二届“廉政火炬杯”党规党纪知识竞赛,荣获三等奖。坚持“逢提必考”,以考促廉,共对32名拟提拔为科级干部的党员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测试。配合区委组织部举办全区村(社区)书记、主任培训班,共131人接受了廉政警示教育。

八、抓自身建设,锻造反腐铁军。

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树起严格自律标杆。

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创新开展委局机关周一学习会,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活动,通过“本土业务骨干+上级专家学者”授课模式、跟班学习、以会代训、以案代训、请进来和走出去等方式,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业务学习培训。共举办周一学习会25期,共280多人次参加了各类教育培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选人用人,提名、考察了街道纪工委副书记5名,委局5名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全市纪检系统运动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营造团结干事氛围。

我区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弱于担当,底气不足,落实主体责任不够。二是影响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的消极因素尚未根除,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问题还未有彻底解决。三是作为全市城市建设开发的主战场,**区涉及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化解群众矛盾能力有待加强。四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多发,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纪律松散,为官不为和庸政、懒政、怠政问题依然存在。五是有的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纪检监察工作同上级纪委和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辅导讲义。

 

同志们: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于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执行好此《规则》,下面,分四个部分共同研讨。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规则》制定的大背景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

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新制定《规则》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新《规则》与1993年《条例》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如《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则》专设一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九条:一是规定诬告陷害的概念(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区)和县以下党组织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曝光义务,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四十三条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实践中,有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了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如何处理,很长一段时间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这是原则性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这是例外规定。上述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六、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是十分注重抓早抓小。如《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三是十分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如《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一)《规则》内容结构。

《规则》共10章58条,6900多字,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1~6条、共6条,890多字。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7~45条、共39条,4690多字。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46~58条、共13条,1350多字。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二)《规则》条文解读。

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为“解读”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解读】说明批准与发布主体、日期。何时由谁批准,何时由谁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解读】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的法规。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解读】提出《规定》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解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解读】明确了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范围。主体是组织、个人两种,范围有三款。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解读】对检举举报平台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解读】本章7~13条,共7条。主要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是逐条解读。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解读】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包括来信、来人、来电、公众号等网络举报、转送件等,检举控告的渠道更加畅通。

第八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对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收到的检举控告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解读】对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基层纪委、各级纪委监委受理本机关四个层面。

第十二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解读】对垂直双管单位的检举控告受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理清关系,明晰了责权。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

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类检举控告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检举控告的办理。

【解读】本章14~19条,共6条,对检举控告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甄别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四章检查督办。

【解读】本章20~23条,共4条,对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发函交办的三种情形。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了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进行督办的四种情形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解读】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承办机关核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解读】明确了实名检举控告的概念及核实要求。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解读】明确规定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及办理、处置、答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解读】明确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日期及相关要求。

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解读】明确规定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的反馈日期及反馈程序要求。

第二十八条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解读】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奖励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解读】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解读】对署名不实的检举控告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解读】本章31~34条,共4条,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解读】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情况综合运用的要求,报告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向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提供检举控告情况作出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检举控告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了解核实,提出建议的要求。

 

第七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本章35~38条,共4条,分别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力、义务。

第三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

第三十六条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五项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规定了被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

第八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解读】本章39~45条,共7条。《规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专设一章,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查处诬告陷害为的措施更加有力,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解读】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的概念,以及认定诬告陷害的程序要求。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分析甄别检举控告及诬告陷害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的五种情形。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解读】规定了对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解读】规定了通过诬告陷害获得利益的纠正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解读】对被诬告陷害对象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九章工作要求和责任。

【解读】本章46~52条,共7条。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彰显了打铁必须自身硬。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读】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规定了严格落实六项保密要求。

第四十八条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解读】明确提出规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回避的三种情形及回避要求。

第四十九条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解读】提出了检举控告失实澄清的三方式及程序要求。

第五十一条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解读】对因检举控告失实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规定了纠正方式。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解读】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五种情形,处理要求。

 

第十章附则。

【解读】本章53~58条,共6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的界定,问题线索的处理,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执行《规则》,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则解释和施行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

【解读】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作出明确界定。

第五十四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对问题线索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

【解读】对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执行《规则》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五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规则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解读】明确规定了解释本规则的主体。

【解读】明确规定了规则的施行日期,与本规则不一致情况的要求。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出全流程、全要素规范,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我们要充分认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执行《规则》,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一要切实增强《规则》执行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制度执行力,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制度自信。制定《规则》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生动实践。《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切实从思想上绷紧制度执行这根弦,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

三要以强有力监督推动《规则》落到实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规则》过程中,要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加大《规则》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规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把《规则》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推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规则》履职尽责。要以有力问责强化《规则》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处理检举控告权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处理检举控告权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维护《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八

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是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纪检监察系统必须抓好的重要政治任务。xx省xx市纪委监委坚持学习教育、检视整治、巩固提升一体抓,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纯洁思想、纯洁组织,努力锻造一支纯度更高、成色更足的纪检监察铁军。

铸牢政治忠诚之魂。xx市纪委监委坚定传承“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红色基因,带着崇敬、带着感情、带着信仰、带着责任使命,做好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深化、内化、转化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思想,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坚定不移扛起“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聚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保障闽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夯实担当作为之本。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增强斗争本领。xx市纪委监委充分汲取闽西革命时期“红军学校”历史经验,开设政治业务能力辅导、分组跟案实战、巩固交流提升等方面课程,运用审查调查队伍市骨干、县骨干、新兵各占三分之一的培养模式加强“师带徒、老带新”,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大力弘扬才溪乡调查光荣传统,运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方法。

锻造过硬作风之基。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必须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敢于动真碰硬、不遮不掩,紧盯干部队伍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持边学边查边改边提升,切实把情况摸清、把症结找准、把整改做实,持续用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请托说情登记报告的监督机制,常态长效防止“灯下黑”。树牢“坚持原则、把握政策、注重效果”理念,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关爱,凝聚团结奋斗、干事创业的正能量、精气神。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a.违反党纪。

b.业务投诉。

c.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d.劳动合同纠纷。

e.滥用职权。

f.不作为、乱作为。

2.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哪些方式提出检举控告(abcde)。

a.上门反映。

b.写信。

c.邮箱。

d.微信公众平台。

e.电话。

3.信访接访工作中需注意的有(abcde)。

a.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c.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e.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对于重复检举控告不用重复登记。

4.根据《纪检监察信访管理规定》分级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以下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是(bcd)。

a.四级机构业务员。

b.三级机构综合柜员。

c.纪委成员。

d.本机构总经理室成员。

5.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abc)。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6.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针对上级纪检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理的检举控告,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a)[单选题]。

a.5,5。

b.5,10。

c.10,10。

d.10,15。

7.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包括(abef)。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现场检查。

d.通报批评。

e.予以了结。

f.暂存待查。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d)[单选题]。

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c)[单选题]。

a.10,10。

b.10,15。

c.15,15。

d.15,10。

10.针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以下描述错误的是(bc)。

a.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b.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实名检举控告处理。

d检举控告件未留存检举人姓名,但留存了正确联系电话,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11.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

a.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b.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d.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e.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e)。

d.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e.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g)。

a.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b.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c.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e.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g.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def)。

a.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c.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d.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1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

d.在检举控告办结后,可直接将检举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信息用于宣传报道。

17.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abcd)。

a.被检举控告人。

b.本人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c.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d.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

18.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bcdef)。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f.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1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abcd)。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0.以下关于检举控告描述正确的是(abcd)。

a.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b对交办的检举控告,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检查督促:

c.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答案: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

答案:每季度。

答案:政治生态情况。

答案:主要负责人。

答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主要负责人。

答案:综合分析。

答案:诬告陷害。

答案:笔迹。

答案:纪检监察机关。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d.以上都是。

a.信访举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

c.监督检查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监督检查部门;

信访举报部门。

a.5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一个月内。

d.当天。

a.5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一个月内。

d.当天。

a.违法、职务犯罪。

b.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c.违法、犯罪。

d.职务违法、一般犯罪行为。

20.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c)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单选题]。

三、多选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b.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d.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e.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22.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abcd)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2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下列哪些情形,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abcd)。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4.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abcd)。

a.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b.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c.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d.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25.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acd)。

a.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b.本人与被检举控告人认识并且是朋友关系的。

c.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d.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26.以下哪几项符合纪检监察机关的保密要求?(abcd)。

a.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b.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c.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d.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7.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予以澄清?(abd)。

a.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b.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c.向被检举控告人家属说明。

d.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8.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哪些情形需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bcde)。

a.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c.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29.诬告陷害具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abcde)。

a.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b.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c.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d.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e.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30.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哪些义务?(abcd)。

a.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b.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a.违反党纪。

b.业务投诉。

c.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d.劳动合同纠纷。

e.滥用职权。

f.不作为、乱作为。

2.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哪些方式提出检举控告(abcde)。

a.上门反映。

b.写信。

c.邮箱。

d.微信公众平台。

e.电话。

3.信访接访工作中需注意的有(abcde)。

a.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c.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e.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对于重复检举控告不用重复登记。

4.根据《纪检监察信访管理规定》分级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以下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是(bcd)。

a.四级机构业务员。

b.三级机构综合柜员。

c.纪委成员。

d.本机构总经理室成员。

5.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abc)。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6.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针对上级纪检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理的检举控告,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a)[单选题]。

a.5,5。

b.5,10。

c.10,10。

d.10,15。

7.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包括(abef)。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现场检查。

d.通报批评。

e.予以了结。

f.暂存待查。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d)[单选题]。

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c)[单选题]。

a.10,10。

b.10,15。

c.15,15。

d.15,10。

10.针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以下描述错误的是(bc)。

a.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b.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实名检举控告处理。

d检举控告件未留存检举人姓名,但留存了正确联系电话,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11.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

a.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b.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d.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e.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e)。

d.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e.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

a.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b.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c.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d.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def)。

a.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c.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d.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1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

d.在检举控告办结后,可直接将检举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信息用于宣传报道。

17.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abcd)。

a.被检举控告人。

b.本人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c.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d.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

18.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bcdef)。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f.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1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abcd)。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0.以下关于检举控告描述正确的是(abcd)。

a.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b对交办的检举控告,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检查督促:

c.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

通过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我作为派驻纪检组干部,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工作规则》明确了派驻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为派驻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要强化日常监督。《工作规则》为派驻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制度遵循,也给派驻干部依纪依法、科学规范履行职责划出了“杠杠”、亮明了“底线”。作为派驻组干部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切实增强执行《工作规则》的自觉性,对标对表《工作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三是要强化自身建设。正人先正己,自身硬才能不辱使命,要深刻领会《工作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工作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一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厘清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同时给派驻机构开展派驻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让派驻机构更加规范、更加法治、更加正规地行使政治监督职能,以全面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读《规则》全文7章56条,作为一名基层派驻纪检组干部,我深刻体会到,《规则》突出“两个维护”,紧扣政治监督本质,监督方式细化具体,为基层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抓手,派驻监督主责主业更加聚焦,让我们的“派”更有权威,“驻”更具优势,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规则》这本“红宝书”将会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二

6月29日,县纪委监委组织学习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的出台为做好新时期派驻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要学懂弄通《规则》规定,增强做好派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擦亮“探头”、当好“哨兵”,紧盯关键领域、重点项目,精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要紧紧围绕市委“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和县委“1234”工作思路,推动各驻在单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争当革命老区高质量绿色发展示范县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为我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近日,*********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充分认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四中***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党的***四中***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特点

《规则》共10章58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作出规范。新制定的《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是党***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强调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四中***提出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规则》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一是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是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接待群众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三是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三)提倡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并有效开展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一是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二是建立告知反馈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信息以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有关材料、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四是建立奖励保护机制。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一是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前提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法治化、规范化。《规则》通过明权定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强化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一是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二是对检举控告加强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三是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四是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五是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推动《规则》的贯彻执行

党的***四中***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纪委四次***上强调,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要落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规则》作为***党内法规,抓好贯彻执行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责任。

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四中***精神和******纪委四次***精神,按照《规则》印发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砥砺初心,知重负重,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积极履职尽责。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四

开展教育整顿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始终寄予极大期望,给予极大信任,提出严格要求。在xx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专门对“结合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作出工作部署。要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税务系统纪检机构是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特别需要提高政治能力、斗争精神、业务本领、作风操守,自觉接受刻骨铭心的革命性锻造和深入灵魂的精神洗礼,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真正做到让党中央和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教育整顿全过程。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用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引领自身建设,把对“两个确立”的坚定拥护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教育整顿的学习教育、检视整治、巩固提升等各环节,体现在铸就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健全严管体系、增强斗争本领等目标任务中,推动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税务系统纪检机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来一次大扫除,在思想政治、纪律作风、管理监督、履职本领上有一个大提高,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要落实好纪检监察机构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精心谋划教育整顿工作举措,坚决做到率先垂范。税务系统各级纪检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教育整顿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直接抓、负总责,做到上下联动、整体发力。要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税务系统内设党委纪检组、税务总局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层分类指导督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确保不挂空挡、不落一人。

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把铸就政治忠诚作为首要目标,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宗旨意识,以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为抓手纯洁思想。将清除害群之马作为重要任务,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醒,保持流水不腐、常扫庭院的自觉,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作坚决斗争,以刀刃向内自剜腐肉的行动纯洁组织。健全严管体系,坚持一级抓一级,督促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把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传导到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严管氛围。要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当“好好先生”、不搞“爱惜羽毛”,把握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提高政治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能力,以提高斗争本领促进履职担当。

要注重结合融合、务求实效。坚持系统思维,两手抓两促进、防止“两张皮”,把教育整顿与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统筹衔接,与落实xx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紧密结合,与全面深化垂管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督体系有效运转紧密结合,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紧密结合,与纵深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紧密结合,努力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推进税务系统正风肃纪反腐的强大动力,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五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颁布施行,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证。作为派驻机构负责人,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做到深学细照笃行。一是以学为先,把《规则》作为工具书、案头卷,与纪检监察组全体成员一起精读、研读、解读,吃透精神、领会作用、把握精髓。二是认真查摆,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规则》,查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是狠抓落实,全面、完整、准确落实《规则》要求,聚焦选人用人、劳动领域安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评优评先等工作深化监督;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强化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以派驻监督高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六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青年干部,就如何全面打赢全面反腐败斗争胜利,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强化纪法素养,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和业务流程等纪法要求,通过跟班学习、跟案学习和全员培训等形式,以及虚心向领导、前辈请教,努力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化、法治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工作中不做“老好人”,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努力提升运用政策理论和党纪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坚持自我革命,永葆清廉本色。在加强政治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强化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杜绝“灯下黑”,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精选17篇)篇十七

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规则》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履职程序,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武功山纪检监察工委将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将践行“两个维护”贯穿于工作始终,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二是提高监督实效,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健全完善“清单式”管理、廉政谈话制度、廉政风险预警办法、问题线索互通共享等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提质创优监督体系、“一把手”监督制度等,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三是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学习培训、实战练兵等方式,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斗争意识和本领,严格内部管理,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坚决防治“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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